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春元 何 亮 温绍斌
【摘要】随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任务基本完成,税和费收入总量大体相当的“税费皆重”收入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在构建税和费管理水平齐头并进的“税费皆重”工作格局上还有一定差距。福建南平、三明、龙岩三地整体经济发展情况较为相近,本文以这三个地区税费收入在全省占比为切入点,分析当前“税费皆重”格局构建情况,并对社保非税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的正向收益及存在问题进行剖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期通过研究能够不断优化征管方式,在“税费皆重”的新形势下,真正做到提高征管效率、节约征管资源、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关键词】社保非税 税费皆重 征管 税务部门
一、税费皆重理念及背景介绍
(一)税费皆重理念
税费皆重理念最早出现于2016年中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地税改革以来,经过多轮社保非税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由“以税为主”逐步转变为“税费皆重”,在各项收入完成情况中已呈现出税费并重、齐头并进的态势。
2021年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顺应人民群众期盼》讲话中指出“为更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税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拓展,由‘征税为主’向‘税费皆重’转变,服务的纳税人缴费人有13亿之多,税收工作更广泛深入地融入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1]
近日,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上发表了数位二十届中央委员的署名文章,在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发表署名文章中提出要勇于破解“税收监管之难”“税费皆重之难”“压力传导之难”等方面的难题,并从内外部角度分析构建“税费皆重”工作格局差距产生的原因。
(二)社保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历程
社保费的征收是社保工作开展的起点,征收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切实发挥好保障民生的基础作用。经过梳理划分,我国的社保费征收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中华全国总工会征收阶段(1949年至1984年)。在国家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仅覆盖铁路、邮电、航运和有职工100以上的工厂、矿场及附属单位,相关征管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全国总工会统筹管理全国社会保险事业。
2.社会保险部门征收阶段(1985年至1994年)。国家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具体业务由社保部门经办。该文件确立了社保部门为社保费征管主体的地位。
3.社保、税务双重征收阶段(1995年至2017年)。武汉市率先开展试点,由地税部门代征社保费。而后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保经办机构。这一时期社保费双重征收主体征缴体制正式确立。
4.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阶段(2018年至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决定将省及省级以下国地税机构合并,并将各项社保费的征收职责统一移交税务。2020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部署启动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11月1日起,原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至此,全国各地各项社会保险费均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历程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非税收入起始于1986年开征教育费附加,职责划转历程总体上经历授权征收、局部改革、全面实施三个阶段。
1.授权征收阶段(1986年至2015年9月)。自1986年7月1日起,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而后伴随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该项费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在2010年为进一步支持地方教育发展,财政部要求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后,税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要求陆续征收或代征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工程维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多项费种。
2.局部改革阶段(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将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制,理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税费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统征效率高的优势,将依法保留、适宜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基金等非税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依照方案精神,北京、云南、四川等地将23项中央级非税收入交由原地税部门征收或代征。
