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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中“走出去”企业税收问题思考
日期:2021-09-15    来源:福建省税务学会教育分会   

 

陈颖桢

 

【内容摘要本文阐述了税收合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性,梳理了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遇到的共性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应修订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  税收问题  税收思考

 

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不仅为全球经济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也为中国企业的发展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加大对外投资步伐。然而,由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间的政治体制、经济规模、文化背景、法律体系和税收制度等方面差异较大,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不少阻力。梳理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遇到的共性税收问题,提出相应修订和完善的建议,可以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投资提供重要支撑,也会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行稳致远,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一、税收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为世界提供了一个充满东方智慧的实现共同发展的中国方案,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项广受欢迎的公共产品。税收合作在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策沟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税收合作可减少税收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均,其税收制度与管理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企业在与沿线国家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税收风险和争议,且随着BEPS项目的落实,许多国家也在加速改革国内、国际税法,这进一步增加了企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在发生税收风险和争议时,若企业缺乏处理税收风险的经验,可能损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减少企业投资收益。因此,需要两国间加强交流协商,制定或完善税收协定,对可能发生的税收风险进行规避,使企业经营过程中知晓可能会有的风险,减少不确定性,在风险发生时通过有效的方式积极维权。通过税收协调与合作,可以增进与沿线国家贸易往来,实现互利共

(二)税收合作可避免恶性税收竞争

在与沿线国家经济往来的过程中,生产要素要在国际间频繁流动,国与国之间税制的差异可能会对要素流动产生阻码,因此导致各国政府争相改革税制,以吸引要素的流入,这容易引起国家间的恶性税收竟争。恶性税收竞争会扭曲税收负担,破坏税收中立性,不利于国家间的经济往来。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国家较多,恶性税收竞争的不良影响较大。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沿线国家在经济往来中的税收问题事先达成共识,以协议形式对一些税务问题加以确认,有助于抵制有害税收竞争。

(三)国际征管合作可有效抵制国际避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避税行为凸显,企业利用两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或税收协定的漏洞,规避纳税义务,导致对国家税基的侵蚀。跨国企业的增多也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跨国公司的税源分布在各个国家,这就加大了税源监控的难度。一带一路倡议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且多为发展中国家,一些国家的税制还不是很完善,这就增加了企业避税的可能性,损害国家税收权益。因此,加强国内税收征管和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四)有导向性的税收政策可有效促进国际经济往来

税收政策具备一定的导向性,例如,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可以对该行业设置一定的税收优惠,提高该行业企业的竞争力。再如,在国际经济往来的过程中,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外商投资者税收负担,增大其投资收益,在政治稳定性、劳动力成本等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的吸引力有明显不同。通过给予走出去企业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更多企业到境外投资,这样可以推动两国间经济往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发展。

二、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税收问题

当前,一带一路国家(地区)财税合作已由初期财税对话转向深度协作阶段。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以来,中国税务部门顺应时势、积极作为,以共建全球税收合作平台、加强双多边税收合作、提升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以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长效机制为重点,助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但由于中国企业主要投资发展中国家,走出去企业自身缺乏相关的税收经验,因此,目前还面临一系列跨境税收问题。

(一)重复征税不能完全避免问题

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还是担心被双重征税的问题,即便存在税收抵免政策,还是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征税。在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许多走出去跨国企业考虑到境外投资的风险,普遍选择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者多层法人公司,这就涉及到间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问题。目前我国签订的有关间接抵免的规定,对于跨国公司间接控股的比例和层级要求较高。财税(2009)125号文规定:只有对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 以上股份的三层外国企业才予以办理境外税收抵免,对于四层及其下层公司所缴纳的税款不能享受抵免。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国家之间的抵免余额和超限额不能互相抵消,即分国不分项政策,只有像中石油这样的少数企业才能享受综合抵免制度。这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发展实际是一种束缚,重复征税问题不能完全避免。

(二)税收协定不完善问题

第一,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不全。截至2020年3月,已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达到107个,但在144个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中,仍然有60个国家(地区)尚未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包括部分与中国经济往来比较频繁的国家(如缅甸和东帝汶)。没有双边税收协定,跨国企业可能面临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企业投资经济发展;也可能出现双重不征税问题,使相关国家损失税收收入。第二,税收协定内容滞后。在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签署的84个双边税收协定中,有44个首次签署日期早于2000年,虽然与新加坡等6国重新修订了税收协定,但仍有38个2000年之前签订的税收协定未修订。许多双边税收协定已无法适应中国对外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无法保障中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例如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大部分双边税收协定只约定预提税可限额抵免,并对股息预提税的抵免提出了限制条件,少部分约定有税收饶让的内容,这些对于消除双重征税的效果不够理想,不利于减轻中国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已签订生效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不够优惠,通常为10%或享受5%的条件很难达到,从而无法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第三,税收协定执行不到位。部分国家不执行已经签署生效的税收协定;有些国家(地区)对税收居民身份判断的管理日趋严格,难以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税收争端解决效率较低问题

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走出去企业经常与所在国税务机关发生税收分歧和争议。走出去企业有时难以及时有效地得到国内税务机关的救助,给税收分歧协调和争议解决带来不便。

走出去企业经常会在常设机构认定、所得来源或性质的判断等方面遇到争议,当前中国企业能用到的主要方法是国家间相互协商。然而,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双边税收协定,关于相互协商的条款只是对企业应在多长时间内向其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提出诉求、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如何协商作了程序性的规定,并未对协商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节点进行界定,容易使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焦点问题上陷入马拉松式谈判;加上大量争议案件案情复杂,各国为维护本国利益不轻易让步,从而导致相互协商耗时长,结案率低。个别双边税收协定中,企业提出争议解决诉求的期限过短,给走出去企业增加了难度,不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外投资企业间税收公平的实现。

