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东
【摘要】本研究聚焦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随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已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现状,探讨了数字经济发展对传统税收体系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针对相关问题,本研究提出了部分可行的税收政策建议,包括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创新跨境数字经济税收政策、创新跨境数字经济税收政策、建立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新机制。最后,本研究对未来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强调了税收政策在推动两者融合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数字经济 实体经济 融合发展 税收政策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在当前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以其独特的创新驱动力和高速增长特性引人注目,它正在与传统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重塑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本研究旨在探讨如何通过税收政策设计和调整,更好地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以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增长。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1]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蓬勃发:2012年至2024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由2012年的11.2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53.9万亿元,[2]占GDP的比重从20.8%上升到41.5%。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传统税收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数字经济的无形性和跨境性使得税基的确定和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变得复杂。其次,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如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使得现有税收分类和征管方式面临适应性问题。再者,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评估和征税问题也亟待解决。这些挑战不仅影响税收征管效率,还可能导致税收流失,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
针对上述问题,税收政策是否与时俱进决定新时代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税收政策应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完善增值税制度,通过优化抵扣口径,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促进传统企业数字化升级。第二,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大对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鼓励创新驱动发展。第三,创新跨境数字经济税收政策,应对国际税收挑战,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第四,建立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新机制,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征管效率和精准度。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通过指定和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不仅有助于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更能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传统企业投资数字技术,加速数字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应用和扩散;针对跨境数字服务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协同发展。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需要税收政策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和完善。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特点和需求,及时调整税收政策导向。同时还需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制定,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税收政策并非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唯一工具。它需要与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等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随着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化应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将进入新阶段。税收政策作为经济治理的重要工具,其作用将更加凸显。如何设计既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又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将是未来一段时期内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课题。
二、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现状分析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已成为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核心议题。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不断深化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催生新业态、新模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一)数字经济规模
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增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经济进入加速发展周期,规模由2012年的11.2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53.9万亿元,11年间规模扩张了3.8倍。[3]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也逐年提升,从2017年的32.9%上升到2022年的41.5%,增长了8.6个百分点。2023年,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2.8%,较上年提升1.3个百分点。[4]这一数据充分表明,数字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不断提高。(见图1-1和图1-2)
数字经济规模的快速增长反映出了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过程。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
以制造业为例,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新型基础设施的建设,推动了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方向发展。2023年,高技术制造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15.7%,装备制造业占比达33.6%。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重点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80.1%、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62.9%。[5]
(二)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程度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呈现出多层次、多维度的特征。一方面,数字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不断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生产、管理、营销等环节的广泛应用。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催生出一批新业态、新模式,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数字贸易等与传统产业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形成了新的产业生态。
在融合过程中,数字经济对就业结构产生了显著影响,不仅创造了大量新型就业岗位,如数据分析师、人工智能工程师等;也对传统岗位提出了新的技能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向高技能、高附加值方向转型。此外,数字经济还推动了产业链、供应链的重构,以数字化手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链的柔性和韧性。
就区域发展来看,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程度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东部沿海地区凭借其较为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和活跃的创新环境,在数字经济发展和融合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中西部地区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强劲,数字经济增速反超东部地区,呈现出"追赶效应"。
(三)融合发展面临挑战
融合发展过程中数字鸿沟问题显著,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能力上存在差距,导致发展不平衡加剧。其次,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在促进数据流通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此外,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制度环境,成为推动融合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图1-1 2017-2023我国数字经济规模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融合进程正在加速,但仍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产业链协同不足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数字化人才,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协同发展,实现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图1-2 2017-2023我国数字经济规模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三、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体系的影响
(一)具体表现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税收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新兴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制度面临着诸多难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形态。
1.税基侵蚀
数字经济带来的最显著挑战之一是税基侵蚀问题。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企业可以通过虚拟平台进行跨境经营,轻易地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导致税收流失。一是数字经济产品及服务的多重可移动性、交易主体的随机散发性,带来了税基侵蚀的可能和利润转移的便利[6]。二是税收管辖权界定不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风险问题,支付地点判断标准不统一,削弱了“常设机构”原则在国际上的适用性,造成税基侵蚀。[7]跨国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复杂的公司结构和转移定价安排,将利润集中在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减少在高税率国家的纳税义务。
数字经济的全球化特征使得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面临重大挑战。在数字经济下,企业无需“实体存在”就能在某个区域开展大规模业务,这就导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对应业务的税收管辖权。例如,一家在A国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向B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而无需在B国设立任何实体机构,应该如何确定应税所得的来源地以及哪个国家有权征税?
