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懿 林炜
【摘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近年来,对于富人阶层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管理问题越来越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公众期盼税收能在促进社会公平、加快实现共同富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本课题立足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逃避税主要方式,深入剖析我国税务部门税收监管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优化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提出一些可行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收入高净值 税收征管 反避税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40多年,我国拥有高额资产的高收入高净值群体快速壮大,与此同时,收入差距也不断被拉大。收入是民生之源,收入分配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被关注的问题,处理不好也可能会诱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在经济学领域中著名的二八定律,即20%的人手里掌握着80%的财富,而剩余80%的人手中却仅仅拥有20%的社会财富。按照这个定律大致推算,掌握着极大财富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理应在税款缴纳方面成为“主力军”。但是实际缴税状况并非如此。特别是在2018年9月,娱乐圈范冰冰偷逃税案引起全社会热议,同时全社会也提高了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逃避税款问题的警觉。2021年12月,著名网络主播薇娅偷逃税案再次让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进行了战略安排,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
税收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基本原则之一。对纳税能力强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加强税收管理,依法课征更多的税收本就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意。但是,目前我国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逃避税而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现象严重,传统的税收监管模式已不适应新兴行业的变革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如何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开展有利于实现税源精细化管理研究,以进一步提升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科学性、规范性、精准性,有效减少税收损失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二、文献综述
(一)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研究主要聚焦于围绕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管理、申报制度缺陷、高净值人群逃避税方式、国际间经验借鉴四个方向。
1.围绕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管理重要意义的研究
乐娟(2020)从税收公平理论出发,认为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基本原则之一,税收征管公平是实现税收公平的重要环节,高净值人群属于纳税能力强的群体,保证对高净值人群税收的应收尽收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意。[1]施正文(2011)、潘文轩(2013)、阮家福(2013)都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视角,认为高收入者的税收流加剧了贫富差距,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管理能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公平中的重要作用,将有利于解决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在收入分配格局中比例过低的问题,扭转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刘娇(2017)则认为,通过加强对高净值人士的管理,在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防止国际税收流失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且也可以保证我国高净值人士在“走出去”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2]
2.围绕我国目前对高净值人群的具体税收征管举措的研究
方佳雄(2019)总结认为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个人的管理,主要采用“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双向申报制度,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同时高收入个人每年必须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收入情况,税款多退少补。[3]乐娟(2020)认为除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管征外,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始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这样即使中国高净值税收居民利用资产转移等避税手段极力隐瞒自身海外资产和收益,中国税务部门也将通过 CRS 获得其在协议各国的涉税信息,为打击高净值人群境外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持。[4]
3.围绕我国高净值人群逃避税方式的研究
李菁(2021)总结了几种高净值人群逃避税方式,认为高净值人群多样化的避税手段使征管难度日趋加大,需要税务机关实施更加专业高效的管理。[5]苑新丽、霍彦蓉(2020年)总结了采取移民方式避税、采取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方式避税、采取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企业方式避税、采取间接转让境内股权的方式避税等4种避税方式。[6]乐娟(2020年)专门研究了演艺明星的避税方式,认为主要采取通过“阴阳合同”拆分合同以隐藏部分合同金额、通过个人工作室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方式逃避税。[7]郭海龙(2020)研究认为明星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即以明星艺人经纪、明星个人工作室、明星参股三种形式避税,其他高收入群体存在把收入转为不同的形式,使高收入高净值个人达到避税的目的。[8]
4.围绕国际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管征经验的研究
方佳雄(2019年)认为国际共有实施“合作遵从”策略、加强国际间信息交流与合作、对高净值自然人进行分类风险识别、建立高收入个人的专职管理机构等可取经验。[9]马念谊(2017)研究发现全球有约1/3国家的税务机关设立了专司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的管理部门,特别是高收入高净值个人数量较多的15 个OECD 成员国中,有半数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除此之外,国际上许多国家对高收入高净值个人进行专项审计,广泛实施自愿披露政策,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原先存在纳税不遵从的纳税人改正其税务事项的机会。[10]方东霖、杨沛民(2021)专门研究了美国英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美国设立了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并把大量的人力投放在税务审计上,一旦查出企业存在偷逃税的情况,相关责任人也会被罚得倾家荡产。英国对高收入群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措施是针对高收入群体单独设立资本利得税。[11]李菁(2021)有侧重地对国际上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高净值人群税收风险管理进行研究,总结了国际上重视数据采集、提高风险分析智能化程度、分类分级管理提高风险应对精准度、注重内生激励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等4方面经验做法。[12]
(二)文献述评
