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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浪潮下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创新实践研究
日期:2025-01-15    来源:南平市税务学会   

林孝钦  陈雪琴

 

【摘要】在全球数字化浪潮下,本文聚焦平台经济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主要涵盖了税收管辖权重叠、纳税主体认定困难及所得类型复杂难辨等方面。鉴于现行税制难以充分适配平台经济的发展,本文在广泛借鉴国际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深化国际合作、完善税收法规、推动征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条既有国际合作,又有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征管新思路。

【关键词】平台经济;全球化;数字时代;税收征管;创新

 

一、绪论(略)

    二、平台经济发展现状与涉税经营分析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互联网平台为主体,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利用大数据高效地处理信息,优化资源配置,依托平台匹配双边市场,使交易双方或多方基于虚拟或真实的场所完成交易的经济业态。其中“平台”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交易媒介,它是架起不同群体沟通的桥梁,并为之创造交互机制,使分散的群体进行匹配,以满足双方的需求。而“平台企业”是平台的构建者和组织者,其主要目的是让用户参与双边或多边市场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利,目前国内比较大的平台企业包括阿里巴巴、美团、京东、滴滴等。

2-1  2018-2023年全球价值百亿美元平台企业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一)全球平台经济发展现状

平台经济自出现以来一直稳步向前,近年来虽然遭遇了世界政治动荡、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干扰,但其整体发展势头依然强劲。如图2-1所示,在2022年之前,全球的平台经济都保持着迅猛的发展态势,超70家互联网平台市场价值突破100亿,市值增长1.35万亿美元。自2022年起,随着全球平台企业融资受限、欧盟出台的“守门人”制度、技术红利减少等多方冲击下,世界平台经济出现衰退,市值下跌36.9%,这是平台经济发展首次面临负增长的情况。但2023年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大数据飞速发展给全球平台经济注入了新的生机和巨大的经济效益,其价值规模不断扩大。从整体上看,全球的平台经济将呈现出一种波动型的发展态势。

(二)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现状

平台经济的发展,得益于技术进步的持续驱动。从PC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再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融入,每一次飞跃都极大地拓宽了平台经济的边界。结合图2-2来看,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四个阶段:

2-2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历程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展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引导与规范并进

为了解决市场垄断、税收流失和数据安全等问题,国家加大了对平台经济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通过对表2-1的分析可以发现,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公平竞争的政策,同时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数据治理的监管,这体现了国家层面对平衡数字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也为实现数字平台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1  我国涉及平台经济发展相关文件(部分)

发布时间

发布单位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

20159

国家税务总局

《“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

推进税收在互联网中的应用

20183

国务院

《政府工作报告》

首次提出“平台经济”概念,为平台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9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电子商务法》

保护使用平台消费者的权益

20198

国务院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提出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

20212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对相关规定的细化,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0221

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九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平台经济发展与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措施,确保平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202210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二十大报告》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20247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并健全平台经济的常态化监管制度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归纳整理

2.规模持续扩张,挑战与机遇并存

据《2023年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显示阿里巴巴、腾讯、美团、百度、京东等知名平台企业在全国网络公司排名中均名列前茅,展示出强大的国际竞争能力,为中国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从前文描述可知,全球平台的经济效益从2022年起就出现了下降。中国作为全球平台经济排名第二的国家,其整体发展态势与国际上大致相同。从图2-3可以发现,2021年之前中国的平台经济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势头,但在2021年后平台的数量和市值呈现下降趋势,这表明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会和挑战。

2-3  2018-2023年我国超10亿平台企业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3.技术创新与应用场景日益多元化

随着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科技的广泛运用,我国平台经济的业务领域和应用场景不断拓展。结合图2-4看,平台经济已经涵盖了智慧零售、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慧农业等领域,这些都标志着我国数字平台经济正迈向更深层次的技术集成与应用创新阶段。

2-4  平台经济技术创新与应用场景多元化信息图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4.行业覆盖面广,打造全方位便利体验

