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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研究
日期:2025-09-15    来源:龙岩市税务学会   

 

许芸涵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兴起,互联网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兴驱动力,在我国经济结构优化与经济增长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网络直播行业,作为互联网经济版图中的一颗新星,在年轻群体中掀起了一股时尚潮流,并同步为社会经济贡献了丰富的就业岗位。然而,在这一领域内,多样化的支付手段使得从业者的收入状况变得错综复杂,难以精准界定,这无疑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构成了挑战,进而可能引发税收流失的风险。鉴于此,本文旨在系统性地剖析网络直播行业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点与困境,深入研究并揭示该行业税收征管领域存在的主要症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系列旨在优化和完善税收征管策略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维护国家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关键词】网络直播  税收监管  直播平台

 

一、问题提出

在我国,网络直播已悄然崛起为一项新兴且日益壮大的产业。其初始形态多以在线聊天、社交互动为主,但自2016年起,中国直播行业迈入了一个繁荣发展的新纪元,直播内容愈发多元化,广泛涵盖了生活工作的多维度,包括但不限于主播才艺展示、网络游戏竞技、专业学术探讨乃至餐饮文化体验等。这一趋势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直播平台的收益增长,吸引了众多网络游戏高手、歌唱才艺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纷至沓来,主播这一职业概念也随之深入人心。然而,在直播行业经济繁荣、发展态势喜人的表象之下,隐匿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网络直播主播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频繁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也对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潜在威胁。因此,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探索有效的税收征管措施,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聚焦于网络直播平台这一核心载体,深入剖析其涉及的税收征管难题,并紧密关联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实际问题,旨在提出一系列旨在优化和完善该行业税收管理的策略建议。此举不仅旨在拓宽中国新兴产业税务研究的边界,弥补现有研究领域的空白,更对维护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公平原则、增强国家财政收支的健康稳定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二、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网络直播行业税款流失及监管的研究内容较少,邓学飞、孟新华和吕敏(2022)结合当前数字治税理念和智慧税务建设方向,认为我国首先要在政策层面上健全税收立法,做实直播带货的税收“共治”根基;其次要从征管层面加强税收管控,做实直播带货的“税治”根基;最后要从监管层面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将直播带货政府网格与税收网格“双网”治理有机结合。吴斌、刘佳檬(2022)认为要从征管水平与手段,电商直播平台,供货商及消费者个人税收遵从度,限制税收优惠政策滥用,建立动态化信用评估机制来规范电商直播行业税收征管,依法查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影响社会公平等相关主体。何雅诗(2021)通过对网络直播行业主播和网络直播企业的偷逃税案例分析,结合当前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剖析该行业偷逃税成因,进而提出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税收问题治理的建议。

三、网络直播行业基本情况

(一)网络直播行业现状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创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依托于网络主播的实时交互能力,为消费者打造了一个沉浸式的产品体验环境。主播们通过直观演示与详细介绍,让消费者能够即刻感受到商品的实际应用效果,这种即时的反馈机制极大地丰富了购物体验,使之超越了传统电商的界限,成为极具网络时代特色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

截至2021年12月底,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展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累计可统计的直播账号数量已接近1.4亿,这一数字凸显了行业的广泛参与度和高活跃度。同时,获得网络直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也达到了7661家,反映出行业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企业合规意识的增强。在此背景下,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的头部及中型直播平台数量超过20家,它们共同引领着整个行业的创新发展。从市场规模来看,网络直播行业已跻身千亿级市场行列,总交易额超过1800亿元人民币,彰显了其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随着直播类型的持续丰富、主播队伍的日益庞大以及受众群体的不断扩展,网络直播已成为当下社会不可或缺的信息传播与娱乐消费平台,吸引了广泛的公众关注与讨论。

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51亿,较2021年12月增长4728万,占网民整体的70.3%。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5.15亿,较2021年12月增长5105万,占网民整体的48.2%;游戏直播的用户规模为2.66亿,较2021年12月减少3576万,占网民整体的24.9%;真人秀直播的用户规模为1.87亿,较2021年12月减少699万,占网民整体的17.5%;演唱会直播的用户规模为2.0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6491万,占网民整体的19.4%;体育直播的用户规模为3.73亿,较2021年12月增长8955万,占网民整体的35.0%。

