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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目标下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探究
日期:2024-03-19    来源:漳州市税务学会   

 

陈丽娟

 

【摘要】非营利组织在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稳定,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生存与发展面临着许多困境,需要政府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所得税优惠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最重要的税收支持政策,存在着免税资格认定政策不完善、免税范围狭窄、所得税免税管理薄弱、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政策门槛高等诸多问题,制约了非营利组织和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完善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管理体系,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非营利组织的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共同富裕  免税资格  所得税优惠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非营利组织是政府职能的重要辅助,在规范行业秩序、推进公益捐赠、促进慈善事业及社会稳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许多新任务,都需要非营利组织的积极参与,发展壮大非营利组织的力量,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突破口。税收政策作为政府重要的政策工具,在支持和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和社会公共建设,促进第三次收入分配,推动共同富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所得税优惠政策是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税收激励政策,如何围绕共同富裕目标完善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管理体系,促进非营利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是税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概况及困境

(一)非营利组织发展概况

非营利组织,也称“民间组织”或"社会组织”,它是通过民政部门设立的,具有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本质特征。它的组织形态多样化,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研究会、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院校等多领域。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数量迅猛增长,如图1所示,从2016年至2021年,我国民办非营利企业从36.1万户增长到52.2万户,社会团体从36.1万个升到37.1万个。2021年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总数达到901870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1100万人。

表1  2021年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单位:户/个)

社会团体

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合计

371110

8877

521883

901870



     数据来源:《202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图1 我国2016-2021年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202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非营利组织发展关系到经济发展、民生捐赠、社会公平与稳定等多方面,在满足公共管理和市场化发展的多样化需求、改善社会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这几年疫情年代里,非营利组织在推动公益慈善捐赠、缓解疫情危机影响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图2可见,2020年和2021年社会组织捐赠收入额都达到上千亿元。



图2  2017-2021年社会组织捐赠收入情况(亿元)

数据来源:《202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二)当前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

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诸多困境,如资金短缺、管理松散、发展后劲不足、创新力欠缺等问题,不利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实现。

1.资金短缺,服务能力受限。资金短缺是当前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最大困境。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及运转需要资金来源,主要靠政府补贴、民间捐赠和会费等,有的组织甚至没有正常收入或者收入数额小,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据调研,我国将近一半数量的非营利组织面临资金缺乏问题,导致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受限,影响组织自身的宗旨和功能的实现。

2.管理混乱,发展后劲不足。许多非营利组织由于资金不足,工资薪酬低下,专职管理人员欠缺,特别是一些民间社会团体,大多数是兼职人员或志愿者,有的组织甚至连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没有,导致组织生存发展能力不足。组织内部管理混乱,自身运行效率低,有的非营利组织的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没有按宗旨章程的规定运行,财务核算混乱、账证不健全问题突出。

3、转型滞后,缺乏创新能力。近年来,有部分非营利组织加快了数字化转型,如财力雄厚的基金会,在筹资、投资运营效率和影响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实现数字化转型。但很多中小型非营利组织转型较慢,未能跟上全球化、网络化经济的发展步伐。有的中小型组织甚至连数字化存储系统都没有,更谈不上数字化营运分析。此外,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创新的重要主体,在组织发展模式、筹资模式、生产模式、新产品开发,服务模式等方面,都面临着许多挑战,亟需政府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促进其转型升级,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

因此,要充分运用税收政策激励机制,完善税收政策管理,缓解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发展困难,规范和引导其加强自身建设、鼓励其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二、共同富裕目标下税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依据

西方学者在非营利组织激励政策的理论依据研究较早,比较主流理论有:

一是“传统辅助理论”。该理论认为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失灵,承担了政府在某些领域的社会职责,基于此,《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对非营利组织免税的缘由进行解释,提出了“政府辅助轮”,认为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了政府部分职责,政府应该给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弥补非营利组织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其快速发展,以满足人民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二是“外部性理论”。非营利组织为社会提供一些准公共产品与服务,创造了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很强的外溢性,即产生了“正外部效应”。但是非营利组织受到财力制约,提供的社会总效用就会降低,即出现“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介入,采取各种财税政策支持措施予以调节,减轻其财税负担,将外部性内在化,使得其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更多的服务,从而增加社会总效用。

