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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学视角下房地产经济的税收调控探析——以福建省为例
日期:2021-03-15    来源:三明市税务学会   

 

朝土 谢耀 林依依

 

【内容摘要】房地产经济与实体经济两者的发展相辅相成,存在联动效应。但房地产经济过热时,可能对实体经济造成挤出效应,使两者产生背离特征,阻碍实体经济发展[1]。文章通过整理分析当前福建省房地产经济数据以及税收调控政策,论证现行税收调控政策未取得预期效果。进而从政府经济学角度思考根源,以SPSS回归来验证政府收益假设。最后,提出福建省等房地产经济过热地区的央地税源置换,降温土地财政;精准减税降费,提升实体产出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  税收调控  政府经济学  SPSS回归  税源置换

 

一、引言(略)

二、文献综述(略)

三、房地产经济发展概况

(一)发展阶段

福建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沿革与全国在总体情况下大致相同,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完全进入市场化时代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按照年代划分,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至1977年,公有住房实物分配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城镇住房资源严重短缺,为建立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权,由政府查封和接收封建与帝国主义性质的房地产,对私有房产实行公私合营与社会主义改造的公有化政策,自此房地产公有化制度初步形成。此阶段福建省经济较落后,工业基础薄弱,基本建设投资大多用于工业生产性建设,住房投资较少,房屋数量增长有限,居民的居住问题亟需解决。

第二阶段:1978年至1998年,住房市场化供应探索阶段。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打开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篇章。此时,房改正处于试点阶段,地方税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始征收。1992年以前,福建省按照计划经济模式发展,此阶段房地产市场交易较少,直至1992年邓小平同时南巡讲话,明确计划经济将向市场经济改革,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尤其自1998年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后,福建省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宏观调控市场政策,房地产市场开始焕发生机,建设投资规模不断加大。

第三阶段:1999年至今,住房市场化制度改革完善阶段。此阶段,福建省处于海西建设进程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全省房地产投资需求激增,房地产市场呈高速发展态势,福建省各地资本大规模投入房地产开发投资中。同时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调控政策历经初期、中期的行政干预,后期转向宏观调控,税收政策即为宏观调控的其中一种,在此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不足以遏制房地产业的资本大量流入导致的房价抬升和库存量激增,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足以供应高昂的房贷导致余留大量库存,造成资本坏账与房价泡沫,因此,完善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迫在眉睫。

(二)经济税收概况

1998年以来,福建省房地产业快速发展,房地产投资额、房地产业税收、房价均呈总体上升趋势,房地产业成为省内支柱性产业。福建省大多城市的财政收入依赖于土地收入,其中在2013年全国各省土地财政依赖度排名中,福建省排名第三。

表1   福建省房地产业经济、税收概况单位:亿元

年份

经济总量

增长率(%)

房地产投资额

增长率(%)

房地产业税收

增长率(%)

2010

14737.12

13.90%

1818.86

60.06%

240.00

 

2011

17560.18

12.30%

2402.61

32.09%

331.00

37.92%

2012

19701.78

11.40%

2824.12

17.54%

495.00

49.55%

2013

21868.49

11.00%

3702.97

31.12%

506.00

2.22%

2014

24055.76

9.90%

4567.4

23.34%

532.00

5.14%

2015

25979.82

9.00%

4469.61

-2.14%

528.38

-0.68%

2016

28519.15

8.40%

4588.83

2.67%

533.04

0.88%

2017

32292.09

8.10%

4794.23

4.48%

580.54

8.91%

2018

35804.04

8.30%

4940.34

3.05%

612.78

5.55%

2019

42395.00

7.60%

5673.13

14.83%

765.3

24.89%

 

图1   福建省房地产业经济税收涨幅均值柱状图

从表1、图1可以看出近十年来,福建省经济总量、房地产投资额以及房地产税收都呈现中高速发展态势,但房地产投资额增长率与房地产业税收增幅明显大于GDP增速。

四、现行房地产经济的税收调控成效

税收调控是税收的固有职能,通过法律来调节利益分配关系,相对于各级政府的直接行政介入,更为法定客观。因此,税收调控政策将逐步成为福建省乃至全国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措施。

(一)调控政策沿革

福建省的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基本上是执行中央政府、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法规,以下通过梳理我国主要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表2),可以发现我国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同样历经几个阶段。

表2   我国主要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目录(2005年-2019年)

