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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问题研究
日期:2025-06-23    来源:福州市税务学会   

 

朱雅婷

 

摘要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2019年1月起,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决策部署,税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本文以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为背景,基于福建地区社保费征管的实践,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调查等方法,总结了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工作中存在部门沟通协调困难、综合服务水平不高、征缴系统问题频发,信息化支撑力度弱、税费清欠难度大、人员配备不足等方面问题。针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优化完善社保费征收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福建省社保费征管的现状

一)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管改革历程

1.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前(2019年以前)

2000年12月,福建省颁布《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详细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责任,明确指出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费款征收。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以及相关稽核权限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处理。2001年1月,福建省开始实行地税部门代征的模式。2004年,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工伤保险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税部门代征。同年,福建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保工作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是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机构,对“五险”采取统一集中征收。

2.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后(2019年以后)

2018年,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相关部署,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各项税费收入征管工作,标志着社保费征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税务部门正式开始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保费及残疾人保障基金等非税收入。2019年4月,福建地区税务机关顺利完成了相关险种的划转工作,按照“统征模式”开展工作。人社、医保部门负责五项社保费的政策制定、参保登记、参保信息查询等工作;税务机关负责费额申报审核、征收、社保补缴以及稽核、清欠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监督。

二)社保费征管征管流程

福建地区社保费实行税务部门统征模式,详见图1-1。具体流程为缴费人向人社部门申报社保登记信息、人员增减情况,人社部门将参保登记信息、增减变动情况发送给税务部门,缴费人按相关规定自主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缴费人缴费后,税务系统将已缴数据回传社保部门,社保部门作记账处理。

1-1 税务部门社保费统征模式

三)征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按照《2021年福建省税务局社保费外部数据交换整合项目》要求,福建省已初步完成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本地化改造,于2022年3月正式上线金税三期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以下简称标准版系统)。

标准版系统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改造升级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各自的业务系统,搭建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优化了原有的数据交互线路,对内与社保费管理子系统、社保费征收子系统按照标准版的规范对接,实现集申报、审核、征收为一体的征管体系;对外实现与福建人社、医保部门系统按照现有交互通道对接,实时交互社保登记信息、缴费人增减员情况、费款缴纳情况,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降低管理成本,如图1-2和图1-3所示。

 

1-2 旧平台数据交互路线

 

 

1-3 新平台数据交互

二、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问题及成因

一)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主要是采用实地问卷调研,问卷围绕税务部门在社保费征管工作中提供的各项服务,从政策宣传、征缴系统、办事效率、征管服务四个方面设置题目,针对调查的对象为福建地区社保缴费人。共发放问卷230份,剔除回答不全和前后矛盾等问卷,有效问卷200份,有效率为86.96%。回收问卷中,被调查人在参保身份、年龄方面分布较均衡,保证数据广泛性和代表性,如表2-1所示。

2-1 调查问卷样本基本情况

项目

选项

数量(人)

百分比(%)

您的参保身份

机关单位人员

16

8

企业职工

109

76

灵活就业人员

13

6.5

城乡居民

62

9.5

年龄

18周岁以下

0

0

18-35岁

89

65.5

36-45岁

67

33.5

46-55岁

23

1

56岁以上

21

0

二)问卷信度与效度分析

1.信度分析

信度分析是评估量表可靠性和稳定性的一种方法,其中克隆系数大于0.9表示量表具有很高的信度;0.7到0.9之间表示信度较好;0.5到0.7之间表示信度可以接受;如小于0.5,则表示量表设计存在严重问题,需要重新设计。税务机关政策宣传落实程度、征管服务满意度、征缴系统满意度、办事效率的克隆巴赫系数分别为0.840、0.842、0.809、0.780,都是大于0.7,说明此三个量表的信度较好,结果如表2-2所示

2-2 信度分析

量表

克隆巴赫系数

项数

政策宣传落实程度

0.840

3

征管服务满意度

0.842

3

征缴系统满意度

0.809

3

办事效率

0.780

2

2.效度分析

对问卷数据进行效度分析,KMO值为0.876大于0.5;Bartlett球形检验统计量为1320.467,对应的p值为<0.001,显著性水平小于5%。这表明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结果如表2-3所示。