目前,对于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学术研究大多集中于逃避税方式、逃避税手段,征管模式也多最后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理论,探讨寻找通过加强管征,有效防范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逃避税风险的具体举措。研究多从个人所得税的视角分析如何加强征管与完善措施,较少从整个税收制度的完善与税种间相互补充方向研究。另一个方面,数据信息的分析来源式多是从第三方市场财富个人分配、来源的机构数据中得到,较少从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局、OECD 等权威机构出版物或是专门的机构、部门的数据中直接得到。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资产构成、投资状况等直接信息数据相对较少。高净值人群涉税信息多元化,对准确全面地掌握高净值人群的收入、资产信息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因此对于“双高”人群还可能涉及全球范围内的资产配置问题,其有更多的境外所得、投资所得,以及时常采用的合伙、信托制度等研究内容和措施更需要进一步深入。
三、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一)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概念界定
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官方层面尚未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标准进行明确,而综合相关资料,目前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概念的界定大多从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或与之相关的其他标准予以体现,总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主要考虑“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由此可见,在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的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为国家税务总局所认定的高收入人群,迄今为止,该要求依然适用。
2.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指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家统计局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按照每20%的家庭平均分为五个等份,收入排名占总户数前20%的家庭为国家统计局所认定的高收入家庭。
3.金融部门、机构指标
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2022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对于高净值人士的标准定义为可投资资产超过1千万人民币的个人,而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2意才·胡润财富报告》中,将拥有600万元人民币资产的家庭定义为“富裕家庭”,拥有千万人民币资产的家庭则定义为“高净值家庭”。此外,银保监会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信托函[2018]37号)中明确,“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而家族信托为高净值人群重要的避税方式,因而对我们界定高净值人群有一定参考价值。
综上来看,个人所得税中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要求是基于2006年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距今已有16年,我国GDP和GNP已发生极大翻天覆地变化,居民收入水平也随着提升,12万的年收入作为高净值人群的标准已不符实际。而国家统计总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高收入家庭仅仅是一个相对数的概念,对于本研究无参考意义。对于《2022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对高净值人士的界定以及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2意才·胡润财富报告》中的界定,考虑到银保监会2018年起将家族信托规模起点定为1000万元,本课题采用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2022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的概念,将研究的对象即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确定为可投资资产超过1千万人民币的个人。
(二)税收征管理论基础
1.纳税遵从理论
纳税遵从问题伴随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与税收同样历史悠久。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纳税人权利运动的兴起,世界各国对纳税遵从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纳税遵从通常被理解为纳税人是否依照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具体阐释为是否能够自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在法定的时限内,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纳税遵从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研究不同类型纳税人的遵从税法心理或违反税法的心理,从而选择和制定有针对性的征管政策和措施,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相关研究总结,纳税遵从的类型主要为防卫型、制度型、忠诚型等类型,纳税不遵从则分为自私型、懒惰型、无知型、情感型等类型。本课题也是主要从纳税遵从理论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提出有实践意义的征管措施。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其实质在于税制应当公平、公正和合理,国家征税要确保每个纳税人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每个纳税人承担的税负由其本身的纳税能力确定,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保持平衡,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则。正如学者刘剑文所言:“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贫富差距呈现扩大加剧的态势,构建平等与公正的社会已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追求和时代担当,同时这也是人民的期盼。税收公平原则就是平等、公正在税法领域的集中体现,这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而且是提高税收治理水平的重要要求。遵循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推动国民收入的合理再分配,促进了广大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税收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理论在税收领域的运用,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寻找各类潜在的导致税款流失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进行风险的规避、防范和控制,实现有效的税收征管;根据各种类型的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遵从风险,制定不同的战略,采取相应应对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收风险管理既包括外部纳税遵从风险管理,也包括内部执法风险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理论要求把有限的监管资源优先用于风险大的纳税人,实现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款流失风险。这就要求对企业的税源管理必须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按照税收风险等级进行分类识别,实施专业化、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运行高效顺畅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本课题也将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论为导向,筛选识别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现实和潜在风险,提出有重点的监管措施,从而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四、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一)我国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规模及构成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202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22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达278万亿人民币,其中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316万人,与2018年相比增加了约54万人,共持有可投资资产101万亿人民币。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中国统计年鉴(2022)》中,截至2021年年末,中国总人口14.12亿人,这就意味着,不到全国总人口千分之三的人群持有合计超过了三分之一的个人财富。同时,《202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还预测,到2024 年底,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将突破300万亿,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约127万亿人民币。
