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裕
【摘要】构建闽台经济走廊、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探索推进经济融合发展新路是海峡两岸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主题。本文基于相关理论,借鉴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税收治理经验,探讨构建闽台经济走廊,赋能两岸融合发展的税收协同治理,需要与“一国两制”新实践相适应,体现“两制”的比较原则、包容原则、共商原则和效能原则,聚力支持两岸产业合作、经济融合和市场共赢,推动构建两岸共同市场、形成两岸命运共同体,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关键词】闽台经济走廊 融合发展 税收治理 粤港澳大湾区
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期间强调:“要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为新百年大变局下福建省落实好“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指明方向、提供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日益增强;党的二十大开启新时代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使命呼唤新作为。探索构建闽台经济走廊、服务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的税收协同治理,激励作为大陆改革开放受益者、参与者、贡献者的台胞台商,积极融入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共享产业合作机遇、共谋经济融合发展、共创市场共赢未来,意义重大。
作为海峡两岸税收协同治理基础文本的税收协议,居于税收协定与税收安排之间,为加强税收协同治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提供法理依据。海峡两岸2015年8月25日签署的《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税收协议”),一直未获正式批准生效,而两岸之间包括税收原则、税收征管制度、税制结构、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制度等治理要素在内的税收治理体系还有较大差异。新时代新征程,“一国两制”新实践框架下消除两岸不同税收治理体系的冲突碰撞、融合并存等障碍,事关两岸之间产业合作和经济融合、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
一、构建闽台经济走廊的理论支撑
福建省与台湾省隔海相望,两地经济总量相当,2019年福建省实现GDP6145.5亿美元,首次超过台湾省(6112.6亿美元);区域地缘相近,厦门市同安区距离金门岛最近处仅有1000多米,平潭岛距离新竹县只有68海里;血缘传统相亲,台湾同胞中近八成祖籍来自福建省;文缘文化相承,台湾省民间习俗、信仰、戏曲、艺术等都传承于福建省,通用方言也是闽南语;法缘相循,台湾单独建省之前一直归福建省管辖,闽台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渊源很深;商缘相连,截至2021年底福建省已累计利用台资109.26亿美元,累计实现对台贸易总额409.45亿美元。新时代新征程,夹在长三角与珠三角两大经济带之间的福建省,与台湾省共同构建闽台经济走廊,可充分发挥海峡城市群和经济圈效应,为两岸融合发展带来更坚实的产业基础、更蓬勃的发展势头和更高质量的发展舞台。
(一)构建闽台经济走廊,既融入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又应对全球经济区域化挑战,契合马克思的区域分工和经济一体化理论。
全球经济区域化是实现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马克思区域分工理论[1]认为:“区域分工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自然趋势,是社会分工在地理空间上的反映。”“产业的区域分布是区域分工的表现形式。”“区域分工以区域间的商品交换为前提,又反过来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区域分工是推动社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强大杠杆。”“区域分工增强了区域之间的互相依赖,从而促进了区域一体化的发展。”马克思区域分工理论给出以下启示:闽台经济走廊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经济带等区域受制于区域定位、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资源,形成不同区域的分工,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具有相对独立性、特殊性。在经济全球化、全国统一大市场下,区域分工越发达,就越能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闽台经济走廊必须立足区域实际,建立合理的区域分工,集中力量发展区域优势产业,以自己的产业优势推动区域间相互交流,协同加快区域经济发展,能够弥补我国沿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断裂带,推动形成一条完整的沿海经济圈产业链,以应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北美、欧盟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球经济区域化挑战。
马克思经济一体化理论[2]认为:“经济交往关系的发展,使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具有一体化的趋势。”“生产力的进步是世界一体化发展的最基本原因。”“经济一体化的双重影响。世界市场的形成和一体化的发展造成了双重后果和趋势。”“任何国家或地区都要参与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马克思经济一体化理论得到启示:海峡两岸共同市场的形成和闽台经济走廊一体化的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站在经济全球化还是居于全国统一大市场,都要自觉地参与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闽台经济走廊竞争力的强弱及对经济一体化的适应度,决定其区域经济地位。
