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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角下遗产税收入分配效应的作用机制研究
日期:2023-09-20    来源:龙岩市税务学会   

 

陈俊兰  张 

 

【摘要】针对我国居民贫富差距过大的严峻现状,推行遗产税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通过对开征遗产税的价值取向及遗产税三要素进行理论研究,分析了遗产税通过市场、社会、政府等途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结合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紧迫性与可行性,发现我国推行遗产税存在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传统观念的排斥、隐性财产不易显现及税务机关的征管技术等困境,提出了为实现共同富裕,结合我国国情,应当要加强宣传引导和建立配套制度与技术支持,在税制设计上采用简化税制等建议,为适时推出遗产税提供了重要启示。

【关键词】共同富裕  遗产税  收入分配效应 作用机制 

 

2021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会指出:“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我们决不能允许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决不能在富的人和穷的人之间出现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贫富分化越发严重。2020年中国财富排名前1%居民占总财富的比例高达30.6%[1]。根据数据显示,2003-2021年,我国基尼系数始终高于0.4的警戒线,贫富差异日益扩大。我国财富分配不均衡、贫富差距持续扩大问题日益凸显。通过对富人的遗产征收遗产税,能够干预财富代际转移,减缓巨额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情况,从而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减缓阶级利益固化,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关于遗产税收入分配效应的作用机制研究对于推动我国遗产税开征决策显得尤为紧迫与重要。

一、文献综述

(一)关于共同富裕含义的研究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天下大同”的思想,这也是共同富裕最朴素原始的解释。《论语》提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礼记·礼运》描绘了在“小康”社会背景下一种“大同”社会状态,反映出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对幸福生活、共同富裕的追求。

马克思主义对共同富裕提供了理论支撑,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反杜林论》等经典著作中都能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来源。马克思发现资本家依靠剥削工人发财致富和无产阶级日益贫困的真正原因,明确阐述他所创立的革命理论和未来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所有人的富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消除私有制是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富的前提。列宁也提到“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使得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的、最幸福的生活。”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2] “共同富裕”概念首次正式提出。第一代领导核心强调通过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使农民摆脱贫困的状况,共同富裕起来。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第二代领导核心提出了“先富带动后富”、“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思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共同富裕”的基本框架: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共同富裕理论做了新的阐释,对共同富裕目标做了新的部署。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3]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 也是一项现实任务,急不得,也等不得,必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 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作出更加积极有为的努力。[4]

(二)关于遗产税现状的研究

1.关于国内外遗产税政策的比较研究

由于国外大多数国家已经推行遗产税,所以外国学者主要针对遗产税推行后产生的作用进行研究。William(2000)对人们的慈善行为进行了探讨,指出遗产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发其慈善捐赠行为,使更多人们选择将遗产捐赠出去,而不是留给自己的后代。Henry Ohlsson(2009)研究了瑞典1884-2004年推行遗产税后人们的行为变化。他将重点放在遗产税和赠与税收入激增的20世纪40年代后半期的这个独特时期。他认为遗产税(赠与税)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公平,同时也为其他税种提供诚信基础。其次遗产税推行前可能导致税款的激增。最后父母只有当预期收益足够大,并且让他们拥有尽可能多的经济实力时才会将财产赠与给孩子,进行避税。 Ke-He MAUniversity T(2015)认为遗产税可以通过财富效应对继承人的劳动力供给产生积极的影响,除了遗产税直接增加之外还会导致劳动所得税增加。他们结合德国的实际情况,采用最新的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对于政府产生的每一欧元遗赠税收入,它通过(非)继承人的更多劳动力供应获得额外的9美分的劳动所得税收入。   

我国还未推行遗产税,众多学者对遗产税的分析研究集中于国外遗产税(赠与税)政策的比较、我国推行遗产税(赠与税)的社会环境及遗产税与共同富裕的关系等方面。高凤勤等(2016)、高皓、何静(2022)以OECD中推行遗产税的国家为样本,进行了政策的研究对比分析,并指出推行遗产税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财富公平而不是财政融资,提出其他国家遗产税政策对我国推行遗产税的启示。余雅娴等(2022)主要研究了美国的遗产税历史变迁以及世界各国遗产税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遗产税的选择推行模式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马克、吕江(2021)对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国民对遗产税开征尚存抵触情绪、税制要素设计不够明晰、隐性遗产(资产)难以量化、遗产税征税存在技术障碍等困境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明确遗产税税制要素、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通过市场机制实施价值评估隐性合法遗产等破解之策。

