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晓菁
【摘要】研究与时代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是实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当前,新业态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的去组织化、虚拟化和多元化等特征,使得以管户制、以票控税、地域管辖为核心的传统税收征管范式在多方面出现系统性失灵。在分析新业态经济对传统税收征管范式的挑战和现有研究偏重技术赋能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应从“范式重构”的高度推动税收征管体系转型,主要包括:更新主体与客体认定标准,建立基于经济实质要素的穿透式、动态化识别机制;构建协同治理新模式,明确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在税收共治中的责任;推动身份范式与协同范式重构,建立数字身份系统与协同生态系统,实现涉税数据的互联互通与多元共治。通过这一系列手段使税收征管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需求,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税收征管优化 新业态经济 认定更新 范式重构
一、绪论(略)
二、新业态经济发展状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新业态是指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中提出支持15种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线上办公、数字化治理、产业平台化发展、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无人经济”、培育新个体经济支持自主就业、发展微经济鼓励“副业创新”、探索多点执业、共享生活、共享生产、生产资料共享及数据要素流通。
(一)平台经济
平台经济是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新型经济形态。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平台经济近年来在中国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当前,平台经济已成为新业态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平台经济发展观察(2024年》显示,2023年我国市值排名前十的上市平台企业总营收为3.6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平台企业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对促进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功能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平台经济可划分为交易型平台、服务型平台以及社交型平台等多个类别。交易型平台如电商平台,提供线上市场交易服务;服务型平台如金融平台、物流平台等,提供创新性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等各类专业服务;社交型平台则为用户提供内容创作和社交服务。其中,电商平台作为平台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又分为以下四种形式:一是企业对企业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B2B),如阿里巴巴,其特点是订单量一般较大,具有降低采购成本、节省周转时间、扩大市场机会等优势;二是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网络商业零售模式(B2C),如京东、天猫;三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C2C),如淘宝;四是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相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前台的模式(O2O),其优势在于线上线下优势完美结合,消费者在享受线上优惠价格的同时,又可享受线下服务。
(二)新个体经济
传统的个体经济是指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私有制经济,而新个体经济是相对于传统个体经济而言的概念,是指微商电商、网络直播、职业创作者等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经济活动的形式。新个体经济不仅具备传统个体经济的优势,还具备交易成本低、运营效率高、辐射市场大、平台资源丰富、经营模式新颖、时间空间灵活等独特优势。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报告数据显示,早在2017年时,我国微商从业人员规模就已达到达2018.8万人,微商行业市场总体规模达到6835.8亿元,到2023年时,微商从业人员规模到达3.3亿人,市场总体规模已达到132210亿元;网经社发布报告显示,2019年时,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已达4338亿元, 而到2024年时,这一数据已达到53256亿元。一系列数据表明,新个体经济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新个体经济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模式平台化,突破了传统实体店铺限制,主要依托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虚拟空间开展经营活动;二是收入多元化,收入来源多、金额小、频率高;三是就业灵活化,个体从业者可选择自主就业、分时就业等多种形式,工作时间和地点更加灵活。
(三)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是一种创新商业形态,依托互联网技术,使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将闲置资源与其他主体进行共享,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让渡者的资源拥有方获取回报,资源使用方通过分享让渡者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其本质是对闲置资源进行整合再利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率,并使资源让渡方获得回报。共享经济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共享生活,分享个人拥有的闲置资源,如共享住宿、共享出行等;二是共享生产,分享生产力资源,如共享办公、共享产能等;三是生产资料共享,分享生产资料和技术资源,如设备租赁、技术共享等。近年来,中国共享经济市场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3773亿元,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到2022年,共享经济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全年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8320亿元,在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方面继续发挥较大作用。
(四)新业态经济普遍特征