(二)构建闽台经济走廊,既有利于推动形成一条完整的沿海经济圈产业链,也有益于培育沿海区域经济新增长极,契合帕鲁的増长极理论。
法国经济学家帕鲁指出,现实世界中经济要素的作用完全是在非均衡的条件下发生的,认为“增长并非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它以不同的强度首先出现于一些增长点或增长极上,然后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同的最终影响。”增长极理论对区域经济的作用机理:一是集聚经济,将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若干企业或联系紧密的某几项经济活动集中于同一区域,共冋培养与利用当地熟练劳动力,加强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共同承担新产品开发的投资,从而使经济活动更加活跃,形成良性循环或获得综合经济效益;二是规模经济,通过提高分工程度、降低机会成本、减少费用分摊和非生产性支出,降低边际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经济活动范围;三是外部经济,经济活动在某一区域内的聚集往往使一些厂商可以不花成本或少花成本获得某些产品和劳务,从而获得整体收益的增加。
从区位地理特征看,闽台经济走廊处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经济带南北两大经济发达区域的结合部,西贯大陆中部纵深腹地、东向星辰大海太平洋、台湾海峡居中连接东海与南海的沿海陆上枢纽通道走廊,走廊内部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日趋完备,特别是平潭至台北的高铁和跨海大桥规划,将推动走廊内部经济联系更加紧密;闽台经济走廊内部各个地区之间的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特别是以台积电为代表的集成电路产业、古雷石化产业园区为代表的两岸石化产业融合发展,以及闽西南、闽东北等协同发展区域融合发展,对走廊内部各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新时代新征程,闽台经济走廊将在我国区域经济布局中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经济带一样,有望成为沿海经济圈产业链增长的一个新增长极。
(三)构建闽台经济走廊,既有利于延伸我国海洋经济产业的战略基地,更有益于打造枢纽经济,契合弗里德曼的中心—外围理论。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认为,任何国家都是由中心区域和外围区域两个子空间组成,空间之间客观存在资源、市场、技术、环境等要素区域分布差异,当区域枢纽的空间聚集形成累积发展之势时,经济竞争优势就会比其外围地区强大,形成区域枢纽经济中心,其它区域则因发展相对缓慢而成为“外围”。弗里德曼进一步研究指出,区域枢纽经济中心的发展与创新关系密切,创新的主导效应、信息效应、心理效应、现代化效应、连接效应和生产效应,增强区域枢纽经济中心的发展能力和活力,并在向外扩散中强化屮心地位。不过,弗里德曼也强调政府的作用和区际人口的迁移将影响要素的流向,并且随着市场的扩大、交通条件的改善和城市化的加快,中心与外围的界限会逐步消失,即最终区域经济的持续增长,将推动空间经济逐渐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弗里德曼的中心—外围理论既要强化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不足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即政府与市场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缺一不可,并大力改善交通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海域的物理资源、化学资源、地质资源和生物资源丰富,是构建闽台经济走廊具有战略意义的主要依托。闽台经济走廊拥有漫长的海岸线、海洋产业发达,海洋经济产业居沿海区域前列,是我国开发太平洋海底资源的前沿基地。以海洋资源为基础、海洋产业为桥梁、沿海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标,是闽台经济走廊开发海洋、发展蓝色产业的一项系统工程。同时,立足区域枢纽经济中心,从全国“一盘棋”出发,树立海洋大开发战略理念,配合国家科学合理幵发海洋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打破区域和行政分割,形成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实现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海洋事业的协调发展。以海洋经济产业发展为引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进而拉动浙江南部、江西东部和广东北部相关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四)构建闽台经济走廊,既拓展海峡两岸协同治理,又实现国家安全战略,契合邓小平理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
实践邓小平理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成为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台湾回归大陆实现祖国统一之后将拥有高度自治权,将充分发挥台湾省现有的优势和长处,参与海峡两岸经济社会协同治理的主体包括且不限于政府、市场和民间社会组织。构建闽台经济走廊,创新推进海峡两岸经济社会协同治理,通过在共同处理复杂经济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相互协调,实现共同行动和资源共享,从根本上弥补政府、市场和社会单一主体治理的局限性;通过消除现实中包括且不限于税收治理存在的隔阂和冲突,以最低成本实现经济社会各方共同的长远利益,从而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协同增效的功能。新时代新征程,我国有军事上拥有更多决定性的主动权,海洋战略环境将获得更大的安全保证。
