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娟
【内容摘要】数字经济目前已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福建省的重要支柱产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传统产业受到冲击之下,在线办公、网络教育、线上医疗、生鲜电商等数字经济新业态“迅速补位”,展现了数字经济增强经济抗冲击韧性的关键作用。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不断融合,数据化、智能化、平台化等特征重塑经济社会形态,加速催生经济发展新业态与政府治理新模式,但同时,新兴事物也带来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分析数字经济发展,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税收政策与治理体系,具有一定必要性。本文主要从税收政策与征管服务两个角度出发,通过文本分析与数据分析,梳理数字经济发展状况、激励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同时提出应对措施,以期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福建”建设,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税源。
【关键字】数字经济 税收 政策 征管
从互联网、人工智能到智能制造,再到电商零售、直播带货、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正成为创新经济增长方式的强大动能,引发各领域“数字蝶变”,催生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在2020年春节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政务服务疫情防控专区建设、“线上办公”、“线上课堂”、“个人健康码”、“疫情溯源”、“疫情远程诊断”等中国抗疫实践也展现了“数字经济”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方面所蕴含的巨大潜力。
一、数字经济的定义
从马克卢普的“信息经济”,到信息高速公路与数字地球,再到唐.塔普斯科特提出“数字经济”,概念在不断演进,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同国家、地区、研究机构和国际组织对“数字经济”的定义提供了多方不同的理解与归纳(详见表1)。
表1 数字经济的定义
国家/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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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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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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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gital Economy》:数字经济定义为通过电子商务实现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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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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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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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化百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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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数字经济是全社会信息活动的经济总和。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信息为关键资源,以信息网络为依托,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其他领域紧密融合,形成了五个层次和类型:以信息产业为主的基础型数字经济层、以信息资本投入传统产业而形成的融合型数字经济层、体现信息通信技术带来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效率型数字经济层、以新产品新业态形式出现的新生型数字经济层及产生社会正外部效应的福利性数字经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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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通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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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全球图景(2019)》: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构建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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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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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数字经济:未来的方向》:数字经济是通过互联网、移动电话和传感器网络等信息和通讯技术,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球性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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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经济社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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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是指各类数字化投入带来的全部经济产出。数字化投入包括数字技能、数字设备(软硬件及通信设备)以及用于生产环节的数字化中间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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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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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俄联邦国家利益(包括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为目的在生产、管理、行政等过程中普遍使用数字或信息技术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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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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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是全社会基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形成的经济综合,数据是一切比特化的事物,是与物质、能量相并列的人类赖以利用的基本生产要素之一。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为了服务于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数据产生、采集、编码、存储、传输、搜索、处理、使用等一切行为以及支持这些行为的ITC 制造、服务与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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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框架中的一部分,“数字化”不仅是单一的技术,也是思维模式以及新型商业模式和消费模式的源泉,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新兴与传统经济深度融合的新经济形态,覆盖面广,辐射产业链长,对产业、生活、政务、文化等各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
近年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及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予高度重视,我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以及数字化治理不断深入。自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数字经济”以来,已连续三年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与“数字经济”相关的“互联网+”连续6年被写入、“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关键词也分别被写入了4次、3次。根据《数字经济治理白皮书》,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2018年数字经济规模为31.3万亿,占GDP比重达34.8%,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6.9%,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强劲。高速发展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新兴事物变革着生产、生活与社会治理。
1、云计算。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虚拟化的资源,共享软硬件资源和信息并按需提供。云计算为大数据提供了基础,通过云计算技术,解决指数级数据的存储和管理,发挥数据生产力。疫情期间,疫情溯源、防疫物资信息服务平台、阿里钉钉、腾讯企业微信等软件线上移动办公及在线学习、AI辅助医学影像量化分析诊断新冠肺炎等都离不开云服务、大数据的支持。
