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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优化扩围改革研究——基于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视角
日期:2025-11-24    来源:南平市税务学会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课题组

 

【摘要】本文聚焦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劳动性所得综合征税优化扩围问题,重点探讨优化现有综合所得制度并将其它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现行税制下存在税目界定模糊、税负不公、税收套利等问题,阻碍税收公平目标实现。本文使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结合税务日常征收管理经验,论证统一将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是优化个税模式、提升征管效率、促进税收公平的关键路径。本文提出了综合所得优化扩围的制度构想及其配套措施,包括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强化税收监管能力、推进纳税人信用体系建设等,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优化扩围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  税收公平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略)

(二)文献综述(略)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收入现状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九项所得。课税模式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复合所得税制,目前实现综合征税的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性质均属于劳动性所得,但分类所得中的经营所得同样具有较强劳动属性。

我们通过《中国税务年鉴》获取2008年至2023年的全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情况,按每五年选取一次具有劳动属性的四项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收入。如表2-1、图2-1所示,各项收入占比情况基本稳定,没有明显的此消彼长。工资薪金相较于其他四项劳动性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占比均达60%以上,且收入呈稳步上涨的趋势,同全国经济上涨趋势基本相符,主要依托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征管体系较为完善。其他四项劳动性所得收入十五年来仅略微增长,尤其是经营所得收入,在个体经济繁荣的当下占比呈下降趋势,显得尤为违和,主要原因是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成本费用较难准确核算,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2-1  2008年至2023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表

 

税收收入

总额

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经营所得

2008年

金额(亿元)

57861.8

3722.31

2244.87

79.8

528.52

占比(%)

--

6.43

60.31

2.14

14.2

2013年

金额(亿元)

119959.91

6531.53

4095

174.13

698.92

占比(%)

--

5.44

62.7

2.67

10.7

2018年

金额(亿元)

169958.79

13871.97

9330.82

625.19

934.23

占比(%)

--

8.16

67.26

4.51

6.73

2023年

金额(亿元)

176963.83

15020.92

9844.01

546.24

1060.46

占比(%)

--

8.5

65.54

3.64

7.06

注:1.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栏次占比的值为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税收收入总额;
2.工资薪金所得栏次占比的值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
3.劳务报酬所得栏次占比的值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
4.经营所得栏次占比的值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
5.2018个税改革前的经营所得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合计值。

 

 

2-1 2008-2023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情况图

 

2-2 2018-2023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情况图

对比图2-1和图2-2可以发现,以2018年个税改革为转折点,虽然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工资薪金所得收入由2018年的9330.82亿元降低至2019年的6176.02亿元,下降33.81%,说明个税改革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在减轻广大工薪阶层的负担方面,尤其是对背负着房贷或住房租金,又有子女需要教育、老人需要赡养、大病需要医治的中等收入人群而言,个税改革关注民生问题并实实在在减轻老百姓税收负担,有效增进民生福祉。

2021-2024年度个税申报数据看,年收入居前10%的群体,缴纳的个税占比约九成;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汇算后基本无需缴税。由此可见,个税改革在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税收负担的同时,逐步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监管,使其收入和税负相匹配,既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又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公共资源再分配,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

三、综合所得优化扩围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

同为劳动性所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法定扣除项目、申报方式较为相似,在征管衔接上较为容易。且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国家已适当做出调整,如自2025年10月1日起,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平台企业按照累计预扣法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扣缴申报,劳务报酬所得可在预缴环节享受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适用3%-45%的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这也指明了下一步综合所得的优化方向。因此我们认为,在鼓励积极所得、文学创作和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亟需优化现行制度,将其他具有劳动属性的所得一并扩围至综合所得,并对预扣预缴方式和税率进行统一。

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税收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对于同属于劳动性所得的收入,统一预扣率和征收方式可以弥补现行税制下劳动性所得征税不公的问题。避免在现行税制下同一劳动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级距和扣除标准以及界定模糊导致的税负不一致问题,并且能够遏制一些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纳税人通过将劳动性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以降低整体税负取得税收套利。