3.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至今)。在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随之出台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要求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截止2023年7月,已顺利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项目有27个,其中2018年以前的征收项目6个,2019年划转11个,2021年划转10个。
二、“南三龙”视角下税费皆重情况
(一)“南三龙”三地税收收入情况
2018年至2022年,市场经济先后经历税收稳定增长、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后疫情经济复苏三个时期,我省税收收入总体呈“M”字形波动态势。与之对应,南平、三明、龙岩三地税收收入在经历起伏后,与全省增减状况保持相同。
2018年至2019年南平、三明、龙岩三地税收收入保持稳定增长,但2019年同比增速较2018年(同比增速12.1%)降低6.5个百分点;2020年受疫情影响,“南三龙”三地税收增速由正转负,增速下降幅度高出全省5.3个百分点,表明内地县(市)区经济受疫情影响程度高于沿海发达地区。2021年各地进入后疫情经济复苏时期,税收收入普遍实现两位数增长[2]。2022年为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提振企业信心,中央出台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系列优惠政策,税收收入同比增速进入负增长,“南三龙”三地税收增速由上年的10.5%下降至-14.5%,下降25个百分点,其中三明税收收入同比增速下降-27.7%,南平税收收入同比增速下降-20%。
表1:南平、三明、龙岩2018年至2022年税收收入情况
单位:亿元、 %
|
全省
|
增速
|
南平
|
三明
|
龙岩
|
“南三龙”合计
|
增速
|
2018
|
4261.48
|
1.6
|
122.79
|
149.87
|
267.91
|
540.56
|
12.1
|
2019
|
4314.99
|
1.3
|
123.43
|
159.55
|
287.78
|
570.77
|
5.6
|
2020
|
4262.91
|
-1.2
|
112.88
|
151.91
|
293.47
|
558.26
|
-2.2
|
2021
|
4854.13
|
13.9
|
128.46
|
164.96
|
323.27
|
616.69
|
10.5
|
2022
|
4294.61
|
-11.5
|
102.71
|
119.29
|
305.51
|
527.51
|
-14.5
|
数据来源:福建省税收分析系统,统计口径含厦门。
(二)“南三龙”三地社保非税收入情况分析
与税收收入近五年同比增长呈现的“M”字形波动状态不同,社保非税收入仅2020年同比增速下降,其余四年均保持两位数高位增长,总体呈“N”形增长。
在社保收入方面,社会平均工资的逐年递增保证了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保费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例:属期内个人缴费金额从2018年不低于180元/(每人每年)逐步增加至2022年不低于320元/(每人每年)。2018年至2022年,南平社保费收入由37.15亿元增加至75.72亿元,年均增长率19.5%;三明社保费收入由35.76亿元增加至77.85亿元,年均增长率21.5%;龙岩社保费收入由43.29亿元增加至91.33亿元,年均增长率20.5%。在非税收入方面,随着征收项目逐年增多且新划转征收项目缺乏上年同期数据比对,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增长速度呈直线上升。2018年至2022年,南平非税收入由4.12亿元增加至63.59亿元,年均增长率98.2%;三明非税收入由5.95亿元增加至52.86亿元,年均增长率72.6%;龙岩非税收入由10.06亿元增加至90.25亿元,年均增长率73.1%。高增长率主要是由于统计时缺少划转前原征收部门的同期征收数据,数据计算存在一定程度失真;另一方面也侧面反映了伴随征收项目越来越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逐年递增,税务部门的责任也越来越大。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公众社保参与度的不断提升,社保收入不断增加,加之非税征收项目的逐年划转,“南三龙”三地社保非税收入除2020年因疫情影响出现负增长外,其余年份均保持两位数增长。其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11项全国性非税收入项目顺利划转后,2019年社保非税收入同比增长62%;202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4项非税收入交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后,社保非税收入同比增长80.7%。因缺失划转前准确数据,扣除新划转项目后2019年和2022年同比增速分别为:16.2%和20.9%。
表2:南平、三明、龙岩2018年至2022年社保非税收入情况
单位:亿元、 %
|
全省
|
增速
|
南平
|
三明
|
龙岩
|
“南三龙”合计
|
增速
|
2018
|
1077.96
|
14.7
|
41.27
|
41.72
|
53.35
|
136.34
|
12.7
|
2019
|
1498.89
|
39.0
|
69.52
|
68.34
|
82.98
|
220.84
|
62.0
|
2020
|
1326.83
|
-11.5
|
62.74
|
62.47
|
75.58
|
200.79
|
-9.1
|
2021
|
1769.20
|
33.3
|
75.71
|
77.60
|
96.64
|
249.95
|
24.5
|
2022
|
4419.43
|
149.8
|
139.31
|
130.71
|
181.58
|
451.59
|
80.7
|
数据来源:2018年至2022年税收分析报告,统计口径含厦门。
(三)“南三龙”税费占比分析
2018年至2022年,受疫情经济下行、退税减税等因素影响,税收收入增速较缓。同时伴随社保缴费基数不断上涨、非税项目征收职责划转,社保非税收入增长迅速。发展至2022年,多地社保非税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超过50%。
数据来源:福建省税收分析系统,统计口径含厦门。
南平是近五年“南三龙”三地中社保非税收入与各项收入占比增涨最快的区域,2022年收入占比已达到57.6%,高出全省占比6.9个百分点。比重与2018年相比提升32.4个百分点,比重增长高出全省1.9个百分点。龙岩地区2022年社保非税与各项收入占比37.3%,是“南三龙”三地中唯一占比没有达到50%的地区。但龙岩地区社保非税收入增长量在三地中最大,社保非税收入从2018年53.35亿元增加到2022年181.58亿元,增加128.23亿元,增长量分别高出南平和三明同期增长量30.19亿元、39.24亿元。三明地区社保非税与各项收入占比连续5年不断提升,从2018年占比21.8%不断增加到2022年的占比52.3%,数据表明截止2022年社保非税收入已超过税收收入,占据各项收入半壁江山。