三是“税基定义理论”。 国外学者 Bittker与Rahdert认为,所得税税基是营利性的利润所得,而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本质特征,对非营利组织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非营利活动的重要收入不应进行征税。该理论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提供支撑,在实践中政府提供税收激励,确实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会捐赠额,使得非营利组织发挥更好的公共服务作用,有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现实意义

非营利组织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实现共同富裕既是非营利组织追求的目标,也是其开展活动本身的效应。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和目标看,其致力于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捐赠,不仅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还能助力国家巩固扶贫成果、乡村振兴,对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具有直接推动作用。当前要着力完善税收政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第三次分配功能,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推进共同富裕的功能作用,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赋予税收的新使命、新职能。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因此要不断完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才能充分激发社会高收入群体、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慈善捐赠、资助等方式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不仅利于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扬慈善捐赠的传统文化精神,还能促进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再分配,改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格局,这是加速实现共同富裕的有力“助推器”。总之,完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效应,不仅有力推动非营利组织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和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还能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实现经济发展成果共享,这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路径。

三、当前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现行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现状

1.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组织自身的所得税优惠,如表2所示,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免税规定,包括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及免税范围、后续管理等方面。其中,捐赠收入是非营利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对于捐赠收入免税能最大限度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二是对向非营利组织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优惠,如表3所示,主要指捐赠方的捐赠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它涉及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扣除比例及扣除管理等方面的因素。

2.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免税认定管理、后续管理及税前捐赠扣除管理。(1)税务登记管理。非营利组织除了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外,还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由税务部门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2)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是由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开展认定,由非营利组织向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再将材料移交给由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通过后由财税部门联合发文并公布。(3)免税资格后续管理。税务机关负责非营利组织的日常税务管理,及时跟踪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条件是否变化,应税收入是否缴足,免税政策是否落实到位。(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是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方须取向非营利组织取得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捐赠额。

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

        政策要点

税种

   涉及的政策及管理因素

  对具有企业所得税税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规定的收入范围的收入,兔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涉及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免税范围规定、免税资格后续管理等。

3 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政策要点

税种

涉及的政策及管理因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

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政策、申请公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手续、扣除比例、认定管理等

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向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及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

所得税

(二)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 免税资格认定政策不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散落于各税收条例和通知文件中,不利于纳税人系统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文件是以“财税通知”的形式下发,法律效力等级相对较为低下。免税资格认定条件包括组织的单位性质、活动性质、收入用途、财产分配、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置、财产权利、福利开支及上一年度非营利活动情况、财务核算等九个方面,这些都是框架性的规定,没有细化的标准和认定口径,税务机关在执行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操作存在困难,主观自由裁量权较大。一是“非营利性”的判断存在难度。“非营利性”判定的核心依据是从事服务或活动的性质、资产分配、盈余分配、剩余财产的处置等,但“哪些活动属于非营利性质且属于国家鼓励的”不易判定。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纳税人申请的“上一年度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及其“上一年度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来辅助判断其“非营利性”,但这“两个占比”在政策没有规定最高标准,导致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二是“工资福利开支比例”是否合理,无法取得数据判定。政策规定,“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当地同行业同类组织工资薪金水平2倍”, 但该参照标准无法获取相应统计数据来做出判断。三是对收入用途规定不明确。“取得的收入用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是比较宽泛的规定,“合理的支出比例”标准没有明确界定。四是免税资格条件规定 “出资人对财产不拥有”与民政局对非营利组织章程范本中 “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财税部门很难从企业章程中判定出资人对财产是否享有。