闽台经济走廊协同治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秉持平等原则,有助于参与各方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权利,承担充分倾听其他利益诉求的义务,在相互理解尊重的基础上进行自我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不断调适,增强民主意识、提升民主参与能力,最终形成一致行动;二是经过法律许可,参与各方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以提供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讲究效能的服务型政府这一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三是强调参与各方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开理性的对话、交流和协商,包容不同观点、思想或诉求,有助于公共政策的优化和政策效能的实现,最终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并维持一种深层次相互信任和理解的动态均衡。
二、服务“一国两制”实践的税收借鉴
2017年7月签署的《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重大部署,标志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珠三角九市[3]融合发展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正式启动;2019年2月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规划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税收治理通过创新服务、推动政策落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降低“一国两制、三种货币、三个关税区、三种法律体系”税收制度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融合发展,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2020年~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分别为11.5万亿元、12.6万亿元和13万亿元,比2017年分别增加1.4万亿元、2.4万亿元和3万亿元。[4]
(一)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粤港澳三地正视税收制度差异特征的客观事实,树立大湾区融合发展“一盘棋”理念,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减少甚至消除阻碍产业合作、生产要素正常流动的税收制度障碍,通过优化税收制度,协调税收征管,促进大湾区经济融合发展。
1.升级国家发展战略,落实组织配套保障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7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纲领指引。税收方面,探索以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南沙粤港深度合作区及珠海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等三大科技创新合作区为实验,以优惠政策的形式创新财税政策。
2020年11月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正式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办公室,加强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等中央部委,和广东省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及大湾区主要城市的市政府及其所设的大湾区建设办公室等紧密联系。[5]粤港澳大湾区治理中涉及的具体税务问题,将在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机制下,通过三地税务部门税收合作协议等方式对接和商议。
2.放宽共同市场准入,消除三地关税壁垒
2003年中央政府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并实施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6](CEPA),以及后续在CEPA框架下的《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珠三角地区就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部分货物实行零关税,对部分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香港、澳门对原产于珠三角地区的货物实行零关税。CEPA致力于消除珠三角地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
3.携手避免双重征税,有效防范税收流失
2006年珠三角地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珠三角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规范珠三角地区与港澳征税权的分配。一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对非居民所得的征税权在居民管辖区与来源管辖区之间进行分配,限制来源管辖区的征税权,能够有效避免双重征税;二是制定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安排》聚焦涉及三地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包括双重征税和利润、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税率问题,在不动产所得、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等多个方面订立税收互惠条款。涉及税种包括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香港的所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澳门的职业税、所得补充税、房屋税等。
《安排》体现税收服务国家战略发展的意图。在消除双重征税上,《安排》规范间接抵免相关规定,一方居民公司到另一方进行投资活动,如在另一方的公司投资股份不少于10%时,对从该公司取得的股息在另一方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给予抵免。内地和澳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第四议定书、内地和香港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第五议定书均将BEPS行动计划(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部分成果纳入,反映国际税收规则的最新变化。BEPS行动计划的引入对于三地涉税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后续将设立三地统一的争议处理机构及解决机制,提高争议处理速度与效率,缩短结案时间。