2.关于我国推行遗产税的社会环境研究

国内学者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存在正反两方面观点。赞成开征者主要从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现实情况出发,探讨了遗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性。王明高(2006)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同时提出遗产税有助于完善财产登记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并对我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作出了一些制度设想。刘荣(2011)针对开征遗产税是否会造成资本外流、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做出了否定的回答。他认为应适时推出遗产税,否则,我国将永远无法取得成熟的经验。赵芳春(2003)认为开征遗产税必须在建立健全公民个人财产评估、死亡报告、财产登记、完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个人收入申报、个人财产公证制度后方可开征。

反对开征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且开征遗产税会影响社会效率。杨斌(2021)明确指出不应将遗产税纳入中国税制体系,他认为遗产税的推行会使得富人减少储蓄的动机,更多地应用于消费,进而降低资本等投入,导致就业机会减少,收入较少的劳动阶层收入降低。付伯颖(2011)认为,目前开征遗产税很难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目标,且当前国际上纷纷取消遗产税,开征遗产税与国际趋势不符;如果非要开征,建议在完善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上再开征。厉以宁(2005)认为,我国广大农村范围内,家庭财产基本不分彼此,开征遗产税势必造成农村家庭财产纷争,导致大多数农村、小城镇家庭失和,引发社会动乱;我国信用体系落后,无法准确核算和监控个人财富,造成遗产税征收成本较高,且容易造成资本外逃。

3.关于遗产税和共同富裕的关系的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5]

我国目前采用直接税与间接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但直接税占比偏低,其中财产税制不完善,极大弱化了财富调节作用。为丰富财产税体系,提高再分配效率,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应当要丰富我们的税制体系,适时开征遗产税。马海涛等(2008)认为在所得税制度尚不完备的背景下,仅靠遗产税来调节社会财富,收效甚微。易行健等(2021)认为虽然遗产税的推行存在很多的障碍,但是却是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有效手段之一。禹奎(2010)认为,代际传递会加剧贫富差距扩大,应当征收遗产税,并将所征税款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尽量做到起点公平,更加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

二、遗产税调节收入的作用机理

(一)遗产税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基本特征

1.开征遗产税的价值取向:国内环境和国际经验

开征遗产税的政策目标有两方面,一是财政目标,即取得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调节目标,即对社会财富进行再调节再分配。对于两方面的目标的是有所侧重还是二者兼顾,在不同的时期也有所不同。

从国内环境来看,遗产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对调节收入分配、财产配置起较大作用。目前我国面临贫富差距收入较大的现状,推行遗产税的初衷也是为了调节收入,促进共同富裕。而基于我国父成子业等家族观念较重的实际情况,遗产税的税制、税率的设计必须更加体现人文与社会意义。

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开征遗产税多年后,曾立法逐步降低遗产税税率后最终取消遗产税的过程,但是最后仅在2010年停征一年后,而又逐步提高了税率。美国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遗产税的调节收入目标的价值取向,体现了遗产税是市场逐渐成熟、经济走向发达的一种文明要素。从欧盟各国实际征收遗产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情况来看,也体现了遗产税调节收入目标的价值取向。

表1:2015—2020年OECD成员国遗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

单位:%)

