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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新个税管征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与实践
日期:2022-05-18    来源:三明市税务学会   

 

张松平  巫俊斌    姜雪薇

 

【摘要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始终存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获取的 涉税信息不一致,作为信息采集劣势方的政府往往无法获取纳税人所有真实的收 入信息,不可避免地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本文通过强化个税征管立法、完 善个人信息档案、树立税务人员及纳税人大数据思维、探索大数据技术等几个方 面进行阐述,用以论证大数据技术减少信息不对称以解决个税流失的可行性。

【关键词】大数据  个人所得税  信息不对称

 

引言

税收作为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承担着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中。特别是在税收领域中,税收信息化能够推进税务管理改革与信息技术互相结合,提高税收效率,推动税收现代化进程。2015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2017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这些文件都指出了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在税收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可见,在大数据背景下探讨信息化技术如何影响税收征管实践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看,征纳税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会造成税款流失,降低税收征管效率。这是由于,纳税方拥有更多关于自身的收入等信息,而由于征税方不能完全掌握纳税方的信息,纳税方还可能为了规避税款而隐瞒这些信息,因此征税方在获取相关信息时可能会需要耗费大量成本,提高税收征管难度,降低税收征管效率。因此,对如何应用大数据技术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因此,本文结合国内外税收征管实践,在围绕信息化技术与个税征管相关话题的已有研究基础上,探讨大数据技术如何通过缓解税收征管过程中各个参与方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本文的行文安排如下:首先,是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是信息不对称理论框架概述;第三,是新个人所得税实施后信息不对称的集中表现分析;第四是新个税征管中大数据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第六是运用大数据技术解决个税针管中信息不对称的策略选择。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根据华盛顿特区GU"报告,大数据以数据流的动态形式,快速地生成和进化, 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掌握数据流是有效地利用这些数据的关键所在,快速浓缩数据流价值,成为当前大数据背景下备受关注的话题。大多数发达国家已广泛认可了大数据的价值,并将其充分应用于政府管理和税收征管的实践中。

1、税收信息化技术研究

在信息技术领域,最著名的研究理论当属信息阶段理论一一诺兰模型。美国的管理信息系统专家诺兰(Richard L. Nolan)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这一理论。诺兰集中学习了235家公司和相关部门在信息系统开发中的具体实践与成熟经验,将信息系统的发展模式提炼概括为六大阶段:初始阶段、扩展阶段、控制阶段、集成阶段、数据管理阶段和成熟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米什在诺兰模型的基础上添加了新评论。他认为在诺兰模型中数据管理和集成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他进一步建立了 Michel模型。根据Michel模型,信息化的发展过程通常包括四个阶段:开始、成长、成熟和更新。Nolan模型和Michel模型一同为信息化研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基础上展开了一系列深入研究。如今,税收信息技术的研究重心聚焦在信息业务流程的重组之上。为更好地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税收征管的具体应用关键在于理顺税收征管机制,实现税收业务的专业性整合与科学化重组。通过对征管流程的创新性思考和重新设计,将有效降低收集、管理成本,并在收效、反馈速度和质量上有所突破。

2、税收风险研究

阿克罗夫模型又称柠檬模型,阿克洛夫提出了一个简单模型来描述逆向选择(柠檬"市场):在一个二手汽车交易市场中,卖者往往比买者更加了解产品的特性,并以旧车为例进行了经典分析。早在1970年,经济学家通过具象化的柠檬模型"得出了信息不完整和不对称将可能引发税收信息的道德风险并造成逆向选择的结果,进而导致税款的流失。风险管理始于20世纪初期(Neil Crockford, 1986), 这是一种聚焦于研究存在潜在风险情况下如何将风险降至最低值的方法论。税收征管受到诸如管理工具、信息系统和其它潜在的不确定因素影响,税务部门在数据存储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方面还存在薄弱点,特别是信息数据在当今愈发成为为一个巨大隐患和风险点,一旦数据不慎泄露或被不法分子恶意窃取,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税务机关通过对涉税信息进行全面地鉴别、过滤、比对、分析、和筛选,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环节的准确率,通过持续性税源监控,有效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3、信息不对称和激励机制研究

