林德岁
【内容摘要】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转型升级、优化经济结构以及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压力大、融资难、成本高、负担重等问题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助推小微企业减轻税负。本文正是结合日常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税负效应分析和执行中存在主要问题,并提出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 减税降费 效应分析 措施建议
小微企业是我国民营经济不可替代的主力军,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就是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增强企业经济活力发挥至关重要作用。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成本行动工作,实质性地降低企业负担。要加大减税力度。推行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做到简明易行好操作,增强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实际缴费负担有所下降,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近年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递进式”的的税费优惠政策,特别是今年以来,出台的减税降费措施力度最大、范围最广,助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当前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减税降费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小微企业概念和减税降费政策梳理
(一)小微企业概念和特点(略)
(二)减税降费概念和政策梳理
1.减税降费,从理论上看,减税降费是一国在特定时期内,为实现既定调控目标,立足现行税费结构框架,通过对具体税费要素的优化调整,调低纳税人特定税费的负担水平,简化征管流程,提升征纳效率,最终降低纳税人实际负担的系统性政策操作。从实际上看,在当前税费结构中,纳税人的税费贡献度长期高达90%以上,增值税、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构成现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企业主要的负担来源。减税降费最多也是减增值税、所得税,降社会保险费,实质是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2.减税降费政策梳理
在2018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2019年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更加明显降费的工作要求,它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减税降费效应持续显现具有重要推动力。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等三轮减税举措,主要内容分别是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调整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分别于2019年1月1日、4月1日、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明确如下:
(1)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5%,简称“减半再减半”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10%,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②企业所得税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④从2010-2019年,企业所得税优惠主体---年应纳税所得额8次提高,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算。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和增值税税率调整降低政策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即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或季销售额9万元提高到30万元。(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②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四)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3)“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①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②对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以上的减按50%征收。
(4)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①2018年10月1日起,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上调至5000元。
②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
③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发生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费用,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对六项费用扣除项目作出具体规定。
(5)社会保险费降费政策。
①降低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的,按原规定执行。
②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到期后再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三)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
当前,各级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当下各级税务机关抓紧落实应享未享、应退未退的问题,着力做到应退尽退、应享尽享,对所有多征税款100%退还,确保应享未享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如某县局2019年1-5月份,共实现减税降费成果1532.99万元,受惠面100%(如下表一),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表一:2019年1-5月××县新增减税降费情况分析表
(单位:万元、户、%)
序号
|
政策措施
|
减免
税额
|
户数
|
减免税额占比%
|
主要惠及税种
|
1
|
2019年新出台的减税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
406.04
|
1172
|
26.49
|
税收减免
|
2
|
2018年减税政策在2019年的翘尾减税的政策(包括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
|
1043.33
|
226
|
68.06
|
税收减免
|
3
|
2019年新出台的减费政策(社保费降率政策)
|
83.62
|
66
|
5.45
|
规费减免
|
4
|
合计
|
1532.99
|
|
100
|
税费减免
|
1.2019年新出台的减税政策。主要包括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和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减免税额比较靠前的是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的政策和增值税税率调整及配套措施。据统计,2019年1-5月××县新出台的减税政策减免税额406.04万元,受惠面100%(如下表二)。
表二:2019年1-5月××县新出台的减税政策情况分析表
(单位:万元、户、%)
序号
|
政策措施
|
减免
税额
|
户数
|
减免税额占比%
|
主要惠及税种
|
(一)
|
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
259.54
|
0
|
63.92
|
税收减免
|
1
|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的政策
|
161.75
|
113
|
62.32
|
企业所得税
|
2
|
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的政策
|
48.04
|
132
|
18.51
|
增值税
|
3
|
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的政策(省政府)
|
49.75
|
1172
|
19.17
|
六税两费
|
(二)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
|
20.87
|
1218
|
5.14
|
个人所得税
|
(三)
|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
|
125.63
|
305
|
30.94
|
增值税
|
|
其中:增值税税率调整及配套措施
|
125.63
|
305
|
100
|
增值税
|
|
合计
|
406.04
|
0
|
100
|
税收减免
|
2.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政策。主要指2018年减税政策在2019年翘尾减税的部分,包括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政策和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政策,减免税额分别为625.06万元和372.44万元(如下表三)。
表三:2019年1-5月××县减税降费政策情况分析表
(单位:万元、户、人、%)
序号
|
政策措施
|
减免
税额
|
户(人)数
|
减免税额占比%
|
主要惠及税种
|
1
|
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政策
|
625.06
|
226
|
59.91
|
增值税
|
2
|
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政策
|
372.44
|
23313
|
35.70
|
个人所得税
|
3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政策
|
20.62
|
0
|
1.98
|
增值税
|
4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
|
23.16
|
300
|
2.22
|
增值税
|
5
|
其他减税政策
|
2.05
|
8574
|
0.19
|
其他减税
|
6
|
合计
|
1043.33
|
0
|
100
|
税收减免
|
