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同时亦面临着自然资源过度浪费、生态环境被破坏和污染以及产能严重过剩等问题的挑战。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五大发展理念,强调了创新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性。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近年来,作为福建省绿色腹地的南平市积极探索将绿水青山转换为金山银山的有效途径,努力实现以绿色为生命线的高质量发展,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模式正是实现绿色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由此可见,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引导和激励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实现经济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南平市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大力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若干问题,对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分析,对于完善税收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提高,扶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研究以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为研究对象,以税收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为主线,以其他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发展为辅线,收集国内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相关文献资料,结合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文本内容分析,通过政策工具分析对目前现行有效的55份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文件内容进行多维度和系统分析的同时,收集国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出影响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执行效果提升的主要因素,从税收政策设计、优惠目录合理性和纳税服务水平等三个角度分别对其进行阐述。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工作实践,从完善税收政策设计、提高优惠目录的合理性、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等维度出发,就如何提高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为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提供可资借鉴与策略与思路。
关键词:南平市;税收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执行效果
第1章 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工具构成比较分析
政府是通过制定鼓励类和限制类的税收政策对各产业征税或者实行不同的税收鼓励政策和限制税收政策,使得不同行业存在不同税负,直接影响行业的供给、需求和技术改造升级等,进而发挥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鼓励类税收政策主要有低税率、减免税、税前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从税收政策的分类来看,包括税率式、税额式和税基式等三类[1]。政府为吸引投资者进入基础性的公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往往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引导社会资源向这些产业流动,促进其发展,实现这个社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为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政府通过制定各类减免税政策,比如增值税退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减轻企业税负,进一步刺激社会资源向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流动,鼓励该产业发展。
本章以社会网络分析法作为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工具研究方法,它能既实现对文本内容进行实质性梳理,又可以通过内容可视化的处理,探究在文本内容分析过程中无法体现的问题。因此,本文利用UCINET和ROSTCM社会网络分析软件对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进行分析,为后续章节的提炼出政策执行制约因素和提出政策优化建议提供参考。
一、政策文本收集和梳理
为推动国家经济绿色健康发展和我国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对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行实践。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福建省政府在近10年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政策,以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加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入,加快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模式转型。
本文通过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中央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逐项收集目前现行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文件。同时为保证分析数据的准确性,本研究通过南平市统计局网站、市政府公告、南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以及税务“金三”系统等渠道收集政策执行效果的数据资料。在完成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文本的收集后,我们发现目前在南平市现行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共有55项,并以此为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内容的分析样本。具体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等,具体见表3-1。同时我们按照前文提到的税式支出手段的分类,对55项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进行简单的梳理和分类,其中低税率的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和污染防治企业优惠政策;税收抵免的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税收减免的有合同能源项目、节能节水项目免税政策。退税的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服务以及新型墙材增值税退税政策;税收扣除的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速折旧的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等。
表3-1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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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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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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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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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经贸能〔1997〕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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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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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经贸资源〔200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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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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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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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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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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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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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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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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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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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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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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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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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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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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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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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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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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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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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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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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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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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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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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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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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石灰质矿山废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的通知》闽经贸资源〔201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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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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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资源〔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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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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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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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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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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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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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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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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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