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义标 林德岁
【摘要】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是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和实现共同富裕起着积极的作用。当前,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存在税制结构和征管制度不完善、纳税意识淡漠、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为了强化和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机制,本文分析当前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的基本现状及存在问题,借鉴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税收征管的经验及文献资料,结合日常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法律体系、强化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高收入高净值人群 税收征管 风险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的加速发展,我国的税源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涌现出越来越多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这对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业不定性、收入多元性、人员流动性以及资产的隐藏性,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为了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在税收征管制度层面,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由无差别管理改为按收入和资产实行综合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具体划分标准。随着我国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逐年增多,当前如何有效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意识,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的基本现状
(一)基本概念和特点
1.税法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文件)(已废止),表明税务总局早就关注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2006年1月起,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此后,对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被认为高收入人群。
(3)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提出,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人群被认定为高收入者,并列举了九类高收入个人。
(4)税务总局发文《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再次强调,要完善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5)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税总发〔2016〕99号),按照收入和资产把自然人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自然人。然而,该办法并未划定“超过一定额度”的具体数值。
(6)国家税务总局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第14号公告)中对高净值账户做了定义,即“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但该办仍然没有对我国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标准进行界定。
(7)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取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规定。至此,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
2.学术界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观点
(1)胡润研究院在《2019胡润财富报告》中显示,截至2018年8月,中国大陆中产家庭数量已达3320万户,持有600万资产的家庭称为“富裕家庭”。在2022年4月发布《高净值人群价值观及生活研究报告2022》中,“高净值人群”是指“可支配资产”在6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家庭”,截至2021年1月中国已达到508万人。至此胡润将“可支配资产”在600万元以上的个人视为高净值人群。
(2)贝恩公司在《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指出:2021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300万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将达268万亿人民币。
(3)波士顿咨询公司在《2017年全球财富报告》则将私人家庭财富(包括人寿保险和养老金)处于1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之间的人群定义为普通高净值人群,2016年我国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达到210万个,排名全球第二。
3.国外税务机构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概念
(1)澳大利亚税务局对高净值个人设定的标准为净资产大于3000万澳元,这一标准的人群规模约有2600人。
(2)加拿大的标准为净资产大于5000万加元、有超过30个关联方,该国高净值个人约有600人。这个国家的高净值个人的标准折算成人民币都超过1亿元。
4国内财税专家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概念
针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有位匿名的财税专家回应,高收入与低收入只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收入人群存在较大的贫富差距。
综上所述,高收入高净值,顾名思义,其收入相对较高。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高薪群体,如工资薪金收入;第二种是收入多元化形成的高收入群体。如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等收入。至此,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一般泛指持有大量公司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类投资等活动的人群及企业高管、职业经理人、演艺明星等。
(二)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收入特征和主要涉及税种
1.收入特征
(1)收入构成多元性。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收入涉及面广,来源渠道多样。如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所得和财产性所得等,按税目来分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所得等(如下表一)。前四项合并按综合所得征税(如下表四)。
(2)涉税事项复杂性。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参与分配的要素涉及劳动力、资本、土地等,收入形式多样。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主要有经营所得和资本要素所得。资产投资形式多样,且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同时还涉及国际化特点,进行跨国的投资和交易。复杂多样的收入使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导致其涉税事项的复杂性。
2. 收入涉及的税种
