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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对策研究
日期:2021-12-10    来源:宁德市税务学会   

 

林德岁

 

【摘要】20205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更大激发社会创造力”。自2018年首次写入“平台经济”以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已经连续三年提出发展平台经济。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成长。”平台经济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税务机关对平台企业采取风险导向的税收管理,税收风险管理进行了有效探索,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防范税收流失,强化和完善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本文分析研究当前平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现状、存在主要问题,结合日常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提出强化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税收风险管理  平台企业  对策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2021315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强调,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当前,平台经济作为新经济形式的典型代表,已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税源新的增长点, 得益于主要为民营企业的一大批优秀平台企业共同努力,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不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营商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税源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的平台企业税收新增长点。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税收监管难题。从税收政策层面、征管手段、监管体制及企业自身等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给税收风险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当下如何规范与高效提升平台企业税收管理水平成为当务之急。

一、平台企业发展基本情况

(一)平台企业的概念、特点和商业运作模式

1.平台企业的概念

学术界定义为,平台经济是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哈佛大学亚洲项目研究员、平台经济学创始人、著名经济学者徐晋博士的观点认为,市场从看不见的手,变成了有利益诉求的手。其在《平台经济学》一文中观点:平台,在本质上就是市场的具体化。平台经济是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的一种商业模式。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中国国际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王战观点:“平台企业演化出平台经济产业已是大势所趋。”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英观点,我国已步入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是其典型代表。所谓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伴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迅速扩张,网购网约车等逐步发展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使生产生活更便捷高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对平台经济定义,就是指依托实体交易场所或虚拟交易空间,吸引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因素加入,并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之间进行交易或信息交换为目的的商业模式。从这一定义中不难发现,平台经济是一种商业模式的革新,而非产品本身的创新。如知名企业百度、腾讯、淘宝、天猎、京东商城、阿里巴巴、亚马逊、携程和滴滴打车等等均属于平台经济范畴。

综上所述,福建省税务局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中对平台企业定义为:平台企业是指以开放式信息系统为主要生产经营工具并实现交易场景信息化的企业或企业单位。即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互联网+服务+创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完整提供平台中登记的客户企业、自然人等实名认证、签订合同、业务交易、物流轨迹、资金流水、发票开具等记录,并具有风险防控能力的经济实体。如网络平台无车承运、医药推广、人力资源和影视文化创意等企业。

2.平台企业的特征

一是平台多元开放性。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兴业态;二是依赖用户的高度参与,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三是供求双方的信息精确匹配,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四是双边网络外部性及大规模跨界、突出的跨领域,跨行业。发展平台经济需要微观基础,就是需要很多大中小型微型的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发展带动平台经济腾飞。

3.平台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式

基于平台连接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平台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式划分为:C2C模式、B2B模式、B2C模式以及O2O模式,不同商业运营模式下合同流、信息流、票据流和资金流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会引发一系税收管理问题。

1C2C模式,平台连接的多边主体都是个人,这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题。如比较典型的有直播平台、淘宝网、滴滴出行等。

2B2B模式,平台连接的供给方是企业,需求方也是企业,此模式在跨境税收中的问题较为突出,对税收征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阿里巴巴、环球贸易网、天猫和淘宝的部分业务都涉及此种模式。

3B2C模式,平台连接的供给方与需求方,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个人。平台在税款征收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如果其纳税遵从度不高,在发票的开具中则可能会存在业务真实性问题。如天猫、京东,共享医疗、人力资源外包平台等。

4O2O模式实际为B2C模式的一个分支,B2C模式侧重线上主体之间的交易,而O2O模式更强调线上与线下主体间的交易。此模式主要集中于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相应的数据以及平台是否代扣代缴等问题,导致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二)平台企业发展及社会价值

平台企业是现代信息技术催生的新经济业态,基于平台的中介作用由上下游供求双方组成的经济实体,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平台企业作为新经济形式的典型代表,已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1.平台企业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从电商平台到行业平台再到平台企业。在平台企业发展的早期,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的电商平台率先崛起,为经济增长带来了重要机遇。

2)随着互联网与产业融合加深,平台的产业领域不再局限于零售业电商平台,而是趋于多元化发展。如出现众包、共享等互联网平台的新产业领域。

3)紧接着平台进入产业领域越来越大,平台逐步由一种商业现象发展为一种经济形态。“互联网”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产业链组织方式,正在以平台为核心产业形态。平台经济成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和政策工具。如双创活动产生了创客和大量制造资源的连接平台,成为区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