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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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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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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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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部〔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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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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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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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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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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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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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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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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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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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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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部〔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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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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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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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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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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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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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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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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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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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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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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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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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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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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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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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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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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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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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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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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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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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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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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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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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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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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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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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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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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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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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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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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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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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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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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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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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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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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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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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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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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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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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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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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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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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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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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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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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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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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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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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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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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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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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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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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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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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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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固废资源化”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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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工具
(一)政策工具的研究方法
社会网络分析法是一种源于图论的定量分析方法,在公共管理和政策工具分析领域应用广泛[2],社会网络由社会结构和内部关系构成,通过对社会网络中虚拟行动者的关系进行量化处理,寻找彼此的关系特征,分析关系特征在政策网络中的作用[3]。本文借助UCINET和ROSTCM软件工具,在按政策工具分类对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进行分析,形成政策文件的社会网络的同时还对政策文本的高频关键词进行频次分析,形成共词关系网络。在共词关系网络中,关键词不同的共现频次代表着其在网络中所处的不同地位,承担着不同的角色[4]。在此基础上对关键词共现网络进行中心性分析,可以揭示关键词之间的网络关系和政策工具之间的关联程度。
(二)政策工具的分类
本文在借鉴易剑虹、詹渝宁在《论税收优惠》一文中提出的将税收优惠政策划分为税率式、税额式、税基式等三类工具的观点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本人作为税务工作者实际,将税收优惠政策划分为税率式、税额式、税基式以及配套政等四类工具。
一是税率式,包括小型微利企业类即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减按5%或10%税率征收;污染防治企业类即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实际减按15%税率征收。
二是税额式,包括免税类即合同能源项目、节能节水项目、废矿物油再生等免税政策;退税类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服务以及新型墙材增值税退税政策;税额抵免类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