总体而言,新业态经济虽然形式多样,但普遍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对税收征管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是去组织化,新业态经济商业模式打破了传统企业组织形式,更多依托网络平台连接买卖双方,依靠平台、个人等松散的组织形式开展经济活动。同时,经济活动呈现出碎片化、分散化趋势,经营规模变小、频率升高、参与主体增多,形成去中心化、分布式的经济形态。这一特征使得基于企业实体的传统税收征管模式难以有效适用,识别和管理纳税主体的难度大大增加。
二是虚拟化,新业态经济参与者依托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突破了地理空间限制,其跨区域性使得经济活动不再局限于特定区域,而是可以在网络空间中远程连接、无限扩展。这一特征使得税收管辖地难以确定,基于地域管辖的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受到挑战,地区间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加剧;同时,依托网络平台开展经营导致大量交易数据仅存于平台和第三方支付软件中,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使税基流失严重。
三是多元化,新业态经济商业模式交易类型更加多样,收入更加多元,比如网络直播行业的出现带来了观众打赏、广告分成等收入新来源;并且,不同业务间存在相互融合现象,商品与服务、实物与虚拟交叉融合,形成混合型商业模式。与此同时,新业态经济从业者的就业方式更为灵活多样,既可以选择依托平台开展经营,也可选择以独立身份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甚至混合进行。这一特征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收入性质难以界定,导致税收政策适用性降低。
新业态经济的这些特征使得传统的经济形态受到了颠覆性的改变,原本确定的纳税主体、客体呈现出多样化、模糊化趋势,税收产生的时间和地点不再清晰,大量的涉税信息被平台垄断难以获取,从根本上动摇了以“确定性”为基础的传统税收征管范式的根基。
表一:传统经济与新业态经济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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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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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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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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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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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中心
科层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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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为中心
网络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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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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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物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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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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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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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区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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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网络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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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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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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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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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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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界限清晰
行业分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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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融合化发展
跨界经营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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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业态经济对传统税收征管范式的挑战
(一)传统税收征管范式特征与核心
传统的税收征管范式是在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上建立的一整套理念、制度、技术和方法的集合,其理论框架建立在四个确定性基础之上。
一是管户制,传统的税收征管范式依赖于管户制的管理理念,即只有经过工商、税务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明确法律形式的纳税人算作一户,能够被纳入管辖,所有税收活动都围绕这个确定的'户'进行。这种模式要求经济主体必须具有稳定性和可识别性,并能够自主登记接入征管体系。
