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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福建企业“走出去”和闽商“回归”财税政策研究——由海上丝绸之路引发的思考
日期:2023-09-20    来源:南平市税务学会   

 

 

 

中央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包括陆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而海上丝绸之路主要利用长三角、珠三角、海峡西岸、环渤海等经济区一些优势加快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支持福建建设21世纪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充分发挥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福建平潭等开放合作区作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福建省在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地位相当重要,随着海上丝绸之路不断向前发展,可以带动福建省企业不断走向东南亚、非洲和欧洲等世界各地,同时也可以引来海外闽商回闽落户。但要想福建企业批量“走出去”和海外闽籍商人形成“回归”潮,就必须有个宽松的财税体制才能助推福建企业“走出去”发展而释放过剩的产能、同时可以吸引海外闽商回闽投资兴业。

一、我省走出去企业现状和闽商“回归”现状分析

我省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发展的不多,闽藉商人在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经商办厂较多但回闽落户却少之又少。中央推出“一带一路”战略后,福建企业“走出去”和海外闽商“引进来”的现象明显有所好转但仍不够理想。

(一)我省“走出去”企业户数情况及比重。据统计2020年福建实施“走出去”战略约760多户企业,而且我省“走出去”的企业大部分是福州、厦门及沿海一带的企业。近两年来,我省“走出去”企业发展势头见好,据统计福州市“走出去”企业有711户,福州市“走出去”企业仅占单位纳税人0.47%。

(二)我省还有哪些优势行业有走出去的潜力。我省有不少优势行业都有“走出去”的潜力,比如龙岩的重工行业、闽东电机产业、晋江鞋行业和服装行业、闽北的南孚电池、闽南的石雕、福建的茶业、漳洲制药业、平潭的隧道业和海运行业都是具有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潜力,都可以乘着海上丝绸之路的东风浩浩荡荡迈步走向世界。

(三)闽商“回归”户数情况及涉及的行业。福建闽商遍天下,闽籍海外侨胞达1000多万人,分布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闽商成为国际商界的劲旅,誉为海外三大商帮之一。仅国内闽籍商会就有700多家,位列全国各省之首,其中省级闽商商会就达34家且会员企业达9万多家,据不完全统计在省外投资兴业的福建人超过400万人。可闽商“回归”十分有限,为此我省实施“信息回传、资金回流、项目回投、技术回补、人才回乡、公益回馈”等“六个回归”为主要内容的闽商“回归工程”,但还是缺少一种财税扶持的措施以到收效不明显。

(四)还有哪些行业闽商可以引导“回归”。东南亚的橡胶业、印度IT软件业、日本动漫、欧美制造业、非洲种植业等多个行业和产业都是较好甚至在世界上还颇有影响力的,都具有引进的价值,但就是缺少一个较好的财税扶持机制。

随着海上丝绸之路向前推进,很多企业都有“走出去”的欲望但就是缺少一个助推器,一个能够扶持其“走出去”的财税优惠政策,因此建议出台一些财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强“走出去”的勇气和信心。同时,据了解,一些海外闽籍商人都有回乡投资兴业的愿望,但一些闽籍海外华人华侨感觉到回闽投资财税政策相对其所在的东南亚等其它国家的财税管理制度更加严谨,担心税负会有所增加,所以犹豫不决、难以迈出回乡投资的第一步,所以笔者建议出台一些优惠的财税政策吸引海外闽商回乡投资兴业。

二、鼓励福建企业“走出去”和闽商“回归”财税政策的建议

(一)出台税收扶持举措

建议省政府向中央争取出台下列鼓励福建企业“走出去”和闽商“回归”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海上丝绸之路的效应。

1、出台支持福建企业“走出去”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我省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我省经济发展空间,是促进我省企业做强做大做优的重要举措。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措施很多,其中税收政策扶持是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帮扶力度更大。

(1)建议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现行的文件规定是应根据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但财税〔2009〕125号该份文件规定“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也就是说,在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计算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其各项合理支出不是按账面实际发生支出的全部金额作为税前扣除金额,而是应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前扣除。比如在境外发生的损赠和赞助、招待费、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培训费、工会经费、滞纳金和罚款都不得全额在税前扣除或根本就不能税前扣除,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前列支标准如下: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同时也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或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都不得税前扣除。笔者建议,对“走出去”企业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据实列支的项目包括招待费、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培训费或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对境外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赠金额。因为居民企业在国外发展肯定要比在国内发展遇到的困难更多:比如,在处理好与当地部门和行业甚至个别关键人员的关系时离不开沟通和交往,自然会发生招待费或捐赠以及赞助支出、甚至还会招来一些摊派或交所谓的“保护费”,企业身在异国他乡犹如在人屋下不得不低头;再如,由于对境外当地法律法规或乡规民约不熟悉,就会发生罚款现象或滞纳金现象;还有,在境外发展时职工必须学习当地语言和法规以及操作技能,自然培训费会增加;再有,在境外的营销方式需要不断摸索和适应,由于广告和业务宣传收费标准与国内完全不一样,自然这方面的费用会比在国内有所增加。建议上述费用只要是发生在境外且与境内总机构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无关联则可视同境外分支机构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税前全额列支。