二是有利于完善课税模式。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建立成熟的个税课税模式。因此,在个税改革的进程中,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围综合所得范畴,一方面能够拓宽综合征税范围,整合个人的各类劳动性收入进行统一课税;另一方面,也充分贯彻“量能课税”原则,使税收体系更能真实体现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压缩避税空间,堵塞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也是顺应我国税制现代化转型进程的一步,通过个人所得税劳动性所得综合征税扩围改革,也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四、综合所得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所得界定不清问题

2018年个税改革以来,将个人所得税分为九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分别定义了九项所得的含义,但各所得间的内涵依旧不明晰,造成实际管征中存在大量所得项目界定不清的问题。

1.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易混淆。税收上关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实际管征中很难界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通常基于税务干部的主观判断,简单理解为:工资薪金来源于任职或受雇单位,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等劳动法律调整,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需要接受用人单位日常考勤、管理等,享受职工福利,收入相对连续稳定;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受《民法典》《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不受用工单位制度管理,收入相对临时、按项目或按次取得等。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这样简单区分,但在实务中还是极易混淆,不利于税收政策的执行。

例如,某企业雇佣一名保洁员,双方并未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仅口头约定保洁员负责办公区域的日常清洁,每周二、四下午固定前来工作3小时,每月工作约8天,公司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以固定日薪3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由公司主管直接安排保洁员的具体工作,并对清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本例中,保洁员每月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劳务报酬:该保洁员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模式是按次付费,体现了完成一项工作即获得报酬的劳务特性,更具有独立性,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特征;观点二工资薪金:虽然双方无书面合同,但保洁员每周固定时间提供清洁劳务,工作内容是公司的后勤保障,具有长期性、重复性和稳定性,与临时性劳务活动有本质区别,且保洁员需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接受公司主管监督和管理,更符合雇佣关系的实质特征。

2.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易混淆。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个人从事医疗、咨询、讲学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与经营所得第二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表述上存在高度重合,加上经营所得第四条兜底条款,意味着个人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也能被认定为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其他劳务”难以区分。此外,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都有一定的自主性,多见于服务行业,这种相似性也造成两者在定性时容易混淆。个人收入性质多样化,难以确定适用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存在部分纳税人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利用税率差和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将税负较高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税负较低的经营所得,规避高额税款,谋取税收套利。

3.偶然所得和劳务报酬易混淆。2018年新法将“其他所得”兜底条款取消后,部分具有偶然性质的项目纳入偶然所得,对偶然所得界定主要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告、批复、通知等形式来确定,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性质各异的收入类型都可能被归入“偶然所得”项目,将其当成一种兜底性条款,容易导致征税范围的扩大。偶然所得的内涵不甚明晰,与其他所得项目难以准确界定,特别是与劳务报酬存在颇多共同点,比如二者收入性质多为一次性收入、不可持续的;支付方通常为非任职或受雇单位等。理论上可作如下区分:劳务报酬所得是纳税人积极从事特定活动而取得的收入,且获得收入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偶然所得则多为无需积极从事或者虽有积极行为,但获得收入不确定性大。但以这种理解性划分本身就存在较大的主观性,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

例如,个人参与网络集赞活动获网络红包个税税目适用问题。某企业为庆祝新店开业,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则促销活动广告,顾客只需将指定开业宣传文案转发至朋友圈并收集100个点赞,截图发送至该企业公众号后即可获得一个现金网络红包。该企业在支付这笔网络红包时,个税按照偶然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扣缴存在较大争议。本例中网络集赞活动是企业为开业举办的特定促销活动,符合偶然所得规定的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红包;但顾客转发朋友圈集赞,获得的红包是基于个人付出的时间和社交资源,也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特征。

4.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易混淆。稿酬所得现有税收规定强调“以图书、报刊形式”以及“出版、发表”两个必要条件。随着网络时代的兴起,网络文学创作方式已与传统纸质出版完全不同,网络作家在写作平台、公众号等网络载体上发布的小说、文章等作品,并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图书、报刊形式”。此外,他们的收入来源也更加多元化,不仅包括网络小说出版收入,还有平台福利、订阅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版权收入等。由于稿酬所得在计算收入额时较于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享有特殊优惠,在减除20%费用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的规定,这些收入应被视为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或特许权使用费来征收存在较大争议。以订阅收入为例,这是网络作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作者按平台要求更新一定字数后,作品会上架销售,读者需要按一定的价格付费阅读后续章节,这部分收益通常由平台和作者按约定比例分成。若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则不属于稿酬所得范围,而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其本质是网络作家通过网络文学作品创造取得的收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与文学作品创作相关的收入认定为稿酬所得,符合国家对文学创作行为的鼓励。