2.免税收入范围狭窄,政策激励力度不大  

(1)免税收入范围狭窄。非营利组织为了拓展筹资渠道,从事一些经营性活动或设立收费项目。对其经营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无可厚非,能避免税收优惠滥用和税款流失。但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收入范围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列举的五种收入情形,范围过于狭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扩大从事公益活动所需资金来源渠道,不利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2)政府购买性服务收入采取“一刀切”征税不合理。因为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购买性服务收入项目,很多是受政府委托承接社会公益活动或非营利性服务项目,本质上是非营利性目的,但所得税政策上将该项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和支出分别视为“应税收入”和“应税支出”,促使其“营利性收入占比”和“营利性支出占比”偏高,会导致税务机关认为其背离非营利性宗旨,从而影响对其“非营利性”的判断,加大免税资格审核通过难度。

3.所得税优惠管理薄弱,政策落实效果不理想

(1)税务登记管理薄弱。非营利组织是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注册登记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日常税收管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三个政府部门相互独立,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民政部门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信息,导致其游离于税收管辖之外。据调研,有些民间社会团体税收意识不强,未办理税务登记;有的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没有主动申报纳税意;有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取得免税资格,却自认为是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不申报纳税。

(2)免税政策未实现“应享尽享” 。一是优惠政策未广泛宣传到位,一些非营利组织对免税资格优惠政策及申请程序不了解。有的基金会由于交员工社保需要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才知晓免税资格认定政策。二是由于申请免税资格需填写的表格和提供资料繁多,有的直接放弃申请。

(3)未申请免税资格却享受免税待遇 。从当前所得税管理情况看,有的非营利组织未申请免税资格,却享受免税待遇。这主要是因为有的税收管理员持有“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活动不用缴纳税款”的传统观点,直接将为营利组织视为具有免税资格企业管征。

(4)免税资格认定模式不完善。免税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性强,需要财税两个部门共同认定,财税部门在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的受理和传递、联合发文等诸多环节容易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有的基层财税部门对免税政策理解存在差异,免税资格判断意见不一致,从而增大了免税资格申请结果的不确定性。

(5)免税资格后续管理不健全。对非营利组织在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的免税条件的,后续管理规定欠缺,没有具体细化。政策规定,对已取得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出现政策规定的“取消资格的六种情形”[1],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但实践中,有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主要从事与其章程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营利性活动,基本没有非营利性活动支出,明显不符合免税条件,但又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取消资格的六种情形”,税务机关无法取消其免税资格。有的税务机关未深入开展免税资格后续评估管理,未及时发现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

4.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门槛高,政策受益面不宽

(1)非营利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限制很严格,申请难度大。只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才能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捐赠资格申请程序繁琐,条件严格,例如公益性支出与收入占须达到70%,当年管理费用占总支出最高限为12%,社会组织评估登记为3A以上,且民政部当年对其年检要合格才能符合条件,这就排除了很多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格 。当前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很少,虽然全国各地每年都会公布具有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但总体数量不多,基本上都是慈善组织或基金会,很少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些非营利组织即使获得该资格,但后续年度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条件,资格也会被取消。

(2)捐赠方税前扣除限制多,扣除比例低。税法规定,捐赠者只有向取得捐赠税前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且必须取得捐赠凭证发票,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当前捐赠者可选择得捐赠渠道较少,获取公益性捐赠凭证和发票手续繁杂,现实中有不少民办非营利企业和社会团体无法开具免税票据,捐赠方没有取得捐赠凭证或发票,导致最终未享受捐赠税前扣除优惠。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不高,捐赠额超过税前可列支限额,捐赠方还需调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个人捐赠额超过税前扣除额部分,不允许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益捐赠的积极主动性。

(3)公益性捐赠资格公布滞后。当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公布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很多地方公布时间滞后,一般在当年度公布上年度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企业捐赠时无法预先知和确定是否享受税前抵扣权益,导致挫伤捐赠的积极性。而且 “一年一确认”公布名单的做法,也增加了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的负担。此外,捐赠税前资格名单公布渠道分散,不方便纳税人查询,也不便于监管部门查询分析统计。

