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雅楠 伍梦婷
【摘要】“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个税改革在新时期仍是重点任务,将继续持续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基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现状,本文将系统分析我国与OECD国家的经济税收数据和改革政策,通过对 OECD各国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和改革效果的比较分析,归纳出总体规律,旨在评估现有成效与不足,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经验,期冀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OECD 税制改革
一、文献综述
在税制模式方面,郝会凌(2020)从研究个人所得税与中等收入陷阱之间的关系出发,指出了按类别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使我国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使我国进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可能性更大。张玄、岳希明、邵桂根(2020)提出2018年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取的若干改革措施中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能够最有效地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有效税率,加强对居民收入的重新分配。彭海艳(2021)认为二元所得税可能是解决许多发展中国家所得税制的一种方法路径,在对北欧四个二元所得税(丹麦,挪威,芬兰,瑞典)进行了深入分析之后,比较得出北欧四国与我国税改后个税税制的异同点,从而提出相关的借鉴意见。
在税制设计方面,石坚、刘蓉、费茂清(2018)认为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起源于西方国家,所以,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中,尤其是在成本扣除的取向上,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王心怡,戴佳玲,瞿卫国(2020)基于专项附加扣除视角,比较和借鉴了OECD国家先进的治税理念和税改政策,在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的国情和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对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苗金萍(2019)通过对我国与主要OECD国家的数据分析,从三方面进行国际比较分析后,对此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适当的时候,应逐步提高工资收入所得税,逐步降低税率的级次。
在税收征管方面,湖北省税务学会课题组(2020)在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构成要素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提出了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意识、构建家族联合申报与个人单独申报并行的征收制度、优化升级申报服务体系、加强个人所得税信息化体系建设等优化建议。杜莉(2021)根据 OECD过去五年的税收政策改革,提出我国个税征收管理应重点改革的方向为持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我国税收征管,积极探索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途径等。付伯颖(2020)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疲弱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提出了个税征管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以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税收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制沿革与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制发展进程
个人所得税最早是在1799年的英国出现的,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和社会变迁,已然成为全球最主要的税收制度。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的财富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也日益增加,其在税收制度中的作用愈发突出,是世界各国税制体系中重要的税种之一。两个世纪的不断完善和修订使得许多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已较为全面、系统、成熟和贴合本国国情。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步较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实行,主要经历了1980年~1993年的初创探索阶段、1994年~2010年的完善发展阶段和2011年~至今的改革转型阶段。(详见表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沿革)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使我国的收入水平和税制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0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82元,而到了2021年就升至80976元,折算后约12551美元,已经超出了全球的人均 GDP[1]。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也大幅增涨,从1980年的16万元增长至2021年13993亿元,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从万分之0.028升至百分之8.1[2],成为我国第三大税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个人所得税制的演变就是围绕“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持续做出价值判断与取舍的过程。
表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沿革
资料来源:各年份税法修订整理而得
