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课题组
纳税缴费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的信用制度中具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我国税收在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治理结构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具体表现。随着“放管服”和“税收征管体系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越来越重要,有必要建立完善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
一、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概念
(一)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起源
我国纳税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它伴随着国家的诞生而诞生,社会的成长而成长。也是人民和国家之前社会契约的外在表现。从夏朝的“九贡”,到秦朝成文的《田律》,再到近现代细致详实的各类税费。尽管纳税的形式因时而变,但其国家收入支柱的地位却一如既往。
随着近代国家行政能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信用”渐渐成为个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部分,社会对于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也应运而生。我国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起源于2003年,十多年来经过多次改进,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4轮模拟测试后发布了我们现行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二)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现行方法
现行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通过收集纳税人的这三部分信息并以此为依据按照扣分标准得出纳税人信用得分。根据信用考核得分将纳税人分为A,B,C,D,M五个等级。
第一个部分:信用的历史信息,可以划分为二个方面: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优良和不良信用记录。在基本信息中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信息显示了各个纳税人的名称等简单的信息,表明了纳税人的身份;经营信息包括纳税人之前年度的收入和详细的已缴纳税款。可以有效地帮助各级税务部门有效地了解纳税人过去的经营情况及其纳税状态;最后是人员信息,这部分包括了纳税方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人。这四者都可以认为是与纳税紧密联系相关的纳税活动参与者和领导人,了解他们不仅可以确定责任人,也可以将他们的信用记录作为参考;评价年度之前优良和不良信用记录,这部分包括了外部门信用最高和最低级别,本部门A/D级信用记录和国/地税稽查无问题年份。外部门信用级别体现了我们国家个人信用体现的联动性和全面性,在一个部门的失信就可能影响到自己的方方面面。而另外两个部分则显示了纳税人过去年份的信用水平。
第二部分: 税务内部信息。这部分的收集和分析是我们本期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的核心内容。其中包括两大指标: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一级指标包括了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四个部分,涵盖了了纳税人在申报时频繁会产生的各种问题;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则数量较少,只有两个一级指标: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
第三部分:外部信息。这部分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是体现我们纳税信用评价系统与其他信用体系关联的关键部分。外部参考信息涵盖了一部分仅做记录的指标:在该评价年度中,其他部分的最高最低信用等级。这部分由于没有涉及具体的违规记录和操作,目前仅供参考;也涵盖了一部分来自于在其他部门的产生违规操作。比如如果纳税人在银行账户的数量大于他向税务机关报备的数量。像这样的违规操作我们一但记录,将扣11分。也就是无论其他指标如何,本期该纳税人无法取得A级信用评价等级。体现了纳税信用评价的全面性和关联性。
二、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建立的必要性。
(一)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意义
一个人对国家对社会联系最紧密的信用莫过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的评价体现了纳税人的社会责任感。通过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合作伙伴可以直观的了解企业的纳税信用,一方面方便了税务机关和合作伙伴能直观的了解失信企业,另一方面对于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也是一个表明自身社会责任感的一个很好的名片。
(二)纳税缴费信用激励和惩戒
我们将纳税人信用分为A,B,C,D,M,五个等级。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本原则,对于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纳税人,根据其级别不同,提供不同等级的服务。对于具有 A 级信用评价等级的纳税人,我们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如放宽部分发票领购,免除一些税务审批,简化进出口退免税申报等激励措施;对于被评为 C 级信用评级的企业纳税人,我们将其确认为每一个年度进行重点考核的对象,对于增值税实行了专用发票和税款先进行比对,后再抵扣,并且严格地控制供应发票。对于D级纳税人,我们在C级纳税人实行惩罚性措施基础上,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通过不同的信用等级纳税人进行激励与惩戒,提高了广大纳税人的依法诚实纳税的意识及对于税法的遵从程度。同时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还联合了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共享,为建设全国性信用评价系统提供重要的信息保障。
三、纳税缴费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瓶颈。
(一)部分指标还不够完善,指标的取数过于单一。如未能达到040204指标的纳税人,不予评A,对于部分小规模企业虽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企业财务账证健全,且能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该项指标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帐证健全与否。
(二)部分系统自动采集指标不准确,如010505指标和100202指标的信息采集不准确,系统修正不稳定,造成基层确认工作负担大大增加。
(三)部分纳入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已经下发分配,但税管员、分局长等岗位均未查找到该户数,还出现跨地市纳税人问题。
(四)系统存在部分户数认定出错情况,将个体工商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跨区税源户及社会团体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五)信用评价后期系统在市局审核岗突然跳出,基层未进行调整户数,主要原因为基层在系统后台统一调整“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前将该指标置为无效,系统认为人工有调整情形,需要多级进行复核。