四、国外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与管理的经验借鉴

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管理优化不仅要基于中国式现代化国情,还要研究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要素机制,借鉴国外激励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有益成果,推动我国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一)优惠政策体系性强,免税资格获取程序简化

西方国家慈善事业发展较早,支持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总体比较完善,呈现规范化、体系化和长期稳定性特点,有效保障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免税优惠待遇,并允许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享有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德国《公司税法》规定,以慈善公益为目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了所有的税收优惠,包括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规范化、体系化,便于税收管理与查询。英国在公益慈善组织的法制建设和税务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早在1601年英国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全国适用统一的税法,明确规定慈善团体的收入和资本利得都收免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西方国家在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和分类清晰鲜明(见表4),均由高级次的法律界定分类,保障优惠政策的落实。从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免税资格获取情况看,如表4所示,英国无需备案直接免税,但其他大部分国家就采取税务机关审核制,方能获取免税资格,如美国采取审核制。

表4  非营利组织类型及其免税手续

国别

    类型

免税手续

英国

两类:从事公益事业的慈善组织、其他组织;

登记为慈善组织无需备案直接免税

澳大利亚

三类:慈善組织、减免税捐赠接收机构及其他

享受税收优惠,需做慈善组织登记备案

德国

三类:具有公益目的、慈善目的和与教会有关的目的三类的组织

享受优惠待遇必须定期向税务部门上交相关活动情况报告。

美国

三类:公司、非公司社团和信托组织

获得免税组织资格,须符合《国内收入法典》规定,经国内收入局审核认定后取得免税资格的,免征联邦所得税

(二)捐赠税前扣除优惠力度大,激励效果明显

世界各国对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高,鼓励捐赠的所得税优惠力度大,有效激励社会力量慈善捐赠。

1.所得税捐赠扣除比例高且超额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英国税前扣除力度大,企业和个人慈善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无扣除上限。澳大利亚的企业和个人向慈善组织捐赠现金超过2澳币以上,可享受税收减免,捐赠金额越大,减税的幅度越大。德国个人捐款扣除比例上限为5%,对22种特定目的的组织捐赠,扣除比例最高为10%,捐赠额当年度未抵扣完的,可以向前1年或者延后5至6年抵扣。美国企业捐赠最高比例为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50%,超过部分可向后5个年度结转;个人慈善捐赠税前扣除上限为60%,超额部分允许向后5个纳税年度扣除。新加坡企业捐赠税前扣除额度为其捐赠额的2.5倍,加拿大企业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其应税所得的75%以内。印度个人、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捐赠额50%的部分。

2.捐赠方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程序简便。美国规定捐赠企业在年终报税单上附上慈善机构开具的抵税发票就能获得退税。美国对个人捐赠扣除采取统一扣除和分项扣除两个方式。统一扣除更加简单,纳税人无须对慈善捐赠进行逐项列举,纳税人直接在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上申请慈善捐款扣除;分项扣除方式,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且须提供明细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慈善捐赠留存凭证。英国对个人捐赠扣除也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采取工资单扣除赠与计划,由雇主为雇员发放的工资单直接列明捐赠扣除金额,且雇主运作工资单捐赠计划的成本可税前扣,除程序简捷;二是捐赠援助计划,由纳税人自行提交纳税申报单选择使用税率申请慈善捐赠优惠,这两种扣除方式程序便捷,优惠政策执行规范。

3.非营利组织获取税前扣除资格手续简单。英国的营利组织注册即获得捐赠税前扣除优惠资格; 澳大利亚要经备案才具有捐赠税收抵扣资格,只有向该类机构捐赠,捐赠方才能税前抵扣,但备案简单。德国非营利慈善组织在地方法院或州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由地方财政部门出具公益性证明并给予免税待遇,基本上非营利组织均能获得税前捐赠扣除优惠资格,有效推动社会慈善捐赠。

