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课题组
共建共治共享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经验的总结,也是对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把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法治化的绿色税收体系作为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构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多税共治”,以及税收优惠正向激励和税收限制反向约束“双向驱动”的绿色税收治理体系,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对标“共建共治共享”高维要求,现代化的绿色税收治理实践仍然任重道远。因此,以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为指导,以福建省为样本,深入推进绿色税收治理实践,对于持续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提升绿色税收治理的协同性、专业性与精准性,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绿色税收“三共”治理的内在逻辑
“共建共治共享”的绿色税收治理机制包含税收共建、税收共治和税收共享三个维度,三者之间有着紧密的逻辑关联。绿色税收共建是指全社会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税收建设,如:共同建设绿色税收的制度规则、机构平台和人才队伍等。绿色税收共建是共治和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对绿色税收共治和共享有着根本性和决定性的影响。全社会相关主体共建税收制度规则,会从制度规则上决定绿色税收征收管理的参与方式和税收治理成果的共享方式。
绿色税收共治是指全社会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绿色税收治理,如:共同参与绿色税收的征收管理、宣传教育和司法保障等。绿色税收共治是税收共建的实施和税收共享的条件,不仅直接影响绿色税收共享,也会进一步推动绿色税收共建。全社会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税收征收管理,不仅会直接影响绿色税收的服务环境,而且会推动全社会相关主体共建税收制度规则。
绿色税收共享是指全社会相关主体共同享有税收成果,如:共同享有绿色税收的信息价值、服务环境和福祉利益等。绿色税收共享是共建和共治的结果和保障,同时绿色税收共享也会反过来推动共治和共建。全社会相关主体共享税收的福祉利益,会反过来促进全社会相关主体遵从税法和参与税收制度规则建设。
图1 绿色税收“三共”治理的逻辑关联
二、福建省绿色税收“三共”治理的实践成就
福建税务部门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探索绿色税收“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机制,绿色税收收入规模2023年相比于2018年增长了1.6%,2018-2023年绿色GDP占比[1]平均为95.8%。2022年工业污染中废水排放和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改善,废水排放总量同比减少2%,固体废物产生量同比减少0.7%,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同比增长1.5%。
表1 福建省2018-2023年绿色GDP情况
|
|
单位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GDP
|
万亿元
|
3.87
|
4.23
|
4.36
|
4.96
|
5.18
|
5.44
|
绿色GDP
|
万亿元
|
3.76
|
4.12
|
4.24
|
4.68
|
4.90
|
5.11
|
绿色GDP占比
|
%
|
97.1%
|
97.5%
|
97.4%
|
94.4%
|
94.6%
|
93.9%
|
注:数据来自《福建统计年鉴》
|
表2 2018-2022年福建省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理情况
|
|
单位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汇总企业数
|
个
|
4760
|
5576
|
5255
|
5114
|
5434
|
工业废水
|
|
|
|
|
|
工业废水排放量
|
亿吨
|
14.7
|
15.7
|
15.5
|
20.2
|
19.8
|
同比增长%
|
|
6.6%
|
-0.9%
|
30.2%
|
-2.0%
|
工业废气
|
|
|
|
|
|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
万吨
|
10
|
9.78
|
6.13
|
5.66
|
6.00
|
同比增长%
|
|
-2.2%
|
-37.3%
|
-7.7%
|
6.0%
|
工业颗粒物排放量
|
万吨
|
15.47
|
17.08
|
9.44
|
7.53
|
8.00
|
同比增长%
|
|
10.4%
|
-44.7%
|
-20.2%
|
6.2%
|
工业固体废物
|
|
|
|
|
|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
万吨
|
6117.6
|
6354.72
|
6042.95
|
6664.9
|
6617.9
|
同比增长%
|
|
3.9%
|
-4.9%
|
10.3%
|
-0.7%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
万吨
|
3861.21
|
4428.38
|
4016.18
|
5587.58
|
5671.3
|
同比增长%
|
|
14.7%
|
-9.3%
|
39.1%
|
1.5%
|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
万吨
|
190.68
|
48.97
|
87.75
|
400.73
|
270.5
|
同比增长%
|
|
-74.3%
|
79.2%
|
356.7%
|
-32.5%
|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
万吨
|
2188.41
|
2185.7
|
2043.69
|
783.63
|
730.9
|
同比增长%
|
|
-0.1%
|
-6.5%
|
-61.7%
|
-6.7%
|
注:数据来自《福建统计年鉴》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统计数据
|
(一)多税组合,建立绿色税收政策赋能机制
