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珑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大力发展风能等清洁能源已成为我国未来能源结构规划的普遍共识。福建省风能资源丰富,近年来全省风电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风电全产业链格局持续完善。在当前补贴退坡、大规模风机“退旧上新”的大环境下,本文对福建省风电产业发展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促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建议,为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税收优化参考,为支持福建省建设生态文明示范省和实现“双碳”目标贡献税务力量。
目前我国关于风电产业和相关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能源转型与清洁能源、风电产业及补贴退坡、支持清洁能源及风电产业发展的政策等。在能源转型与清洁能源研究方面。孙士昌,岳小文等人研究了我国能源转型的历程及未来趋势,指出在技术和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我国能源发展正朝着低碳和生态友好的方向转变,未来能源的清洁性、高效性、智能化至关重要;在风电产业及补贴退坡研究方面。娄奇鹤,谢国辉等人梳理了新能源平价上网的诸多政策规定,建立相关模型分析财政补贴退坡下,新能源发电经济性的实现,新能源的发展趋势将呈现出规模化、高效化,未来在技术、政策、市场多方面的推动下,有望成为我国电力系统的主力军;高学通基于上述问题,从财务角度出发,探究在补贴退坡的背景下,风电产业可以视平价上网为企业改革创新的机会,从财务方面控制好企业成本,提升融资水平和融资能力,提高发电利用小时数,保证项目收益。在支持清洁能源及风电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方面。葛杨分析了我国风电产业的融资模式、融资需求以及在风电产业融资方面存在的困难,借鉴美国对风电产业的金融支持,提出相关建议,如灵活运用财税政策、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丰富融资合作模式等;路碧莹围绕风电产业的财税激励政策,运用相关政策理论,分析财税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完善建议,如完善财政补贴、完善税收政策体系、促进风电自由交易等。
二、税收促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
税收作为财政政策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引导资源流向,可以起到扶持或者抑制相关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与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相对应的,税收政策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风电产业作为新型能源产业,基础投入大、盈利周期长、社会效益长远,税收政策的取向对于风电产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减轻税负:降低企业负担
为了推动风电产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诸多的税收政策加以扶持,销售自产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50%,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其中税收的减免、优惠税率的规定以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风电企业税负。其主要的作用机制是通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调节企业成本,降低了风电产业的生产、研发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利润;同时企业生产、研发成本的降低进一步刺激了风电企业扩大生产,加大研发力度,进而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和技术的提升,实现更高的企业利润,有效推动风电产业的向好发展。
(二)提前扣除:加速资金周转
500万元以下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规定可以让企业的成本费用较早在税前扣除,前期可以缴纳相对更少的税收,降低企业前期税负,实现延迟纳税,企业进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使用价值。这对于风电这种前期资金投入大,投资回收期长的产业而言,具有重大的利好作用。企业可以将更多的经济资源用于生产研发等更为重要的领域,进而提高企业利润。与此同时企业前期税负的降低还可以有效帮助风电企业缓解前期资金紧张的问题,更好地进行资金运作,降低企业的经济风险,推动风电产业的平稳发展。
(三)倒逼“约束”:提升市场份额
目前,我国已逐步构建起税收激励与约束“双向用力”,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共治”的绿色税收体系。双向调节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在推进我国绿色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电力行业,全国煤电装机占比已连续第7年下降,以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渗透率加速上升,环境保护税等约束型绿色税收政策产生了明显的节能减排效应。
三、福建省风电产业发展现状和瓶颈
(一)发展现状
1.从总量上看,装机规模迅速增长。近年来,我省风电企业积极抢抓国家优惠政策的窗口期,扩大产业规模,风电装机总容量迅速增长,行业税费收入也逐年快速增长。2021年全省风电新增装机容量141.8万千瓦,累计装机容量达654.2万千瓦,比2016年累计装机规模251万千瓦增长了160.56%,年均增长26.76%;税费收入从2016年的24099.06万元增长到2021年的55714.07万元,增长了1.31倍,年均增幅达21.86%。
2.从类型上看,海风份额稳步提高。我省地处东南沿海,近海风能资源为我国最佳。年平均风速介于7.5m/s—9.7m/s之间,风力资源禀赋强,全省近海(水深50米以内)风电潜在开发海域的面积24547平方千米,风能理论蕴藏量约12300万千瓦,可开发价值高,发展海上风电的优势得天独厚。近年来,我省海上风电发展快于陆上风电,2016年全省海上风电累计装机容量为69.31万千瓦,占总体的27.62%,截止至2021年底增长至230.7万千瓦,占总体的45.1%,提高17.48个百分点;全省海上风电税费收入从2016年的256.73万元提高到2021年的9368.13万元,占风电产业税费总收入比重也从1.06%增加到16.81%,提高15.75个百分点。
3.从产业布局上看,产业链不断完善。我省以集聚化发展为目标,努力促进企业集群、产业集聚,规划建设了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成为我国首个全产业链的海上风电产业园。经过近6年的发展,已引进东方风电、金风科技、中国中车、中国水电四局、LM叶片等5家龙头企业,形成风机、电机、叶片、钢结构件等完整的产业链,具备年产300万千瓦以上的风机及主要零部件生产、配送、售后服务等能力,2021年园区18家主要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14073.91万元,贡献税收12726.50万元。
4.从地域表现上看,沿海地市税收呈现新亮点。我省风电产业主要集中在甲市、福州、漳州等沿海地市。2016-2021年,在全省风电行业中,税费收入合计排名前三的地市分别为甲市、福州市、漳州市,累计税费收入分别为125528.31万元、57947.57万元、25174.33万元,占比分别为51.00%、23.54%、10.23%。沿海地市风电产业对当地税费收入贡献度逐年提高,以甲市为例,2016-2021年税费总收入1134.99亿元,其中风电产业税费收入12.55亿元(若考虑税收优惠减免税额27.41亿元,税费规模可达39.97亿元),占全市总收入1.1%,占比从2016年的0.59%上升至2021年的1.55%。
