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伟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全面施行营改增后,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均需缴纳增值税,故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成为缴纳增值税税款高低或取得出口退税多寡的决定性因素。本文将从虚开骗税的根源及如何应对两个层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虚开 类型 骗税根源 预防措施
一、虚开的根源
虚开最主要的根源在于开票方往往不会足额缴纳税款或享有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受票方却能全额抵扣的税款或列支成本。虚开不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往往也是犯罪分子虚开的目标。虚开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暴力虚开
这种类型主要是不法分子成立假企业或收购他人企业,采取虚构进项,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直接走逃的方式虚开发票。
(二)利用收购免税农产品对外虚开
国家对农、林、牧、渔等初级农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方大多数都是分散的农户,目前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这就降低了税务监管的门槛。如:某棉花加工企业通过虚假收购棉花加工棉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各类服装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如:某茶叶加工厂虚假收购茶青或虚抬收购价格,加工价值不菲高端茶叶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又如:某农业合作社虚假收购苗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房地产公司或建安企业等作为受票企业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等。
(三)票货分离虚开
本应将发票开具给某购货企业,虽然该企业所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但必须开具而不开具,转而开具给需要抵扣税款的其他企业。比如,加油站、超市等,有的客户不需要发票,就形成了所谓的“多余发票”。在有税控装置的前提下,就加油站、超市而言增值税并未少缴,只是利用了一下未开票形成的“票源”,产生了一笔额外开票收益。同时,票货分离还存在于进口贸易,常见的是伪造进口代理协议,将海关专用缴款书开具给名义申报人以外的企业,该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就得到该缴款书,进行税款抵扣。
(四)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虚开
税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为了引导某些行业的发展,会给予一些税收优惠,比如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这个是国家让利给企业,这个让利的行为也将带来操作的空间,产生“票源”,多开票部分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退回来的,并不需要太多的成本,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全额进行抵扣。
(五)基于银行融资、包装上市等目的虚增销售额的对开,环开
这类虚开导致销项和进项同时增加,通常不会导致增值税税款减少,但是能虚增销售收入金额给外界传递虚假信息。
二、引发出口骗税形成的深层原因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经济利益驱使的主观原因,也有增值税制度不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
(一)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但为了使增值税改革平稳运行,在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存在大量的减免税政策,简易征收、差额征税、税率档次过多等不符合增值税税制原则的问题仍普遍存在,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中断;多种抵扣凭证并存,特别是农产品的进项抵扣给虚开发票骗税留下了隐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形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
(二)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适应出口退税工作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管理模式与外贸出口不适应。目前出口退税审核主要通过出口退税的审核系统,依托计算机完成各项审核环节。出口退税的管理人员对出口企业的经营状况、外贸出口的运行机制、出口货物或劳务所经过的各项必要流程等不能做到心中有数,无法从高站位、多角度运用出口税收政策做好对出口经济的服务和管理,出口税收政策效应发挥不明显。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脱节,征、退税管理之间缺乏有效信息传递,客观上难以对跨省供货企业进行有效核查;出口骗税风险监控机制尚不健全。
三、虚开的预防及应对措施
通过长期的稽查实践,发现虚开现象屡禁不止,既有税制上的缺陷也有不法分子的贪婪。对虚开发票的预防及应对措施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功能,杜绝随意填写虚增进项税额。比如: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选择平台,只有在勾选通过后才能进行抵扣。
(二)应增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及其普通发票的管控。如贵州“8.03”案件的发生就是不法分子利用了税务机关弱化对普通发票的监管,疯狂注册公司领取普通发票进行虚开。建议在金税三期中增加对企业购票过程的监控,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设置相应指标反映异常购票的风险点。
(三)及时对未申报户数或已申报但欠缴税款户数进行排查,根据排查分析情况及时将所掌握的信息通过短信、微信发送给受票企业。使纳税人获知异常开票企业的信息,加强防范,让暴力虚开企业无处藏身。
(四)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增加开票企业的相关税务信息,如纳税信用等级、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属于欠税户等相关信息。
(五)以每年的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重点宣传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承担的后果,及告诉广大纳税人如何预防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例如福建**工厂为了降低税负,与小名片上的开票公司联系,并虚构了购销合同进行买票,刚开始,开票方会及时将虚开走账的款项通过第三方及时汇回。最后一次,该工厂也是先收到发票,通过认证后,将“货款”汇给对方。但随后就联系不到开票方了,这时的**工厂因前期已将虚开的发票进行认证抵扣了税款,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又无法要回所谓的“货款”,还面临法律的制裁,真是得不偿失。通过这类案例的宣传,打破那些虚开公司声称可以认证抵扣后再付费无风险的谣言,给贪图小利者起到警示作用,从而切断买方市场。
(六)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编写的《虚开发票案件查处工作指引》为指导,对目前存在虚开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分类,以案例的形式规范取证要求,做到行政执法上的统一定性,对处罚的标准进行统一。
(七)组织一次全国性的自查自纠行动,除了已立案检查的企业外,限定一个具体期限,要求纳税人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将已抵扣的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或退还已退的出口退税。对积极自查自纠的企业予以从宽从轻处理,可以免于加收滞纳金或免于处罚。对于不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工作,敷衍了事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对现有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完善,不论客户是否索要发票,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都应开具发票,未提供发票就是违规,按规定进行处罚。这样一来,自然而然想代开的企业就没有“多余”的发票去做代开业务了。
(九)修订《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针对虚开骗税的检举,单列奖励办法,提高奖金比例。对介绍虚开的财务人员或代账公司从重处罚,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内列入黑名单。
随着我国各项税收制度和信息化管税的进一步完善,行为人想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来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有效的打击和检查使虚开发票的土壤逐渐萎缩,特别是与公安、海关、人行联合开展的“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越来越少。虚开与骗税就象一对孪生兄弟,虚开的扼制,骗税也会相应减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