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课题组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收入分配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制约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税收作为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效率性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深刻影响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与演变。基于此,文章首先系统阐述了税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理论及作用机制,接着深入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演变现状及其深层次原因,并指出税收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从三次收入分配视角提出改革初次分配环节间接税制度、完善再分配环节直接税税制、优化第三次分配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建议,为促进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关键词】国民收入分配 税收政策 税收调节 三次分配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性与公平性不仅关乎民生福祉,更是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期且显著的增长,然而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却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导致了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出现失衡,并进一步加剧了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这不仅影响了社会整体的消费能力和经济活力,还可能加剧社会不公的感知和矛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构成挑战。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一战略部署对于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效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合理性与有效性对于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精心设置税种、灵活调整税率并精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体系能够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及第三次分配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深刻影响居民、企业及政府三者间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而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因此,深入研究旨在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及作用机制
(一)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
1.红利效应理论
红利效应是指政府在税收领域中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企业和个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优惠,以及这些政策对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该理论认为,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设计,政府可以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带来国民收入的整体提升。这种提升的表现不仅在于收入总量的显著增长,更在于收入分配结构得到了优化。具体来讲,一方面,税收政策可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通过降低税率、投资减免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可以鼓励企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技术创新和员工培训,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也可以影响个人的决策和行为。通过实施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政策措施,能够有效激发人们参与就业市场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就业率的提升和个人收入的稳步增长。因此,税收政策能够对不同经济主体施加影响,激发其更加积极投身于经济活动,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从而积极影响收入分配。
2.公共物品理论
市场经济虽然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有效配置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是万能的,其也存在着固有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尤其是在收入分配领域。由于资本、技术、教育等生产要素的不平等分布,市场机制下的收入分配往往会出现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通过实施宏观调控来平衡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失衡。而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尽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结果,但政府有责任且必须采取行动,通过合理调节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从此意义上讲,调节收入分配被视为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李本贵,2021)。一般来讲,公共物品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即消费非排他性和消费非竞争性。从消费非排他性看,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是一种所有人都能享受到的公共物品。即任何市场主体的收入分配都受到政府税收调节政策的影响,且这种影响不会因某个市场主体的特定行为而被排除在外。从消费非竞争性看,收入分配调节必须由政府来主导。因为政府具有制定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的权力和能力,能够确保调节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社会公平理论
社会公平理论主张,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关键杠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性。这意味着税收政策的设计与实施,应当致力于减少因资本、技术、教育等生产要素不均导致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整体公正与和谐。社会公平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税收公平性,即强调税收应考虑纳税人的经济状况,使实际税负与之相匹配,以确保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分布平衡。换句话说,经济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同额度的税收,即“相同条件,相同税负”;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应缴纳不同额度的税收,通常表现为收入高者多缴税,收入低者少缴税,即“不同条件,不同税负”。通过强调税负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相适应,有助于消除因财富分配不均而导致的社会不公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
税收作为一种政策性的杠杆,不仅塑造了财富与资源的流动路径,还通过其独特的调节作用,引导这些资源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配置。这一过程中,税收政策成为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关键机制,其影响力贯穿了整个分配链条——从初次分配到再分配,乃至第三次分配,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下图1所示)。由于三次分配在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方面各有侧重,因此,三次分配中所采用的税收政策工具也应各有侧重且相互协同(李旭红,2021),以确保既能激发市场活力,又能维护社会公正,共同作用于构建更加和谐与可持续的收入分配体系。
1.初次分配的税收调节