 

 

(二)网络直播主播收入分布情况

2021—2022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中显示,我国现有近1.4亿网络主播账号,2021年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超1800亿元,其中来自主播的打赏分成约占75%。不难分析,打赏收入是网络直播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其中月收入水平在三千到五千的主播较多。

艾媒咨询的报告显示,我国网络直播行业主播收入情况相当不均衡,收入两极化情况较为严重。头部主播较少,收入颇高,中部及尾部主播数量较多。根据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中国网络主播平均月工资在10k以下占比45.1%,其中收入在4.5k-6k的主播占比最高达23.5%;月收入在10k-50k之间的主播占比50.8%,其中主播收入在20k-30k的占比最高,达22.3%。头部主播收入最高,在50k以上的占比4.1%。

 

 

(三)网络直播行业偷逃税情况

近年来,网络直播产业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其市场规模已膨胀至数万亿元的庞大规模,为我国财政税收体系贡献了显著的增长动力。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详尽资料进行深入剖析,我们发现从2021年至2023年间,国家税务机关陆续曝光了约十起涉及网络主播的偷税漏税案件,这些案件所涉偷逃税款总额高达约8.5亿元之巨,如此庞大的金额不仅凸显了网络主播偷逃税问题的严重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这一系列事件不仅揭示了网络直播行业在税收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也促使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以维护税收的公平与正义。

对于近几年曝出的网络主播偷逃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9月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通知中提出在2021年年底前,存在涉税问题的纳税人如若能够主动上报并且及时整改,税务机关对其给予依法从轻、减除或免除处罚决定。自通知发布起到2021年12月31日,有相关数据显示有超1000人次主播积极自查主动补缴税款,以上数据充分显示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存在严重的税收问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提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与其纳税规模不成比例,纳税明显偏少,这一方面反映我国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反映相关领域存在漏洞。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数字经济的典型代表,税收问题更应受到重视。

1   2021年——2023年主播涉税问题列表

时间

涉案主播

处罚机构

补缴税款、
滞纳金、罚款

主要原因

2021年10月13日

某主播

郑州市税务局

662.44万元

2020年汇算清缴存在大额欠税

2021年11月22日

朱宸慧

杭州市税务局

6555.31万元

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

2021年11月22日

林珊珊

杭州市税务局

2767.25万元

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

2021年12月20日

薇娅

杭州市税务局

13.41亿元

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

2022年2月22日

驴嫂平荣

广州市税务局

6200.30万元

隐匿带货收入

2022年6月9日

孙自烜

北京市税务局

1171.45万元

隐匿直播打赏收入

2022年6月16日

徐国豪

抚州市税务局

1.08亿元

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

2023年2月14日

贾亚亚

西安市税务局

17.67万元

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023年2月14日

加婵婵

西安市税务局

18.57万元

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023年4月26日

姚振宇

厦门市税务局

545.8万元

虚假申报

 

 

2   2021年——2022年网络直播企业涉税问题列表

时间

涉案企业

处罚机构

补缴税款、

滞纳金、罚款

主要原因

2021年5月

A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税务局

3万元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022年6月

B策划有限公司

浙江省税务局

62657.97元

未按规定申报收入

2022年11月

C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省税务局

231945.19元

少列收入

2023年2月

D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税务局

659.94万元

隐匿销售收入

 

四、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现状

 

时间

发文单位

标题

内容

 

 

 

2021年

4月23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对直播营销平台明确规定,凡从事电商直播经营人员等需进行真实信息认证,并依照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涉税信息。直播平台应当尽到提示义务,提示直播间运营人员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平台及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022年

3月25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让、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主播实施逃避税。网络主播所开设的公司或个人工作室,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相应的账户。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对税收的宣传和引导力度,促进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主体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社会反映强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五、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存在问题