三是税基式,包括技术转让类即技术转让所得按100%或50%减免项目所得政策;加计扣除类即研发费用按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政策;加速折旧类即固定资产允许快于税法折旧年限或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计提折旧政策;减计收入类即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减按90%计入收入政策。
四是配套办法,包括优惠管理类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和制度;资格认定类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财政补助类即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财政补助办法。具体如表3-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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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政策工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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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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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具序号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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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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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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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型微利企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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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减按5%或10%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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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污染防治企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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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实际减按15%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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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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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免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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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项目、节能节水项目、废矿物油再生等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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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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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服务以及新型墙材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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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额抵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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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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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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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转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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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按100%或50%减免项目所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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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计扣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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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按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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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速折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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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允许快于税法折旧年限或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计提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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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计收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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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减按90%计入收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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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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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惠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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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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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格认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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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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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政补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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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财政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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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类办法对收集到的55个南平市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文本进行分类处理,并进一步按照社会网络分析法将这些政策虚拟化为社会网络中的62个行动者。具体如表3-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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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社会网络行动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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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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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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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具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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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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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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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具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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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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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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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具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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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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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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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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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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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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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3
|
财税〔2018〕54号
|
(8)
|
|
2
|
财税〔2019〕13号
|
(1)
|
2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
(4)
|
44
|
财税〔2008〕117号
|
(9)
|
|
3
|
财税〔2019〕13号
|
(3)
|
24
|
财税〔2015〕78号
|
(4)
|
45
|
财税〔2008〕47号
|
(9)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
(1)
|
25
|
财税〔2008〕48号
|
(5)
|
46
|
国税函〔2009〕567号
|
(9)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
(3)
|
26
|
财税〔2017〕71号
|
(5)
|
4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10)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
(5)
|
27
|
国税函〔2010〕256号
|
(5)
|
48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
(10)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
(6)
|
28
|
国税函〔2009〕212号
|
(6)
|
49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
(10)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
(7)
|
29
|
财税〔2010〕111号
|
(6)
|
50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10)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
(8)
|
30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
(6)
|
51
|
发改环资〔2006〕1864号
|
(11)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
(9)
|
31
|
税总发〔2015〕146号
|
(7)
|
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2014〕18号
|
(11)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0号
|
(2)
|
32
|
国科发政〔2017〕211号
|
(7)
|