2.无形资产估值困难
数字经济中相关无形资产估值困难。数字经济中,数据、算法、用户网络等无形资产在价值创造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其价值评估和征税问题尚未在国际税收规则中得到有效解决。由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主要依赖于实体商业模式,数字时代容易低估数据要素价值创造能力并导致税收调节功能减弱甚至失效,降低数字经济发展与相应税收的匹配联结度,造成数字经济发展秩序失范。同时,由于现行税制对数据资产与数据服务的界定存在边界模糊问题,可能加剧税收缺位。[8]
3.新兴业态难以分类
新兴业态的识别与分类问题是税收征管始终面临的问题。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出现,模糊了传统行业的界限,使得现有的税收分类和征管方式难以适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型消费模式,如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对现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准确识别和分类这些新兴业态,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成为税务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
4.虚拟货币交易难以监管
虚拟货币交易具有匿名性和跨境性特征,使传统税收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应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如何纳入税收管理体系,以及如何防范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逃税避税,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数字经济冲击全球传统税制
面对上述问题,现有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手段显现出诸多局限性。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基于实体经济和有形资产设计的,如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在处理跨境数字服务时,难以准确确定服务发生地和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在应对虚拟产品的转移和利润分配问题时也捉襟见肘;现有的转让定价规则更难以有效应对数字经济中的价值创造和利润分配的相关问题。
假设一个数字经济企业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其价值创造过程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V=αD+βT+γU
其中,V代表企业创造的总价值,D代表数据资产的贡献,T代表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贡献,U代表用户网络效应的贡献,α、β、γ分别为相应的贡献系数。在传统税收体系下,很难准确量化D、T和U的价值,也难以确定α、β、γ的大小,这就导致了税基的确定和利润分配变得极为复杂。
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交融发展的当下,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也在探索应对之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一些国家开始尝试引入数字服务税等新型税种。
四、现有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税收政策在应对新经济形态方面显现出诸多局限性。这些局限性不仅影响了税收公平和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一)税基界定与征管滞后
1.税基界定的挑战
现有税收政策在税基界定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传统税收体系主要基于有形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数字经济中大量无形资产和数据流动的价值难以准确衡量和定位。跨境数据流动、用户生成内容的价值、平台经济中的网络效应,这些在数字经济、尤其是网络直播、短视频中举足轻重的影响因子,却难以确定相应的税基。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税收努力指标难以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导致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2.跨境交易征税滞后
现行税收政策在跨境交易征税方面存在明显滞后。数字经济的全球化特征使得企业可以在无实体存在的情况下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这对基于"常设机构"概念的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挑战。数字经济税收对传统国际税收秩序带来了严峻挑战,包括税收管辖权的重新分配、利润归属规则的调整等。现有政策难以有效应对跨境数字服务的征税问题,导致税收流失和国际税收争端的增加。
3.税收征管手段与数字经济脱节
税收征管手段与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不匹配。传统的税收征管主要依赖于实地检查、纸质凭证等方式,即便在金税三期的运行期间,电子化的税收征管方式仍需以实地、实体的形式监管,难以应对数字经济中高频、小额、虚拟化的交易。虽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进行税收征管,但整体上征管手段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仍然较低。税制改革应当赋能我国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要求税收征管能力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二)政策结构性失衡
1.税收优惠政策结构性失衡
虽然许多地区制定了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往往过于倾斜于新兴数字企业,而忽视了传统实体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需求。中国省域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演变特征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而现有税收政策未能充分考虑这种差异性。
高融合水平地区主要分布于东南沿海,包括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和广东等;低融合水平地区主要分布于西北和西南的大部分地区,包括广西、贵州、云南、西藏以及新疆、青海和甘肃等。而被包围的区域则普遍为中融合水平地区,主要分布于部分环渤海、中部及部分东中部相邻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山东、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陕西、宁夏、重庆和四川等。[9]这种政策失衡不利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2.激励不足
税收政策在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方面的激励不足。在"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背景下,现有税收政策对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激励作用还不够明显。我国对数字经济的扶持力度还是集中于数字产业化行业的基础部门,没有形成一套系统成体系的数字经济税收优惠政策。[10]对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税收支持力度不足,对跨界融合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缺乏等问题,都制约了两者的深度融合。
(三)税制与时代脱节
1.增值税制度面临新挑战
传统增值税制度主要针对有形商品和传统服务设计,难以适应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特性。数字商品的多次转售、跨境数字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等问题,都需要对现有增值税制度进行调整。数字经济下的增值税面临征税机制不适应、避税问题突出等挑战,需要创新性的政策解决方案。
2.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性问题