3.2019年新出台的减费政策。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降低费率的政策。据统计,2019年5月××县新增减费金额83.62万元,受惠面100%(如下表四)。
表四:2019年5月××县新增减费政策情况分析表
(单位:万元、户、人、%)
序号
|
政策措施
|
减免
税额
|
人数
|
减免税额占比%
|
主要惠及税种
|
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费率的政策
|
26.86
|
7698
|
32.12
|
社保费
|
2
|
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降费率的政策
|
56.76
|
9338
|
67.88
|
社保费
|
3
|
合计
|
83.62
|
|
100
|
规费减免
|
4.主体税种增值税减免规模大于企业所得税。从税种结构上看,增值税减免税额大,户数多,企业所得税减免户数少,减免税额小,也是基于小微企业第一季度盈利户数少的原因,以致当期税收贡献度小。但对推动经济总量做大做强,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资金周转,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如下表五)。
表五:2019年1-5月××县主体税种减免情况分析表
(单位:万元、户、%)
序号
|
政策措施
|
减免
税额
|
户数
|
减免税额占比%
|
主要惠及税种
|
1
|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的政策
|
161.75
|
113
|
19.20
|
企业所得税减免
|
2
|
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政策
|
625.06
|
226
|
74.19
|
增值税
|
3
|
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
|
48.04
|
132
|
5.70
|
增值税
|
4
|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包括增值税税率调整及配套措施)
|
125.63
|
305
|
14.91
|
增值税
|
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的政策
|
20.62
|
0
|
2.45
|
增值税
|
6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
|
23.16
|
300
|
2.75
|
增值税
|
7
|
增值税合计
|
842.51
|
|
100
|
增值税减免
|
5.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上调至5000元。特别是第四季度大部分企业发放年终奖,享受人数比较多,减免税额372.44万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享受人数比较少,减免税额也不大,主要原因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扩大了工薪阶层扣除费用额度,更多的工薪族未达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如下表六)。
表六:2019年1-5月××县新增个人所得税政策情况分析表
(单位:万元、户、人、%)
序号
|
政策措施
|
减免
税额
|
人数
|
减免税额占比%
|
主要惠及
税种
|
1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20.87
|
1218
|
5.31
|
个人所得税
|
2
|
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政策
|
372.44
|
23313
|
94.69
|
个人所得税
|
|
合计
|
393.31
|
|
100
|
|
6.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的政策,2019年1-5月××县局减免“六税两费”金额49.75万元,减免户数1172户。
二、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分析
随着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全面落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提高政策扩张实施以及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税率政策的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强化政策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减税降费红利和成效也逐渐显现,行业的税负明显呈下降态势,少部分行业在政策执行过渡期税负略有上升(如表七)。
表七:××县2019年1-5月行业税负比较情况分析表
单位:万元、%
GS排行榜重点企业所属行业大类销售收入数据统计
|
入库税收
|
销售收入
|
应纳税额
|
计算税负%
|
与上年同期对比税负增减
|
房地产业
|
4042
|
65744
|
2181
|
3.3%
|
-1.6%
|
货币金融服务
|
2110
|
12526
|
52
|
0.4%
|
-9.8%
|
房屋建筑业
|
2411
|
36242
|
1655
|
4.6%
|
-2.0%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3832
|
26853
|
2993
|
11.1%
|
1.6%
|
道路运输业
|
1609
|
23296
|
1103
|
4.7%
|
2.9%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906
|
14658
|
562
|
3.8%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633
|
18065
|
561
|
3.1%
|
1.8%
|
建筑安装业
|
628
|
3748
|
243
|
6.5%
|
-2.3%
|
商务服务业
|
1029
|
10726
|
74
|
0.7%
|
-3.7%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272
|
5719
|
158
|
2.8%
|
-1.2%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401
|
1405
|
48
|
3.4%
|
-1.3%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71
|
3
|
0
|
0.0%
|
-12.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378
|
1253
|
37
|
3.0%
|
-1.9%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76
|
6791
|
145
|
2.1%
|
-0.2%
|
住宿业
|
52
|
708
|
28
|
4.0%
|
-0.4%
|
零售业
|
134
|
3590
|
51
|
1.4%
|
-0.1%
|
邮政业
|
39
|
447
|
8
|
1.8%
|
-0.1%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27
|
169
|
19
|
11.5%
|
6.1%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41
|
470
|
17
|
3.5%
|
-0.3%
|
家具制造业
|
35
|
614
|
32
|
5.2%
|
-0.9%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9
|
624
|
17
|
2.6%
|
-3.4%
|
餐饮业
|
65
|
1268
|
38
|
3.0%
|
-0.3%
|
(一)行业税负率分析
1.行业税负显上升趋势。上表七中,①道路运输行业税负与上年同期对比上升2.9%,主要原因是前后适用税率均为6%不变,进项中主要原材料汽柴油下降3个点,造成税负倒挂现象。②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税负上升1.6%,主要原因有相当部分有发电企业上县网,前后税率均为3%开票,采取简易办法征收,不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发电企业上省网,税率从16%下降到13%开票,但取得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下降3%,以致整体税负上升。③销售服务项下的现代服务业中的“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业”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负分别上升6.1%和1.0%,主要原因是前后适用税率均为6%不变,进项税额逐期减少,致使税负上升。④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税负与上年同期对比上升1.8%,主要原因进销项税率均下降3%,但进项税额受到购买主要成本中电价的影响,导致税负上升。
2.行业税负上升,但通过辅助加计抵减政策的调整,税负下降。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上表七中,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适用税率前后均为6%不变,进项税额通过加计抵减10%政策的调整,税负下降。
3.税负下降。房地产业、货币金融服务行业行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行业,税负与上年同期对比均有下降。小微企业受益户数及减免税费金额逐月增加,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企业的负担,减税降费真金白银和成效也逐渐显现。如上表七中,房地产业行业实现销售收入6452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37%。今年同期该行业税负水平为3.43%,行业税负总体下降了1.69个百分点。货币金融服务行业实现销售收入1252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7%。今年同期该行业税负水平为0.42%,行业税负总体下降了9.79个百分点。
(二)增值税税负率分析
经过对不同行业增值税税负分析和调查走访,大多数企业增值税的税负明显呈下降态势,但少部分企业增值税税负略有上升。主要原因是政策本身因素造成在短期内税负上升和企业端会计人员对政策执行口径有偏差以及在政策执行过渡期某些特定行业的因素,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如表八)。
表八:×××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4月增值税税负测算表
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3××××××642J 单位:元、%
序号
|
项 目
|
增值税率下调后13%
|
增值税率下调前16%
|
1
|
销售收入
|
4,012,825.17
|
4,012,825.17
|
2
|
销项税额
|
521,667.29
|
642,052.03
|
3
|
