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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时代下数字稽查的转型与升级
日期:2022-09-23    来源:泉州市税务学会   

 

李博源

 

【摘要全球数字化浪潮不断重塑着传统市场活动的各个方面,货币作为交易的核心,也正在经历着向数字化货币转型的阵痛期,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有关虚拟货币的又一轮经济角逐。我国始终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而是出台了本国法定数字货币与之抗衡,且货币技术日趋成熟。数字人民币作为货币数字化产物与数字稽查都具有内在的逻辑契合,为数字稽查的转型明确了改革方向。因此,本文以数字人民币的全新属性为切入点,阐述了数字人民币时代下数字稽查的发展现状和存在不足,其核心在于如何合理利用数字人民币的支付便捷、数据防伪和可控匿名等属性。同时,辩证分析数字人民币带来的征管挑战和技术赋能。此外,以税务稽查四环节为例,深入论证了数字人民币将如何影响数字稽查的发展。最后,为推动数字人民币时代下数字稽查的转型提出应对之策,主要包括:出台适配性稽查规范、搭建数字化系统和完善数字化部门联动三方面。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  数字稽查  数字化系统建设

 

一、数字人民币和数字稽查的契合发展

据统计[1],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9.8%,数字经济作为市场助推器的作用进一步彰显。数字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助推了金融市场的全面数字化发展。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数字经济催生了数字货币等数字化金融产品,同时也意味着消费市场逐渐进入数字人民币时代。而对于政府而言,亟亟须加强字化建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治理水平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美好需求,而数字稽查正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应有之义。

(一)数字人民币时代需要数字稽查的转型升级

从传统货币时代,到移动支付时代,再到数字人民币时代,背后正是技术和市场的不断变幻,货币形态的转变也反映出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性。由于技术手段等日趋成熟,数字人民币时代的到来也成为必然,传统现金将逐渐退出经济中的货币流通,取而代之的是以数字货币为代表的支付方式。而数字货币的原型就是以比特币为典型的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私人发行的货币,发行之初并未得到官方的认可。而随着全球经济低迷、高通膨的浪潮袭来,许多国家对传统中心化金融体系愈发失望,纷纷表现出对传统国际金融体系的不满,因而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货币技术手段,带来了新的希望,虚拟货币在各国的交易趋势也愈发势不可挡。然而,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值波动较大会对市场造成冲击,而其数据的完全去中心化也会带来监管无力的负效应,从而导致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愈发猖獗,因此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予以规制。

我国及全球范围内7个国家发行了本国法定数字货币[2],以抗衡虚拟货币对传统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2014年开始,我国央行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开展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目前技术已逐渐成熟,并已在多个城市进行试点[3],支付覆盖面从居民日常生活等零售业务向税款缴纳等行政领域逐步扩大。数字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具有区别于传统货币的属性。一是,数字人民币支付便捷。数字人民币不同于移动支付对平台和网络的依赖,可以实现离线支付,交易过程一触即发,而且其法定属性决定了数字人民币支付广泛,支付范围可以涵盖境内的公私交易。而纳税人的交易行为几乎都离不开货币的流通,除非是赠赠与以物易物等情形。因此,数字人民币将涉涉及量税信息,成为稽查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数字人民币具有防伪性。数字人民币采取分布式记账方式,一旦交易完成,涉税数据会按照时间发生顺序叠加记录在区块链中,形成一个公算计算平台,数据一旦发生变动,就会被抛弃,几乎无法被伪造或篡改。三是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虽然数字人民币并未完全采取区块链技术,但还是进行了主要借鉴,从而实现了数据强监管。数字人民币无须与商业银行账户绑定即可交易,实现了对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及交易平台的信息匿名化,但是对我国央行则是实名的,我国对双离线支付要求的时间、额度、次数等限制,进一步确保了监管的有效性。由此可以发现,数字人民币支付便捷、数据防伪和可控匿名的属性将带来新的交易模式,影响纳税主体交易行为,进而重塑传统征纳双方主体、涉税交易模式和征管体系等税收监管,因此,亟需税收征管部门借助新技术手段打破现有税务数据存在的整合困难、分析局限等难题。