2.平台企业的社会价值

平台企业对强化供需互动、产业融合、盘活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推动了经济创新和消费增长。2019年,我国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实现业务收入3193亿元,同比增长24.9%,展现了平台企业的强劲活力,蓬勃发展的平台企业在促进经济转型、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的作用日趋显著。

1)增加财政收入。平台通过精准对接供求双方需求,加强信息沟通,提高了经济生活中资源配置的效率,创造更大的价值,增加税收新增长点。如某县税务局2020年实现平台企业税收收入13512万元,拉动税收增长8.8%

2)稳定社会就业。平台企业带动的新生经济业态,需要大量就业岗位,增加劳动者收入,提升就业质量。如2019年生活服务平台美团点评创造就业机会1960万个,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创造就业机会1194.3万个,形成了丰富的就业生态。

3)带动上下游经济增长。平台企业将上中下游组织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以平台为核心的环形交易链条,提供更多商机,提高产业效率,引领新兴经济增长。

4)引领创新商业生态。平台企业能够有效打通制造业和流通之间的链条,改造传统产业新发展模式,降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设计成本,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升级。

5)变革消费方式。平台企业引领新的交易模式和经济业态,对人们日常生活模式和社交结构变革发挥推动作用。

6)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诉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平台创新发展和吸纳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如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2020年底前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

二、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内涵

风险是对实现其目标能力有负面影响事项。税收风险就是税务机关在对平台企业及其上游企业、分支机构、自然人等在征管过程中有负面影响的事项。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降低税收流失的措施和方法。即平台企业最关键、最核心税收风险是提供业务不真实,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风险管理的包括风险识别研判、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排序、处理和评价等4方面的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的规定,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按照“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四个环节,通过加强数据分析、信息比对、综合研判,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全流程闭环监管新格局。及时发现平台企业税收风险,并对风险及时做出处理与调整,达到以最小的成本降低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的目的。平台企业风险事项具体包括:

(一)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存在的税收风险

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存在着政策模糊,实践中,难以操作,出现对同一政策税务机关与企业理解不一致,税务部门同企业沟通不及时、不畅通,企业在执行政策上就会产生税收风险。如与平台企业相关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存在征与不征、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科目征,政策不清。

2.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都是由各相关税种的政策管理部门制定。在执行中出现对同一业务,各税种之间的税收政策规定是不相配套的,在执行政策上也会产生税收风险。如企业所得税由所得税司按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增值税由货物劳务税按增值税政策负责组织实施。

3.税收政策不稳定。为了适应经济变革发展的需要,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变化过快,比较频繁、不够稳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容易产生税收执法风险。如近年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变动。

(二)税收管理层面上产生的税收风险

平台企业税收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和素质提高、购领发票、申报缴税等涉税行为进行税收管理、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以及提供纳税服务的一系列过程。这些日常管理活动不到位或存在管理疏漏,就可能产生税收风险。如一些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涉税行为监管不到位,产生税收风险。

(三)税收政策执行层面上产生税收风险

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收政策的行政执法机关,若税务机关对政策执行情况不统一,有的地方执行严格,有些地方执行的不到位,就会使企业存在税收风险。如平台物流企业个人所得税执行情况不统一。

(四)平台企业自身存在的税收风险

1.平台企业决策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平台企业在制定重大决策时,都是从自身的盈利考虑,从可持续发展中考虑决策,缺少从税收的角度考虑问题,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某些决策存在税收风险。平台企业的特点表明,平台企业大规模跨界、突出的跨领域,跨行业。企业的决策层在总部的注册地,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上的口径存在差异,可能会出现一项决策在总部注册地不存在税收风险,在其他成员企业中存在税收风险的现象。

2.平台企业内部制度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与企业的内控机制是息息相关的。平台企业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导致税收风险能否被及时发现以及消除。平台企业的内部制度包括经营服务的各个环节。其中与税收有关的内容如果都包含在企业的内部制度中,就会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3.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的税收风险

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的控制,取决于企业财务部门。企业内控机制中有关财务与税收风险的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平台企业内控机制对税收风险的防范制度是否健全,取决于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制定内控机制时不重视税收风险的防范,其它业务部门对税收风险内控制度执行不力,且企业自身存在的税务内控机制不完善,均会导致税收风险。