美国经济学教授维克雷和英国经济学教授米尔雷,分别基于信息不对称理 论,从优化税收制度管理的角度出发开展深入研究,提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既定条件下,在累进税制相关政策和其它政府性税收决策过程中引入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因素,首创了政府优化税制理论,从信息不对称角度为研究税收征管问题开辟了一条新路径。弗兰朱尼设计出一个优化税收政策执行模型,旨在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与增加信息披露来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将激励机制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应用于税收征管无疑是税收征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突破。国外有关专家学者研究发现,大数据背景下,税务部门数据采集的难度日趋增大并且极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同时,在大数据系统联动分析不足的情形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信息优势的考虑,大概率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选择不遵从的行为。同时,西方研究学者将激励理论应用于税收征管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税收流失研究和税源监控研究等都具有重大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二)国内研究综述

1、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个税征管研究

1998年1月,随着国内大数据技术的日趋成熟,软硬件条件的进一步完善,更多的学者开始致力于税收征管工作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的分析研究,从中挖掘出有利于税收征管的数据信息,进而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王向东等学者认为,大数据给现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是巨大的挑战,关键是如何将大数据技术科学运用到税收征管过程当中。谢永健指出,要想克服原有征管模式与大数据条件下的数据利用场景不匹配的情况,税务机关应首先形成大数据思维用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将大数据技术作为突破口。黄胤强、黄民锦认为,从政府角度考虑,作为大数据信息的组成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对税收分析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许艺提出可以通过挖掘大数据中的价值来建立税收的相关预测模型以提高税收数据的征管质量。

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学者多以信息管税的作用为出发点,提出其加强税源管理的可行性,这为之后的深入研究、探索提供了部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在个税征管工作中,如何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影响,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信息化的研究理论相对较少且不成熟。

2、税收信息化研究

从税务管理效能的研究角度出发,刘颖、金一星进行讨论分析得出结论:税务部门对大数据的应用认知须建立在信息不对称下效率"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谢波峰(2014)从大数据可减少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论证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税收治理水平和能力的可行性。刘丽(2016)从税务信息系统管理、第三方信息共享等方面,提出了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完善个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第三方信息共享交流机制的信息化建设方案。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顾琛阴(2017)分析和讨论了其原因,认为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是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程度低、税收信息不对称的主因。赵为民(2018)从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发展的角度开展研究,他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分散地存储在全国各地的各类数据库中,税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他提议利用金税三期系统集中采集自然人的涉税信息,将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自然人税号,以实现自然人涉税数据的统一管理。张欣(2017)指出,税收信息化缺乏统一的组织规划和整体部署、征管制度与信息化流程不匹配、与有关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重技术轻管理等是我国税收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主要矛盾和瓶颈的根源。张凯(2016)认为, 要大力加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升其战略地位。通过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实现纳税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同时保障税收信息建设行为的合法合

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税收大数据技术有着其他技术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 它是践行互联网+税务"发展理念的有力手段,更是实现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必然选择。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它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于信息数据的归集、整合、处理、分析和修正起到了高效推动作用。

国外学者关于大数据技术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早,大数据的战略地位早已确立,树立了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税收征管的理念思维,并已付诸实践。国外政府、学者对国情进行了严谨的研究,将其运用于税收风险防范的实践较为成熟,而对于如何建立根植于大数据基础之上的信息化税收征管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我国起步较晚,学者们普遍将关注点放在税收信息化的应用研究。多数学者从税收相关性的角度出发,提出加强税收相关信息的获取、运用和分析,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这些研究成果着重从建设理念与建设方法方面提出建议,但缺乏针对具体运用水平的详细研究与科学实践。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建设中迟迟未取得明显进展。随着一体化战略步伐的迈出,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较为长足发展。同时,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信息化建设所处的大环境也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征纳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税收信息优劣势差急剧增大,再加之信息安全等问题的出现,无疑给信息化建设带来了巨大挑战。在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驱动下,我国个税征管模式势必要做出相应改变,政府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如何通过运用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新思路和新策略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目前看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着分析技术手段落后、信息获取方式单一、数据有效性和利用率低等问题,多重因素影响着税收征管公正、公平性。借鉴西方国家的大数据治税经验,为我国个税征管的持续创新提供理论指导,也是推动个税征管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来说可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是税务部门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深入挖掘、加工、分析、运用、及时修改涉税信息,实现对涉税信息的有效把控,进一步加快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与此同时,挑战是我国现行的征管体制在面对大数据技术时反映出的能力不足,在征管过程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支撑不力、数据共享机制缺失等诸多困境。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概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洛夫?斯迪格利茨等人共同提出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社会活动市场经济等信息交互的过程中,因为参与者数量众多且信息不完全,会出现参与者一方掌握而另一方并不掌握掌握较少的信息获取或者存量的差别,这会产生信息交互的双方对同一事件信息把握程度不一致情况,最终导致信息优势方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劣势方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各领域中,在税收征管过程存在多方主体的信息交互,尤其是在税务机关通过多渠道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信息不对称的形成原因、内涵和引发的后果如图1所示。