(二)数字稽查是数字人民币驱动下的改革必然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了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改革方向。从传统现金时代到移动支付时代,再到数字人民币时代,货币支付方式的变迁直接影响了稽查部门的检查重点。在区块链等技术的助推下,稽查部门由以票管税,将逐渐发展为无票管税,其根本差别在于交易货物信息的载体发生了变化,我国税收征管模式也将发生颠覆性变化,如图一所示。

稽查部门作为税收监管部门,数字稽查理应是税收征管数字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稽查系统的不断升级,稽查部门已经能够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稽查效能,但是仍然存在着数字化进程不彻底,数字化改革有待完善的问题。目前稽查部门是否做好了应对未来数字人民币大规模应用的数字化能力,还是存有疑问的。下面对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实务案例展开分析。

不同时代背景下征管模式 (3)

一方面,数字稽查有助于案前快速锁定可疑人员,但信息整合能力不足。在人力资源行业重点检查时,由于案件涉及的人员信息多于庞杂,核心人员难以锁定。于是,检查人员在案前整合个人所得税app、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社会保险申报系统等多平台的相关涉税信息,对检查对象进行数字画像,迅速筛选出可疑人员名单,实现了案前有效分析,明确检查方向。但应当注意到的是,数字化信息主要集中在内部系统,并且以纳税人主动申报为模式,因而在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上难以把握。这主要源于信息化平台的搭建技术有限,目前稽查部门的系统信息整合能力较弱,不仅无法内外系统无法自由切换,而且收集的信息数据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内容的准确性有限,无法穿透信息进行深入刻画。此外,由于注册公司的门槛在不断下降,纳税人激增,稽查部门的征管压力也越来越大,极易出现信息整合不全面,从而遗漏涉税风险的问题,进而造成税收不公。

另一方面,数字稽查有助于明确检查重点,但仍然存在部门壁垒。在教育行业重点检查中,由于检查所属期间较长,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复杂多样,同一业务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多税种的税收筹划,因此,如何梳理涉税数据、快速分析涉税疑点,成为检查工作的重点。于是,检查人员利用查账软件等第三方数字化平台,结合教育行业涉税疑点,逐项穿透分析,联动把握涉税风险,基础流程如下图二所示。

图二 查账软件处理流程图

在案件查办中,稽查部门还需要向商业银行调取企业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对账单,同时利用数据处理软件,分析案件资金流,最终形成涉税违法行为的完整证据链。此外,与银行的联动配合中,稽查部门调取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的过程较为繁琐,且仅能对银行数据进行分析,尚未形成与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在信息收集上存在遗漏的可能。目前移动支付等方式已经成为资金支付的重要形式,然而稽查部门与第三方平台的联系仍然存在空缺,而随着数字人民币逐步进入市场,势必会对数字稽查的资金调取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从以上案件实例中,可以发现在基层数字化稽查已经初具规模。随着我国金税三期工程的全面应用和金税四期工程的稳步推进,涉税信息数字化收集、研判等都直接提高了精确执法分析能力,降低了稽查执法成本。通过对海量涉税信息的案前分析,可以大幅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稽查数字化的道路上还有很多尚未完成的任务。

二、数字人民币对数字稽查的作用机理

随着数字人民币的粉墨登场,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势必将依托数字人民币而呈现出新的稽查场景。数字人民币在我国目前作为一种法定货币予以推行,而与传统法定货币又有着本质区别,主要在于数字人民币的完全数字化,支付便捷、数据防伪和可控监管的特性,会对传统税务稽查提出更多要求,而随着新型货币的应用,区块链等技术愈发成熟也将为数字稽查进行技术赋能,促使数字化稽查转型升级。

(一)数字人民币对税务稽查的挑战

首先是信息整合不充分。一是数据总量庞大。目前我国地方税务局已经在积极推行区块链+试点,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采集的涉税信息总量仍然不充分。而随着数字人民币全面铺开,货币的交易和流通更加便捷,数字化信息将更加庞杂,而对于企业来说,交易过程的信息储存方式也会更加多样,因此,稽查部门亟须对大量的涉税信息整合需求作出回应。二是资金流动性更强。不同于传统现金难以携带,因此涉税交易相对局限,毕竟纳税人也要考虑现金交易的运输成本等。而数字人民币作为一种无纸化货币,指尖轻触便可达成交易,涉税交易过程和交易地点都将变得多样而复杂,这也对跨区域信息整合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数字货币存储更隐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新型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企业和个人的交易方式更加多元,涉税数据存储的形式、渠道更加多样,特别是数字人民币的虚拟性,导致应税行为易于隐蔽、涉税金额难以评估,加大了稽查部门整合信息的难度。