(二)税收公平问题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经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高收入者应比低收入者缴纳更多的税。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税收公平性上的主要矛盾体现在各项劳动所得之间以及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之间的税负失衡。

1.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过高。1994年“三税合一”个税改革以来,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4-1所示。主要基于当时特定的经济背景,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鼓励个人发挥专长参与市场活动,演艺人员、律师、设计师等率先通过提供劳务获得高额收入,为了调节收入分配,通过加成征收提高高收入者的实际税负,从而有效缩小税后收入差距。2018年个税改革将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统一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仍沿用旧法20%-40%税率,导致预扣率与年度汇算适用税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易造成纳税人预缴税款偏高,年度汇算清缴后实际税负远低于此。前期占用纳税人资金,后期增加税务机关汇算压力,容易激发征纳双方矛盾。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同属劳动性收入,已成为普通公民维持生计的重要来源,二者不存在本质区别。而且当前取得劳务报酬的人群结构已发生显著变化,越来越多地建筑工人、保洁人员、出租车司机、外卖员等低收入劳动力输出型人群,每次收入基本不超过万元,需要按20%预扣率预缴税款,而工资薪金所得可适用低至3%的预扣率,这种差异容易使纳税人产生税负不公的感知。

4-1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 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2.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在税率结构上存在差异。经营所得同样具有较强劳动属性,但与综合所得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容易导致税收实际上的不公平。如图4-1所示,经营所得税率级距较于综合所得更窄,导致其应纳税额在较低收入区间内随所得额增长的速度更快。因此,在应纳税所得额相同的情况下,处于较低收入水平的经营所得纳税人往往比综合所得纳税人承担更重的税负。而在高收入区间,由于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低于综合所得的45%,使得收入较高的经营所得纳税人实际税负反而较轻。这种税率结构可能导致不同所得类型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平衡。

此外,对于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由于二者采取分类课征模式且分别适用不同累进税率,其总应纳税所得额被分解为两部分,并分别适用较低的税率级次,从而降低整体税负。这种现象不仅扭曲了税收横向公平,也可能为纳税人通过拆分收入类型进行避税提供空间,进一步加剧税制的不公平性。

 

4-1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税率对比图

同时,现有优惠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税负不公。如图4-2所示,自2021年开始实施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负远低于综合所得,所得额200万元时差异达到顶峰,综合所得税负35.90%(不考虑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经营所得税负15.86%(仅考虑减半优惠),相差20%。这种显著的税率差距,促使高收入者将较高税负的综合所得转换为较低税负的经营所得来实施避税,导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弱化,进一步加剧税负不公。

 

4-2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个体户减半征收税负率对比图

3.劳动性所得边际税率远高于资本利得。资本利得通常属于消极所得,多为高收入者获得,而劳动性所得作为积极所得,多为低收入者通过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是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主要经济来源,依据量能课税原则应当承担更低的税负。而在现行税率设计下,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最高边际税率达45%,远高于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则适用20%比例税率。这种税负倒挂现象,不仅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也弱化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应有的功能。

(三)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专项附加扣除是实现税收公平、减轻家庭负担的关乎民生重要举措,自2019年实施以来受到纳税人,尤其是“上有老、下有小”纳税人的一致好评,但在施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极易引发征纳矛盾。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目前对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按每名子女每个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但对不宜去学校的特殊群体,如无法正常接受全日制教育的自闭症儿童,家长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对培养子女,但因其不是全日制教育不符合扣除标准。而对于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子女,则没有有效的验证真伪手段,基层无法有效辨别资料的真实性。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目前对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以按3600元定额扣除。但未明确对存在有效期的证书,其重新通过资格认定考试取得证书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目前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据实扣除,但不得超过80000元限额。但生病尤其是大病如癌症,往往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过程,而15000元的标准过高,对实际涉及该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帮助较小。