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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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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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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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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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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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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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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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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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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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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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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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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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9.50
|
56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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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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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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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91
|
11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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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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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标、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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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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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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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应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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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8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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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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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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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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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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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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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测算,增值税税率下调3%后,使得该公司4月少缴纳增值税额为120,176.56元(627,006.7-506,830.14),税负下降3%。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少交120,176.56×(5%+3%+2%)=12017.66元。
(三)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分析
经查询金三系统,某县局2019年第一季度已申报小型微利企业户数1301户,有盈利企业113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161.75万元,盈利面8.69%,政策受惠面100%。并下户走访企业,了解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第一季度享受面仅达到9.61%,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下降(如表九)。
表九:×××水电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分析表
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3××××××656007A 单位:元、%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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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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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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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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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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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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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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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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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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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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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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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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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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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720.98
|
848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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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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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1.18
|
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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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经分析测算,2019年第一季度该公司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额为4241.18元,与去年同期对比税负下降50%。
(四)减税降费落地生根,企业效益显现
1.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企业得到经济实惠,在生产过程中节省了资金占用,减少了企业的借款与借款利息支出。企业利用减税降费而节省的资金进行再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和技术更新改造,循环增加了企业的资产,扩大企业规模,提高自身竞争力。
2.增强了企业内部融资能力。小微企业自身特点是经营规模小、稳定性较差、财务制度不够完善和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影响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减税降费真金白银的落地,缓解小微企业的资金周围紧张局面,给小微企业带来了真正的实惠。
3.增强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盘活资金周转,增加财力、物力来更新生产设备,淘汰落后产能。小微企业在融资、税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下,企业增加投入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等方面的研发,不断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也提高了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
三、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结合小微企业特点和减税降费政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实际情况,认为减税降费政策的设计和执行存在下列问题:
(一)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统一,难以划分
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通俗讲就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称。在税收范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提出相应的判定标准,但无论从工信部划型标准和企业所得税法判定标准之间,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始终没有统一。
1.划型标准和税收层面上的标准不统一。工信部划型标准上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三个指标进行划分;税收层面上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指标进行判定,导致有的企业在划型标准上属于小微企业,在税收优惠标准上不属于小微企业。
2.税种之间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也不统一。根据小微企业特点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在制定小微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同税种分别设置了不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造成小微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需分别按规定的条件、不同标准、计算不同的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成本,办税繁琐。
3.在实务工作中,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难以区分。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设计的角度不同,判定标准和适用税种也不一样,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产生模糊认识,难以贯彻落实,给日常税收征管增加难度,影响税法的一致性。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设计存在缺陷,难以把握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指发生增值税应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从形式上看,这项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是增值税的起征点,但从执行实质上看,与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一致。这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纳税人在临界点前后享受政策差别较大,以致造成税负不公的现象。例如,有两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A企业一季度销售收入300000元,B企业一季度销售收入300001元,则A企业销售收入300000元在起征点上限,即没有达到起征点,不需纳税。B企业销售收入300001元,刚超过起征点上限,全额计税缴纳增值税9000元(300001×3%),虽然A、B两家企业销售收入仅1元之差,但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却相差9000元,税收边际效应却很明显。当前,有的企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筹划设立了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进行规避,想方设法钻税收政策空子,钻征管漏洞,既增加了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也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也违背了政策设计的初衷。
2.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缺少合理性。设计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等不同类型的差异,也没有顾及不同行业营业规模的差异。对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而言,现行增值税规定起征点是统一的,没有对行业加以区分,也没有体现对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的更多支持。而且在划型标准上,基于不同行业的特殊性,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营业收入规模差别较大,如建筑安装业的营业收入标准是零售业收入的10倍,且两个行业增值税的起征点却是一致的,这种“一刀切”的起征点政策显然是不合理性的。
3.纳税人存在漏报未报的风险。如外来建筑企业月营业收入少于10万元,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人不申报、不预缴税款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税款申报预缴情况,因政策设计原因不利于税源控管。主要原因未明确外来建筑企业月营业收入少于10万元在劳务发生地是否要预缴税款。造成操作难。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高,难以公平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和减按一定比例的征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该项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1.通过提高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来扩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有局限性。政策规定,2018年减按一定比例征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且又提高到了300万元,大幅度的提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远远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实务中,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幅度提高到了300万元, 符合条件且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增量并不多。以某县2019年第一季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为例,“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且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条件的企业”有110户,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一定比例征税全部户数的97.35%,“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且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条件的企业”3户,占全部征税户数的2.65%,显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大部分企业仍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100万元以内档的企业,甚至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0-50万元档成为享受的主体。这充分说明了在现有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下,继续提高减按一定比例征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对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意义不大,仅有少数企业符合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越高,数量越少情况下,能够享受到提高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好处。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减按一定比例征税标准,有失公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18年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的基础上, 2019年又扩大了优惠范围,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又提高到了300万元。目前不论什么行业和经济类型企业,对所有符合条件实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减按一定比例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是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标准在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之间依然没有差异,同样对所有行业实行统一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也没有考虑不同行业之间盈利水平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一刀切”的政策标准与企业规模和实际盈利水平不相一致,致使政策不公。