2-3 效度分析

KMO取样适切性量数

0.876

Bartlett 的球形度检验

上次读取的卡方

1320.467

 

自由度

55

 

显著性

<0.001

通过最大方差法进行正交旋转提取量表的4个主要因素,原则是累计贡献率超过50%且特征值大于1。这4个因素的累积方差贡献率为78.213%,说明忽略的信息较少,分析结果具有可靠性,如图2-1所示。

2-1 总方差解释

Q5-Q7在因子3上的载荷较大,可以将其命名为政策宣传落实程度因子;Q8-Q10在因子2上的载荷较大,可以将其命名为征管服务满意度因子;Q14(1)-(3)在因子1上的载荷较大,可以将其命名为征缴系统满意度因子;Q11-Q12在因子4上的载荷较大,可以将其命名为办事效率因子。

各因子载荷均大于0.5,且没有出现题目之间交叉载荷的情况。这表明该量表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结果如表2-4所示。

2-4 旋转的成分矩阵

 

1

2

3

4

Q5对税务机关社保费政策宣传辅导评价

 

 

0.576

 

Q6对税务部门12366热线总体服务情况评价

 

 

0.900

 

 

1

2

3

4

Q7对12366热线咨询的准确性和便捷性评价

 

 

0.826

 

Q8对办税服务厅总体服务水平的评价

 

0.605

 

 

Q8对办税服务厅总体服务水平的评价

 

0.605

 

 

Q9对税务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评价

 

0.785

 

 

Q10对税务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评价

 

0.791

 

 

Q14(1)对电子税务局运行稳定的评价

0.721

 

 

 

Q14(2)对电子税务局操作便捷的评价

0.789

 

 

 

Q14(3)对电子税务局使用问题及时解决的评价

0.787

 

 

 

Q11对税务局工作效率的评价

 

 

 

0.864

Q12对办理缴费业务的便利性进行评价

 

 

 

0.641

三)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存在的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和对部分缴费人、税务、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的采访,可以发现,税务部门在税费征缴工作中存在诸多有待改进之处。

1.部门沟通困难,协同治理不畅

社保费的征缴是一个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合作的系统工程。但在执行过程中,各部门缺乏有效配合,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一是与外部门的协调难度大。社保费征缴流程复杂且繁琐,需要社保、税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在征收管理过程中登记、申报、征收、入库等环节环环相扣,一旦征缴过程中出现数据异常导致业务办理受阻,往往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然而,各部门间并不了解对方的业务流程,且现阶段税务机关与外部门缺乏沟通渠道,导致解决问题过程中跨部门协调时间长、难度大。窗口经办人员遇到缴费异常,当场排查不出原因的情况下,在上报运维的同时,只能先引导缴费人去人社部门核实确认,导致缴费人两头跑,给缴费人造成推诿扯皮的误会。有时遇到棘手的问题,缴费人分别向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反馈后仍无法解决,才由业务科室与人社、医保部门进行对接协调,解决问题效率低下。

二是内部税费征缴没有形成部门“合力”。税务系统内部社保费征管职能分散于各科室之间,这要求各部门之间进行高度的协作与配合。然而,由于现行的社保费征缴管理体系中缺少明确的配套制度和操作规范。社保非税部门承接了社保费征管的大部分工作,包括信息化建设、核算统计、收入分析、运维处理等事项。局内各科室在处理涉费问题时严重依赖社保非税部门,这种工作模式不仅阻碍了社保费征缴流程顺畅进行,还对整体征管进度和成效带来不良影响。

2.征管综合服务质量水平有待提升

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结果可见,仅有36.5%的缴费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缴服务表示非常满意,有将近一半的缴费人还是在某些方面希望税务局有所改善。

1)线上征管服务平台交互体验需加强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日益发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正逐渐受到广大缴费人的青睐。但缴费人在线上办税缴费过程中获取实时操作辅导的途径仍存在一定缺失,进而造成有的纳税人缴费人对线上税费服务平台满意度评价不高。根据缴费人对税务部门12366热线总体服务情况(包括智能咨询)的评价,仅有28%缴费人表示非常满意,有16%的缴费人对热线总体服务评价一般,情况详见图2-2。

 