关于中国高净值人群结构,应该看到,随着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规模化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新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新增长点,大数据、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电动汽车、生物制药、线上教育、新媒体等新兴行业快速发展,已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这也推动中国高净值人群结构更加多元。这部分新兴行业的高级管理层与专业人士在推动企业发展中也实现了个人财富的快速增值,作为新富群体出现在大家的视野。根据《202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统计数据,因新经济行业市值波动,新经济创富一代企业家和董监高占总调研样本的比例均由10%降至7%。未来,专精特新等行业的快速发展有望驱动新经济群体重回增长通道。创富一代与董监高合计人群占比由2021年的41%降至2023年的34%,相应地其他身份群体,如专业人士、家庭经营者等进一步崛起,高净值人群结构越发多元化。2023年中国高净值人群职业划分见下图。

图1 2023年中国高净值人群职业划分
(二)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逃避税的主要途径
1.隐瞒收入
实际操作中,个别高收入者为了偷逃税,“阴阳合同”“拆分合同”甚至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来是其隐藏收入的重要手段。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9月曾通报一个典型的“阴阳合同”案例中,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与殷某2016年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2017年1月,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鲍老板将实际控制的51.09%转让给殷某,在随后的两个月左右时间里,殷某履约通过多次转账,将7000万元实际转给了鲍老板。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鲍某应以转让股权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另外股权转让还需要缴纳印花税。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时,提供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1.09%股份在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作价约326万元,最终少缴税款(主要是个税)合计1175.48万元。2018年8月,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对鲍老板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172.15万元、印花税3.34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本案例中,鲍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通过阴阳合同隐瞒收入。另一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范冰冰“阴阳合同”案件中也则是通过“拆分合同”隐瞒收入,范冰冰在承接电影《大轰炸》拍摄工作时,实际到手拍摄报酬为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的片酬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其余2000万元的片酬通过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由此可风隐瞒收入是主要逃避税途径。
2.收入费用化
将个人消费作为自己经营企业的费用列支也是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逃避税的方式之一。企业投资者或者股东,将其日常开支计入公司账务报销,或者将个人使用大额消费品如汽车、房产挂在公司名下,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将相关税费、油费、保养维修费用等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只有确实用于公司经营的车辆,才允许抵扣增值税,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即使个人自用的车辆发票开具在公司名下,不得用于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须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转化收入形式
把收入转为不同的形式,同样能使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达到避税的目的。杭州市税务局通报的网红雪梨(原名朱宸慧)和林珊珊偷逃税案例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雪梨作为网络主播,在日常直播工作中拥有直播销售分成收入、打赏收入、固定报酬等多种形式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上述收入都被归为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统称为个人综合所得收入,其中应税所得收入超过96万元的部分,就适用最高45%税率。2019年至2020年期间,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适用45%的最高档税率。例如为偷逃税款,纳税人雪梨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根据按照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计税,则最高税率是35%。最终雪梨通过虚构业务把个人综合所得收入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而这种“税收筹划”方式,近年来在高收入明星或网红主播中并不鲜见,需要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
4.国际间避税
国际避税指的是跨国纳税人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义务,或不纳税或少纳税达到利益最大化,主要方式有:一是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交易。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二是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跨国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境外公司或由多个境外公司构成离岸架构,将国内的收入、利润转移至国际避税地,将利润累积于海外避税地。三是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些按规定无法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穷尽一切手段,如设置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其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
5.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因国外家族信托行业发展较为成熟,国内家族信托才兴起20年左右,致使国内许多高净值家族以离岸家族信托的形式,将巨额资产移转至税负较低、金融政策制度较为健全稳定的国家或地区,以避免在国内缴纳较高的税款,相关典型的例子包括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马云、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美团创始人王兴等等。由于离岸家族信托通常涉及巨额资产,即使是个例行为也可能造成我国税款的严重流失。此外,由于家族信托天然具有税收筹划功能,因此即时我国家族信托配套税收制度不够完善甚至很多领域均为空白,但依然有高净值人群铤而走险,通过种种手段利用家族信托避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数据信息获取机制不健全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收入来源丰富多元,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往往还涉及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数据信息来源于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部分金融企业、支付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从目前税收实践来看,税源信息像碎片一样零散分布,即使金税三期系统已经统一全国各地税务机构税收管理系统,在全国内进行跨区域、跨部门的无障碍共享仍然存在障碍。此外,其他部门和机构数据口径不一,数据整合质量不高,还未有效实现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时效性、真实性、数据质量均不能满足税收部门反避税工作需要。
