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向东 林以锋 陈子建
当前,人类已经逐渐进入大数据时代,有研究表明,当前人类一年产生的数据比人类有史以来所有的数据都要多。在新的时代,政府由于自身规模巨大、制度性约束和高度复杂的公共管理行为导致其面临着非常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这轮转型冲击中,税务部门首当其冲。不仅因为税务部门与经济生活涉及面广、渗透性深,更因为税务部门本身就是一个大数据的生产商和加工厂。从工商部门传递的初始登记信息开始,税务部门就在源源不断地接收纳税人的申报、发票等各类信息,通过金税三期及其附属的子系统进行分析处理,并导出相应的结果。
与很多政府机构相比,税务部门在大数据应用方面不算落后。在我国税务工作实践中,大数据已渗透到税收立法、政策制定、组织收入、征管规程、信息管税等领域与环节。但将税务部门迄今为止在这方面的成就放在“大数据”这三个字的内涵外延中去看,似乎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税收征管领域,以票控税的征管手段对加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传统行业富有成效,但对创新性强的资管产品而言,传统的征管方式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活动,如何借助大数据来更好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本文以资管产品税收征管为研究方向,从大数据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入手,结合资管产品特点、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大数据在资管产品税收征管的应用。
一、大数据对税收征管的冲击
(一)大数据的概念及特点
大数据一词最早出于全球著名的麦肯锡咨询公司,目前并没有标准的定义,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将大数据定义为大小超出常规软件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这一狭义的定义只考虑了大数据的量级,没有考虑大数据的其他特征。广义地讲,大数据还有其他特征。
1、数据规模庞大
是指数据量大,即所谓的海量。目前数据的量级已从TB级别转向PB量级,并正向ZB量级转变。以税务部门为例,实施“金税三期”、数据大集中过程中形成了海量的涉税数据,根据2010 年“金税三期”立项需求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国税部门数据量约为 18TB、地税部门数据量约为13TB,且以每月 300GB 左右的速度递增。
2、数据多样性强
从数据类型看,包括图表、文档、网页等,例如税务部门内部的公文多以文档形式保存和传送;从数据表现形式看,可能呈现的模态包括音频、视频和日志等;从数据源来看,分为同构和异构数据源。
3、数据时效性强
随着网络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移动通信设备的普及,数据呈爆炸式快速增长,新数据不断涌现,快速增长的数据要求数据处理的速度也要快,这样才能使大量的数据得到有效的利用。例如,税务部门要及时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搜集的发票数据判断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发现虚开发票的苗头性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4、数据价值密度低
数据价值密度低蕴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大数据是有价值的,例如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可以提供纳税人用于抵扣的进项类型及具体品名,分析纳税人的进项结构明细,判断其抵扣的合理性,为税收征管提供参考,这表明大数据存在价值。另一方面,纳税人当期进项抵扣数据量十分庞大,要从中发现端倪,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有时甚至可能是大海捞针,即大数据虽然有价值,但挖掘价值本身就可能耗费很多资源。
(二)税收征管面临的新挑战
大数据时代,经济活动在互联网的作用下呈现出更加多元的经营方式,税收来自于经济,因此不可避免面临新的挑战。
1、数据采集不够完整
由于生产经营方式不断创新,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增强,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兴起,在这种情况下,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数据显得尤为重要。但出于两方面原因,在涉税数据的采集上存在不对称,导致数据采集不够完整。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遵从度还不够高,纳税人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全部信息,但是只愿意向税务机关披露对自身有利的信息,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税务机关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税务机关不可能为获取涉税数据而逐户开展稽查,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表等信息资料进行征管,因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与外部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纳税人的日常经营涉及财政、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单位也能提供重要的数据佐证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但由于部门之间无法有效共享信息,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企业的涉税数据,企业也面临多部门重复采集数据的困扰。
2、数据储存不够安全
大数据时代,涉税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税务机关采集的纳税人涉税数据涉及纳税人经营的各个方面,包含财务报表、缴纳税款、交易定价等各种信息,关系纳税人的商业机密,需要严格保密。但互联网时代中,税务部门系统经常遭遇黑客攻击或感染网络病毒,导致纳税人涉密信息泄露。此外,目前税务系统对纳税人端的访问限制较为简单,如离职人员仍可以通过个人实名身份或企业账户密码登陆查询企业信息。