三、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平台企业的行业和税收征管现状

1.税收行业分布比较集中在服务行业

平台企业运营上覆盖面广,包括交通物流、人力资源、医药代理、影视制作、数字文娱、商业服务等,其中数字文娱和商业服务占比较大。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年营业额从几百万元到上百亿元不等。尽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不同,但平台企业的运营模式和盈利环节高度类似, 将传统的线下交易搬到线上。如某山区县,经济总量小,工业基础薄弱,税源结构单一。截至20201231日,该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注册登记平台企业18户,主要涉及医药代理推广、货物运输、人力资源、影视制作等行业,主要集中分布在山区县的服务业中。

2.税收地域分布较集中

税收地域分布较集中。沿海县、市、区户数较少,山区县户数较多,如某市医药推广代理企业有33户。(见表一)

表一:某市医药推广代理企业一览表

征管单位

户数

沿海市局

2

山区县局

8

山区县局

5

山区县局

3

山区县局

15

合计

33

3.税收占比遂年提高,贡献率大。从某县税源分布分析看,2019年全县平台企业14户,收入总量占全县税收收入的16.65%2020年度占比为26.78%(见表二)。同时,各县级局发展不平衡,山区县占比高,增幅大。

表二:2020年某县平台企业收入质量监控分析表

序号

企业名称

2019年累计入库

2020年累计入库

同比增减额

同比增减%

收入贡献率占比%

拉动税收增长

1

××成达供应链管理

2972.4

4020.7

1048.3

35.3%

8.0%

2.0%

2

××成达智慧物流

3086.1

5050.5

1964.4

63.7%

10.0%

3.7%

3

××博达企业管理咨询

1021.5

1511.1

489.6

47.9%

3.0%

0.9%

4

××迈佰瑞医药科技

1006.1

689.8

-316.2

-31.4%

1.4%

-0.6%

5

××云实医药科技

312.7

431.3

118.6

37.9%

0.9%

0.2%

6

××美时康医药科技

442.8

754.9

312.1

70.5%

1.5%

0.6%

7

××宏乾文化发展

0.0

0.0

0.0

 

0.0%

0.0%

8

××聚隆物业管理

8.3

740.7

732.5

8861.8%

1.5%

1.4%

9

××君恒创企业管理

0.0

0.0

0.0

 

0.0%

0.0%

10

××海德诺医疗科技

0.0

35.3

35.3

 

0.1%

0.1%

11

××森莱信息技术

0.0

273.9

273.9

 

0.5%

0.5%

12

××宏进商务咨询

0.0

2.6

2.6

 

0.0%

0.0%

13

××福惠医药科技

0.0

1.5

1.5

 

0.0%

0.0%

14

××特医医药贸易

0.0

0.0

0.0

 

0.0%

0.0%

 

某县政府引进平台企业入库税收合计

8849.9

13512.3

4662.5

52.7%

26.8%

8.8%

4.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

平台企业为新经济新业态,打破了传统经济模式,具有跨界融合广、业务流动强、资本技术高、交易留痕难等特点,很大一部分平台企业为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政府做大做强经济总量,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政策 ,通常根据招商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平台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则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资金。

(二)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平台企业以平台为媒介实现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信息交换、需求匹配、无纸数字化交易、资金收付、货物交收等多个环节,打破了有形界限的传统经济形式,呈现出网络化、信息化、无边界化、跨界融合等新趋势,造成税制要素的确定存在困难,加之我国目前对平台经济的行业规则、准入条件等监管措施尚不健全,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为税收风险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1.税制缺失,难以适应新兴业态发展

平台企业因其数字化和多元化特征衍生出很多新兴业态,实现了跨时间、跨空间、跨领域的业态融合,当前的税收制度还没有对这些新形式做出准确界定,平台企业相关税制的缺失会在特定情形下引发平台经济发展与现行税收规则冲突,即税制要素不明确。

1)纳税主体认定难度大。纳税主体即纳税人,是税制要素两大主体之一,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解决的就是对谁征税的问题。平台企业纳税人涉及供给方、平台企业、需求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如个人供给方滴滴平台的司机即自然人一般不会进行税务登记,只是在平台上注册登记,其获得交易收入以平台代收代缴为主,税务机关很难直接对个人进行税收征缴。平台企业赚取差价或者服务费、第三方支付平台扣除手续费等,每一环节都有所得,但实际纳税情况并不理想,各个环节都存在大量的税收流失,也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带来困难。