(三)监控管理严格,后续管理力度大

如表5所示,为避免非营利组织滥用所得税优惠,西方国家一般通过税法规定严格的税收管控政策措施,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免税资格的年度复核工作及日常申报管理制度等。例如美国通常采取每三年一次评估制度,非营利组织在每个纳税年度内须提交税收报告,包括申报表、资金来源情况表及运营情况表,税务机关每年度审核这些材料确认免税资格,同时通过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实现社会大众监督;在评估期第四年对享受非营利组织进行审计, 若发现其从事违反宗旨的活动 ,则取消其免税资格,甚至可通过向前审查追溯其之前享受的特惠税款,同时对其违规行为给予处罚。通过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管理,确保“非营利性” 和 “公益性”,促进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表5  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管理情况

国别

          管理规定

英国

由于只有慈善团体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单独成立慈善委员会对慈善团体进行检查监管

澳大

利亚

1.税务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情况审查

2.信息对外公开,捐赠方査阅和监督

德国

财政部门采取“三年一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或取消的非营利组织,不得享受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美国

设有专门部门进行税收管理,对非营利组织存续期间的每个申报期,都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包括其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五、围绕共同富裕目标完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管理的对策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共同富裕不仅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创造公平规范的政策制度,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还强调改革创新发展原则,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我国应围绕共同富裕目标,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管理体系,促进非营利组织及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中国现代化建设,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一)完善所得税政策体系,提高政策可执行性

建立一套成熟规范、严密细化的非营利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系,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才能真正发挥税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作用,助力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税收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

1.提高非营利组织政策法律层级,实现政策规范体系化。建议建立一部专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税收法律,将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纳入该部法律中,提高其法律效力等级,不再以“财税通知”的形式下发相关优惠政策文件,使其政策体系化、规范化、稳定化。同时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内涵、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界定标准,将卫生、医疗和教育等民生行业统一按该标准执行。

2.明确细化免税资格认定政策,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进一步明确细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规定,明确判定指标的占比标准,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减少主观判断。具体建议如下:(1)明确非营利性收入及支出的占比标准。规定非营利组织申请前年度资金来源,免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须达50%以上;申请前年度支出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支出占总支出比例达50%达以上,维持其正常运行的行政开支占比不高于60%,这样既便于税务机关判断其非营利性,又利于促使非营利组织规范运营;(2)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水平,建议改为 “不超过该组织所在地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这样税务机关才能取得数据并准确判断。(3)明确界定“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大体范围和,建议将 “出资人对财产不拥有”的规定, 改为“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这样与民政局非营利组织章程范本规定保持一致,更规范易于判断。(4)统一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样式,包括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前年度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情况表、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的样式,因为实践中不少纳税人对免税申请材料的内容不清楚、无所适从,提供的表格及报告五花八门,所以建议统一规范申请材料及表格,便于税务机关审核。

(二)扩大免税收入范围,促进非营利组织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它既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也是对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的要求。1.要贯彻落实好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促进资源回收、绿色环保、研发创新、科技人才培养等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其加强内部治理、积极转型升级,提供更加现代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2. 拓宽免税收入范围。对于关系民生的教育劳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等收入,建议列入免税范围;对于非营利组织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共服务及管理职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若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占总收入支出的比重不大,不影响其非营利性的地位,且能提供政府红头文件,对该项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建议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免税收入,以鼓励其筹资营运,缓解发展的资金困境。

(三)加大捐赠税收激励力度,发挥税收的第三次分配效应

加大鼓励捐赠的所得税优惠力度,鼓励社会积极参与捐赠,发挥税收的第三次分配效应,保护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加速实现共同富裕。

1.降低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门槛,拓宽优惠政策受益面。2020年我国在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基础上,将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他非营利组织也纳入了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对象,取消了3年以上登记的要求,并降低了比例在年限上的要求,拓宽了公益性社会组织税前捐赠资格的认定范围,但是比例要求更为严格了。建议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对公益性慈善支出、管理费用的比例的要求,鼓励更多非营利组织取得税前扣除资格,拓宽公益性捐赠渠道,激发社会公益性捐赠热情。建议国家统一资格认定时间,建立统一的捐赠税前扣除名单公布查询官方网站,采取事前公布名单的做法,并适当延长资格的有效期限,不仅便于纳税人查询和政府管理部门统计管理,还能增大捐赠人享受优惠政策的预期,有利于鼓励捐赠行为的发生。