其次是信息分析不彻底。数字人民币等新型货币所带来的庞杂数据加大了稽查部门深挖数据、详尽分析的难度。虽然金税三期系统等数字征管平台的上线运行,使得稽查部门得以掌握部分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信息,但是随着政府部门分工愈发精细,涉税信息将越来越多地掌握在不同政府部门间。此时,纳税人极有可能会在不同部门间报送差异化信息,使得稽查部门在数据分析上产生偏差,遗漏涉税风险。而由于政府部门间数据库各自独立,不同政务系统并未采用统一的技术和标准,导致数据传递成本较高,因此阻碍了涉税信息的流畅共享,造成了系统条块化信息孤岛等问题。此外,由于缺乏专门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平台,无法对企业资金流等信息进行整合,因此只能对获得的涉税信息进行基础比对与印证,无法刺透纳税人所包装的层层虚假外衣厘清业务交易的真相[4]

最后是容易引发税收博弈。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的背面是央行的强监管模式,这也就意味着有关数字人民币的交易过程及其所依托的交易平台都将置于央行的监管之下。为追溯围绕数字人民币的涉税业务,稽查部门势必要对纳税人的涉税数据进行监管,而这也会给纳税人带来压力。而监管所带来的涉税信息透明化问题,不仅容易造成纳税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不符合当下放管服的发展趋势,甚至可能会引起我国纳税人的反感,进而引发税收征纳博弈。此外,数字人民币的涉税信息一旦被非法利用,相关信息甚至可能被恶意篡改,那么纳税人将承担不可估量的损失。如The DAO众筹事件,正是由于系统存在漏洞,导致货币持有人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甚至还因此导致了以太坊的分叉。因此税务稽查应严格限制涉税信息收集和分析的法定范围和法定程序,将监管的权力纳入制度的笼子中,防止公私权力之间产生冲突[5]

(二)数字人民币对税务稽查的赋能

首先信息透明度更高。货币流通的监管问题,是各国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应有之意。虚拟货币采取去中心化方式,交易之间以点对点的方式进行,使得监管形同虚设,其隐匿性较现金更甚,毕竟巨额资金流通需要大量现金,不利于转移和支付,而虚拟货币仅需信息技术,便可实现自由流转。而与之相对,数字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势必会在市场上全面流通,央行的中心化管理将使得纳税人流通环节交易行为的无处遁形,涉税信息都将被全面记录。这种高度透明化的现象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来说,是一种积极的正面作用,能够扭转稽查部门信息整合不足等问题,利用强征管的手段,弥合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鸿沟。稽查部门一旦能够利用区块链等底层技术,获取货币交易信息,将能够对纳税人交易行为进行更加全面地分析,借此实现对资金流、货物流等全过程监管,围堵稽查风险。

其次数字判更精准。传统现金时代和移动支付时代下,涉税信息的获取主要依赖纳税人的诚实陈述和真实申报,稽查管理相对被动,对纳税人的判也会产生信息偏差。稽查部门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征管成本较高。同时,也为稽查部门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执法随意性变大,不利于税收公平。而在数字人民币时代,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使得涉税信息具有较强的可追溯性,且数据信息一旦被记录,将无法被篡改,这可以最大限度防范纳税人提供虚假涉税资料。此外,涉税信息的可追溯性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作证纳税人所选用会计核算方法,能从源头上有效追溯或打击税收逃避行为。因此,稽查部门可以自主获取准确涉税数据,实现数据的完整追溯,从源头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进一步提高判的精准度。

最后税收遵从度更高。由于信息高度透明,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被不断压缩,如果能够合理利用数字人民币的相关特性,最终将有助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进而降低税收征管成本。而同时基于全面且准确的涉税信息,稽查部门将能够对纳税人的真实交易情况进行衡量,这也能够进一步促进税收公平,提高纳税人对税务局查部门的信赖程度。