2)征税对象界定难以划分。随着平台企业的快速发展,新的业务模式、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传统行业划分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征税变得难以区分。如何准确界定企业的行业归属和适用税率,如何判断企业能否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缺乏确定性。如无车承运企业和滴滴出行中的运输业务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业征税还是按现代服务业征税存在争议;平台企业自然人供给方个人所得税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税有争议;网络直播业务主播获得的打赏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抑或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争议。因此,在实务工作中,造成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征税对象的界定产生不同见解。

3)计税依据确定难。由于交易手段和支付方式的变化,税务机关难以取得准确的交易数据,加之数字化交易的可修改性和可销毁性,税务稽查阻力很大,给计税依据的确定带来困难。

4)税目税率适用难。平台企业各环节取得收入性质界定不清,适用税目也会出现争议,进而导致税率适用混乱的问题。

5)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现行税制对纳税地点规定是属地原则,而入驻平台会员常住地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相关收入情况,平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平台企业掌握情况但又不具有管辖权,更无法确认交易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地和消费地,造成纳税地点难以确定,容易形成平台商家税收管辖权的真空地带。致使这部分收入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6)纳税义务判断不清晰。现行税收制度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应税行为发生并收讫销售款项或是开具发票来确定。而款项的收讫与否只有平台企业或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因此,在税务机关不能充分掌握计税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判定纳税义务的发生,大大增加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7)税收管辖权有争议。平台企业对接的供需双方分布在境内多个地方,各环节收入产生税收在平台企业所在地统一缴纳,由于各地税收适用优惠政策和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扶持平台经济发展的返还优惠政策不同,平台企业往往注册在经济发达地区或税收洼地,这样大量税收集中在平台企业所在地区缴纳,形成地方政府争夺税源,进一步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如总部设立在天津经济开发区滴滴打车的运营模式,将大部分收入归属于“税收洼地”,使天津征得相对多的税收。造成不同地域争夺税源,也背离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基本原则,导致风险不可避免。又如人力资源派遣(外包)平台,有很多是注册在低税地区,同样也会形成“税收洼地”,对税收管辖权提出挑战。综上所述,如果供给方企业在A地运营、在B地仓储货物,需求方在C地下单、在D地收货,最终在E地开具发票,那么纳税地点到底是ABCDE中的哪一个?现行税制尚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税负差异较大,主要由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盈利状况差异、税负差异较大,纳税遵从度不一和漏征漏管的因素存在,新兴业态的监管力度差异,从而导致平台企业的税负呈现较大幅度波动。

综上所述,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等基本税制要素不明确,使得平台企业税制存在缺陷与漏洞。

2.税收征管,难以满足平台监管需求

1)税务登记管理难度大。平台企业分布广泛、数量庞大,交易呈现跨区域、分散、流动性大等特征,平台上个体从业者居多。大多都未自觉进行税务登记,即便有登记,还存在“一址多证”的个休户,收入性质厘定不清,纳税主体无法辨识,税源监控困难,造成税款流失。

2)税收监管比较薄弱。平台业务交易量大,跨区流动性广等特性,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水平不尽相同,风险监控面临着各种挑战。平台企业作为新兴业态和地方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从扶植其做大做强出发,重包容轻监管,平台企业很容易成为税收监管的薄弱甚至真空领域。同时,最重要是存在一部分企业主观上税法意识淡漠,投机取巧,妄图钻税收监管漏洞 ,在缺乏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采用虚假手段,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收取开票费,获取地方政府财政奖励的空壳企业,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此外,平台企业个人参与多重身份社会分工,收入增多,加上平台企业交易虚拟化,客观上造成个人收入的隐秘性,对其税源进行有效的监控非常困难。

3)传统的征管方式不适应新的经济业态发展要求。平台企业的交易大多在线上进行,如果没有及时地获取数据并开具发票,就很难监管税源。随着平台企业个人供给方越来越多的进入交易系统,这些个人多数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税源的分散化和主体的多样化对税收征管形成冲击。如传统的“以账控税”“以票控税”对于线上交易的便利性较差,对于大多消费者也不会要求开具电子发票,这为销售方修改或者隐匿收入提供了可能,业务的真实性无从考证,税源监管成为真空地带。如无车承运平台个人运输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以票控税就难以控管。