2018年8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第7次修订,这是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我国首次开始推行混合税制,把以往按类别征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四种所得合并为一,并为综合所得,逐步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同时在征收模式、减除费用、税率与级距、征管模式等方面都做出了根本性修订,更多地反映了公平效应,从而更好地发挥出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2020年改革后的第一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圆满结束。“十四五”期间,我国个税制改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不断深化、不断完善。
(二)个人所得税制现状分析
1、各国改革主要特点
个人所得税作为各国税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各个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本国的个税税制进行完善优化,且从整体上来看,许多国家的改革具有趋同性。自2016年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于每年九月发表《税收政策改革: OECD及部分伙伴经济体》,全面回顾和分析税制改革的经济背景、宏观税负、税制结构、税种改革的动向,是全球最具权威性的资料,尤其是2020年,中国也被纳入其中。这为比较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制差异提供了有力证据,因此本文主要比较我国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异同点,进而为我国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提供有益参考。在对相关材料和近五年OECD年度报告进行梳理后,发现现阶段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从改革的目的和管理理念上看,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往往注重减轻税负,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目的;二是继续维持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以保障财政收入的来源;三是在费用扣除方面,大部分国家主要围绕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教育、医疗、住房服务等方面进行设计,与我国的专项附加扣除思路大体相同,但允许扣除项目普遍较为广泛,以达到降低纳税人实际税负的目的;四是税率与级距方面,大多数国家目前选择采用累进税率方式,但税率级距普遍较少,只有少数国家如美国、墨西哥、阿根廷等税率级距同我国一般较多层级。同时各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大体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
2、我国税改成效分析
从2018年10月起,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进入第三个年头,其效果已经逐渐显现,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成功实践。总体来说,作为我国的第三大税种,新一轮改革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很大程度上优化了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具体来说:一是加强税负公平。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专项附加扣除的设置和多级税率设计使得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的税负普遍降低,不断实现纵向公平;同时,实行综合所得汇算制度,使得收入水平相同、收入来源各异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达到均衡,并不断实现横向公平,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个税税负的公平分配,这与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求所相适应。二是提高了人民的幸福感。统计显示,2019年实行综合和分类所得税制后,加上2018年税改的翘尾因素影响,总共减免4604亿元,直接惠及2.5亿纳税人,平均每人减少1842元,老百姓的税收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三是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尼尔森国际集团于2019年公布了一份报告,该报告指出,个税改革所导致的税收减免与中国消费者趋势指数的上升趋势基本是一致的。四是提高了税收治理能力。在新时代、新阶段的大背景下,税收治理理念发生了变化,逐步向税收法治、共治的现代管理理念转变。再得益于大数据和手机APP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等外因发展,社会税收遵从度和税收现代化治理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三、我国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制比较
(一)个人所得税与经济收入分析
1、宏观税负率比较
宏观经济与税收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既是影响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动因,也是影响我国税收政策变化的重要驱动因素。近5年来,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基本上在3%范围上下波动。但由于动荡不安的国际环境、主要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及政策的不确定性对投资和贸易带来负面影响、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爆发使得世界经济日益呈现下滑趋势,在2020年大多数 OECD成员国的税收和GDP都出现了总体下滑,使得许多国家平均长期失业率较高,家庭收入水平下降,消费支出显著减少。
图1:OECD各国宏观税负率比较图
数据来源:OECD数据库,https://stats.oecd.org/.
宏观税负率是衡量我国财政收入变动趋势的一个重要指标,也就是税收总量对GDP的比例。从统计结果来看,在总体趋势上, OECD成员国的宏观税收负担总体上保持了稳定的增长态势,而且多数成员国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平均水平相当。2020年,OECD成员国的平均税收与GDP的比率从2019年的0.1%上升到33.5%[3]。我国由于实行经济逆周期调节,实施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政策,宏观税负呈现下降态势。但从数据值上比较,相较于OECD国家,我国的宏观税负率明显偏低,仍无法达到OECD国家的平均税负率。从不同国家来看,各国差异较大,其中法国税负较大,接近50%,一些高福利国家,如北欧五个国家的税收负担也很高(冰岛、瑞典、挪威、丹麦、芬兰),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希腊等国家税负水平也明显较高。我国近几年税负水平虽高于菲律宾、印度、马来西亚等新兴经济体国家,但普遍位于20%以下,在全球范围内并不算高。
