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钢
【摘要】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增多,大案要案高发频发,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税收公平。面对这一现状,税务部门工作的难度增加,今后要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加强骗税预警机制建设、进行出口退税环节调整、加强法制建设等手段进行出口骗税的防范与管理。
【关键词】出口退税 骗税 虚开发票 法制建设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近年来,我国税收法治化全面加强,税收环境不断改善。但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借机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骗税,大案要案高发频发,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税收公平,威胁到国家的财政税收安全。从稽查局查处出口骗税案件及公布的一些案例的情况看,利用种种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还是十分突出。
一、 骗税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骗税案件多发,案值较大,且以虚开为主
从近几年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来年,骗税额多成千上万,几百万、几千万是常事,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流失,这是其他涉及到经济的刑事案件所不能比拟的。破坏了经济税收秩序,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2018年5月,济宁“5·17”骗取出口退税案,犯罪团伙利用“篡改提单货品名称”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689万元。2019年4月,德州“5·15”骗取出口退税案,涉案金额5.47亿元。2019年11月,深圳黄金制品循环骗税案,涉案金额18.38亿元,涉及退税款1.06亿元,走私黄金6.01亿元。2020年6月,南通纺织品骗税案,虚假出口金额4.65亿元,骗取出口退税金额5403万元。2020年7月,重庆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两个涉案麻纺制品企业分别骗取出口退税1879万元、1777万元。2021年3月,厦门羽绒服骗税案,案件涉及金额1588万元,骗取出口退税269万元。2021年4月,贵州黔东南州貂皮骗税案,涉及金额2.1亿多元,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472万元。以上案例骗税金额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骗税案件多发,以虚开行为为主。其方法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低廉的价格直接卖给骗税企业,骗税企业进而形成可据以退税的发票信息。二是通过虚假进货、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虚增增值税进项,减少增值税销项,从而使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以利于进一步骗取出口退税。三是在出口中以少充多,以次充好,或将出口退税率低的商品假报成退税率高的商品,以此形成出口信息,骗取出口退税。四是通过制造大量的虚假单据,形成一套完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出口货物信息,以此信息骗取出口退税。此外,虚开行为还包括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铁路运输发票、伪造出口票据、伪造货物买卖合同、虚假结汇等。
(二)易骗税产品多集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出口产品
从近几年破获的案件来看,出口易骗税的产品主要是在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如纺织品、木制家具、水产品等。这是由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这一特点加之国家在发票管理上的疏漏,使供货企业为多抵进项虚开收购发票,进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家进行退税申报,使农产品行业成为虚开案件的高发领域。
例如:2020年8月18日,南宁海关缉私局联合广西、河南、湖北等地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侦破一起特大走私农产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洗钱案件。经初步查证,河南、湖北、广西、江西、广东、陕西59家企业从2017年起,以香菇、木耳、茶叶等农产品为道具,通过签订虚假外贸出口合同的方式,先将货物出口到香港、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然后通过边境走私团伙再将这些货物偷运入境,反复使用,偷逃进口关税并制造虚假付汇结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经查,这些企业涉嫌通过虚假贸易出口的货物价值合计110亿元,涉嫌走私犯罪涉案案值14.33亿元人民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案案值15.38亿元。本案涉及走私农产品团伙1个、骗取出口退税团伙12个、洗钱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8名,查获涉嫌走私和骗取出口退税的“道具”农产品一批。
(三)骗取出口退税,“配票”行为严重
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已缴税款,即国家将出口货物在国内流转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退还给出口者。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实出口货物在上游流转过程中已经缴纳了税款。由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报关出口产品,往往是“买单”业务,骗税分子不可能取得合法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实施“配票”行为,即支付一定的开票费,找一些违法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己。
