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课题组
【内容摘要】区块链技术是数字经济的一种新兴网络技术,随着区块链技术在不同领域的技术融合,在给税收领域拓展了新的应用空间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新一轮的创新浪潮。针对区块链的公开透明、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履行和不可篡改且具有可追溯性的优势特点,借助区块链技术能够更智慧的,更有效的解决税收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难题和挑战。为此,本文就税收信息化管理、税收遵从管理和税源管理等税收管理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设想,以区块链技术和税收管理领域的深度融合,构建更高的智能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共识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关键词】大数据 区块链技术 税收管理
引言
区块链是近几年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的数字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又一新兴网络技术,区块链技术给数字经济时代带来了巨大变革,其成果引人注目并受广泛关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数字经济,将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一场深度的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区块链以其高性能,高安全性,高速接入,高效运营等核心优势,在各领域的应用取得突破和带来技术的创新,加速与各行各业进行创新融合,实现互联互通,并实现快速发展和应用。面对大数据时代下各行各业的变革性发展,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以“金三”系统为代表的税收征管信息化,极大程度地提高了税务系统的税收征管能力,但还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税收管理信息化治理能力。税收征管各领域都需要新技术手段来破解税收征管活动中的各种难题。为此,本文对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中税收遵从管理、税源管理等税收管理方面的应用进行了初探研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设想。
一、我国大数据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发展概况
(一)区块链的涵义(略)
(二)区块链的特性(略)
(三)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区块链是一种网络技术,它是从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发展演变而来。它是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网络的新一轮革命,将引领一场新的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从区块链技术发展上看,区块链技术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比特币,即一套账本体系和货币发行机制,不支持其他应用开发。第二阶段是以太坊,以太坊在创新比特币区块的基础上增加了智能合约履行协议,任何人都可通过端口在区块上研发和应用,第三阶段是类似以太坊的拓展阶段,区块链将在更加全球化下完成价值的聚增。
未来的区块链将走向全球化,打破国家和行业的界限和障碍,可成为大数据智能网络技术的变革引擎。从整个区块链行业发展上看,我国区块链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涉及的行业领域还有限,但一些行业还是实现突破的引领作用,如金融行业和企业服务行业。我国在区块链专利上,区块链投融资的增速迅猛,远超美国,领先全球。从2016年开始,我国区块链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16年底国内共有105家区块链创新企业。2017年是近几年的区块链创业高峰期,新成立的公司数量达到178家。2017年,我国区块链技术产业产值达0.29亿元,比增达163.6%,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和腾讯等一些我国最大的科技公司参与其中。2018年,中国区块链技术产业规模产值收入达到0.81亿元,比增达179.3%,截至2018年3月底,我国以区块链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已经达到456家,区块链产业已初具规模。
由于区块链概念的快速普及和技术的不断成熟,许多创业者纷纷涌入区块链这个领域。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的不断融合,进一步拓展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空间,释放出创新创业的活力。在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和可信性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基础上,二者深度结合,就可以产生出更广泛新的智能应用。目前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保险、教育、文化艺术、电子商务、影视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和发展。世界各国政府和各国税务机构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做了不少的尝试。英国皇家税务和海关总署,首席技术官史蒂夫·沃尔特斯在2017年3月表示,英国正认真对待区块链技术,并将其视为一项税务管理的创新技术。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发布一份白皮书显示,税务机关可以合理借鉴区块链技术优势,结合税收领域的业务特点,为数字化和现代化的税收征管做好准备。而我国的区块链技术也不断向各行各领域蔓延,税务总局在“互联网+税务”的实践方针指引下,陕西、深圳税务局利用“区块链+税务”的技术进行创新,快速实现税务领域的电子化和互联网化,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税收管理领域中的应用前景。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来说,区块链是具有挑战性和机遇性的重大技术革新,税务管理部门应重视研究区块链技术优势特性,从现行的税收征管的业务特点,做好区块链技术和税收管理的业务相互融合发展,推动新一轮的税收管理模式的变革,为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提供高效先进的技术手段。
二、大数据背景下税收征收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大数据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管税”应用成效有限