4)税收数据信息获取困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要靠大量税收数据来支撑。目前,金税三期工程实现了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共享,但与政府及其他部门取得数据还为数不多,合作程度不高,如何掌握平台企业的海量数据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分析,实现信息管税、数据管税,成为税务机关同平台企业之间的监管合作和数据共享亟待解决的问题。

5)委托代征授权政策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款的行为,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是否者能授权“委托代征”,要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不所有的平台企业税款都能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因此,在实务中,对平台企业税款征收不能一概都采取“委托代征”,特别是平台企业上游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更要合法合规,否则税务人员要承担涉税风险。

6)平台经济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难度大。对于线下交易,通常采用查账征收或者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税款。但对于平台企业,无法根据企业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核查,无纸化、无痕化的模式使得计税依据核实困难,税收评估和稽查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电子凭证可删除、可更改,也无法确定其经营收入是否真实合法,使得纳税评估、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3.税收风险,难以应对平台企业税务关系

平台企业的特点表明,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差异较大,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税收主动遵从的水平普遍较高。如在登记环节,所有商户和自由从业者必须在平台上实名认证登记,有的企业还采取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进行比对,甚至对一些特殊的自然人身份不允许登记;在结算环节,所有收支采取银行转账,杜绝现金支付; 在事后核实环节,抽查一定比例进行电话或实地核实,确保业务真实性。在防范涉税风险方面,将平台数据与税务机关共同监管,共同防范涉税风险。此外一些规模较小或者刚起步的平台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缺失,基础管理数据不规范,包容性和开放性不强,风险防范能力较弱。主要有:

1)风险管理手段缺乏。平台企业两头在外,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存在虚开发票风险。平台企业行业和劳务的特殊性,下游分公司、工作室和个人等为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支付的成本即是个人劳务所得,无法取得下游分公司、工作室和个人劳务发票,即成本发票。这样有的采取汇总窗口代开,有的采取委托代征以及采取注册分公司和个体户自行领票开票等办法,在尚未核实业务真实性及违背税收征管规程的情况,取得索取发票,形成管理风险。

2)行业特点形成风险。企业提供业务合作的上游企业和下游业务员均非本地纳税人,其提供的均为难以确认的劳务服务,企业业务真实性难以核实,可能存在虚增业务量的风险。

3)政策不清导致风险。推广员收入无法明确界定为经营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困惑,一是政策界定不清,经营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界定不清,征与不征,如何征,征多少,在哪征,实务中难以执行,

4)利用“税收洼地”节税风险大。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在其税务管理辖区注册的企业通过区域性税收优惠、简化税收征管办法和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处理方法,实现企业税负降低的目标。当前国家制定区域性的优惠政策,如果能合理利用,对降低企业税负是非常有利的,但有的平台企业仅仅是利用“税收洼地”进行恶意税收筹划,最终可能会贪小便宜吃大亏。目前平台企业常见的操作手法:一是在税收洼地成立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另外通过采用账目不健全方式来确保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从而进行节税。二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税收返还。三是业务真实性存在虚假,开票环节出现异常被风控。

4.发票虚开,风险隐患难以判定

平台企业的迅速发展,衍生了许多新型的平台经营模式。平台企业作为市场交易的撮合方,处于产业链的中间环节,需要取得上游供给方开具的发票进行财务核算,平台企业向个人供给方支付价款,往往不能取得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列支,同时也需要对下游需求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形成平台企业收入。这一新型的经济模式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发票虚开的风险。其原因如下:

1)平台企业的个人会员点多面广,业务量大,环节复杂,汇总的收入总额大,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可靠的信息来判断其业务的真实性。如无车承运、医药代理等平台企业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发票虚开的风险,难以判定。

2)物流企业用自有车辆注册个人会员,为自家物流企业承运货物,资金流循环回去,取得平台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业务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3)平台企业作为近几年的新兴业态,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进平台企业扶持其发展,往往给予相应的财政政策扶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平台企业虚构业务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和可能。

四、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与对策

平台企业依托“互联网+”实现网上交易,打破传统的税收监管观念向新兴经济业态发展的创新管理要求转变,平台经济对税收监管的挑战,对平台企业加大政策引导、政策支持和政策保障的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规避税收风险和控制,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建全和完善适应平台企业发展特点的新型税制体系,促进平台企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平台企业税制体系