2、电子商务。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的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的商务活动,B2B、B2C、C2C等电商模式不断创新。随着网民规模与互联网普及率持续提高,在线支付不断便捷,网络购物群体的不断壮大,淘宝、天猫、京东、微店、拼多多等集购物、分享、生活于一体的超级应用平台涌现,618、双十一成交额屡次创新高,网购成为大家购物的常态。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就达到7.10亿,占整体网民规模的78.6%。2019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0.63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8.52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0.7%。线上消费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消费市场蓬勃发展方面正在发挥日趋重要的作用。

图1 2015.12--2020.03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及使用率

图2 2015.12--2020.03在线支付用户规模及使用率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3、快递业务。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拉动了物流业、快递业的兴起,“十三五”以来,快递行业始终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速快速发展,2019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635.2亿件,快递业务收入达7497.8亿元,从全球范围看,我国快递包裹量已占据全球快递包裹市场的一半以上。


图3 2014--2019我国快递业务发展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邮政局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二)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概况
200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福建省省长期间,亲自擘画“数字福建”的跨世纪重大战略规划蓝图,提出了“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智慧化”的“数字福建”目标,开创了数字省域建设的先河,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深入实施数字经济领跑行动,把数字经济作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一号工程”,大力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与数字化治理,释放数字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放大、叠加和倍增作用。
表2 2015年以来福建省政府数字经济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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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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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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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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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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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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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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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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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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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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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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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科高〔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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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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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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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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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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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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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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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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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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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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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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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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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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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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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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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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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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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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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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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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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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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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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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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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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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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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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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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科技发展和创新驱动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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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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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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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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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