(1)税收收入贡献度高。根据《中国税务年鉴》统计数据显示(如下表一),2018年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9330.82亿元,占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7.26%,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6176.02亿元,占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9.45%,2020年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6938.92亿元,占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9.14%,且大部分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申报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看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贡献度高,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主要税收收入。如果做到依法征收,强化管理,应收尽收,那么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源潜力大有可为。
(2)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多个税种,且目前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于工薪阶层的工资性收入(如下表一、二)。
(3)涉税事项隐性化。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负较高,会聘请代理机构进行税收筹划,节省税收,降低税负,甚至隐匿税收,逃避税收,违反税法。如近年影视行业某影视明星的涉税案例,其典型的筹划手段就是运用“阴阳合同”进行避税,以及一些高收入者选择低税率逃避税收行为。
(三)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现状
1.征管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七次修改和完善,税制相对比较成熟。从2019年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及采取代扣代缴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将自然人的收入按不同税目分类,分别按其适用的税率计征,改为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综合,按其适用的税率计征的征管模式,增加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2022年出台的婴幼儿照护费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拉宽了综合所得较低税率的税率级次,调整了经营所得的税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迈出新的一步。但是,现行征管方法,仍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法为主。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方法简单有其优势,更多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扣缴。但也存在弊端。尤其是不适应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投资性、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监管的需要。且自行申报涉及的范围广,针对性不强,日常管理难度加大。因而,征管模式还需优化,税源监控急需加强。
2.汇算申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和纳税人取得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开展汇算清缴,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在日常实务中,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取得收入税收申报主要是依靠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而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和利息、股息、红利等较为隐藏性所得的征管则较为乏力,主动自行申报的为数不多。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应遵循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监管制定措施,促进纳税遵从,做到应收尽收。
3.数据分析。
(1)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占比较高。由表一可知,2018-2020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上下波动,,在2018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占比达到最高,为67.26%。由于工资薪金一般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易于监管,征收率较高。但是,2019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在下降,主要原因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执行,涉及到多项优惠政策所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平均工资的不断提高,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也在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占比高符合常理,但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税款流失现象。
表一:全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度
项目
|
2018
|
2019
|
2020
|
个人所
得税款
|
与总收入占比
|
个人所
得税款
|
与总收入占比
|
个人所
得税款
|
与总收入占比
|
工资薪金所得
|
93308223
|
67.26%
|
61760212
|
59.45%
|
69389200
|
59.14%
|
劳务报酬所得
|
6251929
|
4.51%
|
4152971
|
4.00%
|
3965949
|
3.38%
|
稿酬所得
|
112914
|
0.08%
|
107240
|
0.10%
|
102364
|
0.09%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11522655
|
8.31%
|
12410203
|
11.95%
|
14813209
|
12.63%
|
财产性收入
|
16173462
|
11.66%
|
16109509
|
15.51%
|
18971983
|
16.17%
|
……
|
|
|
|
|
|
|
合 计
|
138719678
|
|
103885286
|
|
117325024
|
|
(2)资本性收益和财产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缴不足。从表二中可知,2018年-2020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则是在波动上升和下降,与总收入占比在2019年达到最高,达到12.87%,从表一也可推断出2018-2020年这个占比从8.31%上升到12.63%。与我国资本市场的活跃和规范运转相吻合。但从所得的隐蔽性和申报主动性可以看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存在着通过税收筹划来逃避税款,产生税收流失。
值得注意的是,从表一中可知,2018年-2020年,财产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占比也比较高,分别为11.66%、15.51%到 16.17%,入库税款也比较高,2020年达到最高为1897.20亿元。从表二中可知,个人所得税的占比由2018年的28.36%,上升到了2019年的40.43%,到了2020年上升到最高50.53%。该税目的税收从2018年74.75亿元上升到 2020年136.27亿元,3年内税款绝对值增加61亿元。可见,财产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较好,构成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列为征收管理的重点。
表二:福建省(不含厦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度
项目
|
2018
|
2019
|
2020
|
所得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所得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所得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工资薪金所得
|
1166652
|
44.25%
|
706322
|
33.33%
|
785646
|
29.13%
|
劳务报酬所得
|
136355
|
5.17%
|
55238
|
2.61%
|
51935
|
1.93%
|
稿酬所得
|
553
|
0.02%
|
635
|
0.03%
|
597
|
0.02%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65112
|
10.06%
|
272765
|
12.87%
|
311110
|
11.54%
|
财产性收入
|
747509
|
28.36%
|
856831
|
40.43%
|
1362761
|