3.小微企业年度亏损的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范围受限。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法人企业只有年度实现盈利就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只有盈利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亏损的小微企业则无实际意义,不存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实际情况看,小微企业亏损面远大于盈利面。以某县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为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户数1290户,其中盈利的户数仅为168户,占全部小型微利企业数量的比例为13.02%,而亏损的户数多达1122户,占全部小型微利企业数量的比例高达86.97%。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修订还有空间,难以普及
1.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月临界点前后享受政策差别较大。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从2018年10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500元/月提高5000元/月,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日常申报采取预缴年后执行汇算清缴的办法,税目多,政策变动大,计算繁杂,加大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工作量,且每月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加之六项扣除费用后存在征与不征边界点,还是产生税负不公的现象。
2.个体工商户缺乏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具有从事经营自然人或家庭特殊性,在法律层面上不是企业。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按规模划分,个体工商户一般划分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范畴,且经营数量大、就业人数多。以某县为例,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数据, 2018年全县共有单位(企业)纳税人2082户,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4179户。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数量多,约是企业户数的2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中缺少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导致个体工商户同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降费力度比较单一,难以权衡
降费是指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以上的减按50%征收。但对一般纳税人享受不到免征或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造成同一行业或不同规模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一致,以致负担不公。同时,降费还指社会保险费降低费率,即降低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政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下降,明显减轻企业负担,但是个人缴费部分费率没下降,降低费率的设计还有缺陷。
(六)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难以落实
现行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政策变化较多,操作程序也相对繁琐,企业财务人员平常疏于安排学习,特别是对明目繁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学习不够全面、不够充分,对政策规定及涉税细节理解不够准确到位,在申报时,出现应报未报、多报少报等申报错误。造成税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影响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效果,增加了企业的遵从成本。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多元化,税收政策更加繁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政策理解和运用的难度,征纳成本也不断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受到负面影响,造成减税降费政策应享未享、应退未退现象发生,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
四、完善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针对上述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分析和现实存在问题,在统一小微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提出简化易懂,小微有别,适度合理和减免力度更大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统一标准,制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奠定基础
构建普惠性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统一小微企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既是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小型、微型企业经济数据的分类依据,也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相关数据分析的依据,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应用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制定指标简单明了,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并兼顾行业特点,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来确定,根据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优惠政策,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统一小微企业标准,统一执行口径,避免税收优惠政策主体的多元化,确保小微企业普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降低企业纳税遵从成本。
(二)公平税负,制定小微企业普惠增值税优惠政策
1.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对小微企业来说,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给予免征增值税。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销售额全额征税;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其超过的部分征税。避免小微企业在起征点前后增值税税负差别过大、畸轻畸重。建议对免征额的设计要在行业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的规模,并依据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中营业收入指标的大小,科学合理地制定各个行业增值税免征额额度。确保免征额标准能够覆盖本行业大部分小微企业,让更多的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免征额标准的优惠政策,避免行业税负不均。
2.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小微企业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办法征收,可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小微企业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征收,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在同一行业中就会产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负不均,对应行业中会出现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水平,为了公平税负,让更多的小规模小微企业适用低税率的优惠政策,以减轻税负,降低成本。基于上述的分析,建议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现行增值税3%的征收率予以适当降低,促进税负平衡。
3.完善税收政策,强化税源控管。从国家税务总局的层面,解决外来建筑企业月营业收入少于10万元申报政策设计存在缺陷的问题。建议上级局进一步研究解决因实施减税降费工作过程中可能影响税源管控手段弱化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在促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同时,强化相关企业(如包括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税源申报监管问题。
4.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现行实行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当期不退,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制度。增值税留抵税款挤占了企业资金,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致使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负担加重。建议对小微企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留抵按年结算退税制度,即在年末结算后统一退还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压力。
(三)简化税制,制定普惠力度更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也称“减半再减半”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也称“减半征税”政策。上述政策设计理念是引用了现行税制中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原理,优惠力度较大。但在理解上有点拗口,不利于政策理解初衷,在实务中,计算操作繁杂。因此,建议在制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按照简化税制原则直接实行免税或采取免征额以及税率式优惠,以简单明了的方式提升纳税人的理解度和获得感。