例如:2018年,茂名信宜市税务机关依法查处了辖区内信宜市润诚纺织品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为了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多申报出口货物退还的增值税,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资金交易流水,故意接受宁夏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1份,全部用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涉及骗取出口金额3600多万元。
(四)骗税呈现职业化、智能化、暴力化、跨区域化的特点
具体体现在:一是作案团伙呈现职业化。违法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上下勾连,结伙专门从事虚开发票买卖活动。二是作案手段呈现智能化。实施虚开骗税活动链条长、环节多,层层设立“洗票”公司,并且利用通讯、网络飞速发展的便利,不见面操作,逃避监管打击。三是作案方式呈现暴力化。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实施虚列申报、恶意作废、迅速走逃等手段实现违法犯罪行为“短平快”。四是作案范围呈现跨区域化。违法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地领票、异地开票等方式,跨地区流动作案。而且骗税地域更广,相较于以前的出口骗税以沿海进区为主的特点,近期的出口骗税地域更宽,范围更广,涉及了由沿海到内陆,从南方到北方的绝大部分区域,且境内境外的不法商人互相勾结,使骗税案件的查处更加困难。
(五)骗税手段更加合法与隐蔽
由于货单分离,税务人员对于出口退税的审核以信息审核为主,且由于税务工作的人员有限,在税务检查中实地审查少而单证审查多,骗税人员利用这一特点,采用真实票据录入虚假信息,以此来躲避审查。骗税人员往往与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勾结,采用团伙作案,分工合作,按照出口退税的流程,进行全过程的单证造假。以此伪造的出口业务信息单证齐全且信息互相关联,上下环节皆有据可查,税务部门若无实地跟踪,基本无法辨别出口的真伪。
(六)新经济领域骗税增多
新经济的出现,跨境电子商务,高速物流配送,电子货币交易等新经济手段的出现,为出口骗税提供了新的违法平台,而税务管理部门在这些方面的防范措施刚刚起步,许多骗税人员将新经济领域当成了骗税的沃土,这也为出口骗税的防范增加了新的难点。
二、退税部门日常工作的难点
(一)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增多,引发出口骗税连锁反应
例如,2021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的几起虚开发票违法典型案例:四川“5·21”电子普通发票虚开案,虚开增值税发票11万余份,虚开金额超31亿元;北京“8·27”虚开案,犯罪团伙2013年至2019年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万余份,涉案金额109亿元;湖南“1·23”增值税发票虚开案,虚开金额超6亿元;重庆“4·01”增值税发票虚开案,犯罪团伙采取注册若干户空壳企业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金额71.8亿元。
上述虚开案件的金额十分巨大,而税务机关是根据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办理退税的,最终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已缴税款为退税依据。出口退税作为增值税流转的最后一道环节,前面环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会有一部分在出口环节体现出来,虚开专用发票增多必然引发骗税案件的增多,金额的增大也带来骗税金额的增大,这种无中生有的退税款必然带来财政上的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退税部门工作的难度。
(二)出口退税涉及部门协作关系较为松散,难以掌握出口货物的真实信息
出口退税管理涉及税务、海关、外管、银行等多个部门,退税部门处于整个工作流程的末端。一笔出口退税业务最少涉及海关、外管和税务局三个部门:其中海关负责出口货物的检查与放行,而后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来证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出口货物的收、付汇,通过外汇核销系统来监督出口货物的收付汇情况;税务局的退税部门依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收付汇情况办理退税。上述的三个环节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形成出口退税完整的一个闭环。自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以来,从宏观上提倡三者要加强合作,也有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三者之间除了偶尔进行情报交换外,联系较少,退税部门难以掌握出口货物的真实信息。
(三)征退体系相分离,骗税有了契机
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相分离,包括本单位内部的征、退税部门相分离,也包括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征、退税部门相分离。例如,目前的退税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就有可能产生A省注册地的外贸公司从B省生产企业的工厂购进货物,那么征税是在B省,退税在A省,不法分子就可能在B省利用某个地区招商引资的税收优惠,以最低的税负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没有达到预警值,B省税务部门一般不会下户检查,而A省出口企业大量办理退税的情况。征退部门相分离,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监督给出口骗税提供了机会。
(四)获取真实信息难度较大,评估预警机制不够完善
当前,信息管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税务机关获取的信息内容还不够全面、领域还不够宽广、渠道还不够顺畅、交换还不够及时,难以全面掌控经济活动中货物、发票、资金流的准确信息。如海关作为出口货物的监管方,在目前查验率偏低的情况下,也难以发现虚报货物出口的问题,以至于传递给退税部门的有关单据信息与实际不尽相符。而外汇管理部门对收汇实行总量核销的办法,也难以掌握企业真实的收汇情况。税务部门也没有对货物运输全流程进行监督。
同时,完善的出口退税评估预警机制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要确保出口退税评估预警工作的高效开展,必须辅之以相配套的出口退税评估预警软件。目前出口退税评估预警系统存在功能不完善、应用范围窄、数据不够精确等问题。无法清楚显示出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的异常情况,如敏感商品、敏感供货企业、敏感口岸等,以便于各级退税机关准确、及时科学地编报出口退税异常情况表,辅助开展出口退税评估工作。而且,现有的预警基本上是事后预警,无法实现事前和事中预警,发现问题往往滞后,甚至于滞后很多,等发现问题时,骗税企业基本上已走逃。