平台企业实质是实体经济商户入驻商家的虚拟平台延伸,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基本上包含了适用的主要内容,仅是在实务中规定的不够具体清晰,在执行中发生征纳双方的争议。因此建议从法律法规层级入手,以正在进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立法为契机,对各税制要素从简化税制、方便操作的角度进行科学设置,将平台企业税收政策补充写进法条,提升对新业态、新经济模式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纳税人的认定

对平台企业涉及供给方、平台企业、需求方和第三方个人支付平台主体,均依法主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入金税三期强化户籍管理,并依法履行自行申报义务。建议对滴滴平台的司机和人力资源平台的第三方个人在平台上注册登记时,即可视为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的界定

对平台企业涉及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征税区分要借助行业归属并商主管部门或是相关法律进行确认为准,才能进一步明确征税对象。如无车承运企业和滴滴出行中的运输业务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业征税还是按现代服务业征税存在争议,直至2016 年,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 号)将无车承运确定为交通运输业务,才使征税对象得以明确。建议对网络直播业务主播获得的打赏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抑或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争议,也比照上述办法予以明确。

3.计税依据的确定

对平台企业涉及供给方和第三方主体均属个人经营,加大其在平台上注册登记和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金税三期管理,加强收入监控和税源核查。并且根据自然人经营交易手段和支付方式的不同,加大部门协作,依托大数据平台提供有效数据。

4.税目税率的适用

根据平台企业各环节取得收入性质界定情况,为了公平税负,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适用税目税率。

5.纳税地点的确定

现行税制对纳税地点规定是属地原则,平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平台企业掌握情况但又不具有管辖权,建议按平台上注册登记地与交易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地和消费地综合来确定纳税地点,注册地、供应地和消费地这三地熟先原则来判定,避免税款流失。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现行税收制度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应税行为发生并收讫销售款项或是开具发票来确定。对于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平台经营商户,并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均能自行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根据其与平台发生应税行为和发票的开具来确定,由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征收。除此以外的其他个人按临时纳税人来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效降低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7.税收管辖权的明确

平台企业对接的供需双方为固定正常经营业户的,其税收管辖权比较明确;平台企业对接主要以自然人、自由职业者为主,经平台认证即可成为平台会员。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平台商户在注册时,以身份证号码标识作为发票开具和收入归集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税收管辖归属于平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委托平台企业对这类商户承接业务代开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款。这样,既解决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成本列支和税款流失问题,又规范确定税收管辖权,防止出现漏征漏管和“税收洼地”问题。

(二)强化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随着平台企业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企业经营活动的虚拟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利用数字技术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已经成为必然要求。

1.强化税务登记,为平台企业户籍管理夯实基础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管户底子,收集信息资料,开展比对分析,建立电子信息台账。在掌握户籍和开展宣传辅导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手段支持网上登记,提供远程网上自助登记服务,采用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等手段,满足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税需求,将税务登记信息作为企业在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必要条件,并纳入金税三期监管,同时,建议对“一址多证” “一人多证”和同一行业类似多证以及异常户开展核查,夯实户籍管理。

2.加强税收监管,为平台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环境

平台企业作为当前新兴业态,其业务范围广、涉及人数多、数据存量大,且容易成为虚开发票的地带。为了更好地研判平台企业税收风险,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引导督促平台企业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要求其向税务部门提供完整可靠的经营数据以及平台自然人收入信息,规范行业运行,提升税法遵从度;还应组建熟悉平台运营模式的团队, 持续提升数据分析、风险扫描和风险应对能力,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实施检查,及时防范业务造假、发票虚开等违法行为。

3.创新征管手段,为平台企业发展提供线上服务

平台企业的交易大多在线上进行,如果没有及时地获取数据并开具发票,就很难监管税源。传统的征管方式“以账控税”“以票控税”已不适应新的经济业态发展要求。随着平台企业个人供给方越来越多的进入线上交易平台,建议税务机关要适应新的线上交易平台,创新征管理念,加强大数据管理分析力度,依托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借助包括财政、发改、工信、市场监管、金融系统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大数据平台,采取“数字管税”新模式,全流程对平台企业线上交易业务采取闭环管理,分析交易业务的真实性和收入的准确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加强数据共享,为平台企业数字管税提供服务