(2)建议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与企业境外投资有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建议对“走出去”的企业出台更灵活的税收政策:比如,对“走出去”的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和货物运往境外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时,通过先到海关报备登记,凭海关报备清单押运产品或货物到海关出口时不需要验看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税票,实行以海关报备清单替代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税票功能,不再执行生产环节先完税、出口报关时再退税的做法,生产环节凭海关报备清单做为免税凭据接受生产地税务机关检查(即,只记销售收入而不需开具发票和提取应缴税金,列为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再如,对“走出去”的企业其在境外非独立的分支机构需要向境内其它企业单位或个人采购货物及设备时,境外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可事先到海关部门办理报备清单,再持报备清单到各企业订购货物或设备,被订购的货物或设备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上述境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该境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凭海关报备清单和增值税发票报关出口后,该境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可持其境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海关报备清单和增值税发票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改变以往将出口退税办理给生产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又如,“走出去”的企业向国内企业购进产品或货物后再运往其海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时,在报关出后凭海关审核过的售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仅能按售货方增值税发票上的税款的50%进行退税。

(3)建议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决企业境外投资中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建议这条增加这些内容“但国内企业员工被派驻其在境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大于该纳税义务人工资薪金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可由该国内企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这样可以解决国内国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有利于鼓励国内企业员工到其境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工作的积极性。

(4)建议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对国内“走出去”的企业,其境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国内其它企业采购货物或产品时,国内“走出去”的企业及其境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免征此项购销合同印花税。“走出去”的企业将自行生产的货物或产品运往其境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销售时,“走出去”的企业及其境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免征货物或产品销售合同印花税、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

(5)建议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走出去”的企业专门用于存放运往其境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货物或产品而使用的仓库或货场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出台鼓励闽商“回归”的税收优惠政策

《闽商报》举办一次问卷调查,并特意设置“你投资受邀请考虑的问题是什么?”和“回归福建进行项目投资遇到的最大挑战是什么?”两项内容进行调查。据统计结果,超过50%的异地闽商认为,政策环境才是他们考虑投资地的最重要因素,其次才是市场环境、融资环境、人才环境。而税收政策是政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税收政策可以吸引较多闽商回归,建议出台下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闽商“回归”:

(1)出台鼓励闽商“回归”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对闽商“回归”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五减五政策。即闽商“回归”从获利的年度开始,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出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建议对闽商“回归”的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实行减五政策。即从“回归”之日起五年内实行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也就说前60个月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实行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3)出台印花税优惠政策。对“回归”企业在闽落地后向金融部门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4)出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对闽商“回归”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及股东其工薪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和第29规定,即每月在扣除5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3500元。

 

(二)对福建企业“走出去”或闽商“回归”现象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举措

鼓励福建企业通过“海上丝绸之路”“走出去”、或吸引“海上丝绸之路”上的海外闽商回业投资兴业,除了要有一个优惠的财税政策还必须要让人感到舒心和周到的税收服务举措,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更多的福建企业“走出去”、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海外闽商回闽投资兴业。

1、摸清“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主要与工商部门、外经部门、海关部门和商务厅、省工商联(总商会)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摸清福建企业“走出去”名单或闽商“回归”企业名单,逐户走访并了解企业情况,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特色服务,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2、开展“互联网+税收宣传”服务模式。完善网站建设、利用互联网宣传平台做好税收宣传工作,及时更新网站宣传内容,在第一时间将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征管制度、操作流程、规范要求等涉税注意事项挂在网站上。同时每个地市级以上税务部门都要建立公众微信号、税收管理员可以利用微信朋友圈、QQ群宣传税收事项,不断提高政策宣传咨询水平。

3.做好涉税辅导工作。对“走出去”的企业或“回归”的闽商开展税收问题收集工作,通过收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走出去”的企业或“回归”的闽商排忧解难。特别要辅导企业创造条件适应税收优惠政策、辅导企业规范会计核算使其符合税收制度要求、辅导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规避税收风险、辅导企业填报各项涉税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4.规范税收管理,提高办税效率。对“走出去”的企业或“回归”的闽商在涉税管理方面要精益求精避免错征、误征或多征现象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退(抵)税手续,同时也要避免漏征现象造成企业被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等额外负担。规范税收管理,一方面可以提高办税质量减少重办或补办现象,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办事速度、提高办税效率。

5.做好税收协定工作,避免重复征税。“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取得收入,由于境外国家不同,税收协定内容也就不一样。所以,作为税务人员要认真对照企业所在的境外国家名称,了解该国与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具体内容,切莫张冠李戴给企业造成多征或误征而带来经济损失。同时,要积极兑现好税收协定事项,让企业充分税收协定待遇,避免重复征税。

(三)建议出台财政扶持举措

海外闽商通过“海上丝绸之路”回闽投资兴业,除了急需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更需要银行资金的扶持和财政资金的扶持。所以笔者建议:

1、减轻地方性费征收标准。对“回归”的闽商在闽办理企业落户手续时免收一切手续费、工本费、代办费、城市增容费、水电增容费,从投产之日起各类地方性费前五年一律减半征收。

2、实行按税收贡献率进行奖励制度。对“回归”的闽商企业在闽落户时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二年所缴纳的地方税收由财政以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则不享受这项奖励制度。对“回归”的闽商企业从第三年开始当年缴纳的地方税费(但不含先征后退的金额)比上年有增加的,按增加额的1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但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则从第四年起执行这一政策。

3、对“回归”闽商实行适度贴息政策。对“回归”闽商在闽落户当年向银行贷款500万元以内实行免息政策(贷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实行免息),第二年和第三年贷款金额500万元以内由财政进行贴息50%(即贷款金额500万元以内由企业负担一半利息、由财政负责一半利息,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那部分的贷款利息由企业全额负担。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邵武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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