序号

文件字号

文件关键字

序号

文件字号

文件关键字

1

国发办明电[2005]8号

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12

国税发[2005]89号

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2

国办发[2006]37号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

13

国税发[2006]108号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14

财税[2008]83号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4

财税[2008]137号

调整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15

国办发[2008]131号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5

财税[2009]157号

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16

国税发[2010]53号

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6

财税[2010]13号

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

17

国办发[2010]10号

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7

国办发[2010]4号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8

财税[2010]88号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

财税[2010]94号

调整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国办发[2011]1 号

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9

财税[2011]12号

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20

国办发[2013]17号

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11

财税[2015]39号

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21

财税[2016]23号

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从2005年的国发办明电《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强调要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来看,表明初期的税收调控目的在于切实稳定房价。而当时间点来到2010年,国办发10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强调税收政策配合房地产调控。2005-2010五年时间,中央政府对于房地产税收调控的态度就从切实稳定趋向坚决遏制,但同年的国办发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也提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到了2016年的财税2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则转向调整契税和营业税优惠,促进房地产去库存。从我国的税收调控政策变迁,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于稳定房地产经济的前瞻性与决心,但同时也可以看出存在阶段性掣肘施策的某些因素。

对此现象,易居企业集团CEO丁祖昱表示:房地产是中国经济的压舱石和稳定器。房地产与建筑业占GDP的1/7,为全国提供了5052万个就业岗位,10年增长了2.4倍。土地出让金贡献了1/5的广义财政收入,房地产相关税收加上房企所得税,占了整个狭义财政收入的1/6。[2]中央政府早已发现并防范房地产经济过热,但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对其依赖度已越来越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制定与实施。

(二)调控效果分析

1.当前税收调控成效甚微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房地产税收政策的调控效果主要体现在对房地产投资以及房价的抑制作用上,2003年后,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膨胀趋势,投资过热现象逐渐产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国家无论是打出税收、货币和土地供应调控政策的组合拳还是单独出台的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都收效甚微,房价依然在持续上涨,带来民生压力和行业发展不平衡,影响社会安定与繁荣。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效果仍属于治标不治本,缺乏调控措施的长远考虑和具体规划,只能改善一时的问题,无法从根源之处解决房地产市场乱象。从表3可以看出,2005年出台首个税收调控政策以来,福建省乃至全国房价涨幅依然略高于GDP增速,而房地产投资额增长率则大幅高于GDP增速,可见房地产投资热情依旧呈现持续上升态势。

表3    GDP、房地产相关增幅比较

年份

全国

福建

GDP增速

房价涨幅

房地产投资额增长率

GDP增速

房价涨幅

房地产投资额增长率

2005

10.40%

12.61%

20.91%

11.60%

21.95%

13.10%

2006

11.60%

6.21%

22.09%

14.80%

30.52%

45.70%

2007

13%

16.86%

30.20%

15.20%

22.44%

43.83%

2008

9.60%

-1.90%

23.39%

13.00%

0.49%

-0.30%

2009

9.20%

24.69%

16.15%

12.00%

19.30%

0.64%

2010

10.40%

5.97%

33.16%

13.90%

13.25%

60.06%

2011

9.50%

5.68%

28.05%

12.30%

22.63%

32.09%

2012

7.70%

8.75%

16.19%

11.40%

12.26%

17.54%

2013

7.70%

7.74%

19.79%

11.00%

3.01%

31.12%

2014

7.30%

1.42%

10.49%

9.90%

2.61%

23.34%

2015

7%

9.10%

0.99%

9.00%

-3.14%

-2.14%

2016

6.80%

11.28%

6.88%

8.40%

7.12%

2.67%

2017

6.90%

5.71%

7.04%

8.10%

1.19%

4.48%

2018

6.70%

12.22%

9.44%

8.30%

14.31%

3.05%

2019

6.10%

8.70%

10.01%

7.60%

11.92%

14.83%

涨幅均值

8.66%

9.00%

16.98%

11.10%

12.00%

19.66%

2.开征房地产税利弊分析

早在2012年,就有省内媒体[3]论证提出福建试行房地产税的相关可行性,之后时有媒体与专家就此展开探讨。作为房地产税收调控的阶段性底牌,是否能平稳福建省的房地产经济,开征的利弊如何,以下将结合上海与重庆两个试点城市展开分析。

一是稳定房地产经济效果有限。上海和重庆两市2011年试行房地产税,通过向个人征收房产地税直接增加了购入和持有住房的成本,这一成本的增加理论上将导致投资者炒房的利润空间被压缩,并促使部分投资者低价出售住房或出租房源,改善市场上住房供应不足的情况。然而该政策出台后的2012年,重庆市房价涨幅(6.96%)仍高于其他各个直辖市,2013年,上海(16.74%),重庆(9.04%)房价涨幅更是远高于其他直辖市。