5.从政策效应上看,税惠赋能助力高质量发展。为了扶持风电行业发展壮大,国家出台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据统计,2016-2021年期间,我省风力发电企业累计减免退税40.87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34.20亿元、即征即退增值税6.67亿元。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真金白银”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推动了风电产业加速发展。
(二)发展瓶颈
1.制造链条仍存短板,整体创新性不足。
一是关键部件面临“卡脖子”。我省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生产国产化、本地化趋势显著,但部分重要零部件仍依赖进口。从全产业层面来看,高端轴承、变流器核心部件、变桨系统核心部件等仍较高程度依赖进口。以风电主轴为例,国内轴承龙头企业瓦轴集团能够生产的最大轴承也仅为7MW。近两年我省安装的8MW及以上机型风机配套轴承几乎被SKF、FAG、罗特艾德勒等跨国巨头垄断。
二是协同研发能力不足。2021年全省风力发电企业有研发活动的仅4家,研发扣除费用为825.78万元,研发投入仅占同期营业收入1286854.05万元的0.06%、占营业成本316048.03万元的0.26%,投入明显偏低。而风电设备制造业以“组装式”模式存在,各环节活动分散,尚未形成协同研发、共赢共生的创新生态体系。如上海电气等风电龙头企业虽然在省内设立了子公司或分公司,但只从事于装备加工或成品组装,没有研发机构和团队。
三是运维服务等产业缺乏。我省风电运维企业发展仍不成熟,没有专业的运维公司,运维模式大多为“内部+外包”方式。省内风电企业一般自己设立运维部门,主要负责日常性的维护,涉及部件损伤、损坏等故障,就需要外包的专业运维公司处理。如风电龙头企业福能新能源公司设立了运维部门,只开展日常性的维护和小故障的检修;同时聘请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协助运维和检修。海上风电运维还需要专门的运维船和运维装备,遇到较为复杂的风机故障,就得等待专业运维公司,造成风机故障无法及时维修,影响风机发电效益。
2.资金周转承压大,盈利可持续性不强。
一是投资成本较高。海上风电作为未来行业发展趋势,初始造价高。我省近海海浪高、岩层密集、盐雾强,施工窗口期短,施工难度大,建设成本也相对较高。目前,山东、江苏、浙江海风达到平价的建设成本约10000-12000元/KW,相比之下我省平价建设成本达到13000-14500元/KW,高于沿海大部分省份。以目前主流风机8MW为例,我省的海上风电单机成本为1.0-1.2亿元,而其他省份的成本为0.8—1.0亿元,单机成本高出约20%。
二是收入依赖补贴严重。风电企业电价补助收入占风电场收入比重较高。现行陆上风电执行电价为0.61元/千瓦时,标杆电价为0.39元/千瓦时左右,电价补助0.22元/千瓦时左右,电价补助占比约36.07%;海上风电执行电价为0.85元/千瓦时,标杆电价为0.39元/千瓦时左右,电价补助0.46元/千瓦时左右,电价补助占比约54.1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省陆上风电企业在上网供电满36000全效小时(约需10年左右)、海上风电企业在上网供电满52000全效小时(约需13年左右)后,不再享受电价补助(俗称“国补”),风电企业的营业收入平均减少近四成,对风电投资的吸引力显著下降。自从风电新装机“国补”政策取消后,广东、山东、浙江三省均已出台地方性海风补贴政策,我省目前暂无补贴政策出台,企业担忧电价存在“硬着陆”风险。
三是融资费用较高。发电设备行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在企业成立初期,风力发电企业急于抢占政策有利时期,大举投资扩大规模的同时也导致了自身负债急剧增加,利息负担沉重,以2021年为例,风电行业的利息支出38247.42万元,占营业成本316048.03万元的12.10%,占期间费用208716.93万元的18.33%,是燃煤发电企业5-8%的占比的1.5倍以上。随着国家多项补贴政策的逐渐收紧,初创期风电企业的偿债能力继续削弱,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或将进一步加剧。
3.风况波动大,产能稳定性不高。我省四季风况波动较大,从税费波动上看,冬春季节为盛风季,风速一般在7.5-9.7m/s,风况好,电能产出量较大;夏秋季节为弱风季,风速一般在3m/s,风力较小,风电产出明显下降,盛风季的风速是弱风季的2.5-3倍;弱风季常有台风加持,在台风影响期间有较好的风况。我省2016-2021年第一至四季度各季度税费收入合计分别为83312.96万元、34890.76万元、31180.76万元、98248.96万元,分别占33.64%、14.09%、12.59%、39.68%,一年内的税费收入季度变动与四季风况(2021年季度平均风况分别为:9.5m/s、7.9/s、7.2m/s、11.7m/s)同频。年度间的风况差异也较明显,对企业营收影响较大。
4.退役机制不健全,政策指导性不强。自我省首个商业化陆上风电项目—甲市南日风电场于2005年12月投产并网至今,全省即将有200多台老旧风电机组在未来5年退役淘汰。与当前主流风电机组相比,早期机组明显“弱小”。2021年我省新增风电机组容量为7-10MW,是15年前机组的8-10倍,亟需通过“以大代小”等技改方式增容更新。目前对老化、损坏报废风机的政策支持、制度配套、技术储备尚处于缺位状态,尚未出台风电机组退役处置的相关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5.产业融合发展不足,规划协调性不强。虽然风力发电本身实现了清洁能源发电,然而风电场的建设占地规模较大,有时需要占据面积较大的农田、林区林地或近海海域。我省作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省,农田、林区风电项目的开发空间有限,而近海风力资源丰富区域往往与海洋经济区域重合,对生态影响较少的深远海风电项目尚待政策和规划支持。风电建设一定程度上与鱼类、鸟类及其他生物生存与生态影响相关,应进一步提高风电项目反哺农、林、渔业的能力,实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四、税收促进福建省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现状和问题
(一)风电产业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支持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享受15%低税率、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销售自产风电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50%,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方面优惠政策;另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500万元以下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及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政策。详见以下列表:
