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课题组
【摘要】本文从税收法治体系角度入手,分析了税务系统当前党业融合现状,从税务行政立法、税收执法、权利救济和纳税服务四个环节总结税务系统当前存在政策制定参与主体缺乏广泛性、重要环节党建引领力不强、党业融合培训缺乏统一性等问题,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提高政策制定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培养专业人才、完善政策指引等能够推动税务系统党业深融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党业融合 税收法治体系 路径优化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党建与业务“两张皮”问题由来已久,破解党建业务“两张皮”,真正实现“一盘棋”是有力推动新时代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强调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和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职责定位;要着力破解党建与业务工作“两张皮”难题,深入分析、准确把握党建与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下发《关于破解“两张皮”问题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的意见》,税务总局专门印发《关于切实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促进党建工作与税收业务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编制实施推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文件,省局则进一步制定了分条线分领域的党业融合工作指引。
税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政治是第一属性,税收工作本质是为党工作。目前基层税务机关急需找到适合本系统本部门从“两张皮”到“一盘棋”的党业融合路径,从而促进税务机关更好地在经济发展中贡献坚实的税务力量。本文从税收法治体系为切入口,以直接面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最基层税务机关为研究对象,以深化党业融合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作为重点,总结出基层税务部门在党业融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为进一步促进基层党业融合提供路径选择,为全国基层税务机关促进党业融合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二)文献综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全面领导得到进一步巩固加强,各行各业对党建工作越来越重视,大量研究者关注党建工作的开展,国内学者从党建主体、党建品牌创建、党建涉及的不同层面等方面深入研究了如何让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互融互促。现有的研究可以大致归为以下几类:
从党建主体来看,现有研究可以划分为国有企业、医院、行政单位等。国有企业领域,如香进,刘航,冯佳深入分析了“油公司”党业融合存在的薄弱之处,探索得到在全领域、全链条、全过程中“五个嵌入”“三有三升”的党业深融路径;席燕军以国网天津城南公司为研究对象,得出从坚持政治导向、责任导向、问题导向、实效导向四个方面入手能够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实现“一体化、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的结论。在医院方面,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从创新引领的视角,优化党组织设置,促进世界一流医院建设;吴淑熊认为理顺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是解决党建工作与医疗工作“两张皮”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行政单位方面,如彭澜分析了“两张皮”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后提出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入手探索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制度破解党建与工作“两张皮”问题;潘纯研究提出公安从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三个方面入手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从相关党建品牌创建来看,部分研究者认为要通过创建党建品牌来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深融互促。如:姚晓敏,陈建,杨菁以四川移动为例,提出要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党业融合场景化党建品牌体系,推动党建、业务、管理三项工作全面融合;王稚君研究得出移动通信集团可以从“四心”出发,让党业融合“有滋有味”;陈昭昭提出以打响“青新自然”党建品牌为媒介打造懂政策、精业务、优服务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挺进师”;汤建明提出要先创建地方公立医院党建品牌,再借助党建品牌的优化效应、示范效应和协同效应,以此有效解决党建与业务“两张皮”的问题。
从党建涉及的不同层面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党委、党支部、支部委员、党员等层面,如:赖检媛从党委层面对党业融合路径开展研究,得出党委应通过板块融合、搭建平台、引领发展三个方面促进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王春林从党支部层面进行研究,认为可以从党小组建立、支部书记工作、党支部考核等方面破解党建和业务“两张皮”难题;秦毓荣,王福林从支部委员层面研究后认为意识强的支委集体领导可以有效促进党务和业务“两张皮”现象好转;高静从党员干部层面研究得出,实现党建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应该从建立全体党员干部的共同认知和行为准则方面着手。
综合而言,理论界关于党业融合的研究已有一定基础,主要集中在党务工作如何支持业务发展、提升组织效能等方面。现有研究多侧重于党建品牌创建和党组织分解,认为党业融合的关键在于机制创新和实践探索,强调需要从思想认识、组织结构和具体操作等方面入手,极少有研究者从税收法治体系中的立法、执行、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流程着手分析当前税务系统党业融合现状。
(三)创新点
本文从总局、省局、市局、县局等不同层面,分析了税务系统党业融合现状,从税收行政立法、税收执法、权利救济、纳税服务四个环节发现税务系统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实现税务系统党业融合的具体路径。本文从税收法治体系的角度,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以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融合情况,为税务系统推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提供了全新思路,充分体现税务机关在推进党业融合上的不断思考和坚定决心。
二、理论基础和党业融合现状