三、数字人民币在数字稽查中的应用场景

税务稽查四环节,具体包括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这四个环节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而货币作为交易的核心,除了特殊的以物易物等交易模式,基本上在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都能看到货币的身影,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传统现金时代下,现金所具有的强匿名性,数字人民币透明性、便捷性等属性在挑战传统稽查征管模式的同时,也让稽查监管更加有的放矢,助推以数查税走进现实,基本应用如图三所述。本文将从稽查四环节入手,对数字人民币的具体应用场景进行分析。

图三 不同稽查环节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 (1)

(一)数字人民币将促进稽查选案更加精准

选案环节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合理确定稽查对象。稽查部门早期采取人工选案模式,这种方式不仅成本较高而且极易引发权力寻租,进而引发税收不公。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自2015年开始推行双随机、公开的税务稽查监管模式[6]。在这种模式下,稽查部门致力于建立统一的选案数据库,随机抽取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随机数据和检查结果,以此实现稽查选案的公正性。其核心在于双随机稽查对象数据库的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稽查部门数字化的发展进程。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中更是明确提出要保证涉税数据和信息化的共建共享,为数字化稽查选案指明了改革方向。而随着数字人民币逐渐进入涉税市场,稽查数字化将更加如鱼得水。检查部门可以研判资金数据划分纳税人类别。按照不同的行业对纳税人进行分析判,从而,对涉税风险较高的行业适当提高稽查频次,而对无需稽查的行业则采取无事不打扰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给予纳税人的自由。一方面,稽查部门可以利用数字人民币的资金信息整合企业涉税信息,结合行业类型,以数字人民币交易的变动情况为基础,如交易的金额、交易的频次、交易对象的多少等因素设定函数变量,从而选定应当稽查的类别和无需稽查的类别。建立重点稽查对象、非重点稽查对象等数据库,实施科学选案,并结合国家政策等进行动态调整。

(二)数字人民币有利于提高检查效率

检查环节是稽查工作的核心环节,直接体现了稽查的职能,其工作效率和质量直接决定了稽查工作的成果[7]。数字人民币所记载的涉税信息能够帮助稽查部门更全面地展开分析。稽查部门可以利用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判,可以迅速锁定涉税疑点和涉税主要嫌疑人,最大程度地降低检查过程中执法成本。而在查办案件中,相较于目前稽查部门对纳税人资金流的查证过程中耗时较长、征管成本较高的问题,在数字人民币时代下,纳税人资金信息更加透明,数字人民币的全面推行也会促使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变得无处遁形,稽查部门将能够在不断变换的支付方式中,得到最全面的资金数据。基于政策协同,依托数字人民币等数字化平台的互联互通,稽查部门还能够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各部门更好地发挥协作机制,让数字化稽查打破区域限制,全面应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复杂和多样。在数据的处理上,也不再仅仅是停留在基础的数据获取与分析,而是能够得出标准统一的数据共享,进而穿透数据信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堵住涉税风险。

(三)数字人民币有利于提高审理准确度

审理环节主要是对检查部门所收集的证据、案件办理、定性结论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在稽查部门中,审理环节数字化发展相对薄弱,主要集中在内部系统的信息化处理,一方面是审理人员需要对检查环节取得的数字化证据进行形式审核,其实质是一种内部监督,以确保稽查过程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而非重新开启新的数字化进程。另一方面,则是审理环节需要在内部税收系统内部制作文书、送达公告等。审理环节的信息化审核和信息化记录,都只是将审理内容予以电子化,而并未形成审理环节数字化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由于缺乏统一的尺度和数字化的处理模式,各地稽查部门审理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对政策内容等进行审核,导致审理环节效率较低、工作量很大,甚至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审的情况,在不同区域稽查部门审理之间产生税收不公的情况。而在数字人民币时代下,稽查数字化成为可能,选案和检查环节的数字化信息将能够更加顺畅地传递给审理环节,避免信息遗漏,同时审理环节还可以基于其审核功能,依托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搭建稽查审理数字库。这将不仅能够按照税收违法行为的类型对案件进行划分及时记录在案,供不同稽查部门学习和查阅,同时还能够及时收录稽查法规政策文件,避免审理环节的滞后性,以提高审理准确度。