2.风险识别不充分不及时
基层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理念树立不够牢固,风险防控的前瞻性不够,未能紧密结合新兴行业的蓬勃发展及时加强风险研究,近年来对文娱行业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强化监管即是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舆情的处置自上而下发起,基层税务部门主动作为还不够。此外,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冲击,基层税务部门多数仍然采用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下“依靠经验或外部举报”的风险识别应对思路,已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下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风险识别应对的新形势,这也造成风险识别的不充分不及时。
3.风险应对力度不够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收入的形式多样,也有很多资源与力量支撑采取诸多避税措施,需要税务部门集中优势资源集中应对。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税收改革任务繁重,减税降费、退税减税等重点工作投入大量人力资源,税务部门难以投入大量优势资源用于应对高收入高净值税收风险,一定 程度造成税收执法力度不足、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失信成本偏低、税法遵从度参差不齐。此外,税务部门适应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较为缺乏,整体业务能力还需强化,需要健全完善相关人才的选育管用机制。
4.反避税条款不够完善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存在部分分类征收项目,各项目间的税率差异让高收入高净值的自然人可以变通拆解项目以适用更低税率。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术语不够明确,如第八条中关于纳税调整的表述“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正当理由”“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合理经营需要”均不明确,也未提供具体解释,影响了反避税条款的实操性。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法》中反避税规则不适用于自然人,也降低了税务部门对于跨税种、多类型纳税人避税安排的监管效率。
5.反避税国际合作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
对于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而言,国际避税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需要与相关国家密切协同,及时进行税收情报的交换,及时掌握跨境收入、境外资产情况。虽然我国已于2015年12月正式加入OECD主导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成为该框架下的跨境信息交换参与国,但由于CRS交换信息主要为金融资产信息,而对自然人名下的实物资产信息一般不强制交换,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留下了避税空间。税收实践中,税收情报交换主要针对法人,涉及自然人的较少,直接围绕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CRS目前在防范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避税方面的运用效果不尽如人意。除此之外,目前还有相当多国家未加入 CRS,这些国家就继续成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国际避税地,助长跨国避税行为。
五、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健全反避税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明确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标准。结合国家发达国家的管理标准和我国经济发展现实,并均衡我国税收征管成本,建议我国将年收入100万元及以上或个人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然人明确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为我国加强该部分人群税收监管夯牢依法治税基础。二是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逐步将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分类征收项目纳入综合所得范围,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使得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方面避税空间逐渐减少。同时将《个人所得税法》中涉及税务部门日常实际操作涉及到的相关重点问题予以明确,如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纳税调整等。三是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建议将“关联企业”扩大为“关联方”,以覆盖关联交易中的自然人主体。四是尽快填补国内信托行业法律空白。修订《信托法》,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
(二)加强数据信息的有效获取
通过立法明确外部涉税信息采集的各部门责任,建立通过涉税信息采集共享平台,将税务、银行、住建、工商、国土、证券、海关以及各大支付机构等单位纳入平台,强化各部门数据采集共享的职能,以便税务部门及时获取高质量、真实可信的涉税数据,凝聚强大监管合力。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建立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数据库,专门收入相关人员包括资金、金融资产、房产、车辆、收藏品等资产数据信息,以便归集整合研判。与此同时,务必加强对包括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隐私保护,建议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做出明文规定并明确违法惩戒措施。
(三)基于大数据开展风险精准识别
在精准分析不同行业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逃避税的主要方式的基础上,建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风险分析模型。将从税务、银行、住建、工商、国土、证券、海关以及各大支付机构等单位获取的涉税大数据,结合金税三期系统中建立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数据库的信息,定期运用分析模型综合比对分析和交叉稽核,快速定位疑点个人,形成涉税风险点,并将风险评估结果推送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开展风险应对工作,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与大企业税收管理有机结合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经常与其关联大企业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因此其税收管理与大企业税收管理需有机统筹、融合推进。建议在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征管部门内设专门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税收管理机构,选优配强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实行专业化管理。在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特别是纳税评估、稽查的过程中,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和第三方数据,对与之关联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审计,推动大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联动管理。
(五)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行动
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签订等方式,增强国际间的涉税信息共享,及时掌握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境外资产的资产,摸清底数、搞清账目。提高跨国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托 CRS 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积极主动发起核查,特别是对于利用转让定价进行交易、国际避税地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等行为,重点开展反避税调查,并通报典型案例,既为基层税务部门提供参考指导,又有力震慑妄图跨国避税的不法之徒。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1] 乐娟. 我国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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