50.53%
|
……
|
|
|
|
|
|
|
合 计
|
2636007
|
|
2119076
|
|
2696706
|
|
(3)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低。从表三可看出,2019年-2021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9%-11%的区间波动,呈现一种略有波动上升的趋势,据统计资料数据,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比较高,一般为30%-50%。即使是发展中国家也在8%-12%之间。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仍然较低,应还有提升空间,特别要强化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源管控。
表三:福建省个人所得税与税收总收入占比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度
项目
|
2019
|
2020
|
2021
|
税收
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税收
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税收
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个人所得税
|
4222644
|
9.77%
|
4820000
|
10.28%
|
5142166
|
10.60%
|
……
|
|
|
|
|
|
|
税收总收入
|
43223655
|
|
46876800
|
|
48511000
|
|
(4)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群体。从表四中可知,在2018~2020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综合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为30%-50%之间。2019年开始比重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从2018年第四季度开始,基本减除费用调整到每月5000元,2019年这一比重即下降为35.97%。可见,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要群体,税负压力较大。事实上高收入群体收入的主要来源不是工资薪金收入,而是财产性收入,其税负反而较轻。
表四:宁德市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项目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度
项目
|
2018
|
2019
|
2020
|
所得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所得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所得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综合所得
|
66103
|
49.45%
|
32462
|
35.97%
|
28907
|
31.08%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13445
|
10.05%
|
11681
|
12.80%
|
10729
|
11.53%
|
财产性收入
|
42778
|
32.00%
|
36696
|
40.40%
|
46997
|
50.50%
|
……
|
|
|
|
|
|
|
合 计
|
133685
|
|
90755
|
|
93002
|
|
(5)区域间税负存在不平衡。由表五可知,2019年-2021年,我国个人收入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异较大,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比较低,相应地,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也比较低,税负也存在地区间不均衡问题。
表五:宁德市个人所得税与税收总收入占比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项目
|
2019
|
2020
|
2021
|
税收
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税收
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税收
收入
|
与总收入占比
|
个人所得税
|
90755
|
4.66%
|
93002
|
4.64%
|
117600
|
5.23%
|
……
|
|
|
|
|
|
|
税收总收入
|
1949253
|
|
2003832
|
|
2248300
|
|
以上表一至表五数据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福建税务年鉴》等资料
二、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管理的存在问题
(一)税制存在缺陷
1.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
高收入高净值是一个相对概念,其界定标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目前,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判断标准上,国家税务总局还没确立统一的判断标准。在实际征管中,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定位重点监控人群。
2.税法自身的漏洞需要及时完善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资本所得、财产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对这两种所得没有区分金额大小,统一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造成调节机制缺位。在实务中,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将大量的个人财富投资于税负较低的资本市场,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好的避税渠道。这种利用税法漏洞进行合理避税,从而降低其税负,不符合国家利益,同时不利于税收公平。如个人在二级股票市场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持股期限分别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以及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利用分解所得项目,变通收入类型等途径投机取巧逃避税收。此外,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现金交易存在逃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也未出台防范现金交易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的漏洞急需予以完善。
3.政策滞后,反避税的手段不够成熟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通过转换所得形式.利用关联交易、国际税收差异等方式进行避税现象时有发生。因此,2018年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引入反避税条款,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加强税源监管,减少税收流失发挥积极作用。但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境外所得、投资所得以及合伙、信托等制度,政策性强,操作性差,这些政策还有完善的空间。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具有正当理由的规定,以及将股权转让给配偶、子女或者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人,给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进行税收筹划,逃避税收钻了空子,这些反避税条款规定在实务中可操作差,具体措施还需明确。