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2013〕19号
|
(11)
|
|
12
|
财税〔2016〕36号
|
(3)
|
33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7)
|
54
|
闽经贸资源〔2010〕142号
|
(11)
|
|
13
|
财税〔2010〕110号
|
(3)
|
34
|
财税〔2015〕119号
|
(7)
|
55
|
闽经贸资源〔2010〕55号
|
(11)
|
|
14
|
财关税〔2019〕38号
|
(3)
|
35
|
税总发〔2017〕106号
|
(7)
|
56
|
闽经贸资源〔2001〕731号
|
(11)
|
|
15
|
财税〔2013〕105号
|
(3)
|
3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
(7)
|
57
|
闽经贸能〔1997〕587号
|
(11)
|
|
16
|
财税〔2017〕80号
|
(3)
|
3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
(8)
|
58
|
发改环资规〔2017〕2135号
|
(12)
|
|
17
|
财税〔2012〕10号
|
(3)
|
3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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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9
|
国科发资〔2019〕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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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18
|
财税〔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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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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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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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5号
|
(8)
|
60
|
国发〔2014〕64号
|
(12)
|
|
19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
(3)
|
40
|
财税〔2015〕106号
|
(8)
|
61
|
闽政〔2015〕61号
|
(12)
|
|
20
|
闽财税〔2019〕5号
|
(3)
|
41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
(8)
|
62
|
闽政〔2017〕13号
|
(12)
|
|
21
|
财税〔2015〕73号
|
(4)
|
42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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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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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政策发文主体分析
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现行有效的55份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进行类型化分析。为了分析发文主体在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中扮演的角色,反映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主要信息获取来源,对发文主体进行分类,分为独立发文和联合发文。对发文主体的层级进行分类,分为中央级和地方级。以此全面的对发文主体进行评价。如表3-4所示,55份文件中包括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发文主体,其中独立发文22份,占总数的40%,主要的独立发文主体是国家税务总局,发文14份。其中联合发文33份,占总数的60%,共有16个主体参与联合发文,其中联合发文主体最多的达到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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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政策文本发文主体构成和及发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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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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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主体
|
发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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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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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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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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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文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林业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财政厅、科技部、工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能源局
|
33
|
发文主体的情况反映出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制定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联合发文占主体地位,发文33份,占总数60%;二是参与发文最多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总局,参与发文21份,占总数38.18%,其中独立发文14份,联合发文7份。三是联合发文主体较多,联合发文主体最多的是5个,发文3份,联合发文主体4个的发文5份。
在发文主体层级分布情况上,如表3-5所示,中央级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中央机关共参与发文48份,占到87.27%;地方级包括福建省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地方机关共参与发文仅仅7份,仅占12.73%。说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主要是由国家层面进行制定,地方基本是按规定执行政策,很少独立制定文件。
|
表3-5 政策文本发文主体的层级
|
|
发文主体层级
|
发文数量
|
|
中央级
|
48
|
|
地方级
|
7
|
四、基于政策工具的内容分析
(一)政策工具使用情况
对55项政策文件的政策要点进行梳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涉及税基式政策的有23项,占总数比最高,达41.82%;涉及税额式的有19项,占比居次,为34.55%;涉及配套办法政策的有16项,占比第三,为29.09%;涉及税率式政策的有4项,占比最低7.27%。见表3-6。由此我们可以初步推断,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工具的使用频次有着明显差异,税基式和税额式政策工具占比较高,居主体位置,而配套办法和税率式政策工具所占的比重较低,处次要位置。
|
表 3-6 政策工具使用情况
|
|
政策工具
|
税率式
|
税额式
|
税基式
|
配套办法
|
|
小型微利企业
|
污染防治企业
|
免税政策
|
退税政策
|
税额抵免政策
|
技术转让政策
|
加计扣除政策
|
加速折旧政策
|
减计收入政策
|
优惠管理办法
|
资格认定办法
|
财政补助办法
|
|
涉及文件数
|
3
|
1
|
11
|
4
|
4
|
4
|
7
|
8
|
4
|
4
|
7
|
5
|
|
占比
|
5.45%
|
1.82%
|
20%
|
7.27%
|
7.27%
|
7.27%
|
12.73%
|
14.55%
|
7.27%
|
7.27%
|
12.73%
|
9.09%
|
(二)基于政策工具使用频次层面分析结果
根据政策工具特征将政策要点进行分类形成 62个社会网络行动者(见表3-6),通过构建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网络中的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矩阵,两个行动者属同一政策工具,在关系矩阵中记为“1”,否则为“0”,取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关系矩阵数据表,在将数据表导入UCINET软件,绘制出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工具图谱,详见图3-1。如图所示,共有12个政策工具子网络,其中免税政策、加计扣除政策、加速折旧政策、资格认定办法和财政补助办法等5个子网络的联系度最高,表示这些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较高,也表明政府颁布的免税政策、加计扣除政策、加速折旧政策、资格认定办法、财政补助办法等文本较多。小型微利企业、退税政策、税额抵免政策、技术转让政策、减计收入政策、优惠管理办法等 6个子网络的联系度较低,表示这些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较低,现行有效的政策文本较少。污染防治企业子网络只有1个点,表示污染防治企业政策工具目前只有1项,在政策工具使用层面最少,也证明该政策是刚提出的,与其他政策没有相关性。

图3-1 政策工具情况分析图谱
从以上可知,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各类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存在明显差异,税基式、税额式和配套办法政策工具使用频率明显高于税率式政策工具。但是税率式政策工具的作用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是不可忽视,该类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直接优惠范围涵盖全国95%以上的企业,有超过50%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较于税基式政策工具,税率式政策工具对中小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往往更大和更直接。
(三)基于政策工具高频词的分析结果
本文通过提炼政策文本的词汇特征,通过对文本挖掘软件中的分词依据表进行调整,保留专业特征词。借助ROSTCM 6软件对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文本进行词频处理,再按出现的频次从高到低提取出33个有效高频关键词,见表3-7。从表中可以看出关键词频次前三的分别企业,429次、项目,398次、政策,287次;关键词频次后三位的分别是材料,65次、财政,64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63次。
表3-7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高频词表
|
序号
|
词汇
|
词频
|
序号
|
词汇
|
词频
|
序号
|
词汇
|
词频
|
|
1
|
企业
|
429
|
12
|
专项
|
120
|
23
|
创新
|
74
|
|
2
|
项目
|
398
|
13
|
纳税人
|
115
|
24
|
折旧
|
73
|
|
3
|
政策
|
287
|
14
|
计划
|
107
|
25
|
资金
|
72
|
|
4
|
技术
|
244
|
15
|
企业所得税
|
97
|
26
|
国家税务总局
|
72
|
|
5
|
优惠
|
203
|
16
|
资源综合利用
|
96
|
27
|
执行
|
71
|
|
6
|
管理
|
201
|
17
|
增值税
|
94
|
28
|
费用
|
69
|
|
7
|
国家
|
170
|
18
|
研发
|
90
|
29
|
资源
|
69
|
|
8
|
科技
|
162
|
19
|
税收
|
88
|
30
|
加计扣除
|
69
|
|
9
|
税务
|
161
|
20
|
认定
|
85
|
31
|
材料
|
65
|
|
10
|
申报
|
125
|
21
|
目录
|
85
|
32
|
财政
|
64
|
|
11
|
投资
|
124
|
22
|
申请
|
79
|
33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
63
|
在根据高频词统计通过ROSTCM软件绘制高频词社会网络分析图,见图3-2。从图上可知,企业、政策、管理、项目、科技、优惠等关键词网络密度最高,与其他关键词联系最紧密,在运用层面上范围最广泛。折旧、申报、费用、资源、增值税等关键词网络密度最低,与其他关键词联系不够密切,在运用层面范围上最小。

图3-2 高频词社会网络图
最后在高频词表的基础上,统计两两高频词的共现次数,统计口径是在同一政策文本无论出现多少次均按1次计算,再制成共词矩阵表,在利用UCINET分析软件制作网络中心性分析文档,最后将文档内容转换为网络中心性分析数据表,如表3-8所示。网络中心势和相对中心度反映的是政策高频词的中心性,网络中心势数值越趋近 1,说明网络越集中,本文通过分析得到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高频词的网络中心势为23.59%,表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文本具有一定的集中趋势,但网络中心势不到24%说明有很大比例的高频词彼此间关联度较弱,由此可知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文本内容较分散,彼此独立,缺乏整体性。
相对中心度表示高频词在整个网络中的重要程度和与别的高频词的密切程度。相对中心度越大,表示该高频词出现次数越多,在整个网络中的地位越高。在表中政策的相对中心度最高,企业、项目、管理和优惠等高频词的相对中心度排名靠前,说明政策是目前现行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文本的最显目的热点,也说明目前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繁多。同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的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成为共识。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折旧、申请、财政和材料等高频词相对中心度排序靠后,表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折旧、申请只在极少数的政策文件中出现。财政和材料中心度为0,表明其只在一项政策文件中出现,未与其他高频词一同出现在同一文件中。以上说明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财政补助办法等政策工具在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体系中运用很少。
表 3-8政策要点网络图中心性分析表
|
高频词
|
相对中心度
|
高频词
|
相对中心度
|
|
政策
|
29.233
|
研发
|
3.636
|
|
企业
|
29.148
|
加计扣除
|
3.551
|
|
项目
|
29.307
|
资源综合利用
|
3.438
|
|
管理
|
17.074
|
资金
|
3.409
|
|
优惠
|
14.659
|
创新
|
3.153
|
|
国家
|
12.727
|
认定
|
2.727
|
|
技术
|
11.676
|
目录
|
2.585
|
|
税务
|
10.597
|
增值税
|
2.358
|
|
科技
|
10.369
|
国家税务总局
|
2.126
|
|
计划
|
7.358
|
费用
|
1.989
|
|
专项
|
7.216
|
资源
|
1.676
|
|
投资
|
5.256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
1.591
|
|
申报
|
5.170
|
折旧
|
1.023
|
|
税收
|
5.114
|
申请
|
0.881
|
|
纳税人
|
4.517
|
财政
|
0
|
|
企业所得税
|
4.148
|
材料
|
0
|
|
执行
|
3.722
|
|
|
注:网络中心势Network Centralization为23.59%.