图2:我国近几年宏观税负率趋势图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统计而得
2、税收收入结构比较
图3:2018年OECD国家平均税收占比情况
数据来源:《税收政策改革(2020):OECD 及部分伙伴经济体》报告
在一般情况下,社保缴款、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是OECD成员国的主要税收来源。根据2020年税收改革数据统计,2018年的社保缴纳比例为28.2%,个人所得税为23.9%,增值税为20.6%,其余商品劳务税为12.0%,公司所得税为8.8%,增值税为5.5%。可见,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 OECD成员国的主要税种和税源。(详见图3:2018年OECD国家平均税收占比情况)而有20个国家以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税收收入来源,11个国家以社会保障资金为主要税收收入来源,9个国家以流转税为主要收入来源。可见,在各国税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具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而就我国情况而言,截选近20年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数据从中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收呈现逐渐增长的态势,在税收收入和GDP中的比重保持稳定,稳中有进。从2018和2019年的数据来看,个税收入的减免效应是显著的。虽然近年来虽然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但就整体来看,主体优势并不明显。(详见表2:2000-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表)我国税收收入结构近几年并未有明显改变,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要收入来源,2021年占比为46.62%、30.86%;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次之,占比10.27%、10.19%。(详见图4:我国税收收入结构情况)
表2:2000-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表
完善发展阶段
|
改革转型阶段
|
年度
|
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
|
占税收总收入比重(%)
|
占国内GDP的比重(%)
|
年度
|
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
|
占税收总收入比重(%)
|
占国内GDP的比重(%)
|
2000年
|
659.64
|
5.24
|
0.66
|
2011年
|
6054.11
|
6.75
|
1.24
|
2001年
|
996.26
|
6.50
|
0.90
|
2012年
|
5820.28
|
5.78
|
1.08
|
2002年
|
1211.78
|
6.87
|
1.00
|
2013年
|
6531.53
|
5.91
|
1.10
|
2003年
|
1418.03
|
7.08
|
1.03
|
2014年
|
7376.61
|
6.19
|
1.15
|
2004年
|
1737.06
|
7.19
|
1.07
|
2015年
|
8617.27
|
6.90
|
1.25
|
2005年
|
2094.91
|
7.28
|
1.12
|
2016年
|
10088.98
|
7.74
|
1.35
|
2006年
|
2453.71
|
7.05
|
1.12
|
2017年
|
11961.37
|
8.29
|
1.44
|
2007年
|
3185.58
|
6.98
|
1.18
|
2018年
|
13871.97
|
8.87
|
1.51
|
2008年
|
3722.31
|
6.86
|
1.17
|
2019年
|
10388.48
|
6.58
|
1.05
|
2009年
|
3949.35
|
6.64
|
1.13
|
2020年
|
11568.26
|
7.50
|
1.14
|
2010年
|
4837.27
|
6.61
|
1.17
|
2021年
|
13992.64
|
8.10
|
1.22
|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0-2021年财政年度数据和国民经济年度数据.
图4:我国税收收入结构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21年税收收入数据
(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分析比较
1、税制模式比较
目前,世界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税制。对三种不同的税收方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其各自的特征。综合所得税制度可以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但其对征纳费用、征收管理水平都有很高的要求;分类所得税制在征收管理上具有最简单、最可行的优点,但其在税收公平上具有诸多缺陷;而分类综合税制则是二者的折中之选,既能充分考虑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又能充分考虑到家庭的负担,从而达到“量能负担”的目标。
目前,大部分OECD国家已经从把每个收入来源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和税基来处理,改为把所有收入都集中起来,采用单一税率表的综合税制,但没有一个国家实施完全彻底的综合所得税制度,也没有完全的二元所得税制,只是半综合、半二元、半单一税的制度模式。因此,目前OECD国家都在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从综合所得税制、双所得税制和单一税制的方向发展。自2019年起,我国对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种所得进行统一汇算,实行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十四五”规划,我国将继续完善和优化这种混合税制。
2、减除费用比较
与OECD其他国家相比较后发现,各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会设置一定的费用减除项目,主要包括生计费用、成本费用以及以及特殊费用三种类型。目前来看,大部分国家的费用减除项目主要集中在生计费用上,如子女教育、父母赡养、大病医疗、住房利息贷款等。我国在2019年税制改革后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但与多数国家相比,还存在扣除范围不够广、没有充分考虑家庭、通货膨胀等问题。一是扣除范围方面,OECD许多国家对费用扣除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如美国的费用扣除项目列举细化到个人灾难性损失、房屋抵押贷款利息等十几种类型;日本将抚养费用扣除范围扩大到配偶及配偶父母,同时也增加了残障人士、自然灾害等特殊扣除;韩国还规定了了高龄人士、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单身人员有6岁以内直系晚辈的均可额外扣除一定金额的费用。二是家庭因素方面,我国在规定费用减除时都是采用定额的方式,并未考虑家庭因素对纳税人的影响,而美国、法国、英国和瑞典在设计费用减除时均区分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如婚姻状态、生育状态、子女数量等。三是通货膨胀方面,我国并没有建立动态调整减除费用机制,自1980年以来只调整过5次扣除项目,这意味着费用标准的调整难以适应当前的物价水平。美国自1985年推行税收指数化制度开始,每年都会调整一次免征额和费用扣除额的工作,降低了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生活水平的影响。总之,我国应进一步扩大费用减除范围,考虑残疾、自然灾害、家庭状况等多种因素,灵活设置费用减除标准,同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费用扣除机制,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上的最大作用。