(二)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征管模式的问题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纳税人分项所得在源泉扣缴的方法下,征收成本低,降低了工作量。不足之处在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没有得到体现。在实际征管中,出现相同收入适用不同征税税目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一致,不利于公平税负。产生合理的避税,以致造成税收流失。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是不够彻底,对于收入来源渠道广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来说“综合”不够,没有将主要收入是财产性收入、投资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税负还是不公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行业结构、收入资产等的特征在逐渐发生变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申报采取代扣代缴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下,传统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数字经济不匹配,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数字经济下交易形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完成,通过数字化平台达成交易协议。数字经济将不同行业结合在一起,将产品与服务融入互联网市场,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给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带来更广泛的收入来源,传统的征管模式难以判定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收入性质。如果没有及时确认获取收入数据并开具发票,税收就难以监管到位。
2.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政策的初衷是好的,担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核定征收只适用经营规模小,财务管理能力较弱,没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的,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实务中,一些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通过税收筹划,享受核定征收可能带来的税收利益。特别是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率,由企业代扣代缴,容易带来税收风险,造成税款流失。
3.税收监管比较薄弱
随着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发展壮大和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跨境投资的增多以及投资领域的不断扩大,收入等涉税信息的多元化和广泛性,以及人员流动性的影响,全面掌握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数据信息,是税收征管的难点。
(1)收入构成复杂,征收管理难度加大。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收入涉及面广,来源多样,所得增多, 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还可能涉及资本性投资取得收益、财产性收入,甚至可能兼营自己的公司或者兼职取得收入,复杂多样的收入客观上造成个人收入的隐秘性,采用虚假手段,申报不实,对其税源进行有效的监控难度加大。致使税征收管理。
(2)自然人流动性强,监管手段难以追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具有跨国经营,流动性大特征,在收入分配也具有国际化特点。由于跨国界、跨地区经营取得收入信息难以掌控,税源信息共享度低,部分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主观上税法意识淡漠,采取税收筹划,利用区域间信息不对称钻税收政策的漏洞,隐藏收入,转移所得,逃避税务机关的监控,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4.税收风险管理手段缺乏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个人自行申报方式征收税款。由于扣缴义务人的特殊性,对税款不履行代扣代缴或纳税个人不主动申报以及申报不实,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全面的掌握他们的税款申报情况,税源监控手段缺乏,以致税款流失,存在风险。因此,税收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风险应对不强。在实务中,主要风险有:
(1)股权转让,申报不实。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股权转让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2)隐匿收入,偷税被查。影视明星范某某、郑某采用“阴阳合同”隐藏收入掩饰真实交易金额,从而逃避缴纳税款事件被媒体曝光。
(3)转变收入,逃避纳税。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转变应税所得项目,降低其收入的适用税率,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如将收入以职工福利、购房补贴隐性福利规避个人所得税缴纳。
(4)关联造假,偷逃纳税。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通过“税收洼地”进行关联交易,将被投资方分得利润转移至个人独资企业,以此逃避缴纳股东分红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财产混同,增加风险。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忽视公私财产混同问题,将个人资产注入公司,致使个人财产暴露在企业经营风险中。公私财产随意转换,引发涉税风险。
5.数据管税仍有提升空间,与第三方信息协作共享不足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要靠大量涉税信息数据来支撑。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多元化的特点,取得这些收入、所得的交易方式除了现金和银行转账外,还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方式,收入具有隐蔽性。目前,税务部门实现了金税三期工程的数据共享,但从政府及其他部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比较缺乏,取得数据还为数不多,合作程度还有待深化,导致税源监控存在漏洞。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分析,实现数据管税,成为税务部门同其他第三方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和数据共享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信用体系建设缓慢,处罚刚性不足
我国对纳税信用体系的评价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倘若企业失信,其法定代表人将会受到限制。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尚未形成有效机制,尤其是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手段,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需要对纳税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对于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以及申报不实的惩罚力度刚性不足,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限定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才适用,对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适用。目前,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成本低、处罚力度小,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小于纳税人所获得的收益。这样的惩罚力度,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使得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在利益的驱动下逃避税收。因此,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势在力行。
(四)创新服务措施滞后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由于收入和投资结构、资产配置的多样性,在纳税服务层面上面临较为复杂的情况。无论是在营商环境和纳税人满意度方面,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在服务需求上都存在一定挑战,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氛围还比较缺乏。
1.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有待提升。针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源较分散、隐蔽性强特点,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沟通协调与监控力度缺乏有效的配合,产生漏征漏管现象,以致税收流失。具体而言,税务部门发挥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比较滞后,在风险管理中缺乏融入纳税服务理念,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避税风险没有得到自我纠正,没有充分体现合作遵从理念,创新措施滞后。