第2章 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一、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情况概述
(一)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
南平市位于福建省北部,处于闽、浙、赣三省的交界,俗称“闽北”,面积达到2.63万平方千米,占福建省总面积的21.2%。2018年地区生产总值1792.51亿元,比上年增长6.6%。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分别达到77.99%和1.68亿立方米,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全省前列。境内的闽江和建溪、富屯溪干支流,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为387.37万千瓦,居全省第一位。境内已知矿产有50多种,探明储量的矿产有30多种,探明大型矿产产地11处,中型矿产地15处,小型矿产产地80多处。南平市林木资源、水力资源和矿产资源丰富,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优势得天独厚。
近十年是南平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2008年全市GPD超过500亿元,2013年GDP超过1000亿元,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全新的台阶。如下图4-1所示,2014年以来规模以上企业工业产品值实现逐年平稳、高速增长,增长率均超过7%,而资源综合利用业工业产品增加值增长达到88.8%。 2018年,南平市工业总产值达到1893.45亿元,增长1.3%,规模以上企业共有1089家规模以上工业的,分布在36个行业,其中以建筑业、房地产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行业为主。

图4-1南平市规模以上企业工业产品值增长图(2014-2018)
资料来源:本表数据来源于《南平市统计年鉴》
近年来,南平市能源使用效率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消费量逐步加大。2018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为45.36亿吨标准煤,增长1.8%,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8%,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21.2%。如下图4-2、4-3所示,从2014年开始南平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逐年下降,清洁能源消费占比逐年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图4-2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2014-2018年)

图4-3 清洁能源消费量占总能源消费量比重(2014-2018年)
资料来源:本表数据来源于《南平市统计年鉴》
(二)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实施效果
1、实施效果
2014年至2018年,南平市共有269户次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减免税款5.41亿元。如图4-4所示,从2015年开始,南平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企业数量每年都在增加,2016年比2017年少3家企业是由于该年度有3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亏损未申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2014年至2018年,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总额呈几何梯度增长,从0.29亿元,增至1.95亿元,增长572%,年均增长55%。增长原因:一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户数增长;二是由于企业规模扩大,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大幅增长;三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收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出台取消了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的认定,放宽了政策门槛,同时优化服务将优惠审批权下放至各县区局,简便办税流程,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金额爆发式增长。

图4-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数量和减免税款情况(2014年-2018年)单位:万元
2、行业分布情况
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企业主要集中于建筑材料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以及涤纶纤维制造等行业,其中建筑材料制造业的企业最多。如表4-1所示,2018年建筑材料制造业企业25家占总数37.88%,林产化学产品制23家占总数34.85%,其他合计占27.27%。从行业分布可以看出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主要集中于建筑材料和林产品化学等相对低端的制造业。
表4-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行业分布情况(2014-2018年)
|
年度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
建筑材料制造
|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
涤纶纤维制造
|
水污染治理
|
其他
|
|
2014
|
51
|
18
|
17
|
6
|
6
|
4
|
|
2015
|
51
|
18
|
17
|
6
|
6
|
4
|
|
2016
|
48
|
18
|
17
|
6
|
3
|
4
|
|
2017
|
55
|
22
|
19
|
8
|
3
|
3
|
|
2018
|
66
|
25
|
23
|
10
|
4
|
4
|
二、基于统计数据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实施效果调查
(一)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但规模有限
南平市丰富的森林资源使竹木加工业产生的剩余物数量极为可观,这为南平市新型墙材和活性炭产业发展提供了便利。竹木加工业产生的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也是新型墙体材料重要原材料之一,通过对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等废弃资源进行再生利用生产新型墙材,极大降低了生产成本,一块新型板材的市场价格从21元降至14元,每立方米杉木从800多元增值到1800多元,一块板材需要的原料由原来三根毛竹到现在只需要三分之一根毛竹加一些下脚料。南平全市每年需消耗大约1000万立方米杉木,共实现增值1.3亿元。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同时产品价格也实现大幅下降,大大的提升市场竞争力。竹木行业增长值得到大大的提升,但是规模仍然较小。对于废旧纺织品和塑料的综合利用,按南平全市年产生10万吨左右的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率达到60%测算,可产出化学纤维4.7万吨、天然纤维约2.35万吨,相当于节约原油0.76万吨,节约耕地6.8万亩,大大提升资源的重复利用效率,但与江苏等发达地区相比南平市对于废旧纺织品和塑料的综合利用的规模快速扩大,但总规模仍然十分有限。
(二)社会经济效益提升,但体量较小
南平市2014年GDP为1232.56亿元,2018年为1792.51亿元,增长45.42%。如图4-5所示,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入由2014年的5.31亿元到2018年的29.16亿元,增长超过5倍。这其中有企业数量增加的因素,更多的是由于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下企业发展壮大带来的该类企业收入爆发式增长,也推动了南平经济发展。2014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入占GDP比重的0.13%增长到2018年的1.63%,增长幅度明显,但GDP占比与福州和泉州市等本省发达地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行业经济体量仍然较小。例如松溪经济开发区此前由传统制造业占主导地位,能源消耗巨大,产业改造升级困难,发展缺乏动力。近年各地转变发展思路,积极引入环保节能企业,依托重点企业,利用先进绿色技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从2012年成立至2018年,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1536万元,在政策的刺激下,企业从年产值百万级跨入到产值亿元俱乐部,成为国内再生纤维领域的龙头企业。在该公司带动下,众多相关的上下游产业也落户松溪,绿色产业链正式搭建,这将有力的推动了松溪经济发展。

图4-5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入情况表(2014-2018年) 单位:亿元
(三)发挥社会责任解决就业问题,但增量较小