(一)法律法规和直播行业的发展不相适应

自疫情席卷全球以来,网络直播行业异军突起,其规模持续扩张,已蜕变为市场不可或缺的关键渠道与新兴产业的典范。然而,当前法律体系对于网络直播的税收规制尚显薄弱,条款稀缺且缺乏具体性,多停留于宏观行业层面的泛泛指导,未能精准触及细枝末节的具体问题。这种法律框架的模糊性,直接导致了各地税务部门在处理相似网络直播行为时采取迥异策略,争议频发,难以统一。以直播活动中产生的收费收入为例,其性质界定,是视为主播的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目前法律边界模糊不清,这一模糊性进而引发税率适用上的差异,最终影响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显失公平。再者,直播商品销售领域的税收体系构建亦不完善,存在诸多空白与不足,既有法律法规难以紧跟行业高速发展的步伐,无法有效应对新兴业态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税收征管出现真空地带,国家税收利益因此蒙受损失。鉴于此,亟需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完善,以填补法律空白,明确税收征管标准,促进税收公平与效率,保障国家税收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纳税事项认定难导致征管不易

网络直播的多元化平台与复杂销售流程,确实为税收相关要素的界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现行法律体系在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具体税收问题上存在诸多空白,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难题。首要难题在于纳税主体的明确性缺失。在网络直播销售模式中,供应商往往只需简单提供身份证明与银行账户即可参与直播带货,而多数供应商并未完成税务信息的正式登记。这种信息的不完整与不对称,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有效获取并确认纳税主体的真实身份,进而难以实施精准有效的税收征管。另一大难题则体现在纳税地点的难以界定。传统税收体系中,纳税地点的确定通常遵循属地原则,但网络直播的跨地域特性打破了这一界限。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售卖商品,其销售行为可能并不受特定地域限制,导致直播售卖地与商品实际发货地不一致的情况频发。这种纳税地点的不确定性,直接引发了税收管辖权归属的争议,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三)平台监管不到位且自查成效不明显

当前,诸如淘宝、抖音等国内主流直播平台,在直接介入并管理企业纳税行为方面存在局限性,企业的实际纳税义务与执行情况最终由属地税务局裁定并执行。与此同时,类似于MCN机构的电商企业,在理论上负有对主播收入进行代扣代缴的法定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环节往往被忽视或未充分执行,无形中为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温床。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虽已向部分直播电商企业发布了《关于电商平台漏税情况自查的通知》,但这一举措更多停留于自查自纠层面,缺乏对违规行为的实质性查处与严厉处罚,导致震慑力不足。多数商家在面对税务问题时,更倾向于在凭证上做表面文章,而非主动纠正和弥补偷漏税行为,行业自律机制因此未能有效发挥作用。进一步而言,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剧了税务机关对电商企业及平台的监管难度,使得部分商家能够利用监管盲区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四)虚开发票及网络刷单行为盛行

网络直播,这一根植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其虚拟性与匿名性特征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和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实施诸如虚开发票、雇人刷单等违法行为,严重侵蚀了国家税收基石。在发票管理方面,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性尤为凸显其挑战。由于直播销售往往面向个人消费者,且多数交易并不强制要求开具发票,这导致商家手中囤积大量空白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埋下了隐患。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还误导了税务机关的监管工作,使得税务机关在准确判定商户真实应纳税款时面临重重困难。此外,为了营造直播间内的繁荣景象,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关注与购买,商家不惜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违规操作,如刷粉丝量、刷销售量等。更有甚者,雇佣水军在直播间内制造抢购假象,通过秒拍秒退等手段人为制造紧张氛围,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诱导其冲动消费。这一灰色产业链的存在,使得税务机关在甄别直播间销售数据的真实性时面临巨大挑战,难以准确界定商家的真实应纳税所得额。