国家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奥地利

0.01

0

0

0.01

0

0

捷克

0

0

0

0

0

0

爱沙尼亚

0

0

0

0

0

0

挪威

0.02

0.02

0.01

0.01

0

0

葡萄牙

0

0

0

0

0

0

斯洛伐克

0

0

0

0

0

0

瑞典

0

0

0

0

0

0

立陶宛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波兰

0.04

0.04

0.04

0.04

0.04

0.04

匈牙利

0.05

0.06

0.06

0.05

0.07

0.06

斯洛文尼亚

0.06

0.06

0.07

0.06

0.09

0.06

意大利

0.09

0.1

0.11

0.11

0.11

0.06

拉脱维亚

0.1

0.1

0.11

0.11

0.12

0.12

希腊

0.21

0.17

0.22

0.19

0.34

-

冰岛

0.36

0.29

0.44

0.45

0.44

0.85

卢森堡

0.39

0.43

0.52

0.38

0.46

0.34

德国

0.56

0.59

0.5

0.53

0.52

0.67

荷兰

0.63

0.68

0.64

0.58

0.56

0.66

西班牙

0.77

0.72

0.69

0.64

0.58

0.6

瑞士

0.6

0.62

0.61

0.62

0.61

0.62

爱尔兰

0.66

0.65

0.67

0.71

0.68

0.67

英国

0.73

0.74

0.79

0.75

0.71

0.76

芬兰

0.69

0.55

0.94

0.7

0.74

0.8

丹麦

0.55

0.44

0.44

0.48

0.79

0.62

法国

1.23

1.22

1.34

1.32

1.39

1.43

比利时

1.63

1.57

1.6

1.58

1.44

1.52

以色列

0

0

0

0

0

0

土耳其

0.07

0.09

0.09

0.1

0.11

0.11

日本

1.2

1.29

1.33

1.33

1.31

-

韩国

1.28

1.24

1.46

1.45

1.59

1.93

澳大利亚

0

0

0

0

0

-

新西兰

0

0

0

0

0

-

墨西哥

0

0

0

0

0

0

加拿大

0.04

0.04

0.04

0.04

0.04

0.04

美国

0.54

0.52

0.55

0.55

0.41

0.43

智利

0.28

0.29

0.56

0.31

0.15

0.4

平均

0.36

0.35

0.38

0.36

0.37

-

数据来源:Revenue Statistics-OECD Countries: Comparative Tables[EB/OL].[2021-12-15]. https://stats.oecd.org/.

根据表1所示,OECD成员国2015-2020年间平均遗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在0.37%左右,遗产税收入占比非常小,其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微乎其微。遗产税占比最高的国家为比利时,最高占比为2015年的1.63%。综合各国遗产税收入规模来看,目前推行遗产税的首要目标并非是取得财政融资收入,而是为了解决贫富差距,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

2.遗产税调节机制的三要素

遗产税作为一种税种纳入税制体系,其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实现对遗产税的征收。遗产税通过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三要素的设计,确定对财产收入调节的广度与深度。

首先,遗产税的纳税人并不是全体人民,而是拥有社会上拥有较多财产的高净值人群,这类人群数量较少,拥有的社会财富较多。设计税制结构时如何界定高净值人群,对个人资产超多少进行征税决定了征税范围的广度。如果以《2021年胡润财富》为依据,对600万以上资产的人群进行征税,则征税范围为508万户;对1000万以上资产的人群进行征税,则征税范围为206万户;对1亿以上资产的人群进行征税,则征税范围为13.3万户。征税范围过宽或者过窄都会导致遗产税的调节作用效果变弱,设置合理的征税范围可以使得遗产税的调节作用发挥最大的作用。

其次,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被继承人所继承的各种显性和隐形财产,是设置在个人生命最终环节的一种财产税。通过对征税财产的明确规定,调节课税对象的范围,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数量,也是调节征税范围广度的一种要素。显性财产如现金、房产、投资等能由货币准确衡量的较为容易纳入征税对象,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灰色收入、古玩、字画等隐性财产,应该如何衡量价值,又是否纳入征税对象,都对遗产税的调节作用机制产生影响。

最后,遗产税税率的确定是对征税深度的调节。从OECD成员国25个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来看,税率的设定有超额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形式,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占大多数。从近几年来看,各国的边际税率一直呈现下降趋势,最高的边际税率从1954年的77%降低到2021年的40%。开征各国还设置了不同程度的扣除项目,扣除项目一般包括公益捐赠和慈善事业,对于税率制度的设定,是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还是累进税率、设定的税率大小、是否包含扣除项目,这些要素决定了对同样大小的一笔遗产征收税款金额多少,决定了调节遗产税收入分配的深度。

(二)遗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分析:市场、政府、社会

遗产税是完善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节财富收入的政策工具之一。遗产税通过市场、政府、社会三条途径调节收入分配,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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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遗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