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主体,如果出现改善住房或提前还款情况,则无法再享受该扣除项目。且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既不能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也不能在同一主要工作城市同时享受,这和实际情况相悖。在购买年度同时存在房屋租赁的情况非常普遍,且我国地域面积大,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东西最长距离约1156公里,夫妻若位于城市东西两侧就业,必定存在两套住房。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目前对于老人存在多个子女,仍未实现系统完全监控,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如两位60岁以上老人育有一子一女,一个孩子采集一个老人信息享受独生子女扣除标准,另一个孩子采集另一个老人的信息,也可享受独生子女扣除标准。

(四)纳税人登记主体管征问题

1.特殊组织代扣代缴能力欠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特殊组织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面临显著困难。

一是劳务的雇佣方和实际支付方可能不一致,如自然人承接村委会零星工程项目对村集体设施建设,但村委会通常没有独立财务核算,村支书及其他村干部工资薪金亦在乡镇政府经管站或者财政所等类似机构统一核算。视承接零星工程的具体项目不同,支付劳务费的可能是乡、镇、县、市政府,而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受票方往往又是村委会,容易出现扣缴义务人界定不清的问题。不同单位之间可能相互推诿,导致扣缴责任悬空,进而引发税款流失风险。

二是这些组织通常缺乏专业财务人员,不熟悉个税计算规则和申报流程,导致计算错误、申报不及时等问题频发。同时,由于技术支撑不足,许多组织未安装专业税务软件,无法连接金税系统完成线上申报。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组织往往没有专门预算承担代扣代缴操作成本,往往采取一次性现金支付方式规避复杂程序,造成税款流失。在实务中,由自然人承接的零星工程通常会以包工包料形式委托,承接劳务的自然人因不了解个人所得税机制,可能未分别取得原材料、设备有效凭证而将劳务总额作为个税扣缴收入。除上述列举自治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外,其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临时组织等也存在类似问题,涉及面广泛。

2.个体工商户核算体系不健全。个体工商户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产物,初衷是为了解决城镇失业待业问题。作为劳务性所得的重要提供主体,普遍存在建账建制率低、成本核算不规范,历史成因复杂:

一是政策制度因素。根据2007年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或应税劳务月平均销售额在15000元以上应当建立简易帐,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或应税劳务月平均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应当建立复式帐。但在实务中,即便达到以上标准的个体户建账比例也极低,日常管征通常以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为主,随着近几年增值税改革,该管理办法也明显存在滞后性。个体户为避免开票额超定额或达到起征点,更多采用无票销售,影响成本核算和建账。

二是体量因素。个体户数量庞大,根据市监局公布数据,2024年福建省经营主体中,个体户536.31万户,占全省实有经营主体72.06%,自放管服改革以来数量翻番。基层管理分局面对庞大的个体户群体和征管申报率考核要求,多以定期定额核定方式管征,对不建账建制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环境。

三是技术因素与时代发展局限。随着时代发展,增值税发票开具从手工票到电子票再到数电发票,建账建制也多以电子账形式。但在广大的县城和乡镇地区,计算机并未普及,个体户普遍对计算机操作、征管系统、个税申报软件不了解,计算机的购买和维护成本也是重要考量因素,难以推广。

四是个体工商户性质和固有限制。多数个体工商户业主文化水平有限,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随着放管服改革推进,取消会计制度准入门槛在事实上进一步放宽对财务人员要求,个体户认为建账可能会导致税负增加而拒绝建账。个体户多为个人筹集经营资金,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经营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家族式的经营管理、公私混用、资产划分混乱等因素使得个体户更倾向于封闭,天然排斥雇佣外部专业人员执行财务管理、引进完善的会计制度建账建制。同时,个体户的采购往往难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自产自销业务无法提供成本证明,导致即使建账也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这种情况使得税务机关不得不广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但核定征收的标准科学性不足,往往无法真实反映实际盈利状况,可能造成税负不公。