2.纳税服务质效有待提升。当前,税务部门注重硬件设施的建设,而忽视了人员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服务 的理念与形势发展不相匹配,重形式,轻实效,以致纳税服务意识停滞不前依然停留在表面,常态化的税收宣传、政策辅导不到位,致使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掌握程度不深,纳税遵从度不高。
(五)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1.扣缴义务人重视程度不够
扣缴义务人履行的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非单纯涉及本人税款,由于角色的特殊性和政策不熟悉,没有尽到义务进行代扣代缴税款。譬如企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奖金和津贴的,不能够正确的辨析征税项目,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扣缴义务人还存在与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或税款的实际负担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互相串通,申报虚假账目,积极主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观念淡薄。如某某市税务局2019年对一个投资企业收到投资分红3800万元,却没有进行分红,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最后通过税务局评估约谈,接受处罚,补缴个人所得税740万元。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代扣代缴的征收方法对关联关系进行避税,产生风险。此外,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制性要求不高。取得收入或所得,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下,才需要自行申报。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未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强制自行申报作出明确规定。
2.自行主动申报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在税法宣传领域,往往忽视针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开展税法宣传,而且宣传力度也不够,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本身税法知识缺乏,纳税申报意识比较薄弱,很大原因是代扣代缴制度造成的,认为自行申报纳税是单位或者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的义务,与个人无关。而且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担心将收入或所得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了,面临着个人收入信息被“监控”的风险。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除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有扣缴税款外,其他收入或所得需要由个人主动进行申报。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有较高的税收负担,而且个人所得税税负难以转嫁,只申报低收入,隐匿高收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此外,国内信用制度不健全,失信成本低,也促使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有较大的动机偷逃避税,实际工作中,提升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纳税遵从意识,仍然任重而道远。
(六)税务中介领域筹划铤而走险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划涉税问题的总称。税收筹划不是筹划偷、逃、骗税。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由于收入高,税收负担重,比较重视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以合规合法为前提开展税收筹划,避免因违规行为产生偷逃税收、虚开代开发票的风险,防范违法犯罪后果。
三、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管理的措施与对策
(一)优化税制结构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明确界定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标准
高收入高净值标准的确定,是强化税收征管的基础和前提。当前,综合考虑全国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收入来源、地域差异以及纳税人从事的行业等因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界定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具体标准。建议从政策的层面对年收入100万元(含)以上或净资产10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界定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标准。将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纳入专门的税收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纳税行为。
在明确界定标准的基础上,建议成立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制定明确的登记、申报、征收、缴纳等环节操作细则,对其涉及的避税问题,制定规范要求,明确操作规程和法律责任。对其经营状况、交易活动、资金流向、纳税情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流失。
2.顶层设置,优化个人所得税税制
建议从法律的层面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将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分类征收项目合并为财产性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针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收入情况,设置多个所得额级别税率,所得额级别越高,适用税率档次越高。调整降低最高边际税率,适当缩小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税率差距,降低征纳双方的制度运行成本,有效防止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偷逃税行为和避税空间,促进治税环境公平公正。同时完善自行申报制度,强化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就财产性所得自行申报的强制规定。此外规范个人所得税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逐步缩小地区性差异,避免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借助地区性税收政策差异进行逃避税。
3.完善反避税政策和管理措施
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避税调查。随着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跨国境取得收入不断增多,跨国境转移财产、收入现象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首先强化反避税法制建设。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制定《反避税法》,从法律层面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反避税工作提供保障。其次强化移民清税制度。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在移民时,对其全部所有的资产视同变卖,以公允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再次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增强对跨境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打击跨境避税行为。对于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通过跨境交易、间接股权转让等方式降低、免除纳税义务或推迟纳税发生时间等行为,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反避税调查。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通过风险识别提高抽查比例,共同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此外,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关联交易和纳税筹划等涉及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强化征管措施,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1.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新模式