税务机关要加快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完善平台企业税收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平台企业税收信息数据库,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实现多方信息共享,推进“数据管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要靠大量税收数据来支撑,发挥税收数据信息在企业管理中的关键作用。因此,加强税收数据共享是税务机关协同各部门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金税三期的目标之一就是数据信息共享。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变革,税收管理对数据的要求越来越高,用“数据管税”将成为现代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

5.授权委托代征,为平台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报告更好服务减税降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91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5号)规定,平台企业是否有税务机关授权的“委托代征”,是关系到平台企业能否正常经营的重要条件。没有“委托代征”,平台是接不到业务的,因此必须先委托后管理。只有“委托代征”平台企业委托方才能适用核定征收。此外,还有相当部分的平台企业可以到税务办税大厅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在实务中有严格条件限制,目前公灵活用工平台等,税务机关可授权“委托代征”。建议平台搭建完即应授权“委托代征”,但要进行事中、事后的严格监督。若有发现虚开发票等违法违纪行为,应立即取消“委托代征”的资格。

6.推进“互联网+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方面,运用大数字信息技术追踪发现重点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建立税收信息数据库,重点监测高风险纳税人。“互联网+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为税务管理增速提效,应用金税三期和大数字平台技术建立自动化税收数据稽核比对体系,提高税务系统的数据追踪和分析能力,实现对高风险纳税人的精准识别。大力推进“互联网+税务稽查”。此外,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纳税评估、核查等方法,利用信息化技术筛查和处理数据,对高风险税源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辅助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健全完善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内控机制

税收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纳税人的诚信纳税遵从度。针对企业来说,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平台企业和固定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遵从度相对比较高,主观意愿上没有偷、逃税的想法。企业人员的疏漏可能造成税收流失。因而对平台税收风险管理以服务为前提,加强税企的沟通协调,帮助企业健全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税收风险。

1.强化风险管理制度组织领导

平台企业的税收管理是新兴业态下的综合性税收征管。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平台企业的税收管理,积极支持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法规、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征管、基层税务分局等部门组成的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组。审核研判平台企业入驻资格、解决处理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关注和监督平台企业运行情况,及时核查数据,验证业务真实性,按年评定税收风险等级。对涉税风险进行提示和采取相应措施,分析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提出征管措施和建议。对发现涉税风险较大的,可停止供应发票,移送风险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处理,也可以建议地方政府暂缓财政奖励。

2.强化税法宣传和培育依法治税环境

当前,平台企业从事经营的多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强化对平台企业税法宣传辅导是非常必要的。

1)强化经营准入宣传,要求平台企业设置税法知识学习模块,作为平台会员注册入会的门槛,明晰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和应享受的权利,为会员自行申报或平台企业代扣代缴扫清障碍。

2)强化税法普及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税法有更全面认识和更深入理解,进一步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自觉抵制和反对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推进依法治税的环境。

3)强化专业知识辅导,梳理归纳平台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定向推送、上门辅导、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帮助纳税人懂政策、会运用、能操作,进一步提升纳税遵从度。  

4)强化税企联动机制,在日常业务中遇到的涉税问题进行培训和宣传辅导,防止类似税收问题的发生。并将税收风险评估中发现的企业存在的风险点向企业公开,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整改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可以向企业介绍防范风险的好的经验与方法,使企业税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的目标。

3.建立完善平台企业内控机制

1)强化平台企业内控机制的目标任务。当前,平台企业的内控机制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企业的内控机制在制定过程中都是由专门部门负责内控程序编写的。比如:与税收有关的内控机制由财务部或税务部负责编写。在实际工作中,财务部或税务部以及业务部门的人员不了解各自部门的业务开展情况,业务部在编写本部门内控程序时没有考虑到对税收风险的控制,因此企业的内控机制税收风险点依然不可避免。同时税务部门对平台企业的风险管理还应注重对企业内控机制的评估,不仅仅是企业补税了事,而且还要了解企业的业务环节存在风险点。

2)强化平台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平台企业内控制度,引导企业落实好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制度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税务风险分析评估,对企业合并、重组、重大投资项目、经营模式改变等重要控制点,引入第三方开展阶段性税务风险内控评审,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切实纠正控制运行偏差。在工作中,税务部门应转变工作机制,以跟企业沟通为主,了解企业内控机制的运转情况以及企业的业务内容和程序,发现企业内控机制中存在的税收风险点,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完善内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风险。