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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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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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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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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数字福建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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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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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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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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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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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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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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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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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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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建〔201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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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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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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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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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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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省数字经济规模约1.7万亿元,获批“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高成长企业超过40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4500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达125家;全省7家企业入选“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数量居全国第四位;软件业务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八,福州、厦门获工信部授予“中国软件特色名城”称号;物联网领域,马尾物联网基地跻身全国四大物联网基地;大数据产业方面,数字福建云计算中心商务云、政务云投入使用,福建省超算中心二期正式运行。但与广东、江苏、浙江、北京等省份相比,我省数字经济规模、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融合集聚等各方面,仍有待不断加快发展,以缩短与头雁省份间的差距。
三、“数字经济”与“税”
(一)数字经济增长动能转化为税源。
数字经济规模的壮大,核心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加,转化为税源增长的动力。从2017年--2019年福建省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计算机通信等数字经济相关三新行业的税收情况上看,三新行业入库税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行业纳税百强入库税收也在逐年上升,间接反映了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收入的贡献作用。

图4--福建省三新行业税收收入
图5 2019年三新行业纳税百强各地市上榜企业户
数据来源:金税三期纳税收入数据
(二)税收政策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在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就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高新技术与科技进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覆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土两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惠及产业链不同环节及不同发展阶段。从政策的作用机理上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激励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1、生产要素上,政策引导要素流动。引导与鼓励相关生产要素向数字经济产业流动,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技术、人才、土地、资金等支持,政策的倾向性带动生产要素涌入,促进行业发展壮大。在流动方向上,政策的不同也会影响生产要素是向薄弱环节流动均衡发展还是聚集反应做大做强。另外,税收优惠的减免、扣除、即增即退、增量留抵退税等方式,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某种意义上,都增加了企业的内部资金,缓解数字经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碰到的资金需求。
2、人才激励,夯实产业基础。人才是产业发展的基础,政府方面有人才引进资金补助、奖励等一系列措施,税收政策方面,主要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同时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鼓励企业进行人力资本的开发和培训,提高产业劳动力的数字技能,激励人员科技创新研发,提升数字经济整体产业技术竞争力。
3、环境支持,体现公平优化营商环境。从监管角度,完善与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税收政策,避免因制度问题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实现线上线下、虚拟实体间的一视同仁,坚持税收公平,有助于产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同时,在环境与服务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的办税制度成本。
表3--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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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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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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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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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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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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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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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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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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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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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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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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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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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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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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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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