数字经济企业的利润来源和价值创造过程与传统企业有很大不同,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难以准确反映这些新型商业模式的经济实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如何在企业所得税中体现,平台经济中的网络效应如何纳入税基考量等问题,都需要政策制定者深入思考。
3.消费税政策的适应性不足
消费税政策未能充分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模式变化。数字经济时代居民消费模式发生了显著跃迁,而现有的消费税政策未能及时调整以适应这种变化。在线游戏、数字内容订阅等新型消费形式的征税问题,尤其是针对NFT数字藏品交易这类有显著奢侈品倾向的消费,现有政策尚未给出明确指引。
五、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制度
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完善增值税制度是促进两者协调发展的关键税收政策之一。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对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增值税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
1.优化增值税抵扣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要方向。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投入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产生的许多新型支出,若无法将此类支出合理量化或无法取得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难以实现进项抵扣。
数字化企业可以通过分析和收集用户数据,将其转化为商业价值,与传统经济活动不同,数字经济中的数据获取、分析、交易和变现具有无形化和多样化的特点,企业在数据获取和分析方面的能力通常构成其核心竞争力。
随着数据存储技术的进步,数据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也显著提升。然而,目前的财务系统尚未对数据的价值以及获取、分析数据的成本进行清晰的衡量。且数字经济企业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利用数据等行为都会产生大量的人力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在现行的增值税体系下是无法被有效抵扣的,而大部分数字产业化领域多数属于轻资产类型行业,最大的资产在于无形当中由人的创造力所创造的数据的价值。在现行的财务体系中,关于人力的支出一部分结转到资产项目当中形成资产,一部分是结转到损益当中影响企业的利润,因此在增值税的环节是不能被抵扣的。[11]这导致数字产业相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面临销项税额较高但进项税额较少的情况,进而使其增值税负担相较于其他行业更重。
因此,通过优化增值税抵扣,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成本,促进数字技术在传统行业的应用,加速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
2.适应新兴商业模式与加强信息化管理
针对数字经济中新兴的商业模式,如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需要制定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的增值税政策。在制定增值税政策时,应当考虑到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采取差异化的税收措施。对于共享经济平台,可以明确平台企业和服务提供者的纳税义务,避免重复征税;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完善增值税退税机制,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加强增值税的信息化管理也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数字经济的发展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智能化的增值税征管系统。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增值税发票的全程可追溯,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对纳税人的精准画像,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3.协调国际税收规则与保持政策稳定性
在完善增值税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随着数字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跨境数字服务交易日益频繁,增值税的征收面临着管辖权冲突等问题。在完善国内增值税制度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推动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国际增值税规则。避免向免税企业提供远程数字服务或在多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免税活动的企业(跨国企业)提供远程数字服务导致的增值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税收政策持续支持。在制定和实施增值税政策时,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同时,可以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给企业充足的时间适应新的税收政策,最大化政策收益。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税收政策中,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一个关键环节。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投资决策、创新活动和经营行为具有显著影响。因此,通过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以有效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协同发展,促进两者的深度融合。
1.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
数字经济的核心驱动力在于技术创新,而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也离不开数字技术的支持。通过提高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可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数字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针对实体经济企业转型数字经济企业的,可以进一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这一政策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还能够引导更多资源流向创新领域,加速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进程。
2.加大加速折旧政策力度
实施加速折旧政策是促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的有效手段。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高速网络、云计算中心、物联网等基础设施的支撑,而这些设施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通过允许企业对数字化设备和软件进行加速折旧,可以鼓励企业加大对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同时,对于传统制造业企业购置的智能制造设备、工业互联网系统等,也应当给予加速折旧政策支持,以推动实体经济的数字化转型。
现行加速折旧政策主要为,企业外购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可以考虑将进一步加大转型企业的优惠力度,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设备折旧年限缩短50%,或者在现有折旧年限基础上允许一次性扣除30%的固定资产原值。
3.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期限