初次分配是市场机制主导下对生产要素按照各自的贡献所进行的分配,属于基础性分配。初次分配更侧重于效率,因此税收政策的设计往往遵循中性税制原则,旨在避免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扰,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整体提升。在初次分配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扮演了关键角色。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具有中性税收的属性,意味着它可以在不干扰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有效地促进经济活动中生产、分配、流通及消费环节的循环顺畅。通过实施增值税,不仅有助于减少税收对市场效率的扭曲,还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从而促进经济整体活力与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消费税可以通过调节商品和服务价格、引导消费方向,进一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消费税还通过其特有的调节功能间接作用于收入分配结构,通过优化社会消费结构,促进形成更为合理、均衡的初次分配收入格局。
2.再分配的税收调节
再分配是指政府在市场初次分配基础上对要素收入和财富进行的矫正性调节。再分配更侧重于公平,因此要强化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通过加大税收工具的运用力度,来进一步推动收入分配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在这一过程中,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被视为两种关键的税收调节杠杆,通过合理的税制设计和有效的执行,能够显著地调节居民收入流量和社会存量财富分配,使之更加趋向公平。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流量的调节主要体现在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实现。在横向公平方面,通过综合计征模式的实施,能够确保收入来源虽各异但总收入水平相当的纳税人承担相同比例的税负,即“收入相同,税负相同”。在纵向公平方面,利用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使高收入者面临更高的税率级次,相应承担更多的税收责任,即“收入不同,税负不同”。与个人所得税不同,财产税主要是针对居民存量财富分配进行调控。通过在财产保有和转让的关键环节,实施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在内的多种税收政策措施,能够有效抑制财富过度集中,提高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第三次分配的税收调节
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捐赠等活动以慈善公益的形式对社会资源和财富进行再分配,是前两次分配的有益补充。这一过程中,社会发挥着主导作用,彰显了道德和文化力量的深远影响,它植根于个人的价值信仰、社会责任感及深厚情感之中,凸显了富裕群体回馈社会的积极贡献。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次分配虽然强调个人自愿原则,但政府的政策和引导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中,税收在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核心作用体现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构建激励机制,鼓励个人与企业积极投身于慈善捐赠事业,形成正向循环。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更在深层次推动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共生。通过税收政策杠杆的调节,为慈善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经济激励与社会认可,不仅减轻了捐赠者的经济负担,也极大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与动力。
图1:税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
二、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改善许多,但也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弊端,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1.从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大的分配格局来看,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持续下降且占比偏低。
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展现出一定的不平衡特征,主要表现为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与企业倾斜,而居民收入所占比重呈现下降趋势。据统计显示,自1996年起,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经历了持续的下滑趋势,至2008年触及历史最低点55.48%,尽管此后有所回升,2021年达到59.67%,但相较于起始阶段,其比例仍显著偏低。而同期政府与企业部门的收入占比分别上升了2.94和5.95个百分点。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占比亦处于偏低水平。以2021年为例,我国居民部门收入占比仅为59.67%,远低于美国同期的81.79%,也大幅低于多数发达国家的水平(其占比多在70%以上),即便是发展中国家巴西的居民收入占比也高于我国(李实和陈基平,2023)。这一对比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亟待优化的紧迫性。
图2: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可支配总收入)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3年)相关数据制作。
2.从居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格局来看,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贫富悬殊现象日益凸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但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在日益扩大。据统计显示,自1996年起,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呈现不断扩大趋势,至2008年达到0.491的最高点,随后年份有所回调,但至今仍保持在0.465左右,这一水平已高于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0.4警戒线,凸显了收入分配不均衡的严峻状况。此外,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数据揭示了更为具体的收入差距状况:在2023年,最低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9215元/年,而最高收入组则高达95055元/年,两者之间的差距达到了惊人的10.3倍之多。
在城乡收入方面,1996-2009年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急剧攀升至3.33的历史高点,虽然此后这一比例有所下降,反映出相对收入差距有所缓和,但是两者绝对收入差距却在以年均12.3%的速度持续拉大,从1996年的2912.8元急剧扩大至2023年的30130.1元,显示出城乡间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水平的不平衡加剧趋势。此外,地区间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同样引人注目。2023年我国东、西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约为1.68,而最高与最低人均可支配收入省份之间比值更是高达3.39,显示出明显的地区不均衡性。
图3: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及城乡收入比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7-2023)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
3.从分配方式上看,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有降低趋势,资本和其他要素取得收入比重有提高趋势。