(五)出口退税审核制度不够科学和严格,函调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退税管理部门对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主要集中在单证的审核上,停留在案头工作上,虽经很多环节层层把关,但终究不能跳出案头审核的圈圈,对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缺乏对出口企业动态活动的分析。审核人员如果没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很难发现出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很难发现骗税的业务。
作为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发函方面,一线人员都是根据审核系统的提示,进行机械的发函处理;二是回函方面,函调发票大多涉及对供货企业以往经营状况的核查,部分函调时间跨度较大,企业经营模式若发生改变,需同时结合以前年度征管资料进行连续性考量,且复函时间要求紧,如复函人员没有高度的责任心及业务素养,则往往产生应付式回函。
(六)打击税收违法力度偏弱,部门配合有待强化
当前,在查处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案件中,很多案件存在取证难,定性难,阻力大,查处力量不足的问题,且由于与海关、公安等司法部门联动打击机制不够健全,致使有的案件移送公安立案难、检察院起诉难和法院定罪不易、量刑偏轻等,这些实际问题影响了案件查处质量和打击震慑效果。
三、防范骗税措施的探讨
(一)建立出口退税大数据平台,加强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信息沟通
大数据技术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能够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通过大量数据积累的常态化,对异常数据进行及时反映。目前,出口退税审核基本上能应用的数据只采集两块,报关单数据及增值专用发票数据。但与出口退税紧密相关的数据,如外汇核销数据、运输单证数据、货运提单数据则尚未完善。为此,应打破目前存在的信息壁垒,打造税务、银行、海关、交通运输、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的数据整合平台,利用平台对骗税、虚开等违法犯罪分子的人物关系、发票流向、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进行大数据挖掘分析,严密监控出口货物的全过程,使出口货物的全部环节无一游离于监控之外,提高打击骗税、虚开等违法犯罪的精确度。
(二)加强出口骗税预警机制的建设,构建监控网络
以大数据为依托,建立出口骗税预警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出口退税数据的监管和追踪,生成和分析评估预警数据,及时显示本地区出口退税异常情况。对于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分类高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增加实地检查力度和产品数据分析。对于骗税多发的产品环节实行重点关注,设立警戒线。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科技含量,建立跨部门、跨系统的信息联网机制,实行电子化监控,争取在全国形成一个统一的监控网络系统,使出口骗税无隙可钻。
(三)实现出口退税环节调整,将退税环节前移到生产企业
从目前破获出口骗税案件来看,外贸企业骗税的案件远远多于生产企业,且多是"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目前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办理流程,主要有外贸企业税务主管退税的部门进行申报审核退税,海关提供报关数据,参与的部门少,就凭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很难识别和防止出口骗税,一旦发生出口骗税,退税款已经退出或骗税企业已经走逃。将实际退税环节从外贸企业提前到生产企业,将外贸企业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调整为免税办法,其从生产企业采购的货物由含税采购调整为不含税采购。生产企业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外贸企业货物出口信息申报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退税环节”调整后,在整个出口免税链上,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海关、税务退税部门、税务征管部门都参与到出口免税的申报审核免税过程中,能够有效防范“四自三不见”业务办理退税,减少国家损失,保护合法出口企业。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群防共治格局
稽查局对案件进行查处时,往往有滞后性,对信息无法及时掌控,应联合征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情况、发票领用情况以及实际经营能力进行横向比对,及时发现异常,加快对失控发票的反应速度,一旦检测发现及时进行处理,斩断骗税链条。加强税务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骗税的苗头;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及时有力地打击出口骗税行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积极总结、及时反馈出口退税管理和骗税案件查处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对查处尚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标准的骗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依据进行明确,进一步推动出口退税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健全部门协作机制,以打虚打骗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税务与公安、海关、金融等部门机构的合作,推动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协作机制,细化职能分工,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群防共治格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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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百度新闻.广东一公司骗税千万被查处 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3172011733286993&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