4.叠加税收优惠政策,增强融合发展预期
粤港澳大湾区以横琴为税收政策的先行先试地,通过个人所得税差额补贴政策(“港人港税”“澳人澳税”)实践。2019年6月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珠三角地区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地区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且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7]
2021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新政策在原优惠目录的基础上新增商务服务业大类,并将优惠产业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要求比例从“70%以上”降至“60%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此基础上,于2021年7月2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进一步明确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
(二)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服务经济融合发展
广东税务部门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将服务大湾区融合发展作为厚植新税务、发展新优势的重大历史机遇,专门成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台账,建立分工协作、跟踪反馈和宣传辅导机制,全面推动税收政策落实、加强区域合作、增进税收协同、开展重点税收政策研究、推出征管服务创新举措等具体任务事项,全力支持大湾区企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1.着眼于服务粤港澳三方互利共赢、更好发展,梳理现有与粤港澳大湾区有关的税收政策,并借鉴京津冀、长三角、雄安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上海自贸区等其他地区的优惠政策,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建言献策,推动一些创新政策在大湾区先行先试。通过完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对标接轨国际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和社会信用建设向港澳地区靠拢,服务提升国际市场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接纳度。
2.创新征管服务手段,对标国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上先行先试,通过创新征管服务手段,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对接港澳企业需求,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精准实施服务。比如通过自主研发全国首创的V-Tax远程可视自助办税平台,实现“远程受理——视频办理——电子税票”的智能化操作,最大限度解决全业务跨区域办理难题,办税效能提升80%以上;率先实现326项办税服务“一次不用跑”,有效提升跨境纳税人办税效率,最大限度降低办税成本。
3.根据粤港澳大湾区不同城市发展定位、不同产业优势特点,创新推出有针对性的服务政策和措施。比如通过试点“国际汇税通”系统创新,为民营企业AI重点项目提供“审批直通、交流直通、办税直通、政策直通”的优质高效直通服务,以专业高效的服务推进跨境税收管理与服务创新,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粤港澳产业合作深化,帮助粤企借力大湾区平台走向世界。
4.以税收服务搭台,促进企业、行业多层面深化交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一是粤港澳财税交流与合作方面,重点通过加强财税行业交流、加强企业辅导、加强国际税收政策研究与落实等方面推进;持续深化合作交流,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税收管理服务“联通”“贯通”“融通”,通过区域协同发力进一步增强粤港澳大湾区税收竞争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湾区资本、服务与货物的自由流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二是行业层面,加大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税务学会、工业总会等行业协会交流合作,从以粤港澳台税收征管研讨为代表的一系列行业交流会议,到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学术交流、资讯互通、合作发展等重要载体。比如在第11届粤港澳台大湾区税收征管研讨,广东省税务学会全面介绍在电子税务局、电子发票、税务机器人、无纸化退税系统等方面的一系列领先做法,吸引三地参会代表的高度关注。三是企业层面,搭建平台加强合作交流,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主题开展大型政策宣讲活动,携手香港、澳门税务学会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详尽的税收财会辅导,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被投资地的税制、投资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以及出现税务争议时如何解决用好相互协商机制。四是税务层面,积极研究跨进重组税收政策,为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香港金融市场上市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重组推进;落实国家在沪伦通、深港通、沪港通、境内债券等方面对境外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5.与港澳的高校开展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粤港澳合作的“青年力量”,为推动粤港澳合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举办粤港澳大学生税收辩论赛,为粤港澳三地的青年学子互学互鉴、共创共赢创造契机;组建税务青年助企团,由税务青年面对面向港澳青年创业家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政策宣讲。