结合图2-5可直观的看出,平台经济所涵盖的行业几乎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购物、医疗、教育、娱乐、交通、本地生活服务等。其中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在平台经济领域中是占大头的,分别占33%21%,在平台经济领域占据主导性的位置,因此,也是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2-5  2023年中国各领域数字平台占比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三)主要商业模式与涉税分析

尽管平台行业多种多样,但是其所涵盖的商业模式无外乎是以下四类:B2CB2BC2CO2O。在不同的商务模式中合同流、信息流、票据流及资金流既展现出共通性的运作机理,又蕴含着各自独特的差异特征,触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税收问题。

1.B2C模式

B2C模式指的是企业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业模式,最主要的代表平台有亚马逊、天猫、京东等。以天猫商城为例,其业务流程图如2-6所示。

2-6  天猫商城B2C模式业务流程图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天猫通过吸引品牌商家入驻,为其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管理服务,个人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城页面购买商品,其盈利方式主要是收取服务费和广告费。

B2C商务模式下,平台在税收征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平台交易由于数据量大、结构复杂、种类繁多、交易金额各异等特征,且大部分交易都是在虚拟环境中完成,无纸化的过程使得交易记录能够被轻易地销毁或篡改,同时也存在虚增业务、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风险,仅靠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查处。

2.B2B模式

B2B商业模式下,卖方和买方均为企业,阿里巴巴、天猫和淘宝的部分板块均广泛涉足这一领域。以阿里巴巴的跨境交易为例,其业务流程如图2-7所示。

2-7  B2B模式下的进口货物交易流程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在阿里巴巴的跨国贸易中,由海关对货物进行征税,海外公司将货物委托第三方运送至海关,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收后再运达国内;而国内的企业依托外汇管理局把货款汇至海外企业。阿里巴巴在整个流程中起到了一个中间商的角色,为买卖双方提供数据交互和资源匹配的平台,助推交易的达成。

B2B商业模式下,企业间交易金额大、频次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是B2B商业模式的全球性、数字性和隐蔽性让税务机关很难做到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这对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等原则提出了挑战。二是B2B商业模式使得原本的国际税法协调性减弱,互联网使国界的存在性意义降低,原本的征税方法不再适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更加艰难。三是区分常设机构问题。无实物的无形资产交易无需在收益所在地设立常设机构即可完成整个交易流程,但是收益归属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同时网站与服务器地理空间对现有的常设机构判定产生了新的挑战。

3.C2C模式

C2C商业模式没有传统商业的中间环节,由个人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比如有闲鱼、淘宝、直播等。淘宝的C2C模式是其最早采用的商业模式之一,其业务流程如图2-8所示。

2-8  淘宝平台C2C模式业务流程图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在淘宝平台的C2C模式下,第一个C端是卖方向平台提供基础信息、支付账户以及售卖信息等,由平台审批后即可在app上售卖。第二个C端是消费者作为买方,通过淘宝账号进行购物,在收货并确认无误后,货款会从淘宝平台划转到卖方账户内。

C2C商业模式中,个体成为平台从业者为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是个体销售一般仅需在平台注册即可开展经验活动,不需要办理纳税登记,其收入零星分散,税收征管难度大。二是存在税收流失风险,很大一部分的平台并未落实扣缴义务,网络的虚拟性造成了巨大的税款损失。

4.O2O模式

O2O模式是B2C模式的一个细化分支,它聚焦于线上与线下主体间的无缝交易,美团、饿了么等主流订购平台均属于此类模式。以美团外卖为例,其业务流程如图2-9所示。

2-9  美团平台O2O模式业务流程图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美团外卖平台高效串联了用户线上下单、商家接单备餐、骑手配送至用户手中的全过程,其主要依靠收取推广费或者业务分成进行盈利。

O2O模式下,入驻商家均已完成工商注册,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追溯。该模式下的税收问题和上述模式类似,核心聚焦于业务真实性验证及平台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等方面。