2.加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力度,发挥税收的第三次分配效应。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提高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建议将捐赠扣除最高比例从年度利润总额的12%提高到15%,并允许当年超额未扣除的捐赠额从原来“以后三年”延长至“以后五年”内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除特殊规定全额扣除外,其他的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最高比例建议30%提高到40%,并允许当年超额未扣除的捐赠额递延到以后年度税前抵扣,以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的支持,达到改善调整收入再分配的格局。同时,加大对实物捐赠扣除的所得税支持,完善实物捐赠价值的科学评估体系,便利捐赠者享受捐赠税前扣除。

3.提升捐赠者获得所得税优惠的便利性,降低政策潜在成本。目前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取消了报送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申请环节,改为联合确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工作流程,减轻了非营利组织的负担。为增强企业获得捐赠税前抵扣优惠预期,提高捐赠积极性,建议优化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事前确认程序,对已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由省民政、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组织上年度的公益活动情况直接确认当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资格,并在每年年初一次性公布名单,此外,由于取得捐赠票据是享受捐赠扣除待遇的重要依据,实践中社会服务机构取很难取得捐赠票据的情况屡见不鲜,建议完善财政局和民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让更多非营利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财物时,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票据,以便在收到捐赠人和捐赠企业捐赠款时能及时开具捐赠发票,让这些非营利组织及时享受到税前扣除优惠,提升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

(四)完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管理,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推进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现代化管理,真正实现“应享尽享、不应享不享”,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1.实施部门协同共治,强化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 。“政府共治、信息共享”是税收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要求。由于非营利组织涉及领域多、分布广泛,种类多,需要多个政府部门联合共治,才能提高监管效率。针对民政部门登记后未进行税务登记的问题,建议国家实施非营利组织普遍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非营利组织在民政部门设立后30日内,必须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及其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深化部门协同共治机制,例如在卫生、医疗和教育等行业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管理方面,税务可与民政、卫生、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非营利组织的设立登记和年检工作,实行“部门配合、实时监督"的综合治理模式,实现有效控管。

2.完善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机制,推进优惠应享尽享。(1)优化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机制,简化认定管理流程;对于资格认定的政策口径或疑难问题,由中央与省级财税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口径,并分别向下传达至县区局财税部门。各级财政和税务应配备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对接免税认定管理工作,完善财税部门资料传递及审核机制,形成共同的审核意见,明确资格审核时间和名单公布时间。(2)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初审、财税部门审核确认、审计部门监督联动的认定机制,提高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和实效性。(3)加强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网络平台,宣传非营利组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面;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应联合召开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辅导会,辅导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规范财务核算,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3.加强优惠后续管理,提升优惠政策效应。

(1)对未获得免税资格待遇的非营利组织严格依法征税。对于以前没有申请免税资格却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建议省财税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清理整改行动。对于符合免税资格认定条件、因政策宣传和落实不到位未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申请免税资格。若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一律严格依法征税,并追溯查补以前免税款;同时各地主管机关要加强排查整改,严格管征。

(2)加强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一是完善免税资格后续管理规定。扩大取消免税资格的情形,在免税资的有效期内,税务机关管理发现非营利组组织完全不符合免税资格条件,有权联合财政部门取消其免税资格,而不局限于当前规定的“取消资格的六种情形”。同时应明确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提高可操作性。例如,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比例、非营利支出比例发生变化幅度超过“非营利”标准界限,税务机关应予以评估约谈。二是强化后续监管。为避免优惠政策滥用,建议借鉴西方国家做法,采取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非营利组织每年提供税收申报表、资金来源情况表及运营情况表,并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政府共享信息数据,开展评估分析、税收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后续管理方式,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资格的审核管理,及时发现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税部门复核,同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防范税款流失。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参考文献】(略)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规定了“取消资格的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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