6.精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需求,联合省大湾区办、港澳办、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发挥税收职能搭建“税收智库”,在减轻港澳人员内地税收负担、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自由流动方面提出有效建议,获得国家层面的认可和支持;横琴新区税务局与横琴新区澳门事务局及有关培训机构合作,对具有外语和小语种专长或兴趣的干部进行定向培训,打造“素质过硬、业务够强”的国际税收人才队伍;港澳纳税服务专区与粤澳工商服务中心跨境联动,港澳居民购置房产跨境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可通过微信缴纳契税;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开展首创性合作,拓展跨境人民币电子缴税业务,让纳税人直接使用线上办税平台和境外银联账号完成税款缴纳。
三、完善两岸税收协议的基础原则
新时代新征程,服务两岸产业合作、经济融合发展的税收协同治理格局,必须与“一国两制”新实践相适应,在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中提升站位,推动构建两岸共同市场、形成两岸命运共同体,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赋能经济融合发展的两岸税收协议应在“一国”的基础上创新“两制”,正视两岸之间税收原则、税制结构、税收征管制度、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制度等协同治理要素差异,体现“两制”的比较原则、包容原则、共商原则和效能原则。
(一)两岸税收协议要体现“两制”的比较原则
亦称“优先原则”。作为两岸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法律基石和制度保障,两岸税收协议一直未获正式批准生效。基于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的框架下,应尽快修订完善两岸税收协议,并在“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赋予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实现“一国”的基础上创新“两制”。相较于国际税收协定,两岸税收协议在“一国”框架下尊重税收主权,确立中国台湾享受与世界各国或地区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有关税收协议;相较于大陆与港澳税收安排,两岸税收协议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空间应该比大陆与港澳税收安排更为宽松,拥有更大的自主性。
完善两岸税收协议,应着眼于拓展两岸税收的政治框架,搭建由具有引领创新作用的“一国”核心政治框架、体现海峡两岸共同利益的国家政治框架、发挥闽台经济走廊优势的区域政治框架和维护“一带一路”倡议的全球政治框架等所组成的政治框架体系,以落实政治决策的税收实现;进一步拓展两岸税收的经济框架,在适应新百年大变局下海峡两岸经济运行趋势,以推进两岸融合发展为目标,更加注重涉税数据和技术对税收价值的贡献,在此基础上改革两岸税收制度和规则,并着力于充实两岸税收制度的法律框架,树立在“两制”中落实两岸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强化正向规范的基础性作用,创新发展两岸税收理论,强化其对两岸税收征管制度构建的引领和规则适用的约束作用。
(二)两岸税收协议要体现“两制”的包容原则
包容促进互鉴,是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的基础。海峡两岸税收差异是“两制”客观条件决定的,税收原则、税制结构、税收负担、税收征管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差异将长时间内共存,要正视和超越税收差异存在的事实并妥善处理,不能因噎废食。妥善处理两岸税收差异的关键,在于坚持包容原则,要以坚守“一个中国”底线思维为基础性支撑,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海峡两岸税收差异。既要用包容的态度“乐见其成”,尊重彼此的税收制度改革,接纳彼此的税收发展成果;又要积极构建互鉴互惠的包容机制,尊重彼此的税收定位,学习彼此的税收文化经验。既要把不同税收制度的存在看作海峡两岸的特征,有效利用两岸税收差异,充分释放其服务海峡两岸产业合作、经济融合、市场共赢的价值导向,优化海峡两岸资源、数据、技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合理配置,减少阻碍生产要素正常流动的消极影响;又要树立海峡两岸融合发展一盘棋的观念,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闽台经济走廊的税收差异问题,通过完善两岸税收协议,激发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的整体效能,推动海峡两岸经济社会实现包容发展。比如在化解税收冲突过程中实现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通过类似股权的税收利益合作模式,实现税收效能的高效利用;完善目前比较成熟的“港人港税”“澳人澳税”税收治理模式,或者将未来一段时间的税收收益固定化,让先进制造业或数字经济转移地和承接地通过事先税收约定,分享两地产业合作期间的税收利益,达到产业合作、经济融合、市场共赢的效果。
(三)两岸税收协议要体现“两制”的共商原则
两岸税收协议是海峡两岸之间“两制”税收关系的总和,反映的是海峡两岸之间基于不同经济社会制度整体价值取向的意志共识。在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的框架下,两岸税收协议应当建立在共商(协商合作)达成两岸之间“两制”意志共识的基础之上。