图1 信息不对称理论框架

从图1中可以看到,信息优势方也即信息传递方,在向信息劣势方也就是信息接收方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由于信息发布人掌握更多信息,而信息接收方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信息发布人在向信息接收方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会有选择地披露信息、有意地规避有效信息,或对信息进行刻意的加工修饰,这些主观因素会导致劣势方接收到的信息不完全、不客观;其次,由于信息传输过程中,受到传输手段或传输技术限制而导致信息遗漏,这些客观因素同样会导致劣势方接收到的信息失真;再次,由于信息优势方向劣势方传递信息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导致信息最终传递到接收方存在时滞,这种时间上的滞后性导致信息的更新不够不及时,进而降低了决策的有效性。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崔金珍和邓露露,2015;陆兴凤和朱为群,2020),进而降低效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则会导致税款流失的后果。逆向选择往往发生在事前,是指市场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进而产生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以旧车市场为例,市场中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卖方掌握商品的更多信息,清楚商品的真实质量,而此时虽然买房并不清楚某一商品的真实质量,但由于市场中产品质量鱼龙混杂,此时买方往往仅愿意以旧车的平均价格进行购买,此时上乘质量的商品就会被挤出市场,最终市场中只剩下质量低等的商品。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中的信息提供方能够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而获益,信息劣势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做出的决策会导致市场中的价格扭曲,降低市场效率。

道德风险则通常发生在事后,是指信息不对称导致契约不能被完全地制定,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以现代企业为例,两权分离导致公司股东(所有者)与公司经理人(经营者)不是同一人,二者产生委托代理关系,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二者不能制定完全契约,代理方(经理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为了达到享乐等目的做出机会主义行为,采用委托方(股东)观测不到的隐蔽手段损害股东利益,降低公司价值。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导致契约双方无法制定完美合约,而信息优势方往往利用这种优势以损害信息劣势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人所得实施后信息不对称的集中表现分析

新个税实施后,要求税务机关与银行、金融等机构,海关、公安、社保、 房产管理等部门广泛信息共享,但在现阶段由于相关机制体制没有完善,信息共享的程度还很低,基本还处于纸质传递状态,效率较低,征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

我国个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主要表现

1、征纳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个人所税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也是关系到征管质效的关键所在。纳税人发生的一切涉税行为均可成为涉税信息的来源。纳税人在自身利益因素的牵动下,利用对自身涉税信息掌握程度上的极大优势,隐瞒部分应税收入,以达到规避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在新个税改革后,纳税人的经济活动、 财产状况、子女教育、父母赡养或是其他涉税活动情况的信息获取渠道以及信息掌握程度、分析效率等方面看,税务部门相较纳税人都成为信息获取的劣势方。现有技术手段下,税务部门尚未实现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信息。个人所得税税源分布广,纳税人素质良莠不齐税务部门很难完全掌握每一个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信息征管手段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发相比相对滞后,税务干部队伍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也是影响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

2、税务部门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六条,但该条款只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对制度建立的具体要素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涉税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一些切身利益比如银行出于自身考虑并不愿意提供房贷信息。如果不对第三方应当提供的信息的范围、方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将导致这一制缺乏可操作性。而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仅对个税征管中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时限等作了要求没有具体规定第三方于提供涉税信息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导致无论第三方是否提供信息、是否全面提供信息、是否及时提供信息,都不用承担法律后果。因此,《税收征管法》第六条之规定很难落实到位。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还面临较多困难,在平台建设的具体任务上,目前在立法、信息建设、技术支持、经费保障等一些关键内容还没有明确。

3、税务系统内部存在信息不对称

各级税务部门和具体层级直接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机构改革后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实行区域稽查模式,各县局不再拥有稽查部门,而是由市局设立区域稽查局集中办案。县局处于税收征管前线通常比上级税务部门更容易掌握税收信息,但是在区域稽查的模式下,这种信息优势并无法较好的转化为稽查优势。税收管理区域的存在导致区域与区域间形成信息不对称。各区域只须完成各自对应的税收任务,缺乏信息交换,使得纳税信息被分割、碎片化。就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信息无法共享,要实现跨区域征管困难重重。

图2 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分析图

 