劳动报酬收入作为我国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占比多少是衡量劳动者参与并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标尺。因此劳动收入份额的高低不仅是一个经济指标,更是衡量社会共同富裕进程与程度的关键标尺,直接关联到广大劳动者能否公平有效地参与到国家经济发展的红利分配之中。统计数据显示,1996年以来我国劳动报酬份额的变动趋势和居民收入份额的变动趋势类似,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2004-2012年间我国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均低于50%,其后占比止跌回升,到2021年上升到51.28%,但仍低于1996年的前值水平。与此同时,总营业盈余(即企业利润)占比却稳步上升,从1996年的34.03%增长至2021年的40.09%,“利润侵蚀工资”现象成为这一趋势背后的一个重要推手。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我国在收入分配格局上已展现出一定的改善迹象,但相较于世界主要经济体,我国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仍然偏低。以美国为例,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长期保持在60%-70%左右,而大多数其他主要经济体也普遍都维持在55%以上的高水平(杨文圣和王林玉,2024)。这一对比凸显出,我国在提升劳动者收入份额、促进收入分配更趋均衡方面,仍面临不小的挑战与较大的提升空间。
图4:要素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2023)中资金流量表有关数据计算而得。
(二)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的深层次原因剖析
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失衡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社会长期运行过程中所积蓄的深层次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过度依赖于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这一模式在经济转轨和赶超发展的过程中,加剧了劳动与资本要素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均衡性。据统计,1996-2021年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下降了4.12个百分点,而同期企业营业盈余占比提高了6.06个百分点。尽管这里面有统计口径变化和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因素,但不可否认,企业效益提升的背后离不开劳动力低成本的支撑。因此,“劳动—资本”要素收入分配结构的不合理是造成劳动报酬比重难以提高、居民收入占比低的主要原因。
二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区域发展不平衡,使得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性,尤其是城乡间、地区间及产业间发展的不平衡是全球化背景下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然而在我国,这种不平衡性表现得尤为显著。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农村地区相较于城市地区的显著滞后,这种差距在多个方面均有体现。同时,得益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技术优势,东部地区的发展速度长期领先于中西部地区,形成了显著的发展梯度。而在产业层面,新兴产业及高科技产业以其迅猛的发展势头和高效率,逐渐拉开了与传统产业在经济增长和收益分配上的距离。这种广泛存在的发展不平衡现象,直接导致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不同产业间的从业人员在收入水平上的显著差异。
三是长期以来对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准入的限制,在不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的推动下,使得行业间收入差距因垄断利润的固化积累而进一步扩大。据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高收入行业与低收入行业之间有4倍左右的收入差距,且这一差距呈现出拉大的趋势,而在高收入行业中,绝大多数属于准入限制突出的垄断性行业,这些行业高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行业的垄断利润(聂海峰和岳希明, 2016)。这种市场准入制度的限制,无疑约束了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的投资空间,在助长了一般制造业和资产领域投资过于集中的同时,也抑制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就业扩大和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税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机制存在的不足
除上述深层次原因之外,在收入分配方面一些宏观调控手段运用不到位也是不容回避的因素,这导致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环节中存在的一些显著矛盾和问题难以获得有效的调节与纠正机制。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干预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贯穿于初次分配、再分配乃至第三次分配的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
(一)初次分配环节间接税对于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待提高
初次分配对整体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的决定性影响。在充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下,生产要素依据其实际贡献获得相应报酬,这一机制不仅能够有效激发各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与创造力,也有利于显著提升资源的配置效率。间接税在此环节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目的在于保障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参与权,以确保效率导向的分配机制得以顺畅运行。但现行间接税制在某些方面尚存不足,制约了税收在初次分配中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1.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征收范围基本涵盖了全领域的经济活动,在初次分配阶段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当前增值税制度尚存不完善之处,难以全面实现税负的公平性。首先,我国现行增值税设有多档税率。这种多档税率设计虽旨在扶持弱势行业或特定领域的发展,但差别化税率策略容易造成行业之间税负差异,削弱了税收的中性作用(王建平,2024),进而阻碍了各生产要素主体在公平环境中追求效率的目标。其次,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崛起,数据作为新兴的生产要素,正深刻改变着资源配置与价值创造方式。但当前数据要素尚未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这不仅使得创造巨额经济价值的数据活动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还加剧了数据经济型企业与传统企业之间的税负鸿沟,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现象(包健,2023)。更为关键的是,数据要素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往往被少数平台和资本方所垄断,未能广泛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刘诚,2022),这不仅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也限制了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的提升。最后,众多生活必需品仍适用13%的最高档税率。鉴于增值税税负易于转嫁的特性,这部分税负最终多由消费者承担,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因此承担了相对沉重的税收负担。这种税负的不公平分配,显然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并对改善整体收入分配状况构成了挑战。
2.消费税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理论上讲,消费税具有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调节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但现行消费税的税制设计,特别是在征税范围与征税环节上,尚存在明显的改进空间。首先,从征税范围看,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升级,一些之前定义的所谓高档消费品已变为日常消费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等,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实际进行更新调整(石绍宾和张玲欣,2021);另一方面,许多高端奢侈品如私人飞机、高档箱包等以及一系列高消费娱乐活动如高档会所、游艇俱乐部、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等尚未被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蒋励佳等,2024)。其次,从征收环节看,现行集中于生产环节征税的模式不仅占用了企业大量的经营活动资金,加大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还间接推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而影响社会再生产的进程,同时也影响了企业创新投入,制约了产业结构升级(程国梦,2020)。