1.提高对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力度。近几年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不断提高,由2010年的3万元提高到2019年300万元,但政策享受的主体——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的优惠幅度并未显著提升。因此,建议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微型企业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部分由“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简化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加大对小型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力度。相对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与微型企业对比,优惠政策要有所区别,力度要略低于微型企业。建议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企业参考微型企业做法,直接简化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不同行业之间盈利水平的差异,对小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部分,依旧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延长小微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小微企业年度亏损的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亏损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小微企业因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备和管理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若不延长亏损弥补年限,将造成企业对亏损弥补年限不足的担心, 建议将小微企业发生亏损结转年度弥补的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弥补小微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不足,体现国家对亏损小微企业的支持,扭转企业转亏为盈的局面。
4.确保形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叠加效应。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在实际执行中,其他企业减免的税收收入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从而影响了减免税的效果。建议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减免税收入,退税收入和免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收费,明确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处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避免减免的税费收入继续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造成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效应打折, 确保形成政策的叠加效应。
(四)降低税负,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将费用扣除标准直接改为免征额。长期以来,在个人所得税法条表述中,费用扣除标准既不是起征点,也不是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实务中,费用扣除标准本质是免征额的概念,指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和专项附加扣除后的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没有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习惯上很别扭也拗口。建议将费用扣除标准直接改为免征额,简化税制,便于操作,避免产生税负不公的现象。
2.降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如美国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S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等穿透小企业,允许符合条件的经营收入按80%计算经营所得,并按照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中缺少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以致个体工商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针对这一现状,为了体现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同优惠力度,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允许个体工商户减按80%的比例计算经营收人,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统一费率,健全和完善地方征费政策
1.减税服务发展,降费惠泽民生。为了减轻企业和缴费人的负担,统一费率,促进同一行业公平竞争,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建议从政策的层面上统一费率,即对所有企业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所有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以下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以上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促进一般纳税人企业也能享受到免征或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降费优惠。
2.从今年5月1日起,降低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政策。即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为进一步减轻企业个人缴费的负担,在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建议降低个人缴费部分费率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基础上,降低个人缴费负担水平。
(六)税收法定,制定并出台“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法案”
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且规定实施期限,立法层级不高,政策的调整和变动频繁,不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引导效应。建议把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长期发展战略,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系统构建后提交全国人大,制定出台“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法案”,以法律形式固化支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形成对小微企业长效、稳定的发展机制。
(七)普及税法,制定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措施
税务机关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业务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增强减税降费效果,确保优惠政策全面深入落实到位。
1.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宣传覆盖面。在开展全覆盖宣传辅导的同时,注重增强政策辅导的针对性,将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到户,对执行中问题反映比较突出的政策,通过纳税人学堂、“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差别化辅导,对法定代表人、财务高管等人员侧重推送政策信息,对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税务代理人员侧重辅导政策适用和具体操作。灵活采取综合辅导与分类辅导、线上辅导与线下辅导、减税辅导与降费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取得明显的成效。并利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政策咨询台,公布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规定,方便纳税人查询、掌握优惠政策及操作流程。
2.优化服务措施,提高办税效率。提速优化流程,压缩纳税时间,简化开业登记流程,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最短。按企业税务注销程序要求,加快企业注销办理,实行分类注销,简化资料和办理程序,大力推行免办、即办、速办服务,高质量按时限办。规范执法,限时办结,大力推广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和通过“二维码”扫码缴费等多元化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不折不扣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减轻税费负担。
3.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企业诉求问题。通过下户走访、推广电子税务局、召开座谈会、企业日常管理、办税服务厅咨询、调查问卷、热线电话等多渠道征集企业意见和建议,收集、分析企业诉求,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为导向,找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薄弱环节,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税效率。对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讲清政策规定,及时予以受理,做到应退尽退、应享尽享,确保减税降费政策红利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屏南县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