三、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现状及困境分析

(一)平台经济征管现状分析

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提出新要求,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分析我国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现状。

1.法律制度方面

《电子商务法》实施前,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因法律空白而缺乏指引,致使税款流失严重。为促进平台行业的良性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电子商务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实名制审核,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迄今为止,国内还未形成专门的平台企业税制体系。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只有个别税种的具体条款根据平台企业的发展情况作了适应性调整,更多还是沿用传统普适税制,如《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尚未明确平台经济个税征管细则,导致税务管理缺乏明确法律支撑与操作指南。

2.税务登记管理方面

一是在优化纳税流程上,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推动“多证合一”“三证合一”等便民措施,通过信息共享简化税务登记,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二是在税务登记体制改革方面,海南等地探索推行了自然人平台注册与税务登记信息同步共享机制。这种创新的方式能以低成本、高效率、强监管的方式,有效实现了自然人纳税人税务登记全覆盖。然而面对庞大的个人经营群体且其分布广泛、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使得实现高效统一的税收管理仍面临重重挑战。

3.纳税申报制度方面

当前,平台经营者纳税申报方式多样,既可选择在线上也可选择线下窗口申报,十分便捷。但鉴于平台从业者数量庞大、合作模式与支付方式多样化,加之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界定存在争议,税务管理面临较大挑战,平台纳税申报常显被动。

4.税收征管水平方面

我国在税收征管领域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技术,如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先进技术在税收征管方面的运用仍不够全面。而平台经济通过线上交易,交易虚拟性特征显著,使得税务机关更难对其过程进行管控,还需进一步促进税收征管与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融合。

5.平台税收治理探索方面

一是推出平台涉税信息报告制度。201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这是对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告义务进行地首次探索。2018年修订的《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责任。二是探索构建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制度。天津、江西、重庆、海南等十多个地区已相继开展该制度试点,委托平台对零星、分散及异地缴纳的税款进行代征。委托代征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二)我国平台经济税收治理存在问题

当前,平台企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负效应”日趋突出,不仅影响其健康发展,也会造成平台经济税源流失、税收不公以及税收归属模糊等问题。为突破难题,亟需深入剖析其根源,并探索切实有效的解决路径。

1.现行税制对数据要素征税存在困难

1)税收管辖权不易划分

传统税制税源的识别主要依赖于“纳税实体”。而平台经济让买卖交易突破时间、地域限制,货物劳务生产地和消费地与平台所在地分离,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地址、交易信息等信息,“居住时间”“常设机构”等判定标准已不适应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需求,造成重复征税或税收漏征的隐患。

2)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平台经济的从业主体多样,主要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等。大多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但受平台经济的隐蔽性影响导致仍有部分纳税人隐瞒不报。针对其他个人,由于在平台中简单注册即可成为销售方,即使发生了纳税义务也无需进行税务登记,游离在监管之外,为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主体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3)所得性质区分不明

平台经济背景下,原有的雇佣关系发生变化,平台与从业者针对传统劳动界定争议频发,导致主播、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从业者的所得性质模糊不清。以直播为例,主播的收入来源丰富,主要有坑位费、推广费、佣金等。如何界定其经济实质是税收征管面临的核心问题。如平台出于税收利益考量,让自然人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将劳务所得“包装”为经营所得,利用“核定征收”手段享受低税率,这种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避税行为,为税务部门界定所得性质带来极大困难。

2.现行税收法律难以应对平台经济发展

1)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发展较完善,但对平台经济中新出现的收入方式征税规定尚不明确,如针对“饿了么”跑腿业务中的打赏所得,个税征收上还比较模糊。相关法规的不明确让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容易产生理解差异,可能导致税收的不公平,影响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此外,平台企业在税收征管中的权利与义务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与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的征管制度相对滞后,往往刚出台的政策就已经不能适用于平台的发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平台委托代征问题。我国的委托代征制度不属于法定义务,仅为行政委托,执行效果不佳。由于未出台相关委托代征制度,缺乏合规监管,使得“委托代征”被滥用。更有甚者借“招商引资”之名,与地方政府开展竞争性谈判,以“委托代征”为名、行“税收筹划”之实。