二是申报-稽查模式,是一种周期性、事后性的征管方式,其流程为纳税人按固定周期对经营情况进行汇总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则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报数据、发票数据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通过事后检查来发现和纠正问题。这一模式假定纳税人具有专业性、自觉性和积极性,能够主动准确申报缴纳税款,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
三是以票控税,这一模式是传统税收征管范式的核心,其主要流程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税务机关可通过控制发票的供应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纳税人在发生经营活动时必须开具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凭借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此形成征管闭环。
四是地域管辖原则,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税收征管权限。纳税人基本由其注册地税务机关管辖,税务机关之间按照不同属地划分进行分工合作,主要管理本辖区内的纳税人。这一模式的前提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具有地域确定性,主要发生在特定区域内。
(二)生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
生产地原则指的是税收缴纳地为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地或提供地,即商品或服务在哪里生产或提供,税收就归属哪里。在该原则下,税收征管相对简单:纳税地点明确,以生产地或提供地为纳税地点;税款归属确定,税款计入生产、提供地的财政收入;征管权责划分明晰,由确定税收缴纳地的税务机关负责。这一原则脱胎且适用于过去的传统经济模式,受限于当时技术水平,大多数纳税人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往往在同一地区发生。但现在,随着科技发展,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入,生产地与消费地的分离愈发常见,在我国间接税为主导的环境下,往往是生产者注册地对其进行税款征收,税负却由消费地的消费者承担,导致主要生产地,即经济发达地区获得大部分税收,消费地税收收入明显不足,税源与税收背离,地区间财力不平衡加剧。
随着生产地原则下的税收矛盾日益凸显,对于消费地原则的研究正不断深入。消费地原则是指税收管辖权归属于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地或使用地,即商品或服务在哪里被消费或使用,税收就归属哪里。在这一原则下,税收征管面临更多挑战:消费者分布广泛散乱导致纳税地点分散;征管权责交叉,出现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同一交易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形。纵使面临诸多困难,但在新业态经济如火如荼的当下,生产与消费的分离已司空见惯,以消费地原则为指引,依托大数据与新技术,随时代发展不断改进现有的计算指标,建立税收征管新范式已成为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当前,生产地与消费地的分离已对传统税收征管范式的地域管辖原则构成根本性冲击,致使纳税空间确定性失灵,动摇了税收征管的基本框架。
(三)传统税收征管与新业态经济两大范式的根本性冲突
新业态经济的经济模式完全区别于传统经济形式,与基于传统经济构建的税收征管范式之间产生了根本性冲突,导致税制各要素确定性缺失,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纳税时空难以确定、收入性质难以界定、税务信息难以整合四个方面。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传统的税收征管范式要求有明确的纳税主体,但新业态经济下纳税主体展示出模糊化、流动化、碎片化特征,导致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纳税主体的'隐身'问题:新业态经济中大量的从业者是未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平台经济中的自媒体博主等,这部分自然人经营者数量多、分布散,对税收认识不足,税务登记率低,成为'隐形'纳税人,导致大量税源流失。
纳税主体身份多重性、流动性问题:在新业态经济下从业者的职业选择十分灵活,同一个纳税人可以同时在多个平台、多个行业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多重身份,如一个人可能同时是网约车司机、电商经营者和自媒体博主。传统的管户制难以将碎片化身份进行有效整合,进而难以准确计算和征收其应纳税款。
平台身份模糊问题:平台企业在交易中既可以是市场组织者,也可能是参与者,难以明确其纳税主体身份,进一步引发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税收责任如何认定等问题的出现。
2.纳税时空难以确定
传统的税收征管范式要求明确的税收归属地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新业态经济具有虚拟化和交易形式多样化等特征,导致纳税时空难以确定。
税收管辖权交叉问题:新业态经济的跨区域特征使得税收归属地难以确定。如自媒体博主在平台上进行直播,税收应按什么进行权属界定?是归属平台注册地、主播居住地还是消费者所在地?由于政策规定模糊原因,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对同一交易有不同主张,导致出现管辖权冲突和重复征税风险。
纳税时间模糊问题:一方面,新业态经济的交易模式不断创新,预付消费、分期付款等多种交易模式使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确定;另一方面,平台往往允许经营者自由选择收入提现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可调节则引发税收风险。
3.收入性质难以界定
传统的税收征管范式需要明确的应税行为和收入性质,但新业态经济中商业模式的融合化和创新性使得收入性质高度模糊。
新型收入定性问题:新业态经济不断产生新型收入形式,其性质与传统收入形式并不相同,难以用传统划分方式简单归类,如直播打赏属于服务性收入、偶然所得还是赠与,这一收入定性的不确定性导致税收政策适用困难。
混合业务区分问题:新业态经济中技术支持、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广告推广等业务相互融合,形成混合业务模式,如平台服务往往包含商品销售过程中售前到售后的多种功能。如何合理区分不同类型收入,确定其适用的税目和税率,同样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难题。
4.税务信息难以整合
传统的税收征管范式依赖对发票的监管,但在新业态经济下,大量交易发生于网络平台中,交易数据实时产生于平台内部,表现为海量、高速、非结构化的数据流,导致税务信息难以获取、整合。
'以票控税'模式失效问题:新业态经济中大量交易不开具发票,众多未登记的个体经营者也无法通过申报定期缴纳,发票使用的不规范性随着新业态的发展逐渐凸显,'以票控税'的基石崩塌。
数据孤岛问题:新业态经济下众多交易发生于平台内部,平台拥有完整、真实的交易数据,但视其为私有的商业资产,缺乏共享动力。税务机关面临巨大的'数据孤岛',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涉税信息。
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不足问题:新业态经济产生的数据具有海量、高速、多样特征,传统数据处理技术难以应对,需要新技术手段进行处理分析,这就要求税务机关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技术升级更新,迭代管理系统,提升数据处理及分析能力。