整体来说,个税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征纳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与第三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 不对称,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对于纳税方与征税方而言,在征税方向纳税方获取信息并征收税款时,纳税方为了逃避税款而隐瞒部分收入信息,引发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税款的流失;对于第三方而言,由于纳税方与其存在业务往来,因此具备关于纳税方的相关信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向征税部门提供这些信息时不够全面准确,进一步影响了征税方获得信息的准确性;对于征税系统内部而言,不同部门和不同层级之间的沟通不畅引发信息不对称,这会进一步影响税收系统的征税效率。

个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成因

1、新的涉税信息平台建设滞后

现行的金三征管系统基本没有与银行、市监民政等部门互联共享。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数据资料互不联通共享,信息调取以手工统计抄报为主,成本,传递速度较慢,缺乏统一规划,制约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迫切需要公安系统、文教系统、民政和金融系统的相关数据,这些部门也有义务提供或协助税务机关验证自然人纳税人相关涉税数据的真实性。但是,截止目前税务机关上述相关部门还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也没有按时报送相关个人涉税信息,导致新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无从下手。

2、新型纳税人信息复杂虚化难掌握。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形势下,知识经济大量涌现各类新型的高收入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增长较快,构成了数量庞大的新税源体。各种网络平台和应用软件的开发以及各种直播平台的建立等,不仅表现出虚拟化的特征,而且数量庞大,准入门槛低。我国的经济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人们的收入来源日益丰富,收入类型也越来越复杂。知识时代的到来催生出众多知识产品、虚拟产品和新型交易。税源变得更具多样性、隐蔽性、虚拟性、分散性和小型化的特征,加剧了信息不对称。

3、新业行业模式监管缺失互联网"复制了几乎所有的传统行业模式,采用了 传统产品+互联网经营" 的方式,产生了跨区域经营、集团经营、线上线下经营、微营销等多种经营模式。一项交易的资本流动、物流和信息流往往被分散到许多地方,使得税务部门很难掌握所有的税源。此外,网上小额支付"越来越普遍,因为单笔交易金额远未达到当前的税收门槛标准,也没有进入监管机构的视线。事实上,举例来说,一个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全年接受的小额支付"经过累计,就可能是一笔很大金额的税源这种监管和意识上的滞后往往催生了税源监管上的盲点,导致税款流失。由于自然人纳税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样化,税务部门在了解个人纳税人每一笔资金来源和途径过程中困难重重。同时,大量现金交易、灰色收入等也使对高收入者征收的难度陡增。对于自行申报环节,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 并且受到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道德水平限制,导致个税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

五、新个税征管中大数据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地税合并后对大数据治税理念认识有待加强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合并后的税务机关存在着人员整合、思想融合、待首要问题,与此同时,新个税改革同步进行,新成立的税务部门很难在短时间内高效合作,大数据技术在新个税改革中的运用进展较慢机构合并后,各单位50岁以上的老同志较多,整体的税收征管思维观念较为落后。除部门东部发达地区外,大部分地区的税务干部对信息管税理念认识不全,理解不到位,实际运用水平更少。大数据思维的关键在于通过数据的高度共享来提高数据价值。金税三期工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系统内不同信息系统被分割的难题,改善了本部门各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但并没有解决税务机关第三方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问题信息管税落实没有形成有效的平台

(二)复合型大数据分析处理人才缺失

目前大数据在个税征管还没有被高效运用。要发挥大数据在新个税征管改革中的作用,需要精通税收业务信息技术并且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的复合型人才。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税务部门属于公务员队伍,其工资待遇与高科技企业有很大的差距,税务部门工资薪酬待遇对于高级技术人才来说,根本并不具有任何吸引力。与此同时国地税合并后,面临职业成长空间进一步变小,有不少业务好、技术精、创新意识强的复合人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渠流失,这对于新个税征管过程中大数据的运用更加困难

(三)大数据应用平台有待统一要实现税务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必须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和平台的支持。前, 我国政府尚未形成可供各部门统一使用的信息共享平台。税务部门与第三方主体没有形成信息交互,主要为单方面信息传递,第三方主体传递信息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各第三方主体为了充分挖掘数据资源,提高工作效能,纷纷开发了独立信息系统,导致各系统的数据口径不同,没有形成规范的数据格式,致使政府机构无法实现从横向到纵向的全方位信息共享使用数据时需要进行重新提取整合,信息使用效率受限明显