3、数据应用不够深入
随着“金税三期”逐步推行和完善,税务部门对采集到的纳税人信息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能实现内部集成,对登记、申报和发票等信息能实现简便快捷查询和汇总统计,但这些数据应用较为浅层次,缺乏数据分析技术支持,没有运用一些数据挖掘工具进行数据挖掘和数据的深入分析。如,税务部门可以直接从系统查询当期入库的税款,但无法进行趋势分析,结合纳税人季节生产特点判断纳税人的申报数据真实性。再如,针对“一址多照”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对其标记,在零购发票环节加强管理,但无法在系统中持续自动跟踪其税收遵从情况。
4、干部队伍不够专业
大数据的概念正逐渐被税务干部队伍认可,但一些工作人员仍然存在对大数据的理解不够透彻、对涉税数据重视程度不够、习惯于按照以往经验办事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除了硬件方面的原因,也与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关。企业广泛采用电算化方式进行会计核算,金蝶、用友等财务核算软件存储和采集了企业的运营数据,但是税务人员无法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企业运营数据,这样就很难发现隐蔽的涉税信息。此外,税务人员若不擅长运用计算机技术对比企业历年数据,则难以掌握企业经营变动情况。
(三)税收征管面临的新机遇
大数据为税收征管带来新挑战的同时,也赋予其新的发展机遇,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数据共享更及时
虽然目前全社会还会建成综合治税平台,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健全,但在一些特定环节已经实现了数据实时共享,对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第三方数据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以往各部门分别登记、数据不互通时税务部门只能等纳税人上门办理变更登记时才能掌握其股权变更信息,但“五证合一”后工商登记信息实时传送给税务部门,只要企业股权在工商变更完成,税务部门即可掌握一手信息,这与税法上股权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契合。未来随着全社会协税护税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及时利用大数据开展针对性税收征管将更为便利。
2、数据质量更可靠
大数据下,税务机关将本部门掌握的涉税数据与外部第三方直接传送的数据进行比对,与传统模式下依据纳税人自身提供的凭证作判断的方式相比,其数据质量更可靠,且能降低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如纳税人在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以前需提供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则取消了这一报送要求,税务部门依据海关直接传送的电子报关单信息作为依据,既简化了办税资料,又凭借更可靠的数据质量降低了征管风险。
3、数据分析更多样
目前对于大部分税收数据分析人员来说,最为常见的数据分析方法还是以简单的统计分析和票表比对为主,运用数量经济模型进行分析预测的情况相对较少。运用数据挖掘等智能化的大数据分析方法进行税收分析和预测,是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的趋势和方向。虽然还处于理论和实践的探索阶段,但也出现了一些较为有效的应用,例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供的风险扫描提示服务,能将纳税人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上的数字与其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对应金额自动比对,分析当期申报纳税金额的合理性并提供风险提示。
4、风险管控更有效
风险管控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要义之一,传统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多以设置前置性条件进行排除,如对申领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纳税人设置销售额等条件;或者靠人工跟踪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当纳税人出现逾期未申报时税务机关加以重点关注。而在大数据时代下,可以借助纳税人行为数据分析其税收遵从情况,并及时开展针对性征管措施。一个典型的应用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税务机关依据上一年度纳税人的涉税指标情况评定信用等级,并在发票领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应用。更进一步,若区块链技术能得以应用,所有的涉税交易都能被标记,风险管控的有效性将极大提升。
二、资管产品特点及税收征管情况
麦肯锡公司在分析报告指出,大数据决策正为金融业的发展转型、科技创新和精准营销等方面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在互联网创新的潮流中,资金汇流、移动支付以及电子支付等模式给金融行业带来了用户数量和交易规模上的迅速增长,海量的历史数据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资管产品作为金融业近年来新兴业态之一,在大数据时代迎来了迅猛发展,但其税收征管存在较大难度,一方面是由资管产品特点造成,另一方面税务部门的政策及征管手段难以与之匹配。
(一)资管产品概念及特点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税法上也对资管产品的范围作出了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作为金融业的一种特殊业态,具有交易体量庞大、架构复杂和投资者广泛等特点。
1、交易体量庞大
从总量上看,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6月,资管行业规模113.8万亿元,其中占比最重的银行理财产品余额28万亿元,基金子公司15万亿元,券商资管18万亿元,私募基金9万亿元。
单个资管产品的体量与社会其他经济活动相比也较大,以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产品(基金代码002086)为例,其管理的资产规模为2.32亿元。而近期国内较热的类REITs产品平均规模达22亿元,如“中联前海开源-碧桂园租赁住房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规模达100亿元。