税收领域的“信息管税”指的是涉税信息,是税务部门利用互联网网络环境下,对纳税人相关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利用,得到的一些涉税信息,并运用在相关税收管理的过程。在大数据下,税务部门在实施征管过程中对信息的获得有三个方面,(1)税务部门金三系统采集的征管数据信息。(2)相关涉税部门的第三方数据的信息,(3)纳税人依法提供的涉税信息和资料。税务部门在采集征管信息系统数据,数据收集不够全面,不够精准,获取的手段落后,如在CTIAS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等数据采集,还要靠工商质监、银行等多个部门提供信息才能完成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后,有时就不来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税务部门对登记信息的变更情况无法第一手掌握资料。纳税人的生产规模,经营销售状况等数据基本上都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提供,其资料信息的可信度和可靠性有待审核。对于相关涉税部门的第三方涉税资料数据,当前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受阻,信息相互封闭,数据孤岛化现象严重。对于纳税人个人信息的隐私受到法律保护,纳税人除了《征管法》明文规定要提供外,其余部门就不提供给税务机关。数据信息获取碎片化严重,信息质量不高,共享性不强,要将这些信息运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中,应用的成效还有很大的局限,“信息管税”成为一句空话。
(二)大数据下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权责不明晰,纳税遵从度不高
总局为推进税收征管方式转变,强调依法征管,权责明晰,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着力打造以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为责任的申报体系。加大实名办税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税收责任落实到每个纳税人,使纳税人自主申报,自愿纳税。然而在实际的税收的征管实践中,在纳税申报环节上,还存在征税人权利“越位”与纳税人权利“缺位”的情况。就征税人而言,各级税务部门都在强调纳税申报率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率,各地税务部门为了提高申报率,有的税务人员违反实名办税制度,越过纳税人的权力,进入申报系统替纳税人申报纳税。在非正常户的认定上,有的税务人员没有按照《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有派员实地检查,随意将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以达到提高申报率的目的,致使征纳双方频发税收争端。对纳税人而言,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纳税人经常“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没有依法按照申报期限自行申报纳税,或没有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或没有依法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应报送的涉税资料等问题。由于纳税人和征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错位”,造成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征税人滥用征税权等问题,导致征纳双方一方权利侵犯另一方权利,一方义务被另一方义务的剥夺。使纳税人和征税人的法律地位失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征税人的依法征税权无法捍卫,严重影响征纳双方关系和纳税遵从度。
(三)大数据下税收征收管理中税务部门税源管理手段相对滞后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核心,是税务机关进行跟踪和管控的管理手段。目前税务部门对税源信息化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具体表现:(1)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由于税务人员专业化水平有限,对一些大型集团企业和上市公司等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多样化,投资和融资渠道复杂化,财务核算电算化,团队化和专业化等大税源团队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无法应对经营方式复杂化的大公司大税源团队。(2)在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税源变化情况,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的现象时有发生,电子记账、电子账本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导致纳税人虚假申报纳税严重。(3)金三的征管系统的税源管理系统只能完成一些基本的统计工作,一些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税源的变化还不能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预测,还无法对他们的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4)与涉及小税种的相关部门的税源信息无法共享,如工商、银行、质监、土地、财政、法院、民政、海关、城建、房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渠道不畅,无法取得这些部门的涉税数据,不能进行涉税信息的传递,无法对地方税的小税种的税源进行全面的监控。(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
(四)大数据下税收征收管理对“会计电算化”管理相脱节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会计记账方式由原来传统的手工记账逐步被计算机所替代。通过数据处理系统可以完成原始数据的收集、记录、认证、分类、登记、核算、汇总、报告等一系列由数据信息组成的会计信息工作,出现了“会计电算化”。传统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纸质合同、票证凭证、账簿等记载经济活动的交易与结束的信息逐步被电子软件所替代,电子表单、电子凭证、电子账簿、电子文件等会计电子信息随之出现。但对原始凭证、会计处理、财务报表的数据还需要人工采集到会计软件的程序中,存在人为因素,其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还有待加强。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经济分析、预测、决策、控制等非程序化工作,计算机还是无法代替人工完成的,不少单位还沿用原来的手工会计管理制度在管理“会计电算化”的制度。
在现行的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人员既精通会计信息技术又精通税收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较少,难以适应会计电算化的管理。税务部门对会计电算化管理重视不够,信息数据维护不及时。企业的“会计电算化”会计软、硬件品种较多,软件使用方法差异性较大,集成化程度较低,会计软件相互不兼容,共享性差,会计核算方法、核算特点千差万别等问题,使税务人员对企业的会计电子账簿管理无从下手,给日常的税收管征带来不便,使税务部门对当前的“会计电算化”的日常管理相脱节。
三、区块链技术对大数据下现行税收征管的应用设想
(一)建立以区块链技术为主导的税收管理的“信息管税”立体架构