共商形成意志共识。应对税收差异共同挑战的融合发展,海峡两岸税收协议需要以意志共识为基础,共商两岸加强产业合作、推动经济融合、加快市场共赢的具体税收价值标准,并将其贯穿于两岸税收协议完善规则的制定、执行及争端解决全过程。遵循共商原则,破解两岸税收差异的冲突碰撞问题更具效率、平等相处、融合并存突显活力,为两岸税收协议修订完善的顺利开展提供科学方法。比如共商确定海峡两岸认可的税收原则,统一税收价值标准;共商构建两岸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优化税收制度基础和框架;共商建立两岸税收的实体规则架构,推进两岸税收规则的实体化;共商数字经济活动中新型数据要素合作带来的税收新问题,调整和完善两岸税收原协议及制定新协议;共商制定两岸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的实施指南,为税收情报交换、税收追索协助、税收争议解决、税务文书送达、两岸预约定价安排和税收饶让等领域的完善指引方向。
在两岸税收协议效力方面,海峡两岸共商将面临是遵循“税收协议优先原则”(两岸税收协议的效力层级要高于辖区内税法),还是选择适用“对等原则”(即两岸税收协议与辖区内税法的效力层次对等)、“同等原则”(两岸税收协议与辖区内税法的效力同等)或“孰优原则”(选择两岸税收协议与辖区内税法两者中规定比较优惠的执行)的挑战,以方便取得跨境所得的纳税人正确适用税收条款。
(四)两岸税收协议要体现“两制”的效能原则
两岸税收协议是海峡两岸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体现着两岸之间意志的协调,目标是“正和”博弈意识指引下促进两岸之间最优合作关系的形成。由于这种最优合作关系,是在税收征管合作与竞争的动态过程中形成的,在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的框架下需要提高两岸税收征管合作效能。
税收征管合作是海峡两岸税收意愿和目标确认的基础,加强两岸税收征管合作产生的“正和效应”,可消除两岸之间产业合作、经济融合、市场共赢的税收冲突障碍,目前税收征管合作效能较低。有效推进税收征管合作,服务海峡两岸融合发展,两岸税务部门要以完善两岸税收协议为起点,改变博弈的竞争思维,转换为合作共赢;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全方位建立涉税(情报)信息交换共享、税收争端协商解决、反避税能力技术和征管经验交流互助等征管制度,搭建两岸税收征管协调平台,共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比如,两岸税务部门可组建税收征管协调工作室,负责协调解决两岸税收征管争议、交流分享征管经验、协商确定涉税信息情报交换操作流程;可探索尝试共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利用互联网技术相互委托办理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税源监控等信息互换,推动税收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四、税收服务两岸融合发展的实现路径
新时代新征程,两岸税收协同治理应聚力支持两岸产业合作、经济融合、市场共赢以及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并防止通过择协避税筹划取得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而使第三方税收管辖区居民间接获益等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
(一)赋能创新驱动,助力协同创新发展
新时代新征程,整合和共享创新资源对于要素驱动全面转向创新驱动的海峡两岸经济融合发展,特别是闽台经济走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协同创新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借鉴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税收实践经验,税收协同治理机制应立足海峡两岸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础,通过税收政策导向性作用助力培养引进高端科技人才、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闽台经济走廊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和创新要素合理流动,配套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发展格局。
首先,要妥善处理好闽台经济走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发展中的利益失衡问题。完善闽台经济走廊产业链和供应链协同创新系统的同时,在产业协同发展沟通协调、分工合作等方面推行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协同共治的合作机制解决闽台经济走廊税收利益分配失衡问题,促进科技、人才、金融、数据等科创要素和资源跨区域高效便捷流动,推动海峡两岸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发展,带动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其次,要引入“港人港税”“澳人澳税”创新“台人台税”减轻高端紧缺人才税收负担。高税负是阻碍闽台经济走廊包括高端紧缺科研人才在内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一大障碍,不仅影响推动跨区域协同创新发展的人才集聚,也影响闽台经济走廊创新创业创造的宽松环境。为吸引海内外(包括港澳地区)高端紧缺人才来闽台经济走廊工作和生活,支持闽台经济走廊经济建设,需要积极争取类似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倾斜,对在闽台经济走廊工作的海内外高端紧缺人才,按照福建省与台湾省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高端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个人所得税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财政差额补贴的计算口径和分担方式,既要考虑降低纳税人和用人单位的财务成本,也要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在尽可能统一的基础上赋予充分的自主权。