2、交易架构复杂
一个典型的资管产品至少涉及三个主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当资管产品存在多层嵌套时,其涉及的主体更多。以碧桂园的百亿REITs为例,采用典型的“私募+SPV”持有底层项目公司的结构,涉及中联基金、前海开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级证券投资者、次级证券投资者和多个底层项目公司等主体,还涉及股权、债权和明股实债等多种投资方式。
3、涉及众多投资者
随着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将剩余可支配收入用于投资理财的意愿逐渐增强。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人们正在逐渐改变定期储蓄的方式,改为在银行购买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余额宝,这个由天弘基金管理的货币基金产品,在2017年3月的时候就有超过3.25亿投资者,其中绝大多数是自然人。
(二)税收征管情况
资管产品的运营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税种。
1、流转税征管情况
流转税方面,在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前,金融业属于营业税征管范围。在营业税时期,对资管产品的征管规定仅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一文,且仅规定信贷资产信托产品需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而对其他资管产品则无相关政策。这造成在营业税时期,资管产品处于事实上的税收监管盲区。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一直到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才在财税2016年第140号文中明确资管产品须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7年第2号文中继续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从上述征管历程来看,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以前的流转税征收历史经验缺乏,征管基础较为薄弱。
2、所得税征管情况
所得税的征管规定较流转税而言较早且为明确。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投资于资管产品获取的收益属于股息、红利类收入,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范畴。因企业所得税对此类收益没有代扣代缴的规定,此部分的日常征管主要依靠企业的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对开放式和封闭式的证券基金,个人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其他资管产品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依赖个人自主申报。
(三)税收征管存在难点
由于资管产品交易架构的复杂性和涉及面广等特点,且政策规定还不够完善,造成税收征管存在一些难点。
1、纳税主体模糊
虽然增值税方面规定了资管产品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人申报缴税,但所得税方面,在资管产品交易中,有许多分散且隐蔽的交易者,大部分资管产品的管理人都会对其的客户信息和额度进行保密处理,因此税务机关对这部分交易者的信息是无法掌控的,纳税主体无法确定。
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方面,一般情况下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资管产品中,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掌握个人投资者信息,掌握个人投资者信息的管理人并非所得的实际支付方,在税收法规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仍然存在税收监管灰色地带。
2、计税依据难以确定
由于资管产品的多样化和创新性,使得税务部门难以确定其征税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资管产品收入性质不明确。比如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优先级保障措施是否属于保本范围等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引起税企争议。第二,资管产品征税依据可信度较低,在实践中资管产品的各方会签订主合同和系列附属合同,对收益分配的自由度较高,还可能包含对赌协议等或有对价情况,仅凭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可信度较低。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
资管产品在运营环节主要有三大资金去向:证券市场投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这三类投资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不相同,实践中也存在各类收益分配期限和确认条件,存在较大的灵活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准确的各方约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只能依赖纳税人自行申报。
4、税收监管经验及能力匮乏
资管产品的税收征管具有业务性强、涉及面广等特性,而税务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忽视了对该行业的相关业务指导和必要的征管力量配备,削弱了对资管产品的监管力度。长期以来对资管产品征管方式研究的忽视,使该行业成为为数不多的缺乏标准利润水平和税收负担率标准管理的行业,使其长期游离在税收数据化管理的范围之外,造成了对资管产品税收管理的相对疏忽。
三、大数据在资管产品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建议
基于资管产品税收征管存在的难点,大数据可以帮助税务部门从资管产品复杂的交易结构中发现隐蔽的税源,并利用多部门信息共享及时锁定纳税主体,从而实现征管目的。