(四)税收激励机制缺乏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激励制度还未跟上一带一路的建设进程。第一,对走出去企业没有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没有对境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我国税法中规定超限抵免额只能后转而不能前转,使得纳税人的亏损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分国别限额抵免导致税额高的海外分公司的应纳税额难以实现全额抵免,使我国跨国企业整体税负增加。第二,目前申请延期纳税的期限较短,企业缺乏再投资的能力和动力,原本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企业难以在国际市场上长久立足。第三,税收激励缺乏针对性和导向性。导致对外直接投资区域过于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未能全面打开投资局面。第四,我国税收饶让涉及国家范畴狭窄,数量偏少。东道国旨在吸引投资的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只是虚有其表,并没有真正起到激励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等。

三、解决走出去企业税收问题的思考

(一)持续构建促进双向开放的税收服务体系

走出去企业因税收信息不对称、执法准则各异等原因造成的各种问题是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实践过程中,税收征管方面需要面对更加复杂的情况,更加多样化的征收对象及税源控制,更加技术化的计税依据的计算,这些影响因素都对税收征管的技术性和信息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要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降低企业在走出去道路中由于各种税收风险问题而导致失误的可能性。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出发。

第一,应主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应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我国与一带路沿线国家间的税收信息的共亨,并在此共享机制上掌握主动性,帮助我国走出去企业能够及时制定对应税收风险的防范措施。第二,应向一带一路沿线主要投资国家派遣驻外税务工作人员,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指导、税收问题咨询、与当地税务机关交涉、帮助解决企业涉税纠纷等服务。第三,应在国内建立税收知识个性化培训制度。通过纳税人学堂等平台,对企业出境办税人员进行涉税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做好我国税法、投资所在地国家税制以及对两国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讲授和辅导工作,使企业在境外能够适时更新和补充涉税业务知识。第四,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可以鼓励更多有全球和区域网络成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国走出去企业贡献智慧与解决方案。

(二)完善修订不合时宜的税收协定

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趋势难以预测,过去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不ー定能满足发展进化后的国际税收环境的需求。因此,为了维护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活动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税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不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和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条款,考虑与对方国重新谈判修订,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第一,主动提出重新制定适用于当代经济环境的国际税收规则的建议。不仅要注重建立健全税牧协定全网络等的事务性工作,也要注重制定规则及更新、完善协定内容等的政策性工作,确保我国相关部门掌握积极、主动的话语权,从根本上维护走出去企业在外发展的合法权益。第二,在更多的协定中采用多档形式的消极所得预提税税率,对企业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汇回的持股比例较高、持股时间较长的股息,特定金融机构的利息,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等方面的特许权使用费,给予更优惠的税收待遇。通过与缔约国对方协商降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提税税率,可以促进资本在国家间的双向流动。第三,完善现行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条款,明确协商的流程和时限,让协商各方有章法可循,给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以一定时间压力;同时允许企业参与协商过程,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从而缩短相互协商时长,提高结案率。延长所有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双边税收协定中的争议诉求提出期限至3年。税收争议诉求提出期限过短,对走出去企业在税收政策了解、税务管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三)提升税收争端解决的效率和效力

跨境税收争议是否可以得到有效解决是影响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争端几乎难以避免,处理不当有可能挫伤投资者信心、阻碍经济合作。如何提升争端解决的效率和效力,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第一,提高双边税收的确定性。应尽量在《多边公约》的框架下对所有被涵盖协定进行一致性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预先收集中国走出去企业遇到的共性或具有行业特性的税务问题和困难,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探讨实施办法和解决机制等,通过适当的渠道予以公布,并同时征集纳税人的反馈与意见,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透明度。应加快双边税收协定谈签步伐,在未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中,建议按标准选择优先谈签的对象,制定时间表,加快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协定网络。第二,规范税收争端解决程序。应探索更为简化且便于落实的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协议和相互协商程序规则,先行先试,也可以探索简便措施促进双边协定更好地实施,甚至进一步考虑在小范围内的若干国家签署统一模板的多边税收协定,为未来更大范围的推广积累实践经验,丰富国际税收协调方式与渠道。第三,完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建立快速沟通机制。例如,中国税务主管部门与投资国(地区)税务部门设立热线电话,以便于紧急的税务问题和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和解决。随着《多边公约》中需要进行协商事项的增多和我国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积极完善现有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适时引入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在省级税务部门国际处设专岗受理走出去企业在国外遇到的税务问题,及时提供发生税务纠纷等双边磋商服务。

(四)增加走出去企业的激励性税收政策

建议税务主管部门研究针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激励性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中短期和长期、普惠性和结构性的优惠政策。如优化所得税税收激励,一是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二是实施特定行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三是推进税收饶让签订。四是制定合理的延期纳税规定。以更好地落实近年来持续推进的减税降费和放管服工作部署,切实减轻中国走出去企业的税负成本和税务合负担,激发走出去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一带一路建设要行稳致远、走深走实,离不开完善的财税的服务和制度,专业性、综合性的财税服务,科学完善的财税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其对一带一路倡议能否达到成效至关重要。只有全方位改善税收体系,完善征管流程,创新税收合作制度,税收才能更好地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作为财税人员,应当不断深化税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体系,为建设信息化、现代化强国而努力!

 

 

(作者单位:福建省税务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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