2-2 税务部门12366热线总体服务情况(包括智能咨询)满意度问卷结果

目前税务部门提供线上服务途径主要有热线电话“12366”、“福建税务”公众号智能咨询、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电话等。但大部分纳税人反馈,这些线上辅导方式存在智能化水平低,准确性及便捷性不足等问题。网络智能咨询仅能实时获取常规的业务流程指导,对于特殊业务、不常见的系统问题需要通过拨打热线电话转人工解决问题。并且,在税费申报高峰期,热线电话接通率不高,缴费人通常需等待较长时间。

2)征管人员配置有待优化

征管队伍人员配备的合理性与专业性对于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至关重要。社保征管职责划转以来,税务工作压力大、任务繁重,现有征管人员数量与专业化水平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导致征缴工作效率低下,影响缴费人办事体验。

一是征管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基层普遍存在人员老龄化的问题。随着社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变化,管理户数持续增加,部分人员由于年龄或专业背景问题,在学习新政策和执行征管任务时面临困难,影响征缴效率。

二是办税服务厅人员配备短缺。在征管体制改革之前,税务部门主要服务对象为企业纳税人,这些企业的办税人员大多具备深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对于新政策的学习、理解能力以及遵从度相对较强。然而,税务部门开始征收社保费以后,大量的城乡居民也成为了服务对象。尽管税务部门积极推动各种线上缴费方式,但仍有不少缴费人,特别是那些较为年长的缴费人员,选择到办税大厅缴费。这就导致在申报高峰期,办税服务厅人满为患,影响了其他涉税业务的正常办理。税务部门对于因职责转变所带来的业务量大幅增长缺乏充分的预估,无论在工作人员配置还是服务窗口的设置上都显得捉襟见肘。此外,窗口工作人员多为非正式员工,缺乏专业型复合型人才,遇到较为复杂的征收情况时,还需转社保非税科协助处理,进一步降低了整体的征缴效率。

三是征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足。从问卷结果得知,仅有31.5%缴费人对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表示非常满意,17%缴费人选择一般,8%缴费人选择不满意,详见图2-3。

 
 
2-3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满意度

随着各项税费业务政策规定出台,涉费业务不断扩展,业务流程细、更新频率快,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要求高。办税大厅、税务分局(所)是与纳税人、缴费人打交道最多的部门,缴费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最直观的感受就是这些税务一线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调查中,部分缴费人反映大厅税务干部对社保费政策了解程度一般,除了常见的征缴操作外,涉及政策咨询等较为少见的业务,通常会引导缴费人咨询业务科室,无法做到“一窗通答”。窗口部分工作人员业务操作流程掌握不熟练,导致缴费人等待时间较长,影响办事体验。

3.征缴系统问题凸显,信息化支撑力度弱

对缴费人而言,缴费系统稳定性以及操作便捷性,严重影响其缴费体验。根据访谈调查结果,大部分缴费人表示曾遇到过因征缴系统问题造成业务办理阻断,不得不前往办税大厅或社保中心处理的情况。尽管我省已对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诸多优化,但在面对划转后形成的大量企业及自然人缴费群体时,现有的系统仍无法满足工作需求。问及对电子税务局运行稳定性的评价,仅有26%缴费人表示非常满意,17.5%的缴费人表示一般,具体情况见图2-4。

 

 

 

 

 

 

 

 

2-4 电子税务局运行稳定性满

1)征管信息系统数据互通不畅

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至今,因税务、人社等各部门系统在数据录入、存储和信息交互方面的业务规则不一致,历史数据迁移不完整、不准确等原因导致税务与人社、医保的数据交互出现交互接口转换错误、接收顺序颠倒、无法传输等问题。例如因税务与人社部门数据传递规则不一致,导致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参保人员编制类型变更信息时,税务端信息共享平台无法接收,人员编制类型变更失败;部分人员历史参保数据、历史缴费数据未迁移至新系统,导致用人单位在补缴员工历史参保属期社保费时,社保模块带不出职工信息或补缴基数时带不出历史缴费数据。由于人社与税务信息共享平台在数据接收、传输过程中出现故障、错误,导致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依旧无法缴费,需等待系统运维人员处理。