我国现行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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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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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台时间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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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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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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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8年7月起,销售自产风电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进一步明确,自2015年7月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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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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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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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所
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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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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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2008年以后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投资经营所得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指的是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收入。在同年发布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明确指出,风力发电项目可享受上述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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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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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联合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新能源及节能技术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大力发展1.5兆瓦以上风电技术及风电场配套技术。2016年,三部委重新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风电技术包括大容量风电机组设计技术、海上风电技术、风电并网技术、风电场配套技术、风电蓄能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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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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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8年,我国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过多年的调整与优惠延期,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初至2021年底,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且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到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优惠税率为20%。2022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将其执行期限再次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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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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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50%加计扣除的主体扩大到包括风电产业在内的工业企业。2015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文中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出了较大的调整,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按照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2017年,为了促进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上述扣除比例由50%和150%分别提高至75%和175%。2018年将享受此扣除比例的主体扩大至全部企业,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限延长至2020年底,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将其执行期限再次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在此项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制造业企业更多地投入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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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下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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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自2014年起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变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4号)中将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设备价值提高至500万元以下,购入期间为2018年至2020年。2021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6号)将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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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风电产业税收政策的存在问题
1.部分政策设计不科学致正向激励作用不足
(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优惠政策计算起始时间不合理。从政策设计上看,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优惠的起始时间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风电企业项目建设周期长,整个项目建设完成通常需要三年左右时间,自首台机组上网发电到最后一台机组并网,一般会出现跨年度的情况。若风电企业在年末投产,第一笔收入发生在年末,则当年就计入享受“三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期,造成事实上的免税期减少数个月,而当年度发电时间短,取得的收入金额相对较小,减免的税额少。如平海风电2016年9月投产,2016—2018年可享受“三免”企业所得税4014.37万元。如果可以选择在次年开始享受优惠,享受期限就变成2017-2019年,则可以享受“三免”企业所得税4261.58万元,相差247.21万元。
(2)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未及时更新升级。由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未及时更新升级,未把新型研发专用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等列入企业所得税节能环保优惠目录,造成企业未能享受税收优惠,削弱了企业研发投资、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3)风电产业增值税优惠力度不够。在我国大力提升风电清洁能源规模发展的情况下,目前针对清洁能源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只有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而作为产业链上端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无法享受到该条税收优惠政策。
(4)风电储能开发缺乏税收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在风电储能技术上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将风电蓄能技术包括在内,使其可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关于储能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在先进储能设备和储能技术的引进方面,2019我国修订了《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其中与风电相关的产品仅包括风力发电机组、发电机等,只有上述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缺乏对储能电池、能量管理系统的相关税收政策扶持。

图1-7 福建南日风电有限公司税负分析表
(5)综合税负趋于中性缺乏激励作用。从风电行业税负率上看, 2005—2021年期间,福建甲市南日风电有限公司综合平均税负为14.87%,呈前后低、中间高的单峰型波动。风电企业前期投资建设的进项税额较多、企业所得税享受“免三减三”优惠政策影响,整体税收负担前期较低(投产的前三至六年),综合税负率一般在10%以内;中期随着进项税额抵扣完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届满,综合税负开始上升,一般在15-20%;后期受电价补助取消、机组老化等影响,功效逐步下滑,企业检修成本增加,税负率下行,一般保持在10-15%。综上,风电行业综合税收负担率居中偏上,政策趋于中性,缺乏对发展清洁能源的激励作用。
(三)税收反向约束作用有待提升
对于推动清洁能源产业持续稳定发展而言,正向和反向的税收政策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在宏观政策引导层面既要为推进风电能源产业设计正向的税收激励机制,也要对跨越环境污染红线的产业制订一定的反向约束惩戒措施,通过税收的反向约束惩戒作用,加大其排污成本,倒逼企业工艺升级、生产设备改良和环保设施提升改造。但我国目前税制对税收反向约束惩戒的力度还不够,对清洁能源领域的专项支持不够。
五、促进福建省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建议
(一)优化增值税政策设计
一是改进风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政策。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必须在将已退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才能转入进项税额继续抵扣,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实体企业减负纾困作用,建议按现行政策给予留抵退税,在发生即征即退时,留抵退税视同缴回继续抵扣,不需实际缴回,计入待抵顶已退留抵税额,当期即征即退税款也无需退库,直接用于抵顶已退留抵税额,直至抵顶完毕。二是对风电项目购置设备和零部件用于升级改造老项目、且改造后功效提升在30%以上的,建议予以加计25%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允许其享受本段一中所列举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是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期设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政策优惠方面,建议对风电行业增设未满6个月可选择优惠起始时间的规定,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年度内投产未满6个月的项目,有选择当年度不享受、而自次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优惠的权利,当年度按正常经营申报缴纳税款,确保企业应享尽享优惠政策。二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按15%或20%的优惠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扶持绿色能源发展。三是对提前更新换代的项目视同新投资项目享受绿色清洁能源税收政策和再投资退税政策。
(三)发挥房土两税等其它税费绿色调节作用
一是对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占用耕地、水域等用于安装发电、电力调度、消防等设备装置的生产性用地用房,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50%或免征;二是对于清洁能源上网供电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三是对利用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装置覆盖区的土地、滩涂、水域等发展特色适宜农业、渔业联合生产项目且达到再利用土地面积达到征用土地面积50%以上的,给予耕地占用税免税,对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给予全额返还等。
(四)探索“碳税”优化环保节能配套制度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制,优化碳排放相关污染物监管。一是借鉴其它国家碳税、能源税的做法,对高污染、高耗能的传统能源进行抑制而征收的“碳”税,可以参照“消费税中增加燃料油税目”,在现行环境保护税中增设“碳排放”税目,用于直接补贴风电、光电、核电、水电等绿色清洁能源,以弥补、平衡、支持新能源的发展;二是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设置超额(率)累进税率,每超越一个等级,适用税率(额)较上一等级翻倍,课以更高税负的约束性、惩戒性税收,并将加征的环保税收专项用于扶持清洁能源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三是对于污染、耗能超过一定等级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到治理达到国家环评标准或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后方可复产复业;四是对怠于改良升级技术导致越过周边环境承受底线的风电企业及时引导退出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