近年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刺激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类企业蓬勃发展,企业在当地投入和扩大生产,也积极的促进了当地居民的就业,带动了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图4-6所示,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25户增加至2018年的55户,吸纳就业人数从4316增长至10611,新增就业岗位6295个,增长超过145%。吸纳就业人数4年间增长超过6000人次,但与其他地区和其他行业相比,增量较小。职工收入从每人每年30400元增长至每人每年43200元,增长42.1%,收入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4年间人均增长12000元左右,横纵向比较,增长量不是特别突出。同时企业在投入生产和扩大建设,解决当地相当一部分的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的同时,也在发挥社会责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投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为养老和幼教机构带去物质和资金支持,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图4-6 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业人数情况表
(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但差距较大
南平市66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企业,有25户企业从年产值增长到100万元,24户企业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17户企业年产值超过亿元,其中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是佼佼者,年产值超过10亿元。产值为百万元级的占到了总数的37.87%,产值超过亿元的占到25.75%,表明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彼此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作为南平市资源利用行业的代表,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9年,目前已成为国内活性炭行业的领先者,年产销木质活性炭8万吨,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40%,成为全球最大的木质活性炭生产商,是国内木质活性炭的第一品牌。该企业成立以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4235万元,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的产业资本,给企业发展提供动能,为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供了资金支持,10多年来企业收入年均增幅超过30%,2019年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净利润1.1亿元。同时,为加快实现绿色循环发展,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其他企业建立竹产业循环经济园,打通竹制品产业上下游,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帮助农户转产转业,带领村民人均年增收超过5万元,带动百姓致富的同时实现生态产业快速发展。
第3章 制约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实施效果提升的主要因素分析
本章在前两章节的政策工具文本实质性分析和收集材料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和的基础上,明晰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本身及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梳理主要制约因素。由于篇幅有限,本章仅最突出和最重要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一、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一)政策整体性有待提升
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各类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和领域非常广,覆盖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以及最后废弃资源的重新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税收法规中,专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制定的税收政策很少,有些税收法规年度间变化大,其不确定性影响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从税收政策的法定角度从发,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也有临时性的规章制度,还有法律效力较低的税收部门相关的通知和内部文件。加上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自然资源进行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同时也缺少足够的法理支撑去限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导致相关政府部门在实际管理工作过程中很难实现有效监管。
(二)政策多样性有待增加
目前针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虽然很多,但是种类较为单一,其中影响最大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和消费税等四个税种。一般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能享受到的政策在增值税方面仅限于税额的减免即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仅限于减计收入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收入,而资源税和消费税几乎没有相关优惠政策和限制类政策。受诸多因素影响一般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等直接优惠政策,使整体税收政策的影响面变窄,同时税收政策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限制税收政策推动企业绿色发展的引导作用。国际上常用的投资退税、降低税率征收、延期纳税等方式,这些在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中很少见。
(三)政策作用力度有待提高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角色,要对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进行扶持,首先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养成“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绿色发展理念,在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为的税收优惠力度同时,也应提高企业的资源浪费行为的税收成本。目前我国在税收上对于资源浪费企业生产行为没有专门惩戒政策,只有环保部门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处罚力度也较小,罚款一般都在1万元以下,导致企业违反环保规定成本较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普遍存在资源浪费的情况。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行为在税收上优惠力度相也较小,在企业所得税上仅仅是按90%减计收入,在增值税即征即退上大多是退30%和50%,退70%和100%的较少。政策奖惩力度失当,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为的促进作用受到限制。
(四)信用等级评定合理性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取的是在本年度对上年的情况进行评价模式。而财税〔2015〕78 号文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C 级、D 级或M级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成立企业为M级。而增值税税收优惠采取“即征即退”模式,如果某户企业本年度诚信纳税,去年有违规行为,其纳税信用等级本年度按规定进行评定是A或者B级,但是由于评定时间的滞后性使得企业本年度信用等级是按去年情况进行评定,为C级或者D级,则企业该年度无法享受优惠,纳税信用等级与纳税人当前实际经营行为并不完全匹配。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更是不利,因为新成立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即使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其他优惠条件也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是按动态进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46 号公告规定如企业对本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当年内申请复评,纳税信用等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政策的落实。
二、优惠目录合理性有待提高
(一)优惠目录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大相径庭,部分优惠项目标准存在不一致性。例如增值税的《目录》规定以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只要该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的生产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的比重不低于95%,即可享受增值税退还50%的优惠;而企业所得税的《目录》规定产品原料需100%来自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享受按项目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所得总额的优惠。