1.环境保护税双向作用,引导企业低碳减排。自2018年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征收户数从开征初期的11311户上升为18648户,增加了65%,共有8765户次纳税人享受了低标排放减征和污水集中处理免税优惠。2023年,全省共入库环保税2.83亿元,减免税额1.57亿元,其中大气污染物减免税额1.29亿元,固体废物污染物减免税额0.16亿元,水污染物减免税额0.12亿元。
2.资源税有效调节,促进企业节约环保。2018-2023年全省对矿产开采销售累计征收资源税58.3亿元。2018年以来,全省累计减免环保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绿色税种达328.14亿元,与绿色低碳、生态环保相关的减税降费超400亿元,有力支持了我省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矿山发展。
3.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组合,推动企业绿色发展。福建省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减免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支持绿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23年底,我省发电装机容量首次突破8000万千瓦,达8141万千瓦,其中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63%。耕地占用税法实施以来,全省基本农田、非基本农田耕地占用税下降20%,2023年共征收耕地占用税10.94亿元,有力支持了我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
表3 多税组合绿色税收优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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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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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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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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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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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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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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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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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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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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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增值税
|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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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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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服务)
|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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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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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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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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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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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
车船税
|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
车辆购置税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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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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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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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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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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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减免资源税
|
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
环境保护税
|
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
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
其他税种
|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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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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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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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方联动,建立绿色税收协同共治机制
图2 多部门协作示意图
1、拓展部门间绿色税收协作广度。福建省税务部门多维发力,与生态环境、财政等12个部门合作,试点建立“生态保护联盟”,推动完善《税收共治保障办法》,健全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托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做好信息共享、风险共防、协同共治。持续完善纾困解难机制,深化“税银互动”,帮助31600户小微企业获得贷款432亿元;通过“金服云”平台,拓展税收大数据的社会化运用,帮助企业获得各类融资超千亿元。
2、挖掘跨区域绿色税收联动深度。针对如外地建安企业施工扬尘环保税征缴堵点问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跨区域联动,明确外地建安企业环保税异地征缴工作具体思路和方向,推动环保税的精准征缴。运用跨区域税收数据和人才资源,跟踪分析绿色发展领域的政策差异,为企业绿色制造、生态绿色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提高多平台绿色税收宣传精度。我省全国首创减税降费融合宣传服务中心,整合政府资源和媒体资源,在设立初期就联合各部门开展15项税宣活动,推动绿色税制宣传“一网共享、一键推送”。充分运用大数据,打造绿色税收分析品牌,开展绿色税收试算服务,建立包括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在内的试算模型,有力展现落实环保税法带来的效益,提高纳税人节能减排、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主动性。
(三)多渠浇灌,建立绿色税收护企优商机制
1.项目管家助力重点项目早落地、早实施、早见效。针对重点建设项目,我省税务部门推出“项目管家”税收服务,在各级税务局组建“项目管家”税费服务团队105支、青年突击队276个,全面对接服务1332户建设单位、1392户施工单位,制定“项目管家”税费服务措施清单,明确政策辅导、防范风险、权益维护等5类27项具体措施,在增值税即征即退、污染物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涉税方面提供辅导和帮助,定期分析通报税费服务情况,强化跟踪问效,打造闭环式全过程系统化税收服务。截至2023年7月,福建税务“项目管家”税费服务团队累计开展调研服务1221户次,解决问题诉求470件次,重点项目企业累计享受税费优惠68.8亿元
2.生态银行推动自然资源可交易、可收储、可贷款。福建省创新推出“生态银行”机制,建立自然资源运营管理平台,盘活闲置生态资源。福建税务部门通过靠前宣传辅导、开通政策咨询热线、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等方式为相关主体提供精细化、个性化服务。以南平市“森林生态银行”为例,林地流转至“森林生态银行”集中经营后,税务部门已为顺昌县620多户林户办理了林权交易相关税收减免近8500万元,森林资源溢价效果显著,林农户年均增收1100元,村集体财产年均增收约10.5万元,部分林区每公顷林地的产值增加3万元以上,实现了林农、村集体、“生态银行”等多方共赢。
三、福建省绿色税收“三共”治理的实践掣肘
目前,福建省绿色税收治理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全面绿色转型”、“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仍有一定的差距,在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绿色税收治理的实践中仍存在掣肘。
(一)制度掣肘:绿色税收体系的不健全制约“共建”效度
整体而言,现有绿色税收体系中侧重事后干预的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比重较大,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的涉及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形成体系,引导企业转型作用受限。同时,部分税种制定时间较早,相关税收规定与实际经济发展之间出现了一定错位,导致绿色税收制度对于经济的调节作用未能完全发挥。
1.环保税条款少,标准早。要针对合理使用资源、制约生产污染以及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进行规定,对于资源耗费、占用自然资源规定条款少,其征税范围多从原来的排污费制度平移而来,主要对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噪声4类污染征税,对二氧化碳等尚未纳入征税范围。此外,环境保护税税率基本保持了排污费的原有标准,部分企业环境税负低于排污处理费用,对于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难以起到遏制作用。
2.其他税种内容窄、作用小。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绿色调节作用集中在对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上,目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绿色税收相关政策有24条左右,但优惠内容和范围有限,对于支持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偏小。
(二)产业掣肘:传统产业的路径依赖制约“共治”深度