表二:传统税收征管与新业态经济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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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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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税收征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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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经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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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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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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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明确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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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模糊化、流动化、碎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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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主播收入
网约车司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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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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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税收归属地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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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虚拟化
时间即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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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育服务
平台自由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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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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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应税行为和收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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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的融合化、创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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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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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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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为核心
结构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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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平台化
数据非结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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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C2C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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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征管范式重构的核心维度
(一)主体认定更新
适应新业态经济的税收征管范式要求对纳税主体认定进行更新,从传统的'管户制'转向基于经济实质要素综合评定的新型主体认定模式。这种新模式不再拘泥于法律形式,不再仅仅依赖于工商税务登记、固定场所等条件形式,而是综合考虑实施经济行为的个体的实际控制权、财务独立性、风险承担能力等经济实质要素来确定纳税主体。
在实际操作环节中,首先,应当遵循穿透式认定原则,透过个体依托平台经营等表面形式,认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为纳税人,具体而言,要以经济实质为标准认定纳税主体;精准识别受益所有人,以最终享有经济利益的自然人或实体作为纳税人;进行控制关系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控制关系来识别实际发生经营行为的纳税主体。如对于平台经济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其业务实质和财务独立性等要素判定其属于劳务报酬主体还是经营所得主体,明确平台是否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当前的平台经济下也存在平台企业批量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纳税义务的钻空子行为,按穿透式原则对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主体进行认定,追溯真实收益所有方有助于实现有效监管,减少、消除此类情形的发生。