1.市场途径调节收入分配

(1)传递财富公平分配的信号

征收遗产税可以向市场传递公平分配的信号,引导和加快财产向多方位流转进而影响收入分配的功能。政府根据贫富差距情况与收入分配现状,通过对遗产税三要素的制定,向高净值人群传递收入分配信号,并通过高净值人群的价格、收入、心理预期等传导机制产生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不同于个人所得税针对当下所得征税,遗产税是对代际传递中的财产征税,它向继承者与被继承者的传递信号,进行影响他们的行为选择。由于遗产税传递的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信号,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接收的信号则是不影响自身的财产继承与被继承,因此中低收入人群并不会改变自身的行为选择。市场上大多数人的行为不被影响,少数人的行为被影响,这正是遗产税传递财富公平分配信号导致的市场选择结果。

(2)影响继承者与被继承者的行为选择

首先,从遗产税的储蓄与消费效应分析,对遗产进行课税势必会减少被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这将导致被继承者的对于消费还是储蓄的选择发生改变。一些被继承着为了弥补被课征的税款,会进行更多的储蓄,减少消费。另一些被继承考虑为了少被课征税款,将更多的进行消费、投资孩子的教育等。促进还是抑制储蓄,受到不同人的思维方式的影响。因此,遗产税对储蓄和消费效应是鼓励或是抑制并无明确定论。

其次,从遗产税的劳动供给效应分析,遗产可以看做是人们放弃闲暇时间而选择劳动获得的报酬,那么对遗产征税就会导致劳动者在闲暇还是工作中重新作出选择,进而影响社会的劳动供给。遗产税对劳动供给的替代效应是指开征遗产税相当于降低了劳动的价值,一部分劳动者可能会放弃劳动,选择闲暇。遗产税对劳动供给的收入效应,指开征遗产税使得劳动者的收入减少,为保持同样的财富预期,增加劳动的时间。但对于劳动的替代效用与收入效应二者发挥的作用孰更明显,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结论。

最后,从遗产税的投资效应分析,开征遗产税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品及投资地的选择。遗产的形式丰富多样,大多数遗产并不会以现金的形式单一存在,反而是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品,例如房产、股票、股权、古玩、字画等形式被继承。每种财产的价值确定形式不一,纳税人会选择价值确定较为明确的投资品还是确定方式较为波动的投资品,这与纳税人的风险偏好程度有紧密联系。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纳税人偏向选择价值容易确定的投资品,较为明确计算留给继承者更为稳定的遗产。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纳税人偏向选择价值确定较为波动的投资品,以期留给被继承着更多的遗产。

2.政府途径调节收入分配

(1)抑制代际传承带来的财富失衡

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抑制代际传承带来的财富失衡,从而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遗产赠与行为所带来的财富代际传承,加剧了同代人之间的财富失衡。尤其是考虑到社会宗族和血亲继承等传统观念,我国跨越代际的传承意愿普遍高于西方社会,代际传承所造成的贫富差距也会加大。再加上“门当户对”的传统婚恋观,可能导致财富进一步聚集在少数人手中。遗产税通过对被继承人遗产征税,可以有效降低同代人之间的财富起点差距,从而减轻财富在不同代际间的转移和聚集(吴雨纯,2020;禹奎等,2018),减少同代人在人生起跑线上的财富失衡,有利于降低社会总体财富差距,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有促进作用。对代际传承中的财富进行课税,既减少了继承人的所继承财富数量,又可以通过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给及转移支付,促进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遗产税恰好能与个人所得税政策互补,对当下收入与代际传递财富同时进行调节,共同对收入分配发挥作用,进而实现共同富裕。

(2)增加转移支付及公共物品的供给

征收遗产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从而加大转移支付及公共物品的供给,进而帮助低收入地区、群体的生活境况得到有效改善,更好地解决区域、群体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从各国经验来看,遗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的平均值为0.37%,按照这一比例估算,2021年我国税收收入172730亿元,遗产税收入可达640亿元左右,从而为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提供更多更稳定的税收来源。其次就推行遗产税后,对财产,特别是隐性财产的规范定价,为其他税种提供了诚信基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其他税种的税收收入。瑞典就在推行遗产税前,税收收入有了明显的高峰(Henry Ohlsson(2009))。