(二)优惠目录更新滞后
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是在2008年修订的,十一年来从未进行更新和合理的调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许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现了技术升级改造,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只有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三大优惠类别。《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虽然有进行过几次调整但都属于微调,从目前看已无法满足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需要。如废旧玻璃回收再利用就未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从事相关生产的企业无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优惠目录范围有待扩大
虽然目前我国对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作用范围比较窄。企业所得税目录中所列的优惠项目,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三大优惠类别。增值税目录中所列的优惠项目,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三废物;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等五大优惠类别。目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项目较少,且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存在着重叠的优惠项目,又进一步缩小的优惠覆盖面,仅就这些优惠项目是无法全部包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目前经济市场中有许多企业所生产的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流程也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的,但该类的生产活动无法得到相应的鼓励和支持,这明显有违税收的公平性。同时对于限制类政策存在消费税征收范围过窄,费税对于资源类产品的征收范围依旧较小。像电池、一次性塑料制品等,高消耗、高污染的产品未被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还有对草原、土地、海洋、森林等绝大部分的非矿产资源都不征收入资源税,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
三、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一)评估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尚未建立健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评估监控机制。税收优惠政策评估结果是决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制定和调整的重要依据,而我国在税收优惠政策评估方面做的很少。在我国的税收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政策评估机制导致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甚至还出现了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
(二)宣传力度有待增强
部分企业反应税务机关、发改委、经信等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仅仅是采取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和宣传单、告示等手段进行普及性的宣传,只做到了让企业了解到有该类税收优惠,未专门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取个性化的、定制式的宣传辅导方案,如“一对一”“面对面”专门宣传辅导或者组建专业的税收宣传团队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更加深入细致的宣传解读。在宣传对象上也未能考虑到企业主、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等这些重点人群的精细辅导。
(三)办税便捷性有待提高
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方面,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需报送《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等。有些纳税人反映,存在递交的证明材料有效期短,且需要多次重复办理的问题。还有的反映在办理退税需提交备案资料和凭证,未实现无纸化,增加了办税负担。同时退税的时间较长,导致企业发展资金被税务机关占用。
(四)后续监督管理存在隐患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取消认定。该规定出发点是好的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政策负担,但是在政策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流程较为专业和复杂,税务人员未接受资源综合利用知识专业化培训,在管理过程中无法对企业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做出判断,大大增加了后续管理难度,可能会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同时增值税优惠采取即征即退的方式,容易形成增值税链条隐形漏洞,面对退税诱惑,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已成为高发事件,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极大。
第4章 提升南平市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税收政策设计
(一)提高政策整体性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规定有三种形式。企业所得税法是基本法,与之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的法律效力高一些;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都是暂行条例,税收政策的效力在理论上低一些;而地方政府、人大、一些职能部门出台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的政策,属于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法律效力更低。可见,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分散在各个税种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中,未能形成完整和统一的体系,且其中多数政策都是以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的形式发布,法律层级和效力普遍较低,稳定性也较差,这些使得政策的实施很难得到预期的效果。同时,政出多门也不利于对相关政策进行统一和规范的管理,这些也仅是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一个小缩影。中央、国务院还有相关部委在税收政策的立法过程中务必要进一步提升税收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将税收决策纳入规范的立法的程序中,进一步增强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稳定性,为政策顺利落地生效保驾护航。
(二)丰富政策种类
目前我国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形式相对国外而言较为单一,无法充分发挥出税收政策对于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但其税种属性是“购销相抵”,并且不同企业所处的生产环节、产品适用税率、原料的价格、成品的价格不同,增值税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也不相同。为确保增值税的中立特征,建议制定更多的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仅限于对于企业的税款的直接减免,而应依靠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提高生产积极性,加大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研究开发,创新生产技术和提高生产效率。对于采用先进技术和采购先进设备的企业,应在税收上给予更大的鼓励和扶持,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同时,在我国的税制改革中,可以尝试和借鉴使用国外常用的投资退税以及延期纳税政策,进一步的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体系。
在资源税和消费税方面,扩大两个税种的征收范围,对海洋、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征收资源税。将生产销售不适合重复再利用的一次性和不易降解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最大程度降低对一级资源的消耗。
(三)加大政策作用力度