其次,应围绕实质性认定标准进行主体认定,即应当不论其法律形式如何,仅根据实际从事的经济活动和承担的经济功能来认定纳税主体。具体标准应包括:一、功能承担,纳税主体的认定需判断该主体是否实际承担了主要经济功能和生产能力;二、风险承担,纳税主体应当为实际承担了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的自然人或实体;三、决策实施,纳税主体应符合实际做出了经营决策并负责执行的判定标准。
最后,为适应新业态经济的灵活多变和不稳定性特征,对纳税主体的认定应遵循动态性认定原则,根据经济活动的变化动态调整纳税主体认定。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启动评估机制,阶段性评估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素评定,对其身份状态进行调整,如发现纳税人长期未进行经营活动,也未发生申报开票行为,则提醒纳税人选择注销,以免产生逾期申报处罚;另一方面,应设置触发式调整机制,即使自然人未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当其经济关键指标达到一定阈值时应自动启动认定,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内。
(二)客体认定更新
适应新业态经济的税收征管新范式还要求对应税行为和收入性质的认定进行更新,从传统分类方法转向基于经济实质的客体认定模式,不再机械套用传统税目分类,而是根据经济活动的实质要素来界定应税行为和适用税目。
经济实质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济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来确定应税行为:一方面,要透过交易形式分析经济实质,如名义上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行为为租赁的交易应按租赁行为征税;另一方面,需要对纳税人的商业目的进行考察,判断其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真实目的,防止通过形式安排逃避税收,同时,也要从整体业务而非单个交易角度判断应税行为,以防纳税人通过拆分小额交易进行避税的情形。
在经济实质原则中,包含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功能、风险和收益三方面重要因素。功能分析要求通过分析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功能来确定收入性质,将复杂业务分解为基本功能单元,分别确定收入性质,划定对应税率和征收率;风险分析要求纳税人的风险承担能力与税收相匹配,根据其风险承担程度匹配相应的税收计算方式;受益分析要求根据经济行为中的实际收益来确定纳税义务,将各方受益程度进行量化比较,按比例确定应税收入。
在具体实践中,以直播带货为例,主播团队和平台在一场直播中能够获得多方面收入,首先应将其明确拆分为商品销售额、签约费、观众打赏等收入种类,再分别确定收入性质和税收计算方式。对于商品销售额部分,在平台上进行商品销售平台将从中收取佣金,应按照收入比例对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和平台企业分别进行征收;对于签约费,应明确其实际目的是换取主播的直播带货服务,主播和团队在交易中承担直播准备、脚本设计、现场互动推广等劳务活动,应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或如果主播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认定为经营所得,并按照主播团体中各方承担的功能、风险和收益分别征收;对于观众打赏部分,应当明确,打赏并非无故赠予行为,而是观众得到主播提供的服务内容,经自身标准的评估之后支付的费用,其经济实质是观众对主播所提供的服务的对价支付,应按主播身份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而不该按偶然所得进行处理。
(三)协同治理征管新模式
适应新业态经济的税收征管新范式要求建立协同治理的新模式,从税务机关单一管理向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这种新模式要求税务机关主导,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纳税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担责任。
平台企业协同治理要求明确平台企业在税收征管中的协管义务:一是信息报送义务,要求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及时定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交易数据;二是代扣代缴义务,要求平台企业按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职责;三是协助稽查义务,要求平台企业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事实上,当前我国正不断地完善平台经济税收秩序,在平台协同治理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于2025年6月出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明确涉税信息报送标准、压实平台责任、强化部门协同,进一步通过制度化手段,解决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一规定的实施,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打破了平台经济下的信息壁垒。
社会共治要求发挥第三方机构、纳税主体和社会公众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形成治理合力。具体做法:对于第三方支付,应当尽到数据报送共享责任,向税收征管系统提供完整交易数据;对于税收第三方机构,要求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服务作用;对于纳税主体,税务机关和第三方机构等应加强对其的引导与服务,全面提升税收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对于社会公众,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建立便捷完善的涉税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治理。
面对当前的各地区税务机关主管当地税收,跨区域协同管理不够到位的问题,要求建立跨区域数据共享机制,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涉税数据互联互通。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促进数据交流共享;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税务数据共享平台,方便跨区域数据交换和业务通办;确立统一的业务规范,对于新业务问题迅速反应联合制定规范,确保全国各地区对同一业务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相一致,降低涉税风险。
以上提出的主客体认定更新与协同治理征管新模式的落地实施,亟需技术驱动的系统性变革,即身份识别范式和协同治理范式的根本性重构。
五、构建税收征管新范式
(一)身份范式重构:数字身份系统
面对新业态经济中纳税主体模糊化、碎片化的挑战,税收征管新范式需要重构身份范式,建立数字身份系统,实现纳税主体身份的数字化、动态化和多维化,并与传统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衔接。数字身份系统的核心是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身份认证体系,实现纳税主体的精准识别和全面画像。