)大数据背景下相应税收征管法制欠缺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在先进性和共享性方面的要求高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这种不一致性要求法律的有力保障。依法治税是税收征管必然要求,但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弊端。纵观我国税法,目前还没有针对信息管税和大数据治理的明确法律或法规。没有法律保障,很难快速建立和完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难以提升大数据税收管理效率,不利于解决当前大数据时代的税收问题和安全问题。缺乏法律保障,随着新一轮个税改革下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实施,税务部门将关联信息挖掘和数据分析提升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但与之相对应的立法却尚处于空白段。

六、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德国通过征管立法获取信息

德国征管法要求德国个人或雇主提供基本信息,包括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 员工情况,银行帐号和基本家庭信息等资料;同时,立法要求第三方部门有义务 对税务局提供自然人的相关涉税信息,通过申报信息汇总所有个人收入,并将其 与纳税人的个人申报数据信息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以实现查缺补漏的目的。 德国在纳税人基础信息管理、税种核定、纳税申报、税款征缴、税务评估和稽查 等方面实现了信息技术的集成处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纳税人可以利用互联网快速办理各业务,税务主管部门也能实现实时信息检索、税源征收和管控以及重要档案归集管理等。其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具有覆盖面广、数据精准 度高和共享范围广的优势。同时,税务管理系统同银行、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互联,形成一个对纳税人信息具有全方位约束监督的集成网络',使得个人 所得税的征管更为严密有效。

(二)美国应用共享数据系统结合严厉惩处

个人所得税是美国联邦政府主要税种。从60年代起,美国己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征管网络。美国拥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监控系统来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美国信息化程度非常高纳税人的基础信息,交易行为以及收支记录都集中存储在银行系统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信息交流和数据 结算,快速、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和银行共同借助大型计算机系统,从所有银行获取纳税人收入信息,可以实现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监督和汇总。根据美国政府的规定,团体和个人只要涉及股息和利息支付、股票交易、房地产销售和现金交易超过10,000美元,就必须向税务局提交交易状态报告表。税务局将这些报表录入计算机与申报表进行匹配对比,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在美国,逃避个人所得税会遭到严厉处罚, 并将对纳税人今后申请补助、银行贷款、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等产生重大影响, 系列的措施对纳税人形成了很大的威慑力,有效杜绝了偷逃个税情况的发生。

(三)国外大数据管税对我国的启示

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方面大数据运用方面,西方发达国家领先于我国。我国在分析和研究这些国家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还可以学习其先进有效的实践经验,提炼出精华并与我国个税征管实际相结合,引导大数据技术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深入应用和探索。

一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大数据有效共享。通过以上 对西方发达国家实施手段的学习不难看出,涉税数据是被不同部门和纳税人所掌 控的,缺乏相关立法,税务部门想要获取这些信息并不容易实现。唯一可行的就 是通过国家立法的保障,才能让税务部门更加全面、及时并精准地从其他政府部 门及第三方机构获取涉税数据,进而为大数据技术在个税征管领域的运用保驾护航。

二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信息网络共享化。目前,我们已在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自然人涉税信息大数据库。网络作为税收征管转型 升级的助推力,信息化将实现征纳双方的网络共享化。要积极推进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创新,设计出数据管理与税务业务流程相匹配的平台体系,自动实现数据集中分析、提取、筛选和生成的集中式信息收集处理,实现全国信息综合覆盖,达到有效利用的目的。税务机关与金融、市监、海关、证券、公安等部门建立共享平台网络,建立报告和处理程序,创建合法合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税收系统的内部信息共享现状。针对纳税人在不同地区应税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之间能自动进行信息传递共享

三是完善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建立个人信用机制。税务机关为每个纳税人设置专属税号并通过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完善个人信 用机制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各部门可针对税务部门对个人信用的评估结果采取联合奖惩措施。

七、运用大数据技术解决个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策略选择

2018年的新税制改革,专项扣除金额准确性建立在自然人纳税人自主提供 信息的真实程度,包括拥有住房数量、租房情况、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父母 养等多方面隐私信息。以上信息的获取,税务机关都要借助于住建、教育、公安、 医疗、社会保险部门及银行、信贷等商业部门等提供信息,既要保证信息获取准 确性,又要为信息安全提供保障。笔者认为:应以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新起点,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数据集成、提升数据质量、拓展数据来源和深化数据应用,有效减少个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健全大数据背景下个税征管的法律法规