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在鼓励企业发展方面最主要和应用范围最广泛的政策就是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仅是减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10%的收入,而增值税退税政策大部分退税额是在30%和50%,退税额70%和100%的很少。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促进产业发展的力度,建议在企业所得税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上100%退还企业已缴税款。同时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没有对企业资源浪费行为进行专项惩戒,环保部门虽然对企业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行为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都是从轻处理,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我们在加大优惠力度同时,也应提高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建议在政策上明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行为的予以取消企业该年度享受一切税收优惠的资格。增强赏罚力度,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四)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新模式
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新模式,推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运用与企业实际经营行为相匹配,建议采取“退税在先,跟踪管理在后”的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公告中体现的“先退税后评估”的精神,对当年新成立的被评定为M级企业,但其他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优惠条件的企业,先允许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税务局的基层管理部门要更多的关注企业在本年度企业的生产经营行,尤其是要对企业本年度的纳税信用结果进行跟踪和台账管理,如果企业本年度发生重大税务违法行为或者因其他相关因素,被评定为C级或D级的,应遵循企业经营行为一致性原则,对本年度已退的税款要进行追回。这种模式从效果来说,可以有效的督促和引导企业继续规范经营,确保纳税信用结果运用起到显著的效果,也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
二、提高优惠目录的合理性
(一)统一两税优惠目录
根据增值税的《目录》,废旧电池生产的金属,其生产原料中废旧电池的占比不低于95%,企业就可以退回30%的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的《目录》要求产品原料需 100% 来自废旧电池,才能享受企业的减计收入优惠,两税优惠目录不一致容易使企业产生混淆,不利于政策的落实。要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录》进行重新修订,修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优惠范围以及项目技术认定标准方面的差异,使二者保持一致,降低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成本,促进政策落实到位。
(二)及时更新优惠目录
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更新滞后,无法根据生产技术水平的发展趋势进行调整。为实现税收在鼓励创新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修订后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应具有弹性机制。对于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及时通过税务或者发改等部门增补进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对于落后的产品,也要从目录中进行剔除;但无论是增补或剔除,都不能进行大范围修订,相关部门要做的是针对部分条目进行调整,确保修订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能够实现及时的更新即可。
(三)扩大政策作用范围
对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作用范围,此前都进行了适当的扩大,但在现实中依旧有许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因优惠范围限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了保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红利,发挥税收职能效应,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创新发展的新需求继续扩大《目录》的范围,修订过程中,应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为根本目标,在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速高于GDP增速的背景下,要做好减税降费工作,发挥税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激励作用。
三、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一)建立动态的评估与管理机制
建立动态的税收优惠政策评估机制。税务机关要与地方财政、工商、科技、金融等部门进行定期联系机制,及时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调研,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和反馈,组织人员队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政策进行研究。对于成本大于收益的税收政策,要及时进行清理,避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先是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责令整改,企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缔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对已退税款和减免的税款进行追缴入库。对于具体落实政策的基层税务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和约束,省、市税务机关应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业务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一方面检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检查基层税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事后管理和办理退税等事项。从严处理发现的问题,如此将严格的检查与严厉的追究结合起来,才可以保证资源综合利用各项政策规定真正落地生根。
(二)健全政策宣传辅导机制
健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机制,增强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微信、税企QQ群、当地电视台和报刊、LED公告栏等多种载体开展政策宣传,编写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手册,免费发放给纳税人,让纳税人快速了解和熟练掌握政策的规定和具体操作细节。同时制定个性化的宣传辅导方案,专门组建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骨干宣传团队,深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上门“面对面”“一对一”开展政策解读和辅导。
(三)优化纳税服务方式
优化纳税服务方式,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辅导企业申报享受优惠的同时对因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要优先完成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流程。持续优化相关业务的办税流程,减少中间的人为审核和审批环节;优化整合税务机关人力资源,提高纳税服务前台 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让优惠政策办理快、准和高效。提高电子税务信息化水平,实现税务服务全面电子化、智能化和便捷化,使企业一次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持续减轻各项税收政策的办理流程,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获得感。
(四)引入第三方管理服务
在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审批认定取消后,由于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监管,可能导致不该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通过造假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的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降低后续监督管理风险,政府应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如审计所、税务所等,委托第三方组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和研究领域专家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流程和产品进行审核,得出鉴证结论,发现违规享受的企业立即进行更正和处罚,确保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激励效用落到实处。同时借助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的监督和审核,降低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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