(一)理论基础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重要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管党治党、兴党强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对共产党建设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一个崭新高度,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作出重大原创性贡献。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推动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相互促进”“解决‘两张皮’问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处理好党建和业务关系的重要指示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只有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机关党建工作才能找准定位。”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业务,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以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2.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等十一个坚持,是顺应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更是税务系统实现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指引。
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需要牢牢把握。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就能够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必须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以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在法制轨道上进行,这就要求在立法层面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既要加快推动尚未完成税种的立法,又要积极推动既有税法的优化工作。在立法层面,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指导,制定公平公正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在执法层面,树立纳税人权力本位意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保证税务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执法;在司法层面,加强司法救济保护制度,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利救济;在守法方面,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断提高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守法意识和遵从程度。
3.治理理论
在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表述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
税收与治理息息相关,税收治理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税收领域的延伸与体现,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内容。“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税收治理的愿景目标,其内容涵盖“六大体系”,即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和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因此,在税务系统党建与业务融合的工作中,治理理论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理论基础。
4.协同理论
协同理论是系统科学的重要分支理论,是研究不同事物共同特征及其协同机理的新兴学科,是近十几年来获得发展并被广泛应用的综合性学科。它着重探讨各种系统从无序变为有序时的相似性。协同理论的创始人哈肯说过,他把这个学科称为“协同学”,一方面是由于我们所研究的对象是许多子系统的联合作用,以产生宏观尺度上结构和功能;另一方面,它又是由许多不同的学科进行合作,来发现自组织系统的一般原理。
在党建与业务融合中正确运用协同理论,可以使党的建设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属性完全不同的两种因素在整个大环境中形成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细化了党建与业务的责任落实,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党建工作“务虚”化等问题,有利于增强党建与业务的关联性。
(二)党业融合现状
推进党业融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税务系统越来越重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融合程度。目前,税务系统党业融合工作在不同层级和单位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践,并取得了相应成效。
1.强化领导负责机制
2024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在《学习时报》发表文章《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在着力强化垂直管理,深入推进政治机关建设,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中砥砺税务忠诚篇章提到“作为垂直管理单位,各级税务机关都是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体现了一把手对党业融合的正确定位和有效引导,为全国税务系统树立了正确的理念和指引,对促进党业融合工作给予了最大的力量支撑。
2.强化政策引导机制
一是以总局名义出台文件,部署党业融合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税收重点工作督查清单》中既包含党建工作又有税收业务工作,并在第一章建强政治机关和强化队伍建设方面——第四节税务系统党的建设有关制度落实情况中专门提及党建和业务融合互促方面工作,要求:坚持党建工作和税收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党建与业务融合方法,推动解决“两张皮”问题;深化落实总局出台的社保、纳税服务、集中采购、稽查、非税5个条线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工作指引等等。
二是以领导小组名义出台了不同条线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工作指引,如:国家税务总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税条线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条线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和《福建省税务系统税收经济分析条线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工作指引的出台为相应条线的党业融合工作提供了指导,有力促进非税条线、政府采购条线、税收经济分析条线的党业融合程度。