4.强化平台企业税收遵从协作

从诚信遵从度看,与企业签订遵从税务协议,为企业纳税事项确定方向,也促使税务部门更加清楚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对防止企业的税收风险起重要的作用。建议各级税务部门不断丰富和完善税收遵从协议的内容,加大力度与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同时加大力度开展合作型税企关系。与企业建立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从税务机关层面看,应积极主动向大企业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高层提供治理指导,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纳税风险。建立快速响应激励机制,及时回应企业的诉求。从企业的层面看,应主动对重大涉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报告,及时提供相关细节和详尽数据,达成税企共同解决税收风险。

5.强化平台企业采取差别化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不同类型的税收风险,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方式。在风险评估中,一方面对发现的问题比较多,税收遵从度不高的企业要采取纳税检查为主导的方式。另一方面对税收遵从度高,内控机制完善的企业,采取企业自查为主、税务机关辅导沟通的管理模式,促进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               

(四)规范降低平台企业发票管理风险研判

1.实地查验,强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

税务机关在审批平台申请10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前,应组成平台税收工作小组进行实地查验,形成初核报告留存备查。主要开展:

1)约谈平台负责人、财务人员,了解和掌握平台业务模式、盈利点、入驻激励措施、平台系统开发商、服务器提供商等基本情况;

2)开展税法宣传辅导,提示发票使用涉税风险以及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审查资格条件,审核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经营资质证照是否齐全,核查数据提供是否可行等;

4)进行系统模拟,对平台功能模块、用户对象、电子协议、要素记载等内容进行调查,全环节验证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及时反映业务真实性的标准,是否具备业务可追踪、可还原、可查证的条件;

5)提交审查意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准确评估平台性质,拟定税收监管措施。

2.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事中监控职责,发现平台存在税收风险等级较高且风险尚未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收缴其结存发票并停止或减供发票;税收风险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重新调整或恢复正常供票。主要开展:

1)按月复核注册会员,登陆平台信息系统,分类型按比例主动联系注册会员,及时发现身份冒用问题,判断注册会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2)按月监控临时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的累计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核查平台是否按规定报告;监控同一个自然人是否同时具有两种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3)按季度开展流程追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项发票,追踪对应的能佐证业务真实发生的信息资料,约谈或函调各环节当事人,核查平台信息资料归集是否规范,判断平台是否存在有弄虚作假情形。

3.完善电子税务局涉税风险及法律责任提示,加强监管

税务机关要完善短信平台或电子税务局,在临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代开发票、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后,向临时纳税人推送微信或短信,告知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提示涉税风险及法律责任,注明涉税投诉举报电话。

4.建立平台税收风险研判,强化风险识别

税务机关建立针对平台税收风险管理模型,比对分析登记信息、开票信息、进项信息、申报信息和第三方数据,筛查、核查、协查涉税风险疑点,健全线上线下、上游下游一体化税收监管体系。并对存在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异常扣税凭证信息录入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并推送给异常扣税凭证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时重点关注平台企业购进商品、货物或劳务项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5.健全外部协作机制,强化部门管理

税务机关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信息互联共享,构建协税护税工作格局。并定期与市场监管部门比对税务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提请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的临时纳税人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主动联系财政部门了解相关平台企业财政奖励措施,对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平台,提请财政部门暂缓兑现财政奖励。此外根据工作需要函请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平台的行政许可变动情况、网络交易信息上传情况和其他信息变动情况。

(五)建立健全“数据管税”新征管机制

随着平台交易的实名制,以数据为核心,利用现代化采集、分析工具,建立科学的指标模型,构建智能化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发挥大数据技术对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支撑作用。结合推广发票电子化为契机,运用“数据管税”新征管模式,提升现代税收征管水平。

1.建立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共用,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税务部门与平台监管、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递物流等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供或提取有关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为税收风险评估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2.建立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互通,便于税务机关及时确定纳税义务人及交易金额,解决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平台交易税收的应收尽收。

3.建立税收数据分析管控机制,税务机关对所掌握的数据进行深度挖掘,构建纳税评估模型,筛选可疑信息,通过数据互通平台将信息传递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确保税收监管精准到位。

4.建立和完善数据转换系统,将信息交换平台上的数据,转换到平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能够形成单个企业的各种信息以及风险信息提示。税务机关可以了解自己辖区企业的全面生产经营数据,也可以了解企业其它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数据,形成企业数据的比较分析,提升税收风险评估质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屏南县税务局)

 

 

【参考资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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