2)征缴系统功能设置不完善

金三系统虽已增加社保费模块,但在功能设置上并未达到大数据征管的标准,具体表现在缺少查询、分析、预警等关键功能,这无疑制约了税务管理的质效。当前信息系统查询功能不完善,无“一户式”、“一人式”查询功能,查询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其下所有社保费归集信息时,均需通过其他多个模块迂回查询,无法只通过身份证号查询参保人员在不同单位的所有参保缴费信息,征管效率低下。征收系统的复杂操作不仅加大了征管人员的工作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延长了业务办理时长。除此之外,人员社保申报的缴费基数尚未与金三征管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实现关联,只要缴费单位在一定区间范围内申报社保基数,系统即会放行,无法对申报数据进行校验分析。同时系统缺乏监控预警机制,即使企业连续多个月不交或少交社保,也无法触发风险提示,只能人工进行监控,加重征管人员的工作负担。

4.缴费基数申报不实,欠费清缴难度大

社保费自征收以来,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断交少交现象。

1)缴费基数申报不实,无法有效监控核实

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由单位缴费人自主申报。按照社保缴费政策,职工五项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是分别是根据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在这个设定范围内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来确定。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出,降低用工成本,没有按员工实际工资薪金申报,选择按照最低的比例去缴纳。尽管税务部门已经掌握了企业的经营状况、雇佣状况以及个税申报中的工资薪金等信息,但却无法通过征管系统实现与社保信息的自动比对,无法实现事前、事中监控提醒。分局税管员通常只有接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投诉和举报时,才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人工核实。如果需要核查的企业还处于正常经营,盈利能力良好状态,税务部门通过约谈企业法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后还可以达到较好的催缴效果,但大部分投诉件涉及到的企业都属于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这种事后核实的模式导致税务机关在受理属于以前年度少缴社保基数投诉件时经常碰到相关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停业注销或非正常状态无法联系的情况,追缴费款的难度极大。

2)缺乏有力的催缴措施,清欠难度大

按照《社会保险法》,当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时,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只能够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缺乏强制执行手段。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催缴工作的,再迂回的通过限制企业开票、查询企业银行存款余额、约谈企业法人等方式督促企业配合整改。对于逾期仍未缴纳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需向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款的财产。分局税管员在对企业进行催缴欠费时,更多时候是运用税收管理手段,对还在开展业务的企业采取诸如限制发票、设置相关法人、财务为高风险人员等方式倒逼企业尽快缴费,对于那些已经停业不再经营的企业,缺乏有效强制措施。此外,现有法规对税务部门如何向外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具体的流程指引,大部分税管员不清楚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催缴工作一般只进行到查询企业银行存款、通知企业缴费的阶段,清欠效果不佳。

5.依法缴费观念弱,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在问及缴费人对社保费政策了解程度时,收回的200份有效问卷中,仅有6人表示非常了解,大部分缴费人对缴费政策了解程度有限。结合访谈调查情况来看,受限于对参保缴费政策的了解程度,大众对社会保险的认同和支持不足,未依法履行申报缴费义务的事件频繁发生。

一方面,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意愿低,部分民营企业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相对薄弱,且未能充分认识到违反社会保障法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潜在的用工风险,因此抱有侥幸心态,忽视了合规参保和缴费的重要性。把本该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缴纳义务视为加重成本开支的负担,为降低成本通过瞒报、少报社保缴费基数方式规避足额缴纳社保费,自觉缴费的积极性不高。此外,受近几年大环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盈利能力不足,部分企业经营者因不了解相关降低企业负担的优惠政策,更是对依法缴纳申报缴费产生抵触情绪。

另一方面,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没有关注用人单位有无及时给自己办理参保登记,对于所缴纳的社保费,很多人并不清楚具体的比例和基数。同时,对单位是否及时参保以及缴费的金额是否准确一知半解。只关心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薪金,对自己所缴纳的社保费用没有进行复核确认,因此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也不清楚维权渠道与必要性。加上经济形势下行,就业压力骤增,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只要能及时发放工资,有无参保并不重要,甚至觉得参保会导致到手工资减少,而不愿意参保。对于一些低收入劳动者而言,承担社保费的压力较大,部分劳动者甚至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把企业部分需要缴纳的社保费折算成工资兑付即可。