(一)加强外部数据搜集
1、推动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税务局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到位后应当贯彻执行征管法有关规定,由纳税人一次性按照统一标准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数据,提高基础信息质量。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收保障办法,推动工商、发改、商务、交建、统计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共享各自掌握的宏观经济指标与涉及企业、个人的相关数据。目前已实现的应用包括“五证合一”后工商部门自动传送变更信息给税务局,方便税务局及时掌握资管产品份额转让或后期退出时的股权变更信息。
2、建立健全第三方数据交换机制
对于一些非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由于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难以与税务部门实时共享交易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加强与相关组织沟通联系,努力提高数据交换的制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实现数据的实时交换。如定期向中基协获取基金产品备案信息,向银监会、证监会等组织了解资管产品运行情况等,并与税务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
3、加强数据来源质量的管理
一方面要全面筛查系统内现有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对所发现的“问题”数据,按来源反馈到相关责任部门加以处理,或征询责任部门的意见后进行技术化处理,并在系统内强调外部取数标准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强化纳税人自觉申报意识,努力纠正目前存在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及时、申报数据质量不高、申报行为不规范、申报内容不真实等行为,将数据报送质量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二)探索数据深度利用
1、强化数据归集整理
由于大数据存在价值密度低的特点,数据归集与整理在初期需要耗费较大的时间与精力,但优质的数据管理是最终实现数据高效利用的必要前提。为方便税务机关从大量的数据中搜寻价值信息,日常就需要对外部获取的资管产品数据进行分类归集。一方面,建立以产品为核心的数据库,每个资管产品所涉及的交易主体、金额和时间等信息都需要建立关联,并识别未登记的纳税主体信息;另一方面,建立以纳税人为核心的数据库,将外部搜集到的数据补充到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纳税人的子库中,同时保持动态更新,便于税务局及时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判断税款是否足额入库。
2、建立指标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宏观税收经济指标,分析地区资管产品体量与税收收入的总体比值,即宏观税负情况,为个别资管产品的征管提供范围参考。二是建立不同税种税负指标,根据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证券市场投资等不同终端用途,分别确定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合理税负水平。三是建立征管评价指标,包括申报率、入库率、清欠率等。在此基础上,计算资管产品综合预警指数,建立起反映宏观税收经济运行轨迹的监测预警系统,结合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税负分析和税源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偷漏税风险。
3、防范税款流失风险
大数据环境下,“金税三期”系统可以通过对比欠税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公安法人管理信息以及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及时掌握欠税人的资金流向,对欠税人的资金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欠税人进行资金转移,降低税款流失的风险。此外,随着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逐步完善,对欠税主体的监控举措将更为严格。
(三)确保数据安全保密
1、建立数据保密制度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具有透明化、公开化的特点,保护好纳税人隐私,首要任务就是建立数据保密制度,应从税收管理方面尽快制定税务大数据相关管理制度,实现涉税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使用、发布、查询、更新及共享的规范化、标准化。
2、强化硬件软件建设
加大涉税数据信息系统维护的投入力度,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监控机制,通过工作人员用户认证与访问节点控制等信息技术,实现访问留痕、违规操作预警和及时查处,防范税务信息风险。加强网络硬件的投入,增加高级别的防火墙、网闸等独立的网络设备,并采用异地备份、云等技术手段保证税收数据安全及税收业务的不间断运行。
3、组建网络管理团队
在涉税数据安全性人员保障方面,税务局需要组建一支专业的网络安全管理团队,在监测计算机漏洞和预防黑客攻击等方面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确保税务部门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1、营造大数据氛围
在税务系统深入普及大数据相关知识,宣传大数据的核心理念,培养大数据的思维方式,营造一个“用数据来说话、用数据来管理、用数据来决策、用数据来创新”的大数据文化氛围。
2、打造专业技术团队
挑选既熟悉税收业务又掌握数据挖掘技术和统计理论的税务干部组建专门的数据分析团队,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培训内容既要涵盖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也要包括财税实务知识,更要紧跟大数据的前沿研究热点,力争将新理念、新技术与税务数据的深度利用紧密结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