(五)部分企业平台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旨在为该领域注入活力并助力其健康成长。部分地方政府更是积极响应,通过建立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形式,为入驻企业提供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在内的多重优惠,旨在激发地方经济潜力,吸引更多企业与创业者扎根落户。这些政策的初衷无疑是正面的,它们为合规经营的企业减轻了税负,加速了资金回笼,为企业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政策的红利也被部分MCN平台及网络直播行业的头部主播所滥用。他们利用政策的灵活性与监管的空白,通过复杂的财务操作与税务筹划手段,试图规避或减少应缴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更对国家的财政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

六、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意见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征管效率

近年来国家在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和规范方面加大了力度,但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税务部门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部门应加快制定或修订专门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等核心问题。这包括对网络直播行业中的主播、MCN机构、直播平台等各方角色进行清晰的界定,明确各自的税收责任和义务。同时,应建立统一的税收标准,减少不同地区、不同平台之间的差异,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二是增设行业特定税收内容。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收入模式,税务部门应在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中增设相关内容。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明确网络直播企业如何合理划分和计算营业成本和收入,防止企业通过虚假交易、虚构成本等手段逃避税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加强对主播个人收入的监管,明确其收入来源和性质,防止主播通过虚构企业身份、将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所得等方式逃税。三是完善税收征管法。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平台有为主播收入进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起这一责任,可以确保主播收入的及时、准确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平台的合作,实时掌握主播的纳税情况,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二)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强化数据监管

税务部门应当深度挖掘互联网技术的潜力,以强化税收征管体系,并创新实施“互联网+风险导向”的税收征管新模式,进而优化税收数据信息的监控机制。首要任务是促进数据共享,旨在消除税务部门与平台企业间存在的信息壁垒,通过互联网技术无缝对接,实现平台企业运营数据、销售收益及交易详情等关键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能够依托税源追溯与深度税收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对平台及企业税收活动的全面、精准监控。此外,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固有特性——即高度的可追溯性和防篡改性,税务部门能有效强化发票管理,精确追踪发票的数量、金额等核心要素,从而有力遏制假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滋生。

(三)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管理

为了更有效地推动中小企业、网络直播行业及地方经济的繁荣,国家和地方政府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首要的是,在确保所有政策行动均遵循依法纳税的基本原则下,地方政府需承担起严格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责任。这一过程中,对于那些不满足条件或单纯以减轻税负为目的而申请的企业,应坚决不予批准,以维护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地,建立定期复审机制至关重要,旨在持续监测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条件变化,防止个别纳税人利用政策漏洞谋取不当利益。一旦发现企业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政府应立即采取行动,将其从优惠名单中剔除,并可能依据相关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管理措施。在审查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时,必须深入考察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表现,即企业的“实质条件”,而非仅停留于表面或形式上的符合性。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通过伪造条件、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真正惠及那些符合条件、对经济发展有积极贡献的企业。通过加强审核、定期复审以及以实质条件为依据的严格审查,国家和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网络直播行业及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强化对平台入驻制度的监管

网络直播行业的稳健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源自于平台对纳税主体入驻流程的管理松懈及数据分析的浅层处理。为应对此,新入驻的商户与企业不仅需自主完成工商与税务登记,亦可选由平台集中代办,并确保所有登记信息能够即时与税务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同步,从而精确界定纳税主体。在此基础上,平台应致力于深化对交易记录与纳税数据的监控与分析,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敏锐捕捉并处理任何异常数据,迅速启动内部自查程序,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以加强税收合规管理,为网络直播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五)加大税收法律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纳税氛围

鉴于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崛起及其盈利的快捷性,加之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个体工商户与自由职业者涌入。然而,这一群体在税法遵从方面普遍表现出意识薄弱的特点,导致偷税漏税现象屡见不鲜,亟需加强税法宣传与教育力度。为此,应采取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策略。首先,在直播平台设立税法教育专区,将税法基础知识作为入驻门槛的一部分,确保每位新主播在开播前即掌握必要的税法知识,提升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其次,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通过政府官方媒体账号及社交平台广泛传播依法纳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增强公众的税收法治观念。此外,还应鼓励公众参与税收监督,通过设立公众号等平台收集网络直播中的偷税漏税违法线索,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此举不仅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还能促使纳税人更加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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