四)社保费征管问题的成因

1.征管职责分工不清,跨部门协作乏力

社保征缴流程复杂,协调对接部门过多。在机构改革方案中,尽管税务部门被明确赋予了征收主体的地位,但是尚未推出细化的法律法规来具体规定税务部门的各项职责。部门之间职能各不相同,导致经办人员对彼此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流程了解不足。因此,在征缴流程中遇到非常规问题时,经办人员往往难以直接诊断问题根源,需要与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反复沟通确认。缺乏正式的协作机制来保障各部门及时获取问题的详细信息,影响征管质效。

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缴工作中,存在着职责分工模糊不清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内部的其他业务科室对于所需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稍显不足,严重依赖社保非税部门统筹处理,征管流程缺乏各部门的互相配合,行政效率低下。

2.业务培训与人力资源保障不到位,线上服务平台滞后

一是征管培训滞后,对社保业务学习不重视。税务部门开征社保费已有四年,队伍中重税轻费思想依旧存在。社保费征管培训频率不足、范围不广,缺少整体规划和具体安排。线下的专题培训多为税收征管方面的内容,涉费征管培训较少,且培训人员覆盖面小,参与对象多为社保非税部门人员。缺乏对征管人员思想上的教育引导,部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碰到问题时严重依赖社保非税科的业务支持,实践中很难达到税费并重,无法很好的承担社保征管责任。

二是人力资源保障不到位。税务部门对社保费征管重视度低,相较于连年增加的参保人数,社保费征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社保非税科、税务分局(所)普遍存在人员结构老龄化问题,缺少专业性管理人才。办税大厅窗口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无法应对当前税费业务办理与咨询需求。此外,办税服务厅人员多为非正式员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面对社保费相关业务内容多,政策更新快,业务环节复杂的现状,在办理社保费相关业务时,窗口服务人员无法实现与涉税业务相同的“一窗通答”和“一站式”服务,这对社保费的征管效率与质量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三是线上服务平台建设滞后。“12366”热线咨询、“福建税务”公众号智能咨询作为税务部门主要的线上服务渠道,承载着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咨询、办税程序指引以及涉税问题解答等重要任务。在实际工作中,热线咨询电话及智能咨询的建设力度尚显不足,从服务范围和技术支持角度看,线上咨询平台主要集中在解答基础的税务问题和提供办税流程指导上,对于一些更深层次的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或税务争议解决等方面的需求,智能咨询无法满足,影响缴费人咨询体验。

3.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力度不足

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对外承载着税务与人社、医保等部门的数据传输工作,对内承担着税费征管功能。系统功能设计不完善、数据交互不畅等问题,根本性原因在于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力度不足。

一方面,社保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管信息系统建设缺乏全局规划,对信息共享平台的升级改造不完全。人社部门未按照信息共享平台要求进行系统改造,目前仍使用旧系统的数据交互链路,由开发厂商在接收或发送数据时进行数据标准转换。上线新的征管系统后,税务、人社、医保部门没有充分对基础数据进行比对,历史数据迁移质量不高,信息系统的交互性不足,导致了数据传输不畅等问题。在征管系统上线后,当征缴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时,缺乏异常反馈提醒机制,系统并不会主动提示工作人员数据传输异常。这种情况下,只有当缴费人发现自己未能成功缴费,并主动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时,问题才会被发现并得到相应的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增加了缴费人的不便。

另一方面,金三系统税费分离,无法实现税费统管。在系统设计之初,税收管理和社保费用管理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模块,系统相分离的模式导致税务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往往需要分别操作两个不同的系统,这不仅增加了工作量和复杂性,也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税费分离导致了数据信息的隔阂,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个人的税费情况。征管系统中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与与社保缴费数据缺乏联通渠道,无法将掌握的税费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对缴费单位的税费缴纳情况做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务部门对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社保缴费情况的监管能力。