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新技术与促进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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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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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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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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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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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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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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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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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工资薪金8%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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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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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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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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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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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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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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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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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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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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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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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增即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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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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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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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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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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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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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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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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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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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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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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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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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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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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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度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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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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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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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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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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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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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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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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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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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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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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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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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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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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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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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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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字经济下的税务征管机遇
伴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经济产物的发展,税务部门乘数字经济发展之东风,大力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转变征管方式,丰富税务服务提供方式,为新时期现代化税收事业建设提供有力的推动器。
1、“互联网+智慧税务”创新税务服务蓝图。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顺应互联网发展时代潮流,发布《“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融合,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地依托“互联网+”力量,立足纳税人需求,为税收现代化注入恒久动力,让税收管理服务走进便捷的“云时代”,实现“路上跑”到“网上跑”的转变。
以福建省税务局为例,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福建省微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福建税务”公众号、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软件应用构建了多方位的线上办税咨询矩阵,“网上+掌上+自助”拓宽办税咨询渠道,“e链式”办税实现“一趟不用跑、全程网上办”;184个“闽税通”自助办税服务室延伸至乡镇实现就近办税;“7×24小时智能咨询系统”打破政策咨询的时间、空间限制;电子发票、区块链技术让发票开具实现随时随地;云闪付、微信支付等手机支付运用使缴费方式更加便利。疫情期间,作为在全国率先启动“非接触”办税工作的6个省份之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全程网上办清单》176项、《线上线下融合办清单》19项,助力线上“非接触式”办税,2020年4月大征期,全省共办理各类涉税业务872.09万户次,申报类业务“非接触式”办税率98.76%,非申报类业务“非接触式”办税率91.86%,累积“非接触式”综合办税率95.96%。同时,根据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运行情况数据显示,福建省综合涉税事项网上受理率平均达到93.16%,其中网上申报率平均达98.25%, “互联网+智慧税务”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图6 2019年7月--2020年4月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运行情况
数据来源: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数据
2、盘活税收大数据,打造税务话语体系。当前,大数据正有力的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日益成为社会管理的驱动力、政府治理的“幕僚高参”,掌握数据,即掌握了主动权。2016年“金税三期”上线,实现了税务应用系统的统一、税收征管数据的集中,改变了税务数据单一性、地域性的局限,通过“税务端+第三方+企业端+网络端”的“四位一体”数据源,整合内外数据,打开海量税收数据富矿,将各区域碎片式的数据激活,转化成有价值、可利用的“税收大数据”,实现“让数据发声”,找风险、看经济、察社会,助推税收善治、企业善治和经济善治。
3、信息化与管理结合,助推征管方式转变。
(1)“人盯户”向“信息管税”转变,提升征管效能。借助信息化与大数据建设,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现代税收和征管服务体系是当前税收现代化的趋势,也是征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在税源监控、税收分析、决策支持、风险模型研究、风险分析与预警方面,信息化与大数据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创新征管理念与流程,也让实施分级分类的风险管理模式成为有根之木。
(2)“单打独斗”到“协同治税”,构建税收共治格局。通过搭建政府多部门的信息传输与共享,促进多方共赢。对税务方而言,缓解征管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时掌握纳税主体相关信息,避免漏征漏管,防范税收流失,同时也可通过信息比对,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实;对政府其他部门而言,信息化的数据传输共享有利于更加直接利用税务数据,构建政府数据大平台;对纳税人而言,信息化共治促使业务办理更加快捷。多证整合与简易注销让市场主体设立与退出机制更加便捷;电子清单让退税提速,加速企业资金流动;疫情期间,通过税务与社保、医保部门的直接对接,采取系统比对、计算模式直接退费,为纳税人带来优质办税新体验;“线上银税互动”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打破税企银三方信息壁垒,帮助银行精准提供金融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问题,帮扶市场微观主体。
(四)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政策及征管面临的挑战
1、新模式新业态对传统税制的影响。我国税制主要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即主要税种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在税制设计上,主要根据传统产业“生产--批发--零售”的生产经营链条。但是,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了不同的格局,从链条状发展为“网格式”,流转与抵扣变得相对复杂。在增值税价值中立方面,传统一环扣一环的“链条式”流转价值创造让抵扣链得以完整存在,但是新业态创造的没有物理实物状态的产品,可能面临着价值创造难以找到抵扣方式的困难。
2、税收政策与数字经济发展不匹配。
(1)产业政策及人才支持上缺乏针对性。通过上文对涉及的税收优惠方面的梳理,可以发现其中相当部分是具有普适性的,并不是专门针对数字经济,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融合于普适性政策、扶持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等政策中,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专门性、针对性不足。一是在产业政策上,目前主要政策覆盖为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软件等行业,适用范围较窄,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产业模式适用较少,数据生产要素也缺乏统一的成本与与价值计量。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方面,通信网络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之一,却没有进入到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二是在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及力度上,专精高精尖行业前期投入较大,一般处于亏损状态,税率优惠、税额抵免等直接优惠措施发挥作用较小。部分政策对规模、资金有一定要求,对新成长小型、微利企业扶持力度较小,不利于新兴成长企业的发展。三是在人才政策上,税收激励有待加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减按50%适用对象偏窄,企业高技术人才未得到同等重视,股权激励方面主要是分期缴纳、递延纳税政策,实际激励效果并不明显,不利于“万众创新”提高整体创新水平。
(2)政策缺乏延续性。目前税收成文立法较少,相关税收政策散落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立法层级较低,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通过财税文、总局公告形式发布,缺乏规范统一性与权威性。一些税费政策,往往通过延长适用时间、增减适用对象来“打补丁”。在税收优惠的有效期上,部分政策在发布时,征管系统与具体措施未及时跟进,也导致政策应享未享,增加政策落实执行成本。
(3)政策缺乏适用性。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产业链发展向专而精演变,行业分工更加细化,原本一家企业做的事情,分解由多家企业分工、分块实现,因此新兴产业分工模式就会带来政策无法适用的问题。例如: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支持业务的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要求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相关,且价款应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这就与数字经济下的分工细化脱钩。另外,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可能不属于高新技术或者中小型科技企业,也不是软件集成电路等类型企业,对传统产业实施技术改造等业务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
3、加大税收征管难度。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价值与“实体存在”的分离,虚拟化、线上交易越来越多,征税对象向“无形”发展,带来了纳税主体难以界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税收监管等多方挑战,尤其是新生事物发展初期,税收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的滞后性带来逃避税收监管问题,损害税收公平。另外在税务登记上,由于多证整合以及登记时行业数据的不准确,也给管征带来了难度。
(1)登记制度衔接及基础信息方面有待完善。一是商事登记与税务之间的脱节。多证整合之后,商事主体在工商部门办理商事登记之后,无须立即办理涉税事项或者领用发票,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在当前“以票控税”环境下,没有发票需求可能一直不来税务机关。在管辖上,税务部门没有主动获取商事登记主体信息,这些户数就游离在税务部门的征管之外;二是基础信息方面,商事登记只有经营范围,没有进行行业划分,税务部门在获取工商登记数据对纳税人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时,只能根据商事登记的主营范围在税务登记信息中选择行业,因国标行业较多,在行业选择上,税务部门可能会选择错误。一些新兴的行业、产业在国标行业上也没有具体归类,产业融合方面也无法标记归类,影响数字经济的管理及统计工作。
(2)纳税主体与交易双方界定。数字经济下供需方靠“网络一线牵”,突破了传统地域限制。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供需双方与网络平台、代理人、委托方等多主体。随着民商事的发展,交易方式与物权转移方式也不断丰富,影响交易界定。同时,新的商业模式与新兴行业带来了“是否需要征税、按何种税种品目征税、怎么征税”的问题,新兴衍生产业缺乏税收规范,产品、业务定位困难。
(3)税收监管面临困难。新兴交易及一些在线服务,从要约到合同的履行、价款的支付、从交易客体的产生、传送、接收与存储都通过网络数据形式完成,增加了交易的隐蔽性,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具体交易活动发生,加剧信息不对称,客观上消减税收的聚财、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新兴的交易“数据化”也让税收管征面临找不到纳税人、难以掌握生产经营发生的问题。另外,在主体上,个人成为数字经济交易中的终端,无需注册登记,也增加了征管空白。
四、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与征管措施
“数字经济”作为今后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协同政府对数字经济的部署,积极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家税收制度和征管体系,已成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税务部门有必要从制度政策、管理与服务多重角度,“放、管、服”结合,为数字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税收生态。
(一)完善制度政策体系,扶持数字经济发展。
1、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化发展。