(四)数字人民币有利于提高执行办结率

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规范税收秩序,执行环节是稽查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审理阶段所作出的处理结果是否能够贯彻执行有赖于执行环节。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等手段的发展,纳税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越发多样,给执行带来了许多不便。受限于数字化手段的匮乏,执行部门在移动支付时代主要是以冻结银行存款账户等方式监督纳税人补缴税款,具有滞后性,不足以应对多样的支付手段。而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行,纳税人的资产信息将更加透明,稽查监管的渠道更加顺畅,将大幅提高税务稽查的执行力度。稽查部门不仅可以在数字化平台上实时监控被执行对象的可执行财产变动情况,同时还可以设置预警系统及时防范纳税人恶意转移财产。通过与银行部门合作,及时启动被执行对象的自动扣款等。此外,有助于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数字人民币时代下涉税信息具有高度透明性,稽查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处理过程中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及时性、充足性等指标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作出实时动态评价,动态更新税收黑白名单。

四、数字人民币时代下数字稽查的应对之策

数字人民币作为全新的货币形态,目前尚处在试点阶段,但业已在零售型业务中被大量应用,在国际货币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势必会受到越来越多的追捧,这也将会在金融消费市场颠覆性改变。为应对数字人民币提出的征管难题,稽查数字化建设已刻不容缓,本文将从稽查规范、系统搭建、部门联动三方面理清数字稽查的转型升级之路。

(一)及时出台适配性稽查规范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数字人民币具有不同于实体货币的属性,涵盖大量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在对涉税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中,如何实现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保护,避免税收博弈的不利影响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应及时出台匹配数字人民币的稽查规范,不仅能够确保数字人民币的监管行之有效,更要严格规范数字人民币的监管,确保纳税人涉税信息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弥合公私权利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张力,提高纳税遵从。

首先,我国应对数字人民币监管权力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定。如前所述,数字人民币所记载的涉税信息内容能够对稽查数字化起到助推作用,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纳税人的不满。因此,要严格限制数字人民币所记载的敏感信息使用。如在运用算法筛选数据时,明确区分信息等级,稽查部门所能获取的数字化信息仍然应以基础涉税信息为主,而对于敏感涉税信息,应结合风险预警系统,在出现涉税疑点或是重大涉税风险时,才能够同步更新至税务机关处,并由税务机关进行判。而在日常监管中,税务机关的监管权限应被严格限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获取纳税人的敏感信息。

其次,明确数字人民币等数据提取的程序。具体包括:数字人民币等数字信息的取证规范(包括取证流程、取证方式和取证期限等)、涉税信息的查询权限(涉及多平台多部门协作的,还要注意部门联动的保密性,防止造成次生危害)。对数字人民币记载的涉税信息要经过脱敏处理,敏感涉税信息不得完全开放,而应根据比例原则,在稽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适度公开相关信息。此外,为了确保信息数据的全面性,税务机关员应积极引导纳税人进行自主申报,通过不断优化申报体系,让纳税人自愿参与到税收征管中,形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最后,还应建立数字人民币信息滥用的追责机制。因为稽查案件会涉及大量的纳税人个人信息,涉税信息敏感度极高,所以稽查预防机制一旦失效,必将给纳税人造成较大影响。应当建立主体追责机制,对税务人员故意或因工作重大失误而造成了纳税人信息泄露并给纳税人带来严重损失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最大限度防范对纳税人的不利影响。

(二)搭建数字化稽查系统

数字人民币、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对于配套设施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收集能力、信息处理能力以及网络存储能力等都不足以应对数字人民币带来的挑战,亟须进行升级优化。

一是建立统一标准的区块链征管平台。围绕数字人民币运用的区块链技术,探索完善采集涉税信息、判涉税疑点、数据风险预警和监管税款流向等功能,建立起数字化稽查征管平台,完善税务部门间的数据传递,推动稽查各环节以数字人民币涉税行为为对象进行智能检索和分析,从而促进精准选案、智能检查、高效审理、精细执行的全方位转型升级。由于数字人民币主要借鉴了区块链技术,其广泛应用也会助推区块链技术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相对成熟且承载主要涉税数据的技术系统。因此,在底层技术搭建时,可以选择区块链技术作为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基础。而且,目前我国区块链 + 税务已处于试点阶段,还要注重对已有区块链技术标准的统一,及时更新为统一版本,避免系统间的壁垒。