(1)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税收数据库。首先,夯实户籍资料,推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是以数治税的重要保障,应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与身份证号、社保账号等相关联,要求自然人在从事大规模金融活动、合同签订、不动产转让等经济活动时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其次,强化信息采集,建立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收集和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收入、财产信息,并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实时监控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经济活动与收入来源,避免税源流失。
(2)制定符合新兴业态的征管模式。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的征管模式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征管模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需要利用大数据信息平台,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从“依靠经验或外部举报”转向“依托税收大数据进行监管”,形成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下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规范和调节。在建立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数据库的基础上,税务部门与数字化平台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确保从源头上掌握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收入信息。平台将涉税信息分享给收入来源地与交易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确保各地税务机关掌握涉税信息,从而准确划分税收管辖权。
(3)结合大数据加强税务稽查力度。税务部门应结合大数据识别与评估,针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收入申报和税收控管情况,制定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常态化稽查和高风险移送稽查标准程序,组织开展专项稽查,增强税收执法刚性,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
2.规范征收方式,加强税源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凡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经营所得按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税款。核定征收作为征管手段的一种补充的征收方式,目的是确保税收不流失,维护国家的征税权。纳税人应当优先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如采取核定征收已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一定要实行查账征收,杜绝滥用核定征收方式。特别是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容易带来税收风险,造成税款流失。在核定征收的过程中,积极开展纳税辅导,鼓励纳税人规范财务核算,随着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收入、资产的不断增多,建立数据信息库,在条件满足时,进行查账征收由企业代扣代缴。防范税收风险。
3.加强税收监管,为依法纳税创造公平环境
针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收入复杂性、流动性特点,为了加强税源监管,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采取的分级分类管理。明确重点管理人群和行业,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集中的行业设立专项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源监控的全面性和及时性。一是对纳税人合理分类,依据纳税人的行业、收入规模、风险特征等标准划分类别,并针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二是对同类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依据其涉税的复杂程度划分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如将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划分为重点管理对象,将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中低净值自然人划分为非重点管理对象,组建分级管理专班,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4.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税收风险
建立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风险评估机制和指标体系,收集基础信息、收入所得信息、第三方信息、国际情报交换信息等进行归集和分析,并应用于金税三期系统,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和交叉稽核,构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风险分析监控指标模型,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利用税收风险分析模型,将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数据采集、比对分析,筛查涉税疑点信息,准确实施科学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加强对股权转让申报不实,隐匿收入偷税被查,转变收入,关联造假,逃避纳税等涉税风险严厉彻查,打击违法涉税行为和惩治力度。
5.加强数据共享,提升数据管税力度
为了提升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信息登记制度,税务部门要加快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和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信息数据库,并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实现多方数据共享,推进“数据管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要靠大量税收数据来支撑,发挥税收数据信息同其他第三方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和数据共享。