(1)建立数字经济基础制度与法律体系。从根源上,应当完善数字经济产业各相关因素的整体制度与基础法律体系,为财税政策提供根本性的支持。一是完善数据立法及数据安全规范立法。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之后,制定数据生产要素的基本政策,实现数据确权,为“数据”提供保护。二是制定新兴业态基础规范,通过构建基础性、开放性的基础法律制度规范,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经济模式提供“管”的法律依据,适应不断推陈出新的经济产业模式,避免政府监管空白,促进有序发展。三是加强对数据市场的培育与规范。从数据采集、共享、利用、监管多个环节加以规范,明确数据共享属性分类与共享范围,建立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平衡,完善数据共享与开放的政企、行业与民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数据利用与保护的监管机制,避免未经许可的数据收集及利用,尤其是对个人信息的采集,软件、应用、平台等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最小化利用原则”,维护个人隐私权益。同时,明确数据库安全防护等级要求,避免数据的随意泄露,维护数据安全。
(2)加强税制的顶层设计,健全税收立法。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立法层级,提供统一的税收法律依据,确保政策有法可依,理顺政策体系,避免政策适用的复杂性。尤其是数字经济领域,应当以健全税收法律规范为基础,填补数字经济领域税收制度的空白,规范经济、技术高速发展所导致的税制不适应和法律滞后缺位问题。明确“数字产品”适用的税收规范,同时对依托互联网所建立的数字经济模式其收入的计算、所得的来源作出具体适应定义,以适应越来越多的跨区域、跨国界提供产品与服务所产生的税收挑战;在增值税税制设计上,适应数字经济生产、流通领域变化带来的价值流向输入端与输出端多样性的特点,制定符合经济发展特点的流转体系,避免因抵扣问题增加整体税收负担。
(3)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夯实行业基础信息。国标行业增加新兴数字经济产业,便于对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统计与管理服务。在商事登记时,建议增加行业类别,直接传送至税务系统,避免税务前台操作的人为错误,保证行业一致,在税务征管系统中,也可增加相应的归类标记,便于管理与分类统计。通过这些措施,准确归类数字经济产业纳税人,便于行业数据统计与政策的精准推送。
2、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激励性与适用性
(1)提高税收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一是充分考虑“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在生产要素与产业模式的不同,对生产、加工、获取数据的成本与价值尽可能实施量化,便于数据资产的计量与成本核算;二是引导向具有技术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发展,尤其是对高科技、专精特性企业及数字经济基础产业的政策扶持,将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同时,加大对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产业升级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是在人才政策支持上,保障数字经济产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一方面加大企业人力资源上面的扣除,在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之外,参考软件企业方面的政策,对特定产业实行全额扣除,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的培训与教育,提升产业整体“智力”竞争力。另一方面,在个人方面,扩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力度的适用对象,吸引人才向数字经济领域流动,提供人才创新保障。
(2)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探索以行业类别、产业作为依据,将认定标准为主的政策转化为具有普遍覆盖力的项目扣除与税收减免为主的政策体系,尤其是对于产业数字化转型企业无法适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的,探索纳入相应政策适用范围,扩大扣除、减免类的优惠及主体类型,扩大政策覆盖面。
(3)结合产业发展,合理确定政策适用期。产业的发展壮大不是短短几个纳税年度可以实现规模化、效益化的,因此在政策制定上,要充分考虑产业发展周期,合理确定政策适用期,避免不断的“打补丁”,避免政策衔接“空白期”政策适用的不确定,影响政策的应享尽享。
(二)推动税收征管创新,提高数字经济税收转化率
1、完善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推进数字经济建设。
(1)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数字经济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数字经济及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税收治理的难度。因此,在数字经济治理过程中,实现数据共享、协同治理就变得尤为重要。一是加强政府间数据信息共享。完善数据共享与传输平台,实现更广范围的数据共享,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形成协同治理的社会模式,不仅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成效,也有助于减少部门间来回跑,实现更多的“全国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数据集合平台,将商事登记信息、开户行信息、税务登记、招商引资、产业入驻情况等信息集合,便于多部门监管与服务。二是完善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对数据进行分类,合理确定数据开放范围。政府开放数据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这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更加重要。在政府数据的开放上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种政府主动公开无对象区分的,例如国家方针和政策、经济发展状况、资格取得与惩戒等,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与执法信息公示开展;第二种是只对个人开放、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公开不能共享给企业被商业化利用的数据,如个人的健康、社保、档案、账户具体信息等,该类信息应当设置信息共享红线,保护不被随意采集、侵犯;第三种是对数字经济企业有条件开放的数据,从政府鼓励行业发展出发,开放一些共享数据、信息,推动行业性整体信息资源共享。三是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占有数据的垄断方利用地位优势保持“头部地位”是情有可原的,但是从整体发展趋势看,鼓励企业间部分资源的开放,形成产业集聚规模化发展。
(2)提高数据共享质量。完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面对海量数据“不知道怎么用”、“无法利用”的问题,一方面是要尽可能提供全面的数据,确保全貌可读性、可加工性;另一方面是要明确数据需求,确保数据供需双方间的准确对接,以便提供有效的信息,在提出数据需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对方工作实践,方能获取有效数据。
2、利用数字经济先进技术推进征管创新
(1)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的运用。建立大数据库,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开展数据分析与风险管理,推进征管体制改革,向分级分类风险管理模式转变。一方面是完善指标及分析模型,深度挖掘数据。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税收决策支持系统、跨区域协作等系统,深化业务系统数据、第三方数据的管理利用。通过对税收政策的正确理解,准确取数及运算,筛查风险点。在税收政策执行上,通过风险筛查可以快捷的找出疑点数据,然后开展疑点核查。在增值税发票方面,通过集合发票开具数据信息,比对上下游开具情况,锁定可能虚开的情况,避免暴力虚开,减少税款损失。在税收政策分析方面,通过设置模型指标,对达到预警情况开展核查,强化税收管征。
(2)积极推广电子发票或者电子票据,适应交易网络化的趋势。对于网络交易,尤其是依托于平台的交易,可运用区块链防篡改技术,在交易完成时直接开具电子发票或者“电子票据”,后续可另外开具发票等操作,便于网络对交易的抓取,减少交易的隐蔽性。
(三)打造“智慧税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完善办税服务渠道。一是推出多渠道、多形式的线上服务,推进更多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丰富手机办理事项,实现办税渠道的更细致渗透,减轻纳税负担,降低涉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能力。二是完善电子税务局等网上自助办税系统及应用,根据纳税人的建议及需求,提供符合纳税人需求的“公共产品”,及时改进电子税务局,整合各类申报应用,针对纳税人反应的系统卡顿、对电脑配置要求较高的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功能及平台运算、访问量技术支持,充分扩容,为纳税人提供功能完备、系统稳定的网上办税系统,另一方面要在应用网页开发时充分考虑普遍多数办税人员情况,减少应用对电脑系统配置的高要求,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税,便于形成“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办税服务厅兜底”办税模式。另外,在推行网上办税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纳税人自身选择,不能禁止纳税人选择窗口办税的方式,从而造成纳税人的不便捷、不满意。目前在推行一些事项线上办理渠道时,规定原则上窗口不再受理,并通过一些考核推动这种“禁止”,这是应该避免的。办税渠道及方式是纳税人可选择的权利,税务部门开发线上办理应用应当是为纳税人提供办税大厅之外的一个可选渠道,二者不是互斥的,办税大厅窗口应当可以受理所有的涉税事项。三是提供多渠道的支付方式,尤其是针对税务部门越来越多的医社保、非税业务,完善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快捷支付方式,方便纳税人及缴费人的纳税申报与缴费,适应当前经济社会支付方式的革新。
2、提升税收政策宣传质效,推进智能办税辅导。一是拓展宣传辅导方式。除了现有的纳税人学堂、“面对面”、税企联络等方式,可创新纳税辅导方式,通过“云课堂”打破时间、地域、场地的限制,方便更多的纳税人接受政策解读与辅导。二是可利用大数据刻画纳税人“画像”,根据纳税人从事行业、经营业务及规模大小,准确推送税费政策,提供个性化、精准性辅导。三是做好政策热点数据库维护。定期整理、汇总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难点问题,完善政策咨询数据库,在12366热线、电子税务局、办税软件等,提供智能查询,突破政策咨询时间限制。
3、完善纳税信用修复,助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于当前对信用信息的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同时政府其他部门也会要求提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作为一些补助、奖励方面的参考项,因此,从有利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角度出发,加强纳税信用智能修复及扣分时的智能信息提醒,针对扣分事项,及时提醒纳税人扣分标准及修复方式,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也有助于构建社会整体信用大格局。另外,在纳税信用扣分事项上,及时改进因系统原因方面的错误扣分事项,减少评定时的人工调整,进一步为纳税人减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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