3.社会途径调节收入分配

通过第三次分配体系,利用公益慈善事业将财富更精准流向低收入群体。与政府宏观调控不同的是,公益慈善事业是一种更微观、更精准的调节,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外的另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行为。从遗产税的慈善捐赠效应分析,因遗产税降低了慈善捐赠的成本,增强高净值人群的公益捐赠动力,财富更多地从富有者手上流出,通过第三次分配体系更为精准地流入相对贫穷者,从而起到重要的第三次调节分配作用。依据其他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政策惯例,遗产税制度在设计上通常会考虑对公益捐赠、慈善事业给予扣除额、免税额、税率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且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来看,均对公益捐赠进行了一定的扣除。同理,开征遗产税对公益捐赠的扣除力度会比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支持力度更大,促进公益捐赠的效果更好,更多的财富从高净值人群流入低收入人群,第三次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更为显著、精准。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形势与存在的困境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紧迫性

改革开放已经44年了,我国已经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基本实现了小康。但是,所面临的贫富差距问题不容忽视。如图2显示,我国近18年的基尼系数虽然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却一直高于国际惯性收入差距过大0.4的警戒线,且一直在0.46以上。最高的年份甚至高达0.491直逼0.5。

 

图2  2003-2020年我国基尼系数

明星工资高已经是人尽皆知的事实。比如郑爽拍摄《倩女幽魂》这部剧只花了77天,但片酬却有1.6亿元,平均下来每天赚208万元。据统计范冰冰2017年一年的收入就高达2.44亿元,收入前十名的明星年都在上亿以上。网络主播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但是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才3.52万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仅是1.89万元。收入前十名的明星年收入是普通居民的2857倍,是农村居民的5291倍,收入差距悬殊。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是衡量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重要条件。如果人均GDP处于较低水平代表国家的经济发展、消费能力整体处于较弱水平,绝大多数拥有的财产数均处于较低水平,也就不存在开征遗产税的需求与条件。只有当人均GDP达到一定水平后,才产生开征需求与具备开征的社会环境。2021年我国人均GDP达8.09万元,位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第75位,超过世界平均水平。说明我国经济与消费能力达到了一定程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社会环境。

高净值人群数量是衡量开征遗产税的重要因素。只有当高净值人群数量处于恰当位置时才是开征遗产税的最好时机。如果高净值人群过少,将导致遗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不佳;高净值人群过多,全社会都处于高净值水平也就无需开征遗产税进行收入分配调节。《2021年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总财富达千万人民币的“高净值家庭”数量206万户,总财富达亿元人民币总财富的“超高净值家庭”数量13.3万户,为遗产税开征提供了充足的税源。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为遗产税开征加快了脚步。民法典继承篇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继承方式等均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继承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正。例如将遗产范围由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扩大为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对开征遗产税的范围确定有了更明确的指导。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困境

1.我国个人财产信息登记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财产信息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只对部分个人财产实行登记制度,如个人拥有的房产、车船、上市公司股票等。而遗产的形式多种多样,部分遗产极具隐蔽性,如字画、古玩、珠宝、现金等。对这些暂未登记的遗产进行统计核查难度很大,纳税人在申报遗产时有可能隐瞒真实财富,不报或少报,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公民的遗产信息,有可能造成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不公平。我国尚未建立财产、收入监控量化体系,将提升遗产税的征收难度与征收成本。

2.传统观念对遗产税的排斥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孩子本身就是父母生命的延续,父辈的财产是私人所有,那么父辈离世后,所留下的财产理所应当由子辈继承。“子承父业”、“父债子偿”、“父财子继”充分体现了我国国民对财产继承的观念。由于国民对财产处理方式已经形成思维定式,政府要出台专门针对遗产继承行为和遗产收入课征的遗产税,有可能招致国民抵触。我国“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认为,父母的财产应当由子女继承,征收遗产税意味着要“有偿”继承遗产,这是对传统观念的冲击和颠覆。另外,我国国民的家庭观念较重,征收遗产税意味着要将遗产进行划分,将家庭财产划分为个人财产,难以得到传统观念的支持。