建立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财产登记制度,收集财产登记信息台账,推动财产登记信息电子化。有效实施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现金管理制度,加强与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协作联动机制,及时准确获取大额金融资产和资金变动信息,实现全流程监控跟踪管理。将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管理与大企业管理有机结合,与关联股东、高管等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同步联动。因此,强化税收数据共享是税务机关协同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金税四期工程正在建设中,应在金税四期工程的建设中加强第三方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比对功能,明确政府部门、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信息交换制度,实现税收数据信息共享。随着大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税收管理对数据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用“数据管税”将成为现代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税法遵从度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现金交易的焦点在于其交易具有不留痕迹的特点,造成税收征管困难加大。倘若其交易金额大,容易引发税款流失。因此,当前应加大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纳税信用管理和运用力度,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纳税信用信息库。建议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加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现金交易条款,设置现金交易的最低限额,加强对违反使用大额现金的处罚力度,计入其个人真信档案,作为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推行个人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整体联动,同时对不诚信的涉税行为通过媒体曝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信用的良好氛围。
(四)创新服务措施,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
从2019年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其重要内容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给税务部门日常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即提升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办税服务能力,创新征管服务理念,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因此,税务部门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优化纳税服务制度和体系,改进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和渠道。
1.实施“合作遵从”办税模式。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流失主要原因在于纳税人主观有意避税和客观无意避税。税务机关要通过实施“合作遵从”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导。“合作遵从”就是征纳双方通过互换角度,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通过协商合作,建立一种信赖的伙伴关系。可以促使纳税人了解到合规合法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增强依法纳税主动性和责任感。使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更加了解其收入适用税法的具体规定,增强主动申报意识。并逐渐形成良好的依法纳税氛围。
2.建立税收筹划“自愿披露”模式。
当下,随着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增多和财富不断壮大,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取得收入或所得越来越多。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建立税收筹划“自愿披露”机制,有助于纳税人变被动为主动。“自愿披露”是指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不需税务局的提示、劝说和强迫,自愿向税务部门报告其原来的虚假或不实申报,自愿披露政策是指税务部门减轻对纳税人的罚款或滞纳金的规定,其结果会增加应纳税额或减少享受税收优惠。通过实施自愿披露差别化激励政策,给予纳税人改正错误的机会,提升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纳税人自愿、主动的披露信息。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加强合作。
(五)强化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意识
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化,从2019年开始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不断推进,引起了广大企业群众的关注,各类惠企利民政策直达快享,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至纳税人缴费人手中。增添市场主体信心,减轻人民负担。实际上,很多人税法知识缺乏,税法意识淡薄。特别是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更为重要。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观念也显得十分必要。
1.强化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纳税申报意识
加大税法普及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宣传活动,普及税收常识,培育纳税文化。通过“税法普及学校”“纳税人普法专班”、“网上云课堂”及“非接触式办税”等模式,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宣传,使其明确依法纳税意义,提升纳税知识理念,还可以系统学习掌握税法知识及相关政策,以及申报、征收、发票申领操作流程,增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通过税收宣传,引导纳税人切身感受到依法纳税带来的福利,增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2.强化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要按税法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在实务中,要加强政策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预扣、代扣的法定义务,提升依法扣缴意识,并明确对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律责任。当前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主要是依靠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质量,健全完善个人纳税档案。特别是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取得收入或所得,要强化宣传理念,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宣传税法知识,履行依法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义务。税务部门要强化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加强部门合作,及时获取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支付信息,提升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水平。
(六)强化代理机构税收筹划的管理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收入多元化、涉税复杂化,决定了其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至此,多数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和开展一系列的税收筹划。涉税代理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当保持职业的独立性,根据税法的规定,提供合规合法的涉税筹划服务,发挥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但是,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利益的驱动,难免会产生代理机构铤而走险,满足一些不合规的要求,因此,加强对代理机构的合作并规范对他们的管理尤为重要。随着我国分类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推行,鼓励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委托涉税中介机构协助办理纳税申报,提高纳税申报的规范性、准确性。由此,代理机构掌握纳税人更为完全和准确的涉税信息,比税务部门更为优势,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获取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当然,税务部门不否定合规合法的税收筹划,但对于纳税人涉税违法要求,督促代理机构主动拒绝,并在行业中形成共识,推动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屏南县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