3.强化“一岗多责”制度
福建省税务系统坚持把“支部建在处室(科室)上”,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促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互融互促。省税务局按处室成立党支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也是党支部书记,在履行“一岗双责”的基础上增加党建工作承担“一岗多责”,他们既要负责抓好处室的业务工作,还要抓好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又要抓好处室的党支部工作,把党建工作、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真正做到“多手抓、多手硬”。市税务局按科室成立党支部,科室负责人岗责与省税务局处室负责人相同,拥有“多重身份”。县税务局由于每个部门人员少,党员人数不足三人,无法单独成立党支部,由多个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组成该支部的部门负责人之一担任,岗责与上级局部门负责人相同。
4.重视自我评估整改
要检验一项政策是否根据要求落到实处,就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后续跟踪检查。福建省税务系统深刻意识到开展自我评估是检验工作开展情况的良好举措,对照税务总局党委《关于切实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促进党建工作与税收业务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税总党委发﹝2019﹞280号),印发了《中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系统各级税务局党建工作与税收业务深度融合相关工作自我评估的通知》(闽税党委办发﹝2021﹞29号),从而做到全省税务系统及时发现党业融合方面存在问题,并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努力破解党建、业务“两张皮”难题。
三、党业融合存在问题
总体来看,税务系统的党业融合程度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税收法治体系的角度看,税务系统党建与业务“两张皮”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党业融合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比如:税务行政立法环节,参与部门规章和文件制定的代表性不够广泛;税收执法环节,存在重要领域缺乏党建引领、党业培训缺乏统一性等问题;权利救济环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党建部门很少参与;纳税服务环节,规章制度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只有业务部门参与纳税人的诚信遵从工作。
(一)行政立法环节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依法享有制定税务部门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制定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履职税收职能的根本保证。从党业融合角度看,税务机关存在制定部门规章和文件缺乏广泛性、党建部门履职不力等问题。
一是部门规章和文件制定缺乏广泛性。自2014年以来,税务系统共公布、修正税务部门规章51份(其中6份为废止、取消或失效相关文件),税务规范性文件549份,有向下级开展征求意见的规章和文件不到十份,且未同时征求业务部门和党建部门的意见,使得文件的适用性和征求意见范围缺乏广泛性。如,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督察内审司、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集中采购中心、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征求相关意见。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在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般是以业务部门为主,党建部门极少开展与研究税法相关的工作。另外,党建部门或业务部门收到与自身工作无关的征求意见的函时,基本都以“无意见”作为非本条线征求意见的函的回复。
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党建部门履职不足。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税务系统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级税务局党委办公室牵头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各级税务局党委工作部门(党委纪检组、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党建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担任重要职责,但是党建部门对其应承担的职责实际并没有履行到位,目前仅见政策法规司下发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醒(之一)》并提出部分地区在一定程度存在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审核把关不严、程序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税务系统在税收行政立法环节上并未真正实现党业融合。
(二)税收执法环节
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各级税务机关都高度重视税收执法权,把依法治税贯穿到税收工作始终,不断加强税务系统执法管理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持续规范税务执法,强化执法监督。但是,从党建和业务一体化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在重大税收案件审理、融合意识、执法能力水平等工作中缺少相应措施帮助促进党业融合。
一是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重要领域党建参与不足。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6月7日公布修改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办法》的修改是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执法权的一个重要表现,这展现了税务系统立足于深入推进精确执法从而发挥税收职能最大作用服务以税收现代化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心。但是《办法》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规定,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并明确委员会具体组成要求。从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中能够看出,党建部门在能够最大展现税收执法权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中尚未占有一席之地。