延长亏损结转期限对于支持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和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型企业往往在初创期面临较长的亏损周期,而传统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短期业绩波动。通过延长亏损结转期限,可以为这些企业提供更长的税收缓冲期,减轻其税收负担。可以将目前的5年亏损结转期限延长至8-10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数字化转型的传统企业可以考虑进一步延长至15年。这一政策不仅能够支持数字经济企业的长期发展,还能够鼓励更多实体经济企业积极拥抱数字化转型。
4.引入知识产权优惠税制
数字经济高度依赖于知识产权,如软件著作权、专利技术等。通过对企业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收益给予优惠税率,可以激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按照12.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允许企业将知识产权相关支出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还能够推动传统产业通过知识产权创新实现转型升级。
(三)创新跨境数字经济税收政策
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创新跨境数字经济税收政策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境数字交易和服务日益增多,传统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已经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形态。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我们需要在跨境数字经济税收政策方面进行创新。
1.完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
完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是创新跨境数字经济税收政策的重要一环。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主要基于物理存在,而数字经济时代的跨境经营往往不需要实体存在。要重新定义和扩展常设机构的概念,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将“显著经济存在”作为常设机构认定的新标准,包括用户基础、数据收集、本地化域名等因素。
2.制定数字服务税
数字服务税主要针对大型跨国数字企业,对其在特定国家境内产生的收入按一定比例征税。这种税收政策可以有效应对无形资产和数据价值难以评估的问题,同时也能够弥补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不足。在设计数字服务税时,需要考虑税率水平、征税对象和门槛等因素,以平衡税收公平和经济效率。可参考欧盟国家的做法,对年营业额超过特定门槛的数字服务企业征收3%左右的数字服务税。
法国数字服务税税率为3%,针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境内年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数字公司。英国税率为2%,对全球收入超过5亿英镑,且在英国有显著互动的公司在英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意大利税率为3%,针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意大利年收入超过500万欧元的公司。西班牙税率为3%,针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西班牙年收入超过300万欧元的公司。奥地利税率为5%,针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奥地利年收入超过25万欧元的公司。
3.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
数字经济的全球化特性决定了单一国家的政策难以有效应对跨境税收挑战。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参与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双边税收协定谈判,在数字经济税收方面达成共识,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漏洞。
4.完善转让定价规则
数字经济中,无形资产和数据的价值评估成为转让定价的难点。为此,需要明确数据、算法、用户价值等无形资产的定价原则,采用利润分割法等更适合数字经济的转让定价方法,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公平性和税收的合理分配。
(四)建立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新机制
大力推进大数据税收分析技术的应用。通过整合来自各个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的数据,构建起全面的纳税人画像和交易网络,协助税务机关识别潜在的税收风险、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准确地评估数字经济企业的营业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特性,使其成为理想的税收信息管理工具。通过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税收管理系统,可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税收信息实时共享和验证。特别是在增值税管理中,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建立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链条发票追踪系统,有效防止虚开发票和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显著提高增值税征管的透明度和效率。
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税收风险识别和纳税服务中,通过机器学习算法,构建智能化的税收风险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可疑纳税行为。人工智能开发的智能客服系统,可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咨询服务、解答税收政策问题、指导纳税申报流程。
建立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新机制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兴业态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法体系存在适用性不足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数字经济活动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以数字经济平台为例,引入第三方代扣代缴机制,要求平台企业承担部分税收征管责任可以显著减少数字企业逃避税问题。
建立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新机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国际合作的共同推进。通过大数据分析、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更加高效、公平和适应性强的税收征管体系,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结论与展望
本研究深入探讨了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全面分析现状、挑战和对策,得出了以下结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对现有税收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
针对上述挑战,本研究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税收政策建议,包括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创新跨境数字经济税收政策、建立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新机制等。旨在创造一个有利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税收环境,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能保护传统实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程度定然会进一步加深。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个长期的磨合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将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