表4    2011-2018年沪渝试行房地产税房价涨幅对比

年份/涨幅

福建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2011

22.63%

-9.52%

7.65%

-5.07%

11.20%

2012

12.26%

6.67%

-6.29%

2.24%

6.96%

2013

3.01%

7.86%

4.75%

16.74%

9.04%

2014

2.61%

3.61%

5.22%

1.38%

-2.77%

2015

-3.14%

20.55%

12.49%

30.98%

-1.61%

2016

7.12%

27.75%

29.59%

20.51%

2.99%

2017

1.19%

19.75%

17.63%

-4.03%

27.95%

2018

14.31%

9.68%

5.19%

16.55%

24.00%

平均涨幅

7.50%

10.79%

9.53%

9.91%

9.72%

从表4可以看出,上海、重庆自2011年试行房地产税以来,房价涨幅均值为9.91%、9.72%,明显高于未试行房地产税的福建省,与同等城市规模体量的直辖市北京、天津相比涨幅也几乎持平。可见该政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收效甚微,而且是否引发房地产税征收过程中的税负转嫁,加重租客与刚需购房者的经济压力,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4]

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其缴纳税款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现象,税负转嫁和价格的升降直接相联系。政府经济学认为,商品经济与自由定价体制的存在,即构成税负转嫁的基本条件。而税负转嫁的程度方面,供需弹性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一般情况下,在供给或是需求弹性符合转嫁可能的时候,都将发生税负转嫁,弹性系数的大小决定了转嫁的程度,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课税较易转嫁。[5]

 

图2    2011-2018年沪渝试行房地产税房价涨幅折线图

沪渝两地实行商品经济流通方式,且房地产市场自由定价体制客观存在,符合税负转嫁的基本条件。但由于重庆市房地产税开征范围为主城区,且只面向别墅征收,税负转嫁的影响特征并不明显,以下将通过供需弹性来测算上海市2011-2019年房地产税的税负转嫁因子。

表5    上海市房地产税税负转嫁因子测算表

项目

售价(元)

住宅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住宅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2011

13565.83

1581.03

1473.72

2019

28981.11

1730.27

1333.29

变化百分比

18.12%

2.25%

-2.50%

供给弹性

0.12

需求弹性

-0.14

税负转嫁因子

0.473930064

测算分析结果表5显示,沪渝房地产税试点效果有限,且从上海市来看,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税负转嫁,使得税负归宿于租客或者刚需购房者身上,房地产税未必能打压房价,或许还会促使房租上涨、房价上涨等问题,最终损害刚需族的利益。课题组认为:作为房地产税收调控的阶段性底牌,开征的利弊兼而有之,不能从根本上平稳福建省的房地产经济,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税负转嫁,现阶段不宜跟进实施。

五、税收调控效果的根源思考

以上论证表明,至少在福建省层面,从2005年开始的针对房地产经济过热的税收调控效果不佳,如何进一步制定实施相关政策,需要思考其根源所在。著名经济学家、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认为:房地产持续过热的根源或在于地方经济过度依赖房地产行业的拉动作用。以下,本文将尝试从政府经济学角度来思考根源,并进行实证分析检验。

(一)房地产经济的政府收益

政府经济学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主体,政府经济活动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6]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财权事权不匹配的客观事实,因此,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或是参与方向,一定程度上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包括财政收入、地方GDP增长等方面的政府收益考量影响。

孔志峰和高小萍(2007)曾指出:地方政府或是房地产经济的真正推动者,[7]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实施效果甚微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地方政府追求财政效益。我国实行中央、省、市三个层次的分税制,每个层次财权、税权和事权的不统一影响着房地产税收收益分配的不等,从而引起矛盾。税权直属于中央,地方无独立税权,我国的房地产税归属于地方税,中央则更重视如增值税等对中央税收影响较大的共享税,此种税源设置方式导致中央忽视作为地方财政税收的房产税。同时,房地产市场的高利润导致资本倾斜,高房价使得地方企业成本提高,效益降低,地方税收难以提高。

一是从福建省三次产业的税收来看,随着中央地方政府农业税减免政策出台,第一产业的税收贡献率几乎为零,而第二产业多为央地共享税种,地方政府收益分成不高,在第三产业税收中,房地产相关行业的贡献率最高。二是2019年,全国 300 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 50294 亿元,同比增加 19%。其中,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含住宅用地的综合性用地)出让金总额为 42342 亿元,同比增加 23%。其中福建省的排名依然靠前,土地财政依赖度依然高。各种因素的政府收益考量,使得地方政府为达成财政收支平衡,将建设重点放在了房地产市场,以求更高的财政收益,在政绩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二)实证检验