3.平台经济纳税遵从度较低

1)涉税信息报送责任偏低

当前,平台企业在涉税信息报送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尚不明晰,缺乏完善的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没有足够的强制性,导致平台企业对涉税信息报告的责任意识较低。

纳税信息不对称

平台经济模式使得经营活动较为分散,导致了交易信息呈现“碎片化”状态,纳税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凸显。当前,传统线下交易的查账或核定征收方式难以适应平台经济无纸化、无痕化的特性,加剧了税务征管的难度与成本。涉税数据搜集的高成本与不完整性并存,既浪费资源又难保税收全面性,监管难度显著增加。

奖惩措施不健全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针对平台代征违法行为的奖惩机制尚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奖惩措施与惩罚性条款。对于偷逃税行为,多采取补缴税款方式处理,且对第三方代收代缴平台的责任追究不足,这无形中降低了平台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进而削弱了纳税人的遵从意愿,长此以往,恐将不利于平台经济税收环境的持续优化与健康发展。

4.税务监管与行业现状不匹配

1)发票虚开问题凸显

平台经济因其注册便捷、用户基数大及交易隐蔽性强,成为发票虚开的高发地。不法分子利用平台伪造或篡改线上线下交易行为,或编造上下游交易资料,虚构交易链条,以达成虚开虚抵目的。尤其一些企业为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抵扣费用而利用平台进行虚假交易,其隐蔽性增加了稽查难度。

跨境平台税收监管困境

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跨境平台运营超越了传统居民、地域管辖权的界限,买卖双方的无地域性交易模糊了管辖权界定,使得税务机关对其征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设机构作为地域管辖的关键依据,一般与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联,但网络贸易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脱离了固定场所,传统税制面临严峻挑战。

社会监管体系有待健全

平台经济跨界融合的特性要求构建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行业监管体系。当前,税务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难以应对其复杂性与多元性,亟需政府多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协同参与,以完善行业管理,弥补监管空白,共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四、平台经济税收问题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一)国外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实践

1.OECD平台经济税制工作进展

OECD近年来针对平台经济征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从2013年启动的BEPS行动计划到2019年的支柱一、二蓝图,旨在应对数字经济发展为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2019OECD在共享灵工平台公众咨询案指出平台经济的特征对税收征管构成挑战,如纳税义务不明、新兴交易未纳入征税范围及收入零散难以掌握等。为此,建议通过税法普及、简化立法、代扣代缴及识别平台销售商身份等措施改善征管。

2.欧盟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探索

欧盟在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上展现了系统性的完善策略。一是健全税收法律制度,1997年《欧洲电子商务倡议》强调税收中性;2003年起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确保税收体系适应平台经济发展;2021年出台新规废除远程销售起征点;2022年发布新增值税提案,推进发票电子化,明确特定行业新义务,并实行跨境交易企业的单一增值税登记。二是建立强制性纳税登记制度,对电子商务增值税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要求,并扩展至非欧盟成员国,采用“消费地原则”和“原产地原则”界定税收归属权。三是推行一站式征税及平台代扣代缴制度,简化税收流程,确保商品销售在最终消费地纳税。

3.美国平台经济税制改革经验

美国得益于信息运用技术领先,早期便深入探索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税收征管经验比较丰富。从1995年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建议》到1998年《互联网免税法案》再到2003年出台的《市场公平法案》,美国不断强调税收中性与公平,避免重复征税和课征歧视性税收,优化税收环境。随着平台经济步入数字化时代,美国不仅建立了全面的消费税体系,还成立了分享经济税收中心,为纳税主体提供精准指导与成本扣除优惠,增强税收征管效率与灵活性。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制定1099-K纳税申报责任及个税代扣代缴、预缴义务规定,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普及,进一步提升了税收征管的有效性与公平性。美国对平台经济税收制度的改革深刻彰显了其对平台企业由鼓励、刺激向规范、约束的发展历程。