3、税率与级次比较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我国最高边际税率为45%,根据表2部分OECD成员国数据显示,只有荷兰的最高边际税率略高于我国,希腊、英国、澳大利亚与我国一致,其余国家都低于我国。此外,在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方面除瑞士十级、希腊和墨西哥八级、美国七级以外,表中的其他国家税率级次均低于我国。综上来看,我国边际税率偏高且级次偏多,容易造成高端人才的流失,降低高收入人群的缴税意愿,这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整体实力的提升,也损害了纳税环境。
表3: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及边际税率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4、征管方式比较
按照扣缴申报制度的不同,可将征管方式划为4种类型:累计源泉扣缴制度、非累计源泉扣缴制度、预填申报制度、完全自行申报制度,其中累计源泉扣缴制度采用国家最多,我国采用的是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管征方式;从信息化管理程度的不同来看,各国虽普遍采用电子申报方式,但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完善还是存在差距,如美国、澳大利亚通过立法、建立信息交互系统不断完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我国在这方面发展还较为薄弱,需进一步推进信息技术在个人所得税管征方面的应用。
四、我国现行个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费用扣除未考虑个体与地区差异
表4: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数据整理而得
表5: 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区域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数据整理而得
随着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我国每年的免征额度增加到每年60000元,并首次设置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压力。但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并未考虑到行业与地区的差异,限制了其调节收入作用的发挥。第一,我国行业、地区的不均衡发展造成收入水平的较大差距。从行业来看,工资最高为信息传输业201506元/年,最低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5193元/年,两行业差距3.09倍;在全国范围内,以东部为例,年均收入为124019元,而东北则为83575元,两者之间的差距是1.48倍。60000元的免征税额对于发达地区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作用远远低于低收入人群。第二,我国国土面积约960万平方米,位居世界第三位,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造成了物价水平及生活成本的较大差异。比如全国各地的房价差距很大,有的甚至超过了几十倍,而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费用却都是以每年1000元的标准来计算。费用扣除标准的定额化虽然更适用于税收管征信息化和自动化不高的国家,但无弹性地定额扣除没有考虑到不同群体的生活成本与收入水平,不利于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收入调节。
(二)综合税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综合所得只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劳务收入,三项资本所得并未被纳入其中,这导致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在税率和实际税负上均发生失衡。一是税率方面,劳动所得采用3%-45%的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偏多;资本所得的比例税率为20%,这大大低于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二是税收优惠方面,资本所得相对于劳动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多。劳动收入的扣除费用都是按规定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支出。资本所得可享受到更多的直接免税政策,例如个人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所得,可以暂时免除个人所得税;个人按有关规定购入上市公司股份,可按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银行金融产品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群体方面,从各项收入来源来看,高收入者资本所得占比高于低收入者,劳动所得占比更低。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分离计税造成了高收入者实际收入未被合并计算,收入占比较高的部分未能采用更高税率,实际税负较低的问题。
(三)纳税环境需进一步优化
1、数据集成分析存在不足
在“十三五”时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通过“一户式”归集、利用手机App预填报自动汇算等征管改革措施,目前已完成三次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这是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改革的巨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但目前还未实现支付、不动产、动产等信息的贯通应用,造成税务机关在管征过程中无法全面、准确地把握纳税人收入,最终导致漏征漏管现象。