数字身份系统的系统架构首先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提供保密身份认证服务,确保身份信息的安全可信;其次,该系统能够实现多场景身份验证功能,支持纳税人线上线下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申领、纳税申报等多方面业务;最后,数字身份系统应统一接口,实现与平台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多方主体的系统对接,确保涉税信息互联互通。
身份范式重构安全性在第一位,身份信息安全需要法律与技术双重保障:在立法保障方面,需要相关法律政策的推出,明确数字身份的法律效力;在技术标准方面,需制定数字身份的国家统一标准,建立跨平台、跨部门统一认定机制;在安全保障方面,需要建立高标准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保护纳税人身份信息和隐私权益。
就具体运行机制而言,数字身份系统通过生物识别、数字证书和区块链存证三重验证机制以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可信和唯一性,每个纳税人,包括网络上发生经济行为的每一个自然人,会获得唯一的税务数字身份标识,贯穿所有涉税业务场景。
针对纳税人跨平台经营导致的身份碎片化问题,数字身份系统将建立身份聚合机制,通过唯一的税务数字身份标识关联纳税人在各个平台和线下的经营身份,自动归集收入信息,将所有经营身份和相关联的交易信息汇总至这一数字身份之中;对于新业态经济下经济活动不稳定情形,数字身份系统将实施动态身份管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自动调整纳税人的身份状态和税收征管策略。
(二)协同范式重构:协同生态系统
面对新业态经济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税收征管的优化势必需要重构协同范式,建立协同生态系统,实现从税务机关单一管理向全社会共治的方向转变。
在新的协同生态系统中,税务机关从传统的'监管者'转变为'生态设计者'和'规则制定者',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架构设计,设计协同生态系统的整体架构和运行规则;二是标准制定,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安全标准和业务标准并推进执行;三是协调监督,协调各方关系,处理争议事件,监督规则执行情况,防范风险出现;四是税收执行,维持原有的税款征收稽查功能。多功能的协同体系要求税务机关提升数据汇总处理能力,税务机关应建设税务大数据中心,汇聚各方涉税数据,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
协同共治的框架之下,平台企业从传统的'被动配合者'转变为'主动协管者',承担更多的税收责任:一是信息报送,平台企业需要按照标准格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税信息;二是税收内嵌,将税收系统内嵌于平台交易系统,实现交易即开票,付款即征税;三是明确代扣代缴义务,平台根据经营者登记身份和税务机关返回的身份信息确定扣缴义务范围,为范围内的经营者按期代扣代缴税款;四是服务纳税人,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税收咨询和申报服务。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作为交易行为的'数据通道',在协同生态系统中主要承担提供资金流信息的责任,包括:一、交易验证,验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信息传递,向税务机关传递完整真实的交易信息;三、税款划缴,提供更为便捷的税款缴纳和退库渠道。为确保协同共治的及时响应,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建设涉税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税务系统的实时数据交换。
(三)构建税收征管新范式面临的挑战
税收征管新范式的构建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将面临来自技术、制度、信任、组织架构与能力等多维度的巨大挑战。
在技术问题上,数字身份系统和协同生态系统的建立要求将税务系统与众多平台、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政府各部门的系统进行无缝对接,保证数据的即时传输,但不同系统之间技术标准、数据格式各不相同,并且存在大量隐私数据,这要求投入极高的技术成本确保系统协调对接和数据绝对安全,也对法律制度的制定提出了要求。
在制度问题上,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皆建立于旧范式之上,新范式的提出与旧范式相比是颠覆性的改变,当前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新范式中数字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和企业的登记义务、信息收集的合法性等都需要法律的授权和界定。
在信任问题上,一方面,新范式中要求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税收协同治理,赋予了其全面的信息报送等义务,增加运营压力的同时产生了数据隐私问题,可能导致其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另一方面,纳税人对新征管体系和全新系统短时间很难适应,并且,新业态经济下原本众多从业者处于未受管辖或由平台代管的状态,面对新系统全程追踪经济活动并获取数据的行为很可能感到不安,产生抵触情绪,这都需要大量的宣传和辅导成本来建立起纳税人对新体系的信任。
在组织能力问题上,新范式要求税务机关进行从“监管者”到“生态设计者”和“规则制定者”的身份转变,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的功能组成,要求全面的机构改革和人员转型,当前的一切框架都需要进行变革。同时,新范式需要更多的是能够参与系统设计、建立与维护,数据整合分析和运行监管治理的人才,现有的人员架构和知识储备无法胜任,引进、培养高端技术人才又需要时间和成本,转型面临巨大压力。
六、结论
本研究通过系统分析新业态经济对传统税收征管范式的挑战,提出了从'技术赋能'到'范式重构'的转型路径。当前,我国新业态经济的发展已经深刻改变了经济社会运行方式,传统税收征管范式在主体确定性、时空确定性、业务确定性和信息确定性四个方面面临系统性失灵,单纯依靠技术赋能已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对此,本文首次系统性地提出了从“范式重构”高度解决新业态经济下税收征管难题,创新性地构建了“身份范式重构+协同范式重构”的双驱动路径,建立数字身份系统和协同生态系统,并明确提出了“基于经济实质原则的税制要素动态认定制度”,以实现税收征管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但本文也存在数据来源较少、实证分析相对缺乏、缺乏新范式构建的具体方案等局限性,未来研究还可以进一步探讨新范式系统的具体实现路径和方案,如数字身份系统的技术架构、新范式下的税收管辖权冲突具体解决方案细化、数字身份与隐私权冲突的平衡机制研究、对特定新业态模式的精细化征管方案设计等。税收征管的范式重构当前面临众多挑战,需要法律、技术、组织等多方面的支撑和保障,需要采取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本文提出的税收征管范式重构路径为国家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提供了系统的解决方案,对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新业态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具有一定实践意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涵江区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