再次,创新支持闽台经济走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激励政策体系。财税金融激励政策是有效弥补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失灵、提升产业链协同创新能力的重要政策措施,既要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生命周期的前端引进技术和后端扩大生产,也要充分考虑中端即创新过程的支持力度,防范企业在产业生命周期的前端和后端投入过多、中端研发投入不足,导致陷入创新研发融资困境;要加强闽台经济走廊金融机构的服务衔接,发挥财税金融激励政策体系的集成效应,破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信息不对称和企业逆向选择行为,确保企业享受便捷的财税金融服务。
(二)赋能产业协作,助力区域协调发展
新时代新征程,两岸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和新发展阶段确定的产业协作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链和调整生产要素布局,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税收服务要为推动两岸“经贸合作畅通、基础设施联通、能源资源互通、行业标准共通”提供保障作用。
首先,福建省“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要充分发挥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法缘相循、商缘相连的优势,积极推进区域协作,加快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推动闽台经济走廊共同发展。台湾回归大陆实现祖国统一后,税收服务要着眼于推动两岸涉税交流合作、经贸涉税信息汇聚与涉税情报资源共享,助力两岸共同市场建设;赋能厦门、福州等地优势集成电路项目加快建设,加快古雷石化园区建设和泉港石化园区转型升级,助力两岸石化产业合作;赋能台企天福健康产业、莆田两岸生技和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区,以及在闽投资的台资健康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现代服务业合作。
其次,先进制造业是两岸产业深度对接、闽台经济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拉动台湾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先进制造业,具有相对成熟的产业集群,但高度依赖度大陆经济发展,出口大陆占其出口全球的份额从2001年24%增至2020年48%[8]。新时代新征程,其先进制造业与大陆经济的紧密性和互动性将进一步增强。税收服务要着眼于推动两岸先进制造业及其衍生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深化合作,用好用活用足低关税或零关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引导台湾先进制造业以其在集成电路、电子信息特别是芯片等硬件上的优势,通过闽台经济走廊链接深圳5G网络技术、浙江杭州互联网和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大陆潜在的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等内需市场,鼓励竞争力强、具有创新示范效应的精密机械、太阳能光伏、石化企业深度融入“中国智造”先进产业链。
再次,税收服务要着眼于两岸经济融合发展中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机制,助力构建两岸经济融合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协同处理两岸税收政策冲突、产业税源流动以及税收恶性竞争处置;助力构建两岸经济融合发展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协同制定跨区域经营税收征管协调办法、相关税收利益共享政策,化解区域税收利益矛盾;助力构建两岸经济融合发展的税收良性竞争机制,重塑推动两岸经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稳就业、提质效、可持续竞争导向;助力构建两岸经济发展的税收实现机制,着力推进两岸税收风险协同应对、税收经济协同分析和征管协同。
(三)赋能生态优先,助力海洋绿色发展
绿色生态是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普遍形态。构建闽台经济走廊,“经略海洋”空间巨大,带动资源型产业转型和新兴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税收服务要放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叠加效应,在支持涉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涉海重点实验室科研、海洋生态经济发展示范区和产业功能区建设、优化海洋资源要素配置和产业项目配套等方面发力;全面落实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动漫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等海洋渔业税收政策优惠,推动构建集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交通链于一体的临港产业带、特色海洋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生态海岸休闲产业带等海洋生态经济发展格局。
作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省将加快培育绿色产业发展动能,持续做大做强做长数字产业、新基建、新能源等具有优势产业链,减少资源消耗,打造更具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税收服务要着眼于扶持绿色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绿色税制在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可再生清洁能源,特别是在能源清洁化、节能减排、绿色出行等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通过深化资源税计税依据、消费税征收环节、车船税减免、烟叶税扣除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等税制改革,完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制度,构建从资源开采到碳排放的多环节、多税种、多部立法支撑的绿色税制体系,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国家支持绿色低碳可再生清洁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