二是参与主体执法过程中党业融合意识不强。稽查局、风险管理、法制、征收管理等业务部门在开展税收执法工作时,存在口头上重视党建工作,落实在实际行动上却是以虚代实,认为党建工作是虚的、业务工作是实的情况。业务部门的干部职工在党建工作上不愿投入过多精力,但是大部分又明白,党建工作更加容易出彩并被领导关注到。党建和业务工作之间没有有机统一的思想,容易存在因为具体的业务工作而不参加党建会议或者相关融合活动的现象,因此,党务和业务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缺乏协同的现象。
三是党业融合培训缺乏统一性。无论是党建部门,还是业务部门,参加业务培训都是提升税收干部业务能力的有力措施,同时,也能为实现党建工作与税收工作同筹划、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奠定良好的知识基础,但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教育函﹝2024﹞14号)中列明的培训对象可知,在执法人员全员轮训工作中,培训对象并未包含党建部门相关人员。税务总局在部署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工作中“一体化”思维不足,导致党建部门参与不够,没有为省、市、县局传递良好的带头作用。因此,税务系统在执法环节上尚未真正实现党业融合。
(三)权利救济环节
在税务系统,能够体现出税务干部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开展专门活动的工作,非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莫属,通过这些工作的实施与开展,也能够看出权利救济环节的党业融合程度。
一是在参与资格上,在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方面,县级税务机关根据上级局的要求设立行政处罚听证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包含了党建部门之一的党委纪检组副组长,他们主要负责对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其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这在帮助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实现互融互促中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县级税务机关极少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在行政复议工作方面,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要求从事权利救济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等,都限制了党建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到行政复议工作中。二是县级税收机关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含了党建部门之一的办公室,但是其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担任委员的职责,基本围绕在收发相关文件、组织人员召开会议、做好会议纪要等流程上的工作,鲜少涉及到业务工作。在行政应诉工作方面,县级税务机关根据要求设立了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与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同,办公室也是领导小组成员之一,但其作为成员的职责与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职责相同,依然是负责流程性工作,而非实质性业务工作。
二是在实际工作上,权利救济的司法程序复杂,有严格的程序把控要求,党建部门主观意识上不愿参加业务部门召集的会议。另外,党建部门认为自身对权利救济工作不甚了解,在参加非自身工作职责范围会议时往往被“我们不是专业人士,最好不要乱发表意见”“让专业人员去提意见更好”这样的观念所左右,发言谨慎,极少主动发表意见与建议,导致党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引领作用未发挥到位。因此,税务系统在权利救济环节上并未真正实现党业融合。
(四)纳税服务环节
“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从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能够看出,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一直是税务机关致力实现的优良税收营商环境状态。基层税务机关作为直面纳税人的“最后一公里”,其在开展提升纳税人守法和遵法相关工作过程中,是最能实现党建工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的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党、业各司其职的情况,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
在规章制度制定上,经过对近十年总局、省局、市局、县局出台的文件进行分析研究,只有总局2023年印发了非税条线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工作指引,省局2023年印发了政府采购条线和税收经济分析条线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工作指引,但是没有找到纳税服务部门有出台过与促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的相关文件。
在日常管理工作上,纳税信用评价反映纳税人在信息报告、申报缴税、评估稽查等方面的诚信遵从情况。纳税人的守法和遵法相关工作,由税源管理分局负责日常管理,纳税服务股负责统筹安排,最终结果体现在纳税人纳税信用分数和等级上。如果纳税人对每年一评的纳税信用分数和等级提出异议,税务机关应根据要求成立纳税信用结果复评沟通会商会领导小组成员,并组织召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沟通会商会。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做好2022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闽税纳便函〔2022〕7号)两份文件中要求的“省、市、县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沟通会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征管科技、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可以看出,在最基层最能实现党建和业务融合的纳税人守法和遵法工作环节中,缺少党建部门的参与和引领。因此,税务系统在纳税服务环节上也未真正实现党业融合。
综上所述,从行政立法、税收执法、权利救济、纳税服务四个方面分析税务系统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程度,发现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不同工作中都存在未真正实现党业融合的情况,距离党业深度融合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党业融合问题的成因分析
根据以上总结出税务系统在党业融合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过认真分析,可将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税收行政立法环节