区块链技术作为新兴的信息网络技术,应用于各领域中,税务领域的区块链也孕育而生,税务区块链侧重“业务与业务”区块的链接,形成网络空间。网络中的每个节点按时间顺序以分布式记账将数据区块存储,点对点的传输,依靠开放性去中心化和共识机制的特点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存储于节点上,通过加密式算法保证节点间数据传输关联性和查询的可追溯。因此建立联合(行业)区块链的信息立体架构是十分必要,如:金融、财政、海关、工商、质监、法院、房管、民政、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区块和税务区块,将这些区块根据区块链特点通过节点连接,形成联合(行业)区块链,形成一个以税务区块链为中心的跨领域、跨政府职能部门区块的联合(行业)区块链。各领域、各部门间的区块链是开放透明和共识机制的,可以进行限定的访问,并通过预选节点共同决定,进行跨部门和跨行业间的合作区块链。各涉税部门的所有交易信息均可以在区块链中存储起来,运用信任共识机制的技术,通过端口进入各领域区块链系统查询各自所需要的公开信息,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区块链技术融合,打通税务部门与各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实现跨层级、跨领域、跨系统、跨部门的税收信息资源共享的立体架构体系。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在采集征管信息系统,只需自己查询获取,如税务部门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和变更只需自己到工商、金融、质监等部门区块链查询获取所需信息即可实现税务登记证件的登记和变更。纳税人涉税隐私信息不必再受法律限制,可通过端口自行查询获取,实现真正税收征管的“信息管税”。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以利征纳双方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利用纳税人的联合(行业)区块链和税务区块链的链接,利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机制的特点,将纳税人根据《征管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和应报送财务报表和其他涉税资料的期限日期以合约形式完整地保存在区块链上的节点上,所有交易信息按时间顺序保存。当智能合约程序对我们预先设定的智能合约条件被满足时,合约就会被自动履行,并监督合约条款的合规性执行。纳税人的联合(行业)区块链每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每年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申报期限等,就可以从区块链上接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按合约自动履行自行申报纳税责任。这些通知是无法篡改的合约内容,网络中都是可以查询,避免造成征纳双方的税收争议,可以明晰征纳双方应尽的权力和义务,对于整个联合(行业)区块链来说,各部门的信息都存储在各自的区块链上,应用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交易信息就可以相互访问和查询,并且可以互联互通,如工商质监部门受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变更其他信息时,工商质监部门随即将这些信息以智能合约形式存储区块链,将这些信息自动传输或通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马上可通知纳税人依法办理注册、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或税种登记。申报纳税、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的注册、变更或注销,报送涉税资料都是纳税人的义务,税务机关不能为了某种原因,越俎代庖,代替纳税人行使义务,在实名办税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中,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提升征纳双方的纳税遵从度。
(三)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税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精细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税源结构变化复杂,对税源的管理监控难度越来越大,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对提高税源管理的能力提供了契机,利用税务区块链和联合(行业)区块链的链接形成联盟区块链,应用密码技术生成的分布式账簿共享,将涉税企业的财务软件及企业信息化系统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化系统端口连接,上游企业端口的企业基本情况、财产管理、发票开具情况、信用等级信息、销售情况、进出口情况、从业人数、区域市场、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企业主体经济的经营状况等信息等,与下游端口税务信息化系统(金三)对接。涉税企业的所有交易信息均可以在区块中存储下来,将涉税企业每个信息情况和记账账本作为区块链中的每个节点,由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且可追溯性特点,企业每个经营信息和记账账本具有不可篡改性,保证了企业信息和账簿的高度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端口进入企业区块链,对企业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所有涉税业务进行全程监控。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业务的实时性和纳税数据的完整性,形成“三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一致的税务监管体系,从源头管控税源,降低企业纳税风险,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将涉税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数据的自动告知机制的区块链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化系统端口连接,借助区块链的“共识机制”特征,做到与工商、质监、土地、房管、银行、财政、海关、法院等部门针对纳税人的资金流向、信息变更、判决公告等信息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对交易链条上各部门的信息进行访问,对涉及各小税种部门的信息全面掌握分析,对地方小税种的税源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实现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税源。
(四)推进区块链技术应用,强化税务机关对“会计电算化”监管体系
随着大数据信息技术的逐步成熟,为了提高税收治理水平,将区块链技术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中,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监管,防止做假账。根据区块链的特性,所有记录在区块链的信息数据将被永久的存储起来。每个节点的数据对整个数据链是无法修改的,每个节点共同记录,后续记录数据在保证前后顺序互联关联,才能连接在链条的下游。区块链上的所有数据,皆可追溯其本源的特性,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电子账户记账中,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其经济交易的业务数据和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将全部存储于区块链的节点,企业会计记录的每笔账都将按时间顺序从原始凭证开始到每笔业务交易结束的会计记录;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再到明细账直到总账,到会计报表,整个会计核算过程;从会计员、出纳员、仓库管理员等相关的会计账、出纳账、仓库账信息都将真实的反映在区块链上,并且都将保证每个节点每笔经营业务记录的前后关联性,才能有后续记录的数据产生连接,做到账账相符,相互印证,保证每笔账都是真实、合法和完整的反映企业经济交易状况,保证每个会计核算账户的信息是真实的,不可篡改的,真实的反映在会计核算的每笔账上,保证企业的记账账户的真实性,可靠性。税务部门就可以放心的运用会计电算化的记账数据进行税收管理、税务稽查,有效改善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对企业会计账户的电算化进行管理,提高税收治理水平和税收的征管效能。
课题指导:苏伟平
课题负责:洪定辉
课题成员:洪定辉 蔡庆佳 吴德燕 刘伟鹏
执 笔:洪定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