领域发展,进一步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优化传统火力发电企业技改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扩大政策惠及面,合理确定绿色电力企业税负以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激励灵活技改创新以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助推电力供给系统转型升级;探索以税源少、税基小和体量轻的环保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小税种”实现调控强、导向明、结构优的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大作为”,以税收调节和引导企业向资源集约利用、节能减排、生态发展转型;落实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车辆和节能车船相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优惠,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替代和低碳交通发展;落实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节能设备和节能项目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实施“双碳”(碳达峰、碳中和)高质量发展战略。
(四)赋能协同开放,助力枢纽经济发展
新时代新征程,两岸产业协作联动基础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禀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持续缩小,加上北接东亚、南连东盟的地理优势,税收服务要着眼于推动形成以闽台经济走廊为轴心互相牵引的产业链、供给链和创新链,助力加快构建内外循环、南北联动、东西互济、协同开放的枢纽经济新发展格局,提升闽台经济走廊高质量开放发展水平。
首先,闽台经济走廊前景广阔,协同开放枢纽经济活跃,产业协作优势与经贸往来互补优势突出,依然面临制约两岸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两制”环境,亟待缩短两岸税收制度距离。推动两岸税收制度有效衔接与共商协调,大陆需要对标RCEP规则进行相应涉税制度改革,比照在即将生效的RCEP协议中承诺给予比现有自由贸易协定的更为宽松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涉及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服务贸易等领域的税法体系、技术标准、税收规范、纳税信用及资格认定等制度安排,推动税收协同治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营商环境国际化,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与稳定性。
其次,要消除两岸涉税壁垒,推进共同市场建设。对标RCEP高标准规则、现有CEPA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进一步完善放宽市场准入与提高国民待遇方面的涉税制度安排。比如税务部门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涉税制度安排,应取消或进一步放宽对台商台企跨境提供消费模式、境外消费模式、商业存在模式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的行业准入、资质要求、持股比例等前置限制,实施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消除两岸共同市场的涉税制度性障碍。
再次,RCEP的区域累积原产地原则,将大幅增加成员国贸易往来和贸易物流服务需求,为闽台经济走廊打造协同开放枢纽经济中心提供重要机遇。税收服务在支持闽台经济走廊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互联互通运输匹配功能上发力的同时,需要推广粵港澳大湾区税收治理经验,配套优质便利的通关监管、离境退税等政策配套服务;进一步放宽对台湾服务业独资公司的设立限制,实施更多便利台湾中小型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推动国际物流、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赋能共同发展,助力民生共享福祉
台湾回归大陆实现祖国统一后,台湾民众辛勤劳动创造的社会公共财富,将不再用于购买武器、“金钱外交”等挥霍,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提升民生福祉。新时代新征程,两岸税收协议修订完善生效执行,台商台企在大陆投资生产经营的所得、收益,将享受协议带来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待遇、减轻税收负担、增强大陆投资兴业信心,利于台湾长远发展。加强两岸税收合作,两岸税务机关应依据两岸税收制度差异,共建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组建两岸税收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调解两岸征管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交流征管方法、总结征管经验;共建税收征管科研平台,组建税收管理创新中心、反避税研究中心等,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反避税协调,以减少避税行为。
推进两岸经济高质量融合发展,税收服务应着眼于推进以保障两岸民生福祉为重点、城乡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建设,大力发展两岸“专精特新”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壮大台企天福等涉农龙头企业。同时,海峡两岸税务部门要主动融入闽台经济走廊建设,制定推进闽台经济走廊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台账,建立分工协作、跟踪反馈和宣传辅导机制,全面推动税收政策落实、加强区域合作、增进税收协同、开展重点税收政策研究、推出征管服务创新举措等具体任务事项,全力支持闽台经济走廊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漳州市税务学会)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