3.隐性合法遗产(资产)不易显性

隐性财产价值不易显现造成遗产税开征的重大阻碍。隐性合法资产一般包括专业知识、技术水平、无形资产、信息渠道、客户关系、智力资本、企业团队等。在现代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拥有稳定的客户关系、强硬的技术水平、优秀的企业团队、可靠的信息渠道都是企业获得更大财富的资本。这些资本是获得财富的重要保障与优势,但这些隐性资产本身的价值难以被量化,无法在财富核算体系中得到度量,故隐性遗产的价值量化问题具有一定难度。隐性遗产并不是自身就有经济价值,它只有在特定的企业环境下,才能对现实资产产生促进作用,扩大资产规模。由于隐性遗产的内置隐藏特性,在规范遗产规模和项目时,国际惯例通常处理方法是忽略这部分隐性财产,并不计入遗产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这导致隐性遗产成为“被遗忘的社会财富”。因此,如何将部分隐性遗产(资产)显性化,成为遗产税制度设计的又一难题。

4.税务机关的征管技术

首先,税务机关面临着难以全面获取纳税人所有遗产信息的困难局面。税务机关目前可开展征税的财产仅仅是登记在册的房产、上市公司股份、银行可查收入等较为明确的财产。而居民的财产收入形式丰富多样、渠道五花八门,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很难对居民的收入有准确的掌握。

其次,税务部门对于一些难以明确价值的财产的量化存在难度。例如一些非正常买卖的住房(集资住房、福利分房)房产价值的确定存在技术障碍;对古玩、字画等财产的鉴定与量化无法开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认定方式无统一标准等,都对税务机关征收遗产税提出了挑战。

最后,税务部门与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共享存在障碍。一旦开征遗产税,税务机关就必须与住建局、人社局、金融机构等众多部门产生及时有效的信息共享。但目前,我国税务部门由于数据的重要性与保密性,采用独立网络系统。要想多部门产生信息共享,就必须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系统,这是一个具有难度的挑战,同时也对税务信息安全产生一定的挑战。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政策建议

我国已经打赢了脱贫攻坚战,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很快要走向全面小康。同时,我们也发现贫富差距不断增大,为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应当适时推行征收遗产税。基于我国社会环境的现状,对推行遗产税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高遗产税认可度

由于“子承父业”“父财子继”“门当户对”等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会导致开征遗产税难度加大。遗产税开征前应做好宣传工作,为儒家思想中基于血缘和宗族关系的传统财产继承思想注入新的内涵,破除根深蒂固的思想,不断提升现代公民对遗产税的认可程度,帮助国民理解开征遗产税的 正当性,为遗产税开征扫清思想上的障碍。

(二)完善配套制度,加强技术支持

我国财产信息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个人财产评估业务少,这对推行遗产税造成巨大的阻碍。随着我国金税工程的不断推进,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遗产税的税源监控与征管已有了一定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然而,遗产税开征尚需其他征管制度予以配套,如个人财产评估制度、死亡信息登记制度、外汇管理制度等。应该重视引导相关评估机构的发展,重视人才培养,明确资质标准,完善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在死亡信息登记方面,我国的“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仍存在漏报错报、数据及信息利用不充分等问题。为此,在完善升级该系统的同时提升其与税务部门数据间的互联互通,提升遗产税税源监测的工作效率。在外汇管理方面,可以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对货币转出的监管,对可以的资本重点监控,追踪溯源,避免遗产偷逃出境。

(三)采用简化税制,充分考虑我国税收权益

在征管模式上,不少学者支持低制度成本高征管效率的总遗产税制(高凤勤等,2013;朱军,2013;李华等,2015;陈明艺等,2016)。但总遗产税“先税后分”模式存在难以考虑亲疏关系的不足。在中国宗族文化背景下,此种模式不考虑亲疏关系,统一税率征收遗产税可能会引发纳税人较高的抵触情绪。因此,建议在开征初期采用总遗产税制降低制度成本,而伴随遗产税征管配套机制的完善,可适时向分遗产税制过渡,根据亲疏关系在税率及免征额等方面实施差别待遇,提升遗产税的财富调节作用。此外,基于制度成本和征管效率考虑,我国可借鉴英国的遗产税制度,不单独开征赠与税,而是将赠与财产并入遗产税中予以课征。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

 

 


[1] 数据来源:瑞信贷《2021年全球财富报告》

[2]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3]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4] 2021年1月28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5]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817日中央财经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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