(二)再分配环节直接税对于收入分配调节的力度有待加强
市场机制在高效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往往伴随着收入分配的差异与不均。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这一缺陷,政府通过实施直接税政策,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能够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但现行直接税制尚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影响了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中的核心税种,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制度仍有待完善。首先,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偏低。据统计,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为8.29%,这一比例远低于OECD成员国平均25%的水平。这极大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潜力。其次,税率结构设计有待优化。当前我国对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不仅税率级次过多,且最高边际税率偏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和征管效率的提高(周克清和吴近平,2023)。同时,不同类型收入在税率政策上存在明显差异。具体而言,劳动所得被置于较高的税负之下,面临最高45%的累进税率;而相比之下,资本所得得则普遍享受20%的比例税率,并伴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形成劳动收入税负重于资本收入税负的现象(程岩和柳华平,2023)。在资本性收入成为高收入群体主要收入来源的背景下,这不仅不利于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反而弱化了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再次,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有待扩大。具体而言,个人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在本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均体现了个体通过劳动或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朱青,2021),但两者却适用不同的税率制度。这种税率上的不一致性,既违背了“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的原则,也为纳税人创造了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乃至避税的机会。因此,有必要及时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征收的范围,以消除此类不合理的税负差异,确保税收制度能够更加公平、有效地发挥其调节作用。最后,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也有待完善。当前实施的基本费用扣除统一标准,未能充分体现出地域性差异及通货膨胀对日常生活成本的实际影响,导致该标准在反映真实基本生活费用上存在局限性(蔡昌等,2023)。此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政策及标准较为单一,缺乏对纳税人健康状况、家庭负担等个性化因素的充分考虑,也容易引发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平衡现象。
2.财产税
财产税作为直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积累的迅速增长,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日益凸显。据统计显示,中国财富基尼系数由2000年的0.595上升至2023年的0.701,已成为拉大收入差距的关键因素之一(李实和朱梦冰,2018)。然而,当前我国的财产税体系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方面尚不完善,存在着明显短板。首先,针对个人持有的多套住宅,我国现行房产税暂未将其纳入征税范畴,从而限制了房产税在调节房产存量财富分配、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方面的潜力和效用。其次,我国目前在遗产税和赠与税方面的立法空白,也构成了财产税体系的另一大缺陷。这使得财富在代际间的转移缺乏有效的税收调控手段(赵桂芝和李亚杰,2021)。这种缺失不仅难以遏制因财富继承而加剧的社会不平等现象,还可能导致社会财富积累的不合理分化,进一步拉大居民间的贫富差距。
(三)第三次分配环节的税收优惠对于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不足
第三次分配作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补充机制,对于强化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具有重大意义。税收优惠是引导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政策手段,但其在激励个人、企业等社会主体参与慈善捐赠方面的作用显得不足,这制约了第三次分配在优化居民收入与财富分配格局中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是公益捐赠的限额扣除政策和较短的结转年限抑制了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对个人和企业的公益捐赠税收政策,除少数特定捐赠项目可享受全额扣除优惠外,均设定了限额扣除的规定且扣除比例相对偏低(林权和陈媛媛,2023),未能充分激发捐赠潜力。具体而言,在个人所得税领域,捐赠的税前扣除上限被严格限制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这意味着,任何超出此比例的捐赠金额都无法享受税收上的减免优惠,更无法结转至后续年度进行抵扣,这无疑削弱了个人捐赠的意愿。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其捐赠抵扣的额度亦受限制,仅限于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对于超出此限额的部分,虽然税法允许企业可以在未来三年内进行结转抵扣,但这样的结转期限相对较短,同样限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和灵活性。
二是针对不同性质资产捐赠的差别性税收优惠政策,制约了企业捐赠行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货币捐赠不涉及增值税问题,无需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而对于非货币性捐赠,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捐赠才能免征增值税,否则一般按视同销售处理,捐赠者需承担相应的增值税税负,这无疑增加了捐赠行为的复杂性和税收成本考量。此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非货币性资产损赠的税务处理同样体现了显著的差异,这些捐赠通常以其公允价值为基础,按视同销售并纳入企业的应税收入范畴,进而可能导致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这种在税收处理上的不一致性和额外负担,无疑削弱了企业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形式进行捐赠的意愿和动力。
四、完善税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机制的政策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了税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及统一市场中的核心作用,并提出了“完善税收分配调节机制”的重要任务。当前,中国正积极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税制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马海涛,2024)。因此,积极响应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号召,通过精心设计并优化相关税收制度,同时制定更为精准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构建起初次分配、再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协同配套的税收政策框架,确保税收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中能够发挥出最大效能。
(一)改革初次分配环节相关税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二)完善再分配环节相关税制,加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三)优化第三次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税收对于慈善捐赠的激励作用
课题组成员:蔡榕金 张彦珺 苏洪鑫 刘澜涛 黄 敏
陈瀚博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