4.征管立法滞后、执法乏力,配套制度不完善

1)征管立法滞后,执法乏力

我国社保费征管工作主要遵循《社会保险法》和《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暂行条例》)。然而,在当前税务统征税费的背景下,现行的法律法规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无法适应新的征管形势。在税收征管中,基本形成了规范、系统的法律体系,纳税人违法成本较高。然而在《社会保险法》中,并未赋予征收机关有效执法手段,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对于实行划拨费款及扣押、查封、拍卖等措施时,税务机关需要分别向有关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申请。此外,强制执行的程序复杂,流转时间长,现有规定对税务机关如何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使用何种文书、递交哪些材料以及申请时限未有具体规定,部分基层税务干部因不清楚申请强制执行的操作,对企业的惩戒措施往往只停留在加收滞纳金上,造成执法效力不强。税务部门缺乏强制征收管理的权限,稽查管理的优势难以发挥。

2)征管配套制度不完善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包括税务代理与稽查、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纳税申报以及账簿凭证管理等内容。对于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则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税收管理员制度》,督促税务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而在社保费征管工作中,目前制发的《社保费征管工作业务规范》只是对社保业务的关联、认定、证明、申报、征收等环节的操作进行规定与指导,并未制定其他配套征管制度。由于缺乏配套社保规章制度,税务干部往往忽视对企业的日常管理监控。

5.征管政策法规宣传缺乏实效

政策宣传是提高公众对政策认知度和理解度的重要途径。有效的宣传不仅能增强政策的透明度,还能促进公众的参与和合作,从而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在宣传渠道方面,目前税务部门主要通过“福建税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进行税费政策的宣传指引,缺乏线下的宣传。现有的税收宣传月、政策宣讲会、座谈会等宣传活动主要集中在税收新政的推广,没有将社保费业务融合进来。线下宣传的缺失,使得政策的普及度和理解度受到限制,导致缴费人对相关政策认知不足,对税务机关税费征管工作配合度降低。在宣传内容方面,目前税务机关侧重于对缴费流程的宣传,例如如何申报、如何缴费等具体操作步骤。缺乏对待遇享受、维权途径、法律风险、优惠政策的宣传。导致部分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未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参保缴费观念不强。

三、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对策建议

一)明确职责分工,提高跨部门协作征管效率

一方面需理顺税务系统内部各科室职责与分工,确保社保费征管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将征管任务合理地分配给税务分局(所)、收入核算科、风控等各科室,以此构建一个协同合作的社保费征管体系。在此过程中,社保非税科应被明确定位为社保费征管政策的指导部门,负责与外部机构进行业务沟通,并在内部提供政策咨询和问题解决方案。将申报征收、欠费催缴、处理处罚等与税收管理一致的业务交由各分局(所)牵头负责。明确各部们职责的同时,对部门的权责加以细化。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推动税务、人社、医保以及基层党群服务中心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可以通过协作机制,对各部门的权责进行合理分配,开展业务流程优化,探索推行社保征缴业务整合。与人社、医保部门加大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的力度,针对性地开展关联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此外,定期开展联席会议,对缴纳情况和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通报,及时研究解决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避免部门间的推诿和扯皮,从而减少缴费人的业务办理成本。

二)提高征管服务质效,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

一方面,需提高“12366”热线政务服务质效。一是加强对坐席人员业务培训,通过集中培训、线上课程、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多种方式,组织坐席人员学习税费基础知识,确保坐席人员及时掌握税费新政。同时,定期组织专项业务考试,加深坐席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更好的为缴费人答疑解惑,保证话务咨询的准确率。二是提升话务咨询速度。将不同税费种问题通过后台分类,转接给专项负责坐席进行解答,同时定期收集总结缴费人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分类加入问题解答“知识库”,提高坐席人员查阅资料便捷度,提高咨询效率,保证热线接通率,减少缴费人等待时长。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做好热线咨询全程录音的抽查,对坐席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坐席人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另一方面,需提高办税大厅服务质量,提高现场征缴效率。办税大厅作为税务部门服务缴费人的重要窗口,做好进厅办税秩序的维护和引导对于提升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应充分落实首问责任制、办税大厅导税服务制,确保缴费人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使缴费流程更加高效、顺畅。首问责任人需承担起解答问题、引导办理的责任,避免因信息不畅或责任不清而导致的推诿扯皮现象;其次,完善预约办税、错峰办理制度,并根据办税大厅现场人流量及时调整缴费窗口人员配置,缓解办税大厅工作压力,避免办税高峰期的拥堵现象,缩短缴费人排队等待时长,使办税流程更加高效、有序。最后,可整合窗口资源,实现社保缴费业务“一窗通办”,简化缴费业务办理流程。组建专家团队,进驻大厅,加强涉费办理和问题处置效率。同时开通绿色通道、增设现金缴费窗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提高征缴效率。