一是存在思想误区。税务系统在制定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存在一定的思想误区,认为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立足于税务机关工作上的经济属性,为税收业务工作而制定,与党建部门没有太大关联性;认为党建部门不具有税收专业知识,无法提供有效的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但是,党建部门无论是作为税务系统的组成部门也好,还是作为非业务部门的“群众体”也好,党建部门都能发挥其自身的独有优势,在程序、合理、公平、正义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
二是备案审查机制不健全。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在某种程度上未形成完整的内部审查机制,导致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司对备案审查的后续监督不足,审查牵头部门办公室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可以借鉴,从而造成党建部门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职责。另外,基层税务机关制定的文件大部分是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不需要开展备案审查的文件,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党建部门在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发挥的作用少之又少。
(二)税收执法环节
一是党建部门和业务部门缺乏联动。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职能划分后,归属于不同条线,条线与条线间的合作没有预计中的紧密,政策法规、税政、征管科技、税务稽查等业务部门与机关党委、数字人事、纪检监察、党委办公室等党建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未完全建立,目前,基本所有部门都在忙于应对各自条线下发的任务与工作,以做好本部门职能工作为主,甚少还有时间和精力能够关注到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是少之又少的。
二是党建部门和业务部门人员执法能力水平不一。一是根据上级局在每次开展的主题培训的人员安排,党建部门和业务部门参加能够参加的主题培训不同,接受教育内容、课程、范围、主题等也就不会相同,导致不同部门、不同人员接受的教育也就不尽相同,出现了同属于税务系统的不同部门的税务干部,在知识的掌握领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二是税务干部对非自身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关注度不高,哪怕是有机会与其他部门参加上级统一部署的会议,只要是主题和内容与自身关联度不大的,就会出现“随便应付一下”的懈怠心理,久而久之,在执法能力上形成“术业有专攻”的特有现象。
(三)权利救济环节
一是司法过程准入门槛高。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构成、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构成、行政处罚听证委员会构成等能够看出,税务司法是非常具有专业性的一项工作,导致了其要求相关从业者要配备高超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防止司法水平较低、没有相关知识储备的工作者进入到专业性质强的司法领域后产生可能影响司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在无形中限制了大部分税收工作者参与到税收司法工作中,在该领域没有深入研究的税收工作者很难作为其中的一员共同完成司法工作。
二是部门间存在信息壁垒。一是部门沟通有壁垒。虽然税务系统在 2019 年 12 月印发《关于切实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促进党建工作与税收业务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但基层税务部门之间还缺乏有效地沟通机制,没有顶层设计的支撑,党建与业务部门往往缺乏良性互动,权责不清晰,难以达成对业务融合的共性认识,致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不畅。二是很多涉及税收司法的文件与资料属于保密件或者依申请公开文件,非司法相关工作部门及人员难以获取到具体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非司法相关工作部门及人员越来越不关注司法信息。
(四)纳税服务环节
一是政策指引缺乏。从总局到省局到市局再到基层税务机关,鲜少有意识到在提升纳税人守法遵法意识环节,可以引入党建部门让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从而促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以至于作为诚信遵从日常管理部门的纳税服务部门没有出台与促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的相关工作指引。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没有具体工作指引作为指导,就很难会花费“额外的精力”去考虑采取具体措施推进税收守法中的党业融合工作。
二是部门职能缺位。守法,从其本质属性来看,是否要遵守税收法律属于纳税人个人意愿,通常来说,法律意识高和公序良俗意识高及拥有较高个人道德底线的纳税人在遵法守法上表现出更加遵从,反之,表现出不遵从。党建部门近年开展的群众教育、主题教育等,都是在向群众传达正面的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党建部门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道德教育、营造公平正义氛围等事项上拥有绝佳的优势。但是,由于税务系统对党建部门能在守法工作上发挥作用的认识没有到位,导致党建部门在税收守法工作上的缺位,从而造成在税收守法工作上没有实现真正的党业融合。
五、税务系统党业融合的具体路径建议
税务系统已经充分认识到实现党业融合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明确税务系统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忠诚捍卫者,以始终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基础;是高质量发展的高效执行者,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措施;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坚定维护者,坚持依法征收和捍卫公平正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倾情服务者,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此基础上,结合以上党业融合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经过研究,认为税务系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更加深入推进党业融合工作。
(一)行政立法方面,做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忠诚捍卫者
1.提高政策制定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2.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
(二)税收执法方面,做高质量发展的高效执行者
1.推动部门间联动管理。
2.推动党业队伍建设。
(三)权利救济方面,做社会经济秩序的坚定维护者
1.培养专业人才。
2.促进共同治理。
(四)纳税服务方面,做社会经济发展的倾情服务者
1.完善政策指引。
2.增强团队力量。
课题组成员:纪任太 邱祖银 池生清 周芳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