1.模型建立

政府经济学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主体,也需要追求经济收益,虽然各地政府并未较多介入房地产业的直接投资,但是税收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出让金等相对发展实体经济更为立竿见影的政府收益可能使得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业过热中扮演默认或被动推动的角色。因此,基于政府收益系数差异的假设,建立二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Y代表一般地方公共预算收入,X1代表房地产投资额,X2代表实体投资额;β0、β1、β2为偏回归系数,含义是当其他解释变量保持不变时,某一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Y(一般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影响程度。

2.数据整理

如表6所示,整理各变量及相关数据如下:

表6   福建省一般地方公共预算收入与固定资产投资

单位:亿元

年 度

一般地方公共预算收入

地方库税收 收入

税 性

房地产     投资额

实体      投资额

1999

208.92

163.76

78.38%

178.62

773.61

2000

234.11

192.91

82.40%

207.37

788.01

2001

274.28

236.63

86.27%

225.49

828.35

2002

272.89

234.01

85.75%

248.99

899.78

2003

304.71

251.77

81.00%

362.07

1049.38

2004

333.52

275.52

81.10%

477.79

1320.59

2005

432.60

357.2

82.57%

540.39

1701.31

2006

541.17

566.7

83.02%

787.36

2211.09

2007

699.46

594.02

84.93%

1132.49

3054.18

2008

833.40

704.45

84.53%

1129.09

4019.21

2009

932.43

778.14

83.45%

1136.35

5044.59

2010

1151.49

966.09

83.90%

1818.86

6248.48

2011

1501.51

1254.31

83.54%

2402.61

7483.06

2012

1776.17

1440.37

81.09%

2824.12

9628.12

2013

2119.45

1723.28

81.31%

3702.97

11542.26

2014

2362.21

1893.73

80.17%

4567.4

13573.97

2015

2544.24

1938.71

76.20%

4469.61

16831.3

2016

2654.83

1962.72

73.93%

4588.83

18518.66

2017

2809.03

2052.64

73.07%

4794.23

21432.37

2018

3007.41

2235.08

74.32%

4940.34

22579.68

2019

3052.72

2205.75

72.26%

5673.13

24032.51

(3)回归分析

本文回归采用SPSS Statistics 19软件,分析过程中为消除多重共线性(零阶容差0.045、VIF22.312),对数据进行一阶差分后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进行回归估计,分析结果如下:

表7   福建省地方收入、投资回归结果

 

模型

非标准化系数

标准系数

t

Sig.

相关性

B

标准 误差

试用版

部分

1

(常量)

40.602

26.404

 

1.538

.043

 

 

X1

.196

.057

.558

3.449

.003

.642

.527

X2

.042

.018

.387

2.390

.029

.502

.366

因变量: Y

统计检验:R方=0.602,调整R方=0.556,F=12.875,D-W=1.815,容差=0.893,VIF=1.120

(4)实证结论

从表7回归结果可见,回归检验显示相关假设通过了回归检验,误差项不存在自相关,各个变量系数基本都显著异于0,相伴概率均在5%水平下显著;二项自变量|t|>=2.39,Sig值<=0.05,表示在0.05显著性水平显著;容差0.893,VIF=1.120,表示通过多重共线性统计。实证结论表明:政府主导或引导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于房地产与实体经济的偏相关系数比为0.642:0.502,从政府经济学角度来说,以福建省为例固定资产投资于房地产经济的政府收益明显大于实体经济,而房地产经济的税收调控也应从这个根源来着手制定与实施。

六、政策建议

通过梳理分析、实证寻因,本文认为福建省当前的房地产经济过热的原因:一是在于地方政府收益,包括明面上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实证结论的房地产投资收益高于实体投资;二是在于实体经济处于瓶颈期,其产出受制于多方面因素,使得更多资本选择进入房地产经济,产生挤出效应,当务之急是提升实体经济,特别是工业投资收益。因此,本文以福建省为例,着重从以下两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一)央地税源置换,降温房地产热

从研究文献可知,房地产经济过热在我国各省份普遍存在。基于本文分析研究结论,提出在福建省或是其他房地产经济过热地区的两步走央地税源置换建议。

1.省地财源置换。在福建省试点开展省地土地出让金管理置换:将市、县级管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统一改由省级政府管理规划、收取,统筹安排后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市、县。并且在此时期可尝试由省级政府根据经济体量、人口密度等因素设定城市土地出让金分级指导价。避免市、县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房地产经济相关的政府收益将重心及资源偏移投入房地产建设而忽视实体企业发展。