二是研发升级稽查应用软件。此外,针对稽查工作实际,各级稽查部门还应当积极开发数字化软件,作为征管平台的补充,同时利用定期开展数字化软件培训等方式,提高稽查干部数字化办案水平,打造数字化稽查队伍。另外,还应当结合稽查各环节的主要特征,研发数字化选案软件、数字化查账系统、数字化办案指挥系统、数字化审理案例库和数字化执行监管系统等广泛应用数字人民币的底层技术,打通稽查各环节,深挖数字信息带来的涉税价值,为数字化稽查提供保障。

(三)完善数字化部门联动

目前,稽查环节中存在因系统分割所造成的碎片化和信息孤岛问题,制约和影响稽查数字化进程。数字人民币时代下,更需要稽查部门与各部门形成良性互动,整合复杂多元的信息数据,才能让数字化稽查充分发展。

一方面,构建数字化联盟。在税务部门内部,可以设置数字化涉税信息的共享权限,让稽查部门可以及时了解纳税人在征管环节所申报的数据信息,同时稽查部门也可以通过向征管部门送达稽查建议书等方式,实现对纳税人的全方位监管。此外,诚如前述,政府部门的精细化分工要求税务部门积极与其他政务单位包括财政、金融、税务、海关等部门进行数字化合作,利用可接入的技术手段与其他部门间形成深度数据合作,为稽查部门深入整合数字人民币相关数据提供系统支持,进而形成完整的数据链条,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8]

另一方面,与第三方涉税平台开展数字化合作。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长、涉税业务更加复杂、交易平台也愈发多样,所以税务部门要寻求系统外的数字化合作,才能应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动态性。目前实践中已经具备税务机关与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如京东以区块链为技术依托,逐步构建供应链领域的电子发票系统,为企业、消费者、电商平台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区块链数据共享建立了基础[9]。接下来,稽查部门应积极探索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加强外部信息交流,多渠道、多角度获取纳税人收入、支出等涉税信息。

结语

随着数字人民币时代的到来,各国在数字货币上的角逐将愈发激烈,也给传统交易市场带来了颠覆性变化。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深耕法定货币领域,通过出台数字人民币的方式以抗衡新型货币带来的冲击。而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部门,承担着打虚打骗、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能,为了能够与时俱进地应对不同时代下复杂多样的税务案件,也始终致力于打造现代化稽查治理体系。二者互为依托,具有内在的逻辑契合,都是新时代下经济市场对传统事物的改革与重塑。同时,应该注意到,数字人民币在对稽查系统提出数字化要求的同时,也带来了全新的技术赋能,为数字稽查奠定了技术基础。在税务稽查的四环节中,数字人民币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助于提升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的全方位数字化。为进一步加强数字稽查水平,以应对数字人民币时代下新型涉税市场的全新属性,本文认为应当积极出台适配性法规政策、搭建数字化技术系统、完善跨区域数字共享机制等,在稽查管理的四环节中充分应用数字人民币系统,有效规范税收秩序,实现数字稽查的全面现代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参考文献(略)

 

 

 


[1] 资料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EB/OL].(2022-07-08)[2022-07-20]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207/P020220708428058652677.pdf

[2] 参见胡聪,曲君宇. 数字人民币对税收正义的影响判及因应对策*——以涉税信息利用为切入点币[J].税务研究, 2021(5):55.

[3]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EB/OL].(2021-06-01)[2022-07-20].http://www.gov.cn/xinwen/2021-07/16/5625569/files/e944faf39ea34d46a256c2095fefeaab.pdf

 

[4] 参见朱润喜,冯东,赵福顺.数字经济背景下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J].税收管理, 2022(1):140-143.

[5] 参见胡聪,曲君宇.数字人民币对税收正义的影响判及因应对策*——以涉税信息利用为切入点币[J].税务研究, 2021(5):57.

[6] 参见吴萍, 高雅. 浅析信息化背景下税务稽查的完善和发展[J].税务筹划, 2019(10):249.

[7] 同注6。

[8] 参见黄国平. 数字人民币促进数字财政建设和财政数字化转型[J].财政研究, 2022(2):40.

[9] 参见董志学, 张义军, 宋涛.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税务管控路径研究[J].税务研究, 2018(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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