2、征管制度已无法适应管征需求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发布日期为1992年9月4日,诸多条款规定已与社会脱节,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震慑作用。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按规定保存账簿资料、不如实申报纳税、隐瞒收入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已经是2001年制定的,金额普遍未超过10000元,最高标准为偷税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标准相较现今违法行为取得的利益而言偏少,无法与其行为相匹配,导致纳税人违法成本过低,难以抵制巨大利益的诱惑。
3、纳税人纳税意识较低
尽管税收管征体系在不断优化,但还是存在信息屏障,资本所得、经营所得等收入更多依靠纳税人自觉性。而我国群众纳税意识总体不高,近几年偷税漏税案件频发,尤其集中在高收入人群。2018年范冰冰因“阴阳合同”等涉税问题被罚8.84亿元,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2021年开展的专项税收综合治理中,又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了郑爽、黄薇、平荣、邓伦等一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重大偷逃税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由此可见,纳税群体遵从意识不强,大都存在利益最大化和侥幸心理,大大减少了个人所得税应有的税收收入,也不利于贫富差距的调节和缩小。
五、完善我国个税税制的国际借鉴建议
(一)进一步调整费用扣除政策
未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政策应考虑多方差异调整为更加科学、弹性地扣除方法,在确保管征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税收的公平性。一是按照各地区的发展程度,合理设定区域扣除成本,以反映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推动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二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适度调整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的额度,减小纳税对中低收入者基本生活需求的影响;三是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对费用扣除的影响,采取专项附加扣除动态调整制,根据房价趋势、通货膨胀水平、医疗教育成本的变化动态调整专项附加扣额及扣除标准,确保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会超出其承受水平;四是对特殊的附加扣除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比如在孕产当年内,给予一定的税前扣除费用,从而体现出鼓励生育、体恤民生的政策意图,又比如对大病医疗超过80000元限额的,允许以后年度内结转扣除等。
(二)进一步健全综合税制设计
一是在现行综合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渐将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同时减少资本所得的过多税收优惠,如取消短期投资的税收优惠,降低长期投资的优惠比例等。二是应该考虑根据地区人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差异以及家庭整体收支情况进行精准化减税和免税。三是通过调节税负梯度、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提高高收入者的纳税所得、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的实际税负差异,促进税制的公平性。四是要消除综合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累退性。若应税收入超出了一定的限额,则按照一定的比例测算出相应的综合费用扣除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额,从而逐步消除累退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个税调节作用
一是对特殊人群施行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端人才实施税收优惠或特殊奖励政策。让企业及其技术骨干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减轻税收压力,提高人才层次;如针对某些职业寿命较短但工资较高的行业,可以考虑其职业特点,给予适当的税收返还或优惠等。二是对劳动所得与财富所得的税收分配关系进行调整。应当适度降低劳动所得的税负,提高财富所得的税负,缓解中等收入群体较重的税负感,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真正目标是调节贫富差距、刺激消费、发展经济。三是统筹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微企业的股东,可以试点实行“先分后税”的利润分配制度。对此部分的利润仅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具有鼓舞创业的效果。
(四)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一是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在十四五时期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深化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为出发点,推动税收大数据平台的建设,着力实现自然人信息的有效采集和运用,加大对个人收入和申报行为的全方位监管。二是不断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健全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实体法律制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惩罚力度,通过惩戒性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税群体的约束力。同时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规范个人财产登记和所得税申报行为,加强对各项应税所得的准确掌握,减少纳税人的“隐性”收入,压缩逃税空间。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在提高纳税人违法成本的同时,也应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遵从度。一方面充分利用门户网、公众号、普法活动等渠道开展税法普及教育,提高纳税人的法律素养;另一方面选取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让纳税人充分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与成本,打消侥幸心理。双向并举提高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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