(六)存在部分重点税源户因指标010104不达标,导致其不能被评为A级,通过查看申报明细了解,因进项数额大于销项导致未能达到010104的标准。该项指标的正常原因只列举了季节性生产经营和享受政策性减免税两种,对于很多其他现实问题无法进行解释。如进项税款大等原因。这就导致了正常情况下有的企业却不能评A。给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如中小型生产企业购进大型设备、不动产,建安企业在建设前期购进大量材料未实现销售时都有可能没有税款,但企业对税法的遵从没有减少。该指标限制了分值达到A级标准、全年申报应税收入过亿且增值税入库数百万的企业,不管从税收遵从度还是税收贡献度而言,均不符合设定该指标的初衷。
(七)纳税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与实际工作管理有脱节,每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只注重评定结果,没能充分发挥出信用评价结果在后续管理和服务中的分类作用,比如D级纳税人无法在金三相关模块中提醒发票申领票种核定和离线时长。
四、完善纳税缴费评价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纳税缴费评价制度的建议
1.增强征信联动,在目前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中,本年度和过去外部门信用级别仅做参考,而外部评价信息也仅有银行、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和海关各一项二级指标,与外部联动不足。
2.结合纳税服务实际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改进评价办法,调整一些现实操作困难的评价指标,使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更加合理,令人信服。如调整非正常指标缺失的起评分,统计近年稽查、评估户数补税信息,根据指标体系计算平均扣分值,按100分扣除此项平均扣分值作为非正常指标缺失的起评分更合理。
3.建议增加信用评价系统的后台运维力量,由于信用评价方案经常出现变动,给基层复核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后期的补复评工作量。
4.建议加大激励惩戒措施,积极参与地方诚信体系的建设,将纳税信用信息与银行、住建等外部信息进行交互,以此提升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充分发挥纳税信用的社会效应。
(二)外国纳税缴费评价制度的探索
西方国家作为纳税信用体系的先行者,信用体系相对完善,特别是以美国为例,信用卡普及率超过70%,也建立了与之匹配的信用体系。美国联邦税务局向来以 执法严格 著称,将纳税信用与纳税人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相结合,在美国有种说法是:人一生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一个是死亡,另一个就是纳税。不良的纳税记录会对纳税人医疗,房产,就业,教育,甚至日常购物产生影响。不良的信用记录对一个美国人是巨大的打击,没有信用寸步难行。
而身边一海之隔的日本,也有自己独特的"蓝白表制度",那些在日本纳税人中信用良好,制度完善的日本纳税人可以使用"蓝色申报表";而那些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或者存在着有不良纳税资料和信用记录的企业纳税人,则可以选择使用"白色申报表";并且对于使用不同申报表的纳税人也进行了差异化的对待,对于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提供了类似国内 a 级纳税人在服务上的方便,而对于使用"白色申报表"的则另有一套监督措施,很好的提高了纳税人遵从度。
英国作为资本主义最早兴起的地方,纳税行为早已刻在国民性当中。除了完善的纳税信用通报和经济的全方面联动之外,英国拥有众多资质完善的代理机构,一方面帮助纳税人及时完善的申报,也不错过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也方便了税务机关取得正确有效的信息。实现双赢。
(三)借鉴外国纳税缴费评价制度的思路
对于各国而言,税收都是国民经济的头等要事,没有完善合理的税收体系,就没有健康发展的国民经济。而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则是税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总结上面各国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不管制度的外在表现如何,核心的思路就是一手赏,一手罚。不同之处只在于赏罚的手段和强度。对于纳税人而言,按期如实纳税本来就是国民的基本义务,所以各国都不约而同的选择重罚而轻赏。对于如实履行其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最多基于服务上的方便。对于没有履行好其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不仅利用法律对其进行惩罚,更是在“信用”这个现代人越来越重要的财富上刻下深深一笔。如何罚,罚多少的问题,就是我们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的核心所在。
在“罚”上做的比较好的是美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其信用体系非常完善,作为信用卡普及和使用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信用”已经成为伴随人们一生的标记,一旦出现纳税信用问题,对个人影响极大。这也是美国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如此完善有效的根本原因。对于信用体系正在建设的我国,同样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美国的历史表明了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国家经济和个人理念重要性。要解决我们纳税人纳税意识淡漠的问题,配以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将事倍功半。与美国相比,目前我国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还非常单薄,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很少,导致我们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的“罚”基本不成立,只能提供简单的批评和警示功能,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不足,难以真正的起到规范纳税人行为的作用。对此,如果要进一步建设我国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和其他部门的信用共享和违信惩罚是必经之路。
长久以来的历史证明,光只有“罚”,也不能有效的推进工作的发展,要建设我国完善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更要对纳税人进行引导,帮助他们了解纳税,学会纳税。虽然我们长期以来一直着力于通过多渠道,多媒体宣传纳税知识,建立12366服务热线提供咨询服务。但单凭税务部门的力量是有限的,很难真正影响到所有需要帮助的纳税人。这一点上英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在民间鼓励建设纳税代理机构,大量资质完善的代理机构帮助纳税人解决了绝大部分纳税问题,宣传了纳税知识,也充分的利用了民间力量减少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但我们也要注意到,代理机构不可能完全免费,大量代理机构必然会提高纳税人税负。其次代理机构对于税收渠道的垄断,很容易滋生非法行为,进一步加重纳税人负担。我们既要看到代理机构有效的一面,也要看到背后的隐患。对于我国而言,鼓励民间力量提供代理服务是可行的,但也要严格规定其服务范围和权力,将可能的违法行为限制在源头。
历史早已证明,机械的照搬他国理论,不结合中国特色国情是行不通的,中国的税收体系,居民的交易方式,纳税人的贫富差距和巨大的经济总量和人口,都是世界上从未出现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纳税信用体系固然好,但很大一部分也是建立在其本国国情上的,我们不仅要知道他们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是好是坏,更要知道它好在哪里,为什么好,才能真正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经验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
课题指导:乐开华
课题负责:郭林青
课题执笔:蔡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