要从根本上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制度,使我国真正创建一个富有层次性、系统性的税收征管法律环境。在此基础上制定个人所得税税收信息相关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由此保障大数据时代个税征管的各环节都有法可依,从立法上促进大数据思维的确立,带动涉税信息数据的深层挖掘与利用。以国际经验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在立法层面上规定了第三方部门向税务机关 提供与税收相关信息的义务。例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具体规定了政府和 其他组织提供与税务相关信息报告的义务。法国在《法国程序法》《税收诉讼法 典》中设定了对第三方提供与税收相关信息的义务,并授予税务机关取得与税收 相关的信息的权利。韩国特别出台了《课税资料提交及管理法》和执行细则,详细规定了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提供部门、提交时间、类别等。我国要根据国外的先进经验,以立法形式制定第三方税务相关信息共享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更合理的方法是模仿韩国的实践,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专门作为我国第三方税务相关信息共享制度基本规范的《第三方税务相关信息共享法》。国务院出台《第三方相关信息共享法》的具体实施方法,作为具体实施法规的行政法规。以此为基础,国税 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对其他政府部门、证券、银行、信托、保险等金 融机构在提供信息方面明确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与税务相关信息的共享程序、共享方法、共享原则、共享评价等。

(二)建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一个集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等功能为一体,具备智能化、信息化、一体化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大数据时代显得尤为重要。通过金税三期已经实现了全国涉税数据的集中,但仅涉及税务部门自身内部数据信息,对于其他各部门的信息,税务部门依然缺乏获取途径。大数据技术为第三方共享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撑,各部门、各机构只需将自身的信息数据上传至大数据平台,信息需求方进行下载查询即可。信息采集是实现涉税信息对接的基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有效监控纳税人的资 金流、信息流、货流等信息,实现涉税数据的集成、共享和使用的综合解决方案。进一步加快政府间信息资源整合,促进地方整合治理平台的建设,该平台应当包括政府部门(尤其是财政、公安、房管部门、海关等)以及第三方(包含银行、 税务中介等)数据的覆盖,扩大信息访问渠道,全面获悉个人涉税历史信息和各 类现金交易、房产、股权转让等高收益情况,从源头有效杜绝信息不对称现象。

(三)提升税务部门人员大数据处理能力

大数据时代带来信息技术革新的同时,也伴随着其对传统税收征管理念的冲 击,对于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中的关键点信息化人才的运用。专业人才的缺失和不合理分配利用依旧是 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大跨步前进的绊脚石。建立数据管理团队,依托数据竞赛,形成数据管理专业队伍,强化数据需求管理、质量治理以及数据支撑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形成风险指标、模型建设、纳税评估等方面人才队伍,支撑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管理等工作的开展。通过两支团队建设,为税收数据分析应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撑。

(四)建立纳税人大数据库

从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角度出发,建立的自然人纳税人大数据库不 仅包含纳税人的个人基础信息,还包括特殊信息(包含其银行账户、住房、投资理财、贷款、个人征信档案信息等),按照要求将采集到的涉税信息统一进行整合,归集到以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自然人涉税信息专属账户中去。税务部门要综合自然人收入状况和其他有关纳税的信 息数据,完善信息收集机制。对于某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的高收入信息,如偶 然收入、股权转让收入等,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报告高收入者姓名、纳税识别 号码及具体收入等信息,加强税源监测,提高纳税申报审核真实性,避免个人所 得税款流失。

(五)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

大数据作为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可由相关部门查询共享数据。由于部分信息涉及商业机密甚至个人隐私对涉税数据的保密要求和安全意识越来越高在利用大数据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税务部门更加不能忽视确保纳税人的信息安全是要加强涉税数据保密培训,提升税务干部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二是立保密制度,严格规定涉税信息的运用和保存工作流程,避免出现税务干部保密意识不到位操作不当而引起数据泄露。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大数据平台软件的建设,加大数据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的资金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平台的安全性能,抵御诸如黑客行为、间谍活动对税务机关数据系统的外部攻击。

(六)规范税务中介服务发展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可以看到,出于多种考虑因素,部分自然人选择将个人所 得税申报事项交由税务中介机构来完成。我国自然人数量庞大,更应该充分借助 税务中介的力量,进一步深挖自然人涉税信息。通常,纳税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心理接受度相比税务部门而言会更高,所提供的涉税信息准确度也相应有所提升。通过共享税务中介机构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能有效缓解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有效发挥税务中介机构对于个税征管工作的助推力,按照我国国情, 政府要进一步引导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壮大。在鼓励发展税务中介服务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法规,严格限制信息共享权限,规范委托代理业务流程,统一收费标准明确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机构、纳税人三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对不规范操作损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的中介机构实施惩处及退出机 制。从而在最大程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来实现税务部门与税务中介机 构的高效合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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