三)健全社保费征管法规,完善配套规章制度

加强征管制度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和配套规章制度,是确保社保费征管工作高效、规范运行的重要基础。

一方面需加健全社保费征管法规。一是加快立法,明确税务征管主体地位。当前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关于社保费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及费款稽核等职责被分散到人社、税务等多个部门,这使得税务部门在社保费征收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不够明确。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调整,明确税务部门在参保登记、核定、申报、稽核等各个环节中的具体职责和相应权利。同时,应进一步明晰社保经办机构、监管部门等行政主体在社保费征缴过程中的职责划分,减少部门间的推诿和扯皮现象。二是从严执法,明确税务部门对社保费的稽核检查权力。《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出台至今,仍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应明确缴费者与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登记、申报、征收、检查、处罚等程序及相关规定。适当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社保费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同时对征缴、处罚、强制执行等环节进行细化。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对社保征管流程进行规范和统一,增强税务机关执法刚性,提升执法效能。

另一方面, 完善配套征管规章制度,落实税费同征同管。一是完善税费征管制度。参照税收征管各项规章制度,相应完善社保费征管制度。将社保费监督检查、政策宣传辅导等工作纳入现有的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中,从制度上明确各分局(所)税收管理员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过程中,应将社保费的征收缴纳情况纳入审查范畴,实现社保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收;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费款这一指标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按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分、评级,并按最终评级,采取对应的涉税限制措施;二是建立欠费管理制度。将经常发生欠费、逾期申报、申报不实、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纳入风险特征库,按照欠费额度、欠费时间分类,围绕财务、收入、利润、资金、开票量、发票领用、申报缴税、纳税信用等多维度建立评价指标;通过申报数据、财务数据、发票数据,建立数据指标关联比对分析模型,多维度分析纳税人欠缴税费的偿还能力和流失风险,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分类明确欠费征管措施。对核定为低风险的企业,主要采用催缴、提示提醒、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其尽快自主缴纳;对核定为中风险企业实施定期报告,每个申报期结束后对欠费企业进行欠税风险提醒,制定清欠计划,动态监控其生产经营情况和用票等情况,实现全流程管控。对经过风险提醒,且限期缴纳费款期满仍未缴纳欠费的企业,筛选具备清缴能力的企业开展约谈警示;对不签订、不履行清缴协议,不执行报告制度的高风险企业,采取以票控欠、欠费公告、强制执行等措施。同时对于恶意拖欠税费的企业,应联合外部门对企业相关法人、财务负责人进行失信惩戒,将社保费的征缴与个人信用结合起来,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加大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力度,提升大数据征管水平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保费信息系统的构建在提高征收效率方面显得尤为关键。为了更有效地进行社保费的征收工作,需加大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力度,优化流程设计,运用技术手段来提高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效率。

一是稳步推进社保费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部门加快社保费数据体系的建设。加强核心征管系统和社保费子系统的联系,实现税务登记信息与社保登记信息全面融合,实现税费同征收、同管理。完善查询模块和统计分析模块,提升数据统计、数据分类、数据分析等大数据应用能力,对企业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增加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功能,利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务报表申报数据与社保费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根据企业在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申报的“员工工资薪金”,准确核算社保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对于社保费申报比对不通过的企业,可由系统自动发起异常比对流程,转人工审核。

二是改进共享交换技术,提高信息共享交互能力。一方面信息建设部门需牵头服务厂商进行数据梳理、分析,厘清信息交互规则,完善数据传输机制;另一方面信息建设部门应协调推动人社部门按照信息共享平台规范进行系统改造,最大限度完成双方数据标准衔接,从源头解决由于交互规则和数据标准差异等原因导致的业务办理问题,同时协调人社、医保部门开展全量基础数据比对,组织开展基础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确保双方数据准确、一致。保障各类业务办理顺。