2.央地税源置换。在第一步省地财源置换完成基础上,试行推进央地税源置换,将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费改税形成央地共享税种,部分划交中央。同时,将实体经济形成的税收参考相似体量划归地方库:

一是提高共享税地方库份额。鉴于目前我国共享税为主要地方税收收入来源,以福建省为例,地方税收前三大收入分别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三者总和占全部地方税收超过60%,建议进一步提高上述三个税种的地方分成比例。二是消费税部分税目划归地方。消费税目前是我国的第三大税种,根据受益原则[8],建议将消费税包括酒类、烟、车类三类收入较高的税目划归地方库或是调整为央地共享税种。三是车购税等其他税种为地方税收收入。以车购税为例,自2001年开征以来,属于中央税,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央预算调节基金。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已成为普遍性的公众消费品,车辆的购置这大多数在当地使用,根据受益原则,建议将其划归地方税体系。

(二)精准减税降费,提升实体产出

实证结论中得出,福建省地方政府主导或引导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行业所获经济效益高于投资实体经济。政府讲求经济效益,资本市场同样讲求经济效益。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制定精准减税降费等政策来提升实体企业投入产出比,引导社会资本从房地产业流向实体经济,从而解决房地产业投资过热问题。

2017年《经济蓝皮书》中指出,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发展,会提高其他行业的生产成本,同时将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房地产的过度繁荣仅对小部分相关行业有所裨益,却对我国的实体经济产生较大的冲击。Lucas( 1988)、Pagano( 1993)、彭俞超等(2018)研究指出,当房地产投资占比小于房地产资本产出份额与正外部性的溢出份额之和时,会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效率;当房地产投资占比大于房地产资本产出份额与正外部性的溢出份额之和时,会造成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效率的恶化。从实证结果中可知,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房地产投资产生收益明显高于实体经济投资收益。在每一轮房地产刺激周期中,政府房产政策推动房地产投资占比不断升高并最终超过最优极值,导致信贷资源错配、融资成本上升,抵押品效应又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企业生产性资本被大量挤出,不利于实体经济长期增长,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出于经济效益,在发展中重此轻彼。房地产业影响实体经济的综合效应取决于实体经济投入产出比,因此,实施精准减税降费,进一步完善现有减税降费政策,让利实体经济,提高实体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吸引社会资本从房地产投资市场转向投资实体经济。精准减税降费,提升实体企业投入出比,可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1、引导社会资本回归于实体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提出:要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9]建议:一是参考财税〔2018〕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相关政策。通过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激励金融机构侧重服务实体企业,将普惠金融相关政策形成长效常态机制,改善了小微企业融资难,引导资本回流实体企业。二是降低民营小微企业的认定门槛,扩大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切实减轻实体企业整体税收负担。

2、高新优惠延伸至核心技术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实体经济仍属于产业链中下游或是中低端加工制造业范畴,2020年9月15日,美国政府断供华为芯片禁令正式生效,台积电、高通等多家芯片厂商停止为华为供应芯片,华为无事件发人深省,推进实体经济的核心技术自主化,避免被外国势力卡脖子迫在眉睫。建议参考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提高科研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减免、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等,将其延伸至核心技术领域,引导实体企业加大力度研发行业核心技术,向高附加值的高端制造业发展。

3、降低企业成本缓解用工难

2017年以来福建省乃至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取消和停止近3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019年4月1日国办发〔2019〕13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也曾提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建议:一是继续多部门共同推进简政放权,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切实减轻实体企业的负担。二是继续弹性调减企业五险缴费比例,将降费红利转化为职工福利,助企业缓解用工难问题。三是借鉴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展至企业用工全员扶持,对实体企业自主招工的,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


[1]莹莹,刘传哲. 我国虚拟经济发展对实体经济投资扩张效应影响研究[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36(03):21-32.

[2]丁祖昱,“2020拥抱未来——丁祖昱评楼市年度发布会

[3]东南快报,2012223日《开征房产税福州准备好了吗 会否增加刚需负担》

[4]盘和林,2018年《制定房地产税法,须注意税负转嫁问题》,金融界网站https://xw.qq.com/

[5]潘明星,韩丽华《政府经济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57-259

[6]潘明星,韩丽华《政府经济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199

[7]孔志峰,高小萍,《房地产开发中地方政府的动机、收益与风险》《地方财政研究》,2007年第9期。

[8]潘明星,韩丽华《政府经济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49-257

[9]2016725日,习近平.《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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