五是社会环境与配套制度缺失。社会调查显示,代账公司服务的个体户比例通常不超过30%。初创的代账公司为抢占市场愿意以更低的价格承接个体户代账申报业务,但成熟的代账公司更倾向于退出个体代账业务。主要原因在于个体户账证不全、沟通困难,难以核算且责任大、风险高、报价低,缺乏健全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个体户在日常经营中多为无票销售,影响建账。

(五)自然人管征问题

自然人纳税人的异质性远超企业纳税人,其行为模式对征管效果产生直接影响。税收遵从度与收入水平、教育程度、年龄等因素密切相关,高收入、高教育水平的年轻人税收遵从度较高,而低收入、低教育水平的中老年人遵从度较低。同时,自然人对税收公平的感知显著影响其遵从行为,当纳税人认为税制不公平时,逃税意愿会明显增强。而扣缴义务的广泛性与履行能力的不均衡之间存在矛盾,税法规定了支付方的代扣代缴义务,但未充分考虑不同组织的能力差异,缺乏分类分级管理机制。金税工程在企业税收征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适应性仍显不足。故而自然人管征产生以下问题:

一是自然人纳税人具有数量庞大、结构复杂、能力参差等特点,对税收征管难度较大。2024年个税汇算人数达到1.8亿人,退税总额3297亿元,2025年个税汇算总人数预计突破2亿人。调研数据显示,具备基础财税知识的自然人比例不足15%,对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预缴退税等概念理解存在困难。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面临多重挑战:收入来源分散且难以全面掌握,跨地区收入处理复杂,自然人可能从多个省份多处取得劳务报酬,而不同的支付方代扣代缴情况不一,自然人因信息渠道有限,难以掌握支付方是否已准确申报。合并多项收入计税计算繁琐,涉及多项扣除和预扣预缴级差计算,涉及专业知识,自然人难以掌握。特别是对于老年人、低收入群体等特殊人群,数字化鸿沟使得他们难以熟练操作税务APP完成自主申报。

二是自然人依法依规登记意愿薄弱。对于经常发生经营性应税行为的自然人,目前政策只能是建议办理税务登记,并配套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但登记后自然人就要应对建账建制和日常申报管征要求,使得自然人办理税务登记意愿不足,宁愿放弃免税政策。

三是自然人纳税人画像缺失。目前的管征水平对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人群缺乏清晰画像,无法精准识别和管理不同类型纳税人。自然人根据收入结构、行业特性、年龄段划分多个不同子群体,对应不同需求:

纳税人类型

收入特征

汇算难点

主要痛点

不稳定就业群体:平台骑手、网约车司机、临时工

收入波动大,无规律

成本扣除难以证明

流动性强,难以取得有效凭证

 

专业服务群体:咨询顾问、设计、演讲,项目制收入

单笔收入较高,合同制项目制

跨区域

多处预缴,计算复杂

退休再就业

收入与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年金等混合

年龄较大,不理解现代税制

不会操作智能手机,部分人群身份证与个税APP无法关联

多类型收入人群

同时有工薪、劳务、稿酬、资本利得

计算和区分繁琐复杂

易计算错误,多征或少征,引发矛盾舆情

五、综合所得优化扩围的对策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优化扩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设计、技术赋能、纳税服务等多方面协同推进,通过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现代化的税收体系,切实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最终实现促进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一)建立更加明确的所得界定标准

为有效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所得项目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建议通过法律法规或实施条例,从法律层面对9项所得的具体范畴与判定标准作出法定化、精细化的明确界定。

(二)将劳动性所得统一纳入综合所得征收

为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强化税收公平性,建议逐步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将更多具有劳动性质的所得纳入其中,实现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三)优化税率结构

一是扩大累计预扣法适用范围。二是优化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

(四)优化专项附加扣除

(五)创新纳税人主体管征方式

一是建设智慧税务赋能平台。二是构建智慧财税新征管模式。

(六)提升自然人管征水平

一是打造自然人精准画像体系。二是强化技术支撑与数据共享。

 

 

课题组成员:吴月英  傅芳沁  陈雪婷  郑志丰  林若涵

 

 

【参考文献】(略)

 

 

上一页:山区县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思考:基于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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