4.澳大利亚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实践

澳大利亚在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方面展现出高度的完善性,其政策遵循有效性、确定性、灵活性、公平性与中性原则。对于小规模个人网店,若交易额未超1000澳元则免税,超出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同平台经济业务的税收标准各异,如网约车收入每笔均需缴纳货物劳务税而不设起征额。在纳税人管理上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要求每位公民申请,以此作为商业行为标识,便于税务机关通过痕迹分析区分商业行为并确定征税细节。在数据收集上通过平台运营商、雇主、金融机构、国际税收协定伙伴等多渠道获取纳税人信息,同时确保数据保密性,仅供税务机关使用。此外,澳大利亚在平台经济个人所得税收征管上尤为出色,得益于其个人商业行为痕迹管理机制与第三方机构强制报告制度。前者确保税务局能精准区分个人消费与商业行为,后者则通过法律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报告义务,提升税收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针对特定共享经济活动,如房产租赁,税务局还制定了具体的税收征管规定,允许租金收入纳入个税申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与针对性。

(二)对我国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在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OECD、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实践为各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国可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解决面临的诸多征管挑战,加强税收征管。

结合平台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税收体制适配性

鉴于数字化技术普及与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国际间普遍秉持“促进发展、维护税收中性与公正”的理念,在不丧失去财政主权的前提下,适时调整税制以适应时代变化。无论是欧盟普遍征税的尝试,亦或是美国构想的“跨境电商免税”框架,均旨在平衡“线上+线下”税负,这也应该成为中国平台经济税制与征管改革的核心方向。

2.强化税收管理系统的信息报告与代扣代缴机制

平台企业代扣代缴流转税成为当前国际税改的主流趋势,欧盟、美国及澳大利亚等国纷纷要求平台承担代扣代缴责任、增强第三方信息透明度,以遏制税源流失,提升征管效率并降低成本。这些成功经验值得我国税制改革借鉴与推广。

3.完善税收制度,奠定法律基石

面对平台经济税收挑战,各国首要做的是健全相关税收法律体系。例如欧盟完善了增值税并提出开征电子商务增值税;美国全平台覆了消费税体系;澳大利亚完善了对平台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虽然各国的税制各不相同,但是在法律上有相应的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其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4.优化征管手段,提升纳税遵从

为提升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效率,各国纷纷采取创新措施。欧盟推行强制税务登记、简化办税流程、提出一站式征税;澳大利亚建立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美国与欧盟都强调平台的代扣代缴义务。这些举措不仅简化了办税流程提升纳税遵从度,也方便对纳税人的交易痕迹进行追踪,为我国提供了宝贵参考。

5.加强信息获取,打破信息不对称

平台经济是大数据时代的产物,信息的获取对于税收来讲至关重要。像美国有信息分享中心、澳大利亚利用三种渠道获取涉税信息,方便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监控。针对平台经济税收信息获取的方面,我国可在借鉴外国优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信息数据中心,加强数据分享,打破信息壁垒。

五、全球数字化背景下我国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优化路径

在全球数字经济浪潮中,税收管理迎来革新挑战,需摒弃旧有模式,探索创新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新路径。

(一)深化国际合作,共解平台税收难题

1.支持“双支柱”方案,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重塑

2.推动多边合作,引领国际税收对话与合作

3.充分运用税收情报交换,精准监管“走出去”平台跨境活动

(二)完善现行税制体系,护航平台经济稳健前行

1.加速“数字经济”税收立法,推动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

2.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构建科学监管框架

3.优化财税激励政策,精准扶持平台经济

(三)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

1.优化税务登记体系,强化征管效能

2.健全纳税申报机制,破解平台监管难题

3.深化涉税信息共享,实现社会共治局面

4.加速智慧税务建设,迈向“以数治税”

(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主体税法遵从度

1.强化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意识

2.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松溪县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于福建省税务学会内刊《研究报告》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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