三是加强费源监控,做好风险提示。利用金税征管系统构建征缴预警机制,根据已掌握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建立社保费政策遵从风险指标体系。在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表填报、正式申报前对其数据实施扫描,并将扫描结果和疑点信息及时推送给缴费人,指导企业正确理解、遵从相关社保费政策规定,正确计算费款。同时,将税费同步评估,筛选经营、申报情况异常的企业,帮助管理人员分析缴费情况,识别缴费风险,防止费源流失。通过分析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对出现逾期缴纳费款、欠缴费款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和跟踪服务,对欠费情况严重、连续三个月申报异常的企业,由系统发出预警,重点管理。建立事中预警跟踪监控机制,实现自动检索比对、疑点推送和预警提醒,提升快速响应能力。

五)加强征管政策宣传引导,提高相对方参保缴费自觉

税务部门需深入剖析各类缴费人的具体需求,并以实现缴费人的满意度为宗旨,精准地实施宣传策略与提供服务,从而提升缴费人的遵从度与配合度。

一是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完善宣传内容。宣传内容应注重实用性和具体化。鉴于社保费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现实中却有一部分民众对此持不理解、不支持的态度,他们将社保费视为负担而非福利性保障,因此对参保表现得并不积极。这反映出大众对社会保险的认同感和支持度有待提高。为此,社会保险的宣传工作必须贴近实际、具有明确针对性。在面向劳动者个人进行宣传时,我们不仅要普及社会保险的缴费政策与缴费方式,更要着重宣讲相关的待遇政策以及维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而全面提升民众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和参与度。而在面向用人单位时,宣传重点应集中在未按规定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法律后果、企业依法缴纳社保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参保的重要意义。帮助其认识到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可有效防范用工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及经济损失,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医社保缴费事项。

二是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端正相对方的参保缴费认知。找准宣传辅导方式,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依托现有的宣传平台,如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官方微博等新媒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分阶段广泛推送社保政策、缴费渠道、操作指南等信息。利用直播、视频等形式进行税费知识的直播讲解,充分发挥“云”优势,邀请业务骨干在线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答疑解惑。采用腾讯视频会议app开展“纳税人云学堂”、综合办税虚拟专窗、电话辅导等“云服务”,帮助缴费人在“非接触式”情况下,顺利获取“社保标准版”相关政策,办理涉费事项。线下可在办税服务厅场所显眼位置摆放政策宣传小册,利用现场LED屏循环播放缴费政策宣传视频;联合人社、医保部门,深入各社区,通过制作宣传海报、政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宣传社保缴费方式、享受的待遇以及维权途径等相关社保费知识,确保政策及时普及到位。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与日常税收走访、宣传工作相结合,通过每年纳税人满意度走访调研、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宣传月等活动对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使用人单位与职工缴费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认知,提高用人单位税费申报遵从度。

六)加强征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保费征管业务能力

一是拓宽征管人才甄选渠道,引进专业人才。征管队伍的建设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一环。要针对性培养社保费专业的人才充实到社保费的征收队伍中,完善人员配置体系。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庞大且复杂,涵盖了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以及稽核程序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均要求由经验丰富且精通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因此,为满足工作需求,我们可以在年度内依据实际情况,适量招聘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或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医疗保障局进行协作,对人员进行合理的调配和调动,扩充征管专业人才队伍。

二是加强社保费征管知识培训,提升征管业务能力。征管知识培训,不仅可以提升征管人员的业务能力,还能进一步优化社保费征管流程,提高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首先,指定社保相关业务骨干人员作为局内师资力量,结合具体案例,有针对性地设计社保费用的征收与管理业务培训方案,内容不仅应涵盖社保费用的基本概念、征收流程、系统操作和管理规定,还应涉及最新政策法规变动及其解读,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保费征管的专业知识。其次,为了实现培训效果的最大化,应积极拓展多元化的培训形式,并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充分利用线上视频教程、直播课堂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形成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全方位培训体系。最后,为确保培训成果,应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测试,并建立完善的培训和考试档案管理制度,以便随时查阅和评估培训效果,为未来的培训和工作改进提供有力数据支持。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培训方案,提升干部依法履职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提高征管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州保税港区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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