1.传统产业资源、规模依赖性导致资源耗用性高。传统产业大多分布在煤炭、石油、化工、钢铁、纺织、机械制造等行业,福建省2022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中,传统产业传统行业净利润占所有行业比重约为56.3%。在要素驱动发展、规模扩张、追求效率之下,传统产业兼具资源、规模、资本依赖性等特性,在发展中对资源的消耗是不断扩大的,对资源的依赖性与产业规模是正相关的。
2.传统产业资本依赖性导致资源破坏性大。资本的逐利性会导致产业发展盲目追求效益,使传统产业的技术变革始终围绕如何提高产出来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研发,而忽视了资源的有限性问题,也带来了资源紧张和生态破坏的隐患。福建省虽然不是重工业大省,但尚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重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仍有49.5%左右,对能源依然有较高的依赖,煤炭、石油仍是主要能源消费主体(56%),这一基础现状无法通过绿色税收进行根本性调节,深深制约了“共建共治共享”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
图2 福建省主要能源消费构成
(三)区域掣肘:地域间绿色发展的不均衡阻碍共享程度
1.经济和产业发展的不均衡加剧自然资源差异。福建省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普遍较好,工业发展相对完善,而福建内陆地区多山地丘陵,林木众多,农林业较发达,经济规模较小。相应地,福建内陆地区自然生态环境优于沿海地区,如地处闽北的南平市,森林覆盖率可达78.3%、林木蓄积量就已占全省1/3。从电力能源来看,由于资源禀赋差异,福建省电源分布“北多南少”,而用电负荷“南大北小”,电源布局与负荷增长呈现“南北倒挂”逆向分布特点。从污染情况来看,也是呈现南重北轻趋势。
表4 2023年1―12月福建省设区市地表水水质排名情况
|
排 名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类 别
|
省考断面
|
南平
|
三明
|
宁德
|
龙岩
|
莆田
|
泉州
|
福州
|
漳州
|
厦门
|
(自优排序)
|
小流域断面
|
三明
|
南平
|
龙岩
|
宁德
|
泉州
|
莆田
|
福州
|
漳州
|
厦门
|
(自优排序)
|
注:数据来自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统计数据
|
表5 2023年1-12月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
排名
|
城市
|
综合指数
|
优良天数比例(%)
|
SO2
|
NO2
|
PM10
|
PM2.5
|
CO-95per
|
O3_8h-90per
|
首要污染物
|
1
|
南平市
|
2.29
|
99.7
|
5
|
14
|
30
|
19
|
0.8
|
111
|
臭氧
|
2
|
龙岩市
|
2.37
|
99.7
|
7
|
16
|
30
|
18
|
0.8
|
113
|
臭氧
|
3
|
福州市
|
2.5
|
98.1
|
4
|
16
|
35
|
19
|
0.7
|
130
|
臭氧
|
4
|
宁德市
|
2.53
|
97.5
|
6
|
14
|
33
|
20
|
0.9
|
132
|
臭氧
|
5
|
莆田市
|
2.58
|
96.4
|
7
|
13
|
36
|
20
|
0.8
|
137
|
臭氧
|
6
|
厦门市
|
2.61
|
99.7
|
3
|
20
|
37
|
20
|
0.7
|
124
|
臭氧
|
7
|
三明市
|
2.68
|
100
|
8
|
19
|
33
|
22
|
1.1
|
111
|
臭氧
|
8
|
漳州市
|
2.9
|
98.6
|
6
|
20
|
40
|
23
|
0.8
|
139
|
臭氧
|
8
|
泉州市
|
2.9
|
96.2
|
7
|
19
|
39
|
22
|
0.8
|
145
|
臭氧
|
-
|
平潭区
|
1.95
|
98.9
|
2
|
8
|
27
|
14
|
0.6
|
124
|
臭氧
|
注:1.数据来自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统计数据;
2.综合指数为无量纲,CO浓度单位为mg/m3,其他浓度单位均为μg/m3;
3.综合指数越小,表示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越好。
|
2.发展的差异促进绿色税收体制的不均衡发展。在福建省生态环境优良地区,如南平、三明等地,生态资源丰富甚至冗余,但存在资源分散难统计、碎片化资源难聚合、优质化资产难提升、社会化资本难引进等问题,自然资源优势未转化为经济优势,使当地仍处于“守着金山银山过穷日子”的尴尬境地。而对于福州、厦门、泉州等沿海较发达城市来说,绿色税收的重点在于限制污染排放、激励绿色环保,形成对于企业的良性约束和引导。若不能因地施策,会导致生态优秀地区无法依托自然环境良性发展、工业发达地区无法通过税收政策有效促进绿色生产,成为实现绿色税收“共享发展”的现实梗阻。
(四)信息掣肘:技术滞后限制“共建共治共享”广度
1.绿色税收数据共享建设不足。目前,福建省税务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仍存在,涉税信息尤其是绿色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仍不足,无法将监测数据做到全面覆盖与实时共享,导致对信息难以实现统一化管理,涉税数据采集渠道不通畅,使得管征方式相对粗放,无法实现有效“共建共治”。
2.绿色税收数据获取难度较大。税务部门对于企业资源使用情况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数据,需强化数据支持,但成本耗费大,现有监测手段和技术人员难以完成。如,当前资源税实际征管中存在大量跨区域开采的零散税源,受限于人工核实难度和技术识别精度,开采地的税务机关较难及时掌握纳税人涉税情况。再如碳税的开征,从碳排放端征收碳税的方式虽更符合对温室气体征税的政策目标,可更直观地传导碳税价格信号,但目前碳排放量检测尚未普及且设备价格较高,碳排放追踪和计量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尚无法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进行有效监测。
四、深化福建省绿色税收“三共”治理的主要思考
(一)健全绿色税收制度,优化“共建”结构
(二)健全产业结构,拓展“共治”深度
(三)健全生态价值转换机制,创造“共享”空间
(四)健全“智慧税务”,构筑“共建共治共享”信息保障
课题组成员:柯向阳 叶峥嵘 洪江 丁曾滢 魏雅芳 蔡梅莹
【参考文献】(略)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于福建省税务学会内刊《研究报告》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