三、社保非税划转征收后的正向效益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改革,目前已逐步形成了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税费同管,有效降低征缴成本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在现行落实税费“同征、同管、同查”机制下能够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的征缴成本,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征收效率。
针对一些企业少缴、漏缴,甚至不缴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情况,由于税务部门在征管数据方面掌握企业更加全面的人员信息,在通过系统内数据校验、比对后,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在申报征缴中的错误和违规行为。如企业招聘用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期发放工资待遇,但未及时进行社保增员和申报缴纳工伤险,出现工伤事故后则存在工伤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通过系统数据比对关联,做好企业申报风险提示,可以降低个人因为操作失误而带来的社保领受风险,有效避免部分企业逃避缴费或瞒报、错报缴费基数的问题。
同时,税务部门从2014年至2023年,已经连续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事项推出系列便民措施。在实现社保非税“一网通办”的基础上,不断升级服务推出的“一厅联办”制度,即人社、医保、税务共同入驻政务中心,加强部门协作,一站式为缴费人提供缴费服务,避免了缴费人多头跑、往返跑、资料重复报送等问题,缴费人普遍反映通过“一厅联办”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办理时长大幅缩减,缴费成本进一步降低。
(二)流程简化,申报缴纳更加便捷
社会保险费共细化分出8个征收项目。因参保对象不同,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非税收入则通过逐年划转,已经有27个交由税务部门征收。面对社保、非税征收项目多、征管流程散、资料报送杂等特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通过借鉴税收管理的成熟经验,结合“无纸化”办公要求,将提交申报办理优惠政策资料统一调整为留存备查,调用系统资料实现电子流转,有效减轻了缴费人的负担。
同时,通过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非税收入申报表单也进行了系列优化,变“一费一表”为“多费一表”集成申报,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2个涉及国际原油价格变动的项目外,其余划转项目均可使用非税通用申报表填写报送。对于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缴费人,通过数据传送平台,在申报缴费时实现基础信息数据自动带入申报表,并且系统会识别已在其他部门录入的信息,极大程度方便缴费人资料填写和数据录入。对部分征收项目,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勾选并填报金额后,根据缴费人的申报收入情况自动匹配符合的优惠政策及减免代码选项,自动带出减免性质和本期抵免金额,简化了缴费人申报缴费流程。
(三)收支分离,推动制度改革完善
前文第一部分已经论述,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2018年之后将各项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部门承担征收职能,而支付、管理、运营职能仍保留在其他部门机构。
之前社保非税征收管理中显著的弊端是涉及部门较多,体系过于庞大、分散,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有待提升。通过收支两条线,不仅可以提升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可以一定程度上推进社会保险及非税收入制度改革,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及非税收入全国层级统筹。以医疗保险为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初期,一般采取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
在2020年,国家出台《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进省级统筹”。通过实现医保省级统筹再到迈向全国统筹,不仅有利于扩大医保共济范围,方便缴费人费用报销,保障医保政策规范统一和待遇保障公平,还可以避免出现重复参保,减轻缴费人负担。
通过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可以优化社保非税资金的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社保非税收入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对完善制度改革,统一社保非税征收费率,出台普惠性优惠政策,平衡兼顾离退休待遇发放,建立多层级、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
四、社保非税划转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社保非税划转后产生了多重正向效益,降低了征缴成本,简化流程,使得申报更加便捷,而且通过收支分离,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了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改革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模式下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管理涉及诸多部门和诸多主体,且划转工作本身存在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社保费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在国家顶层设计及立法层面及时予以完善修正。目前主要存在立法制度欠缺的方面有:一是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明确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社会保险法》没有同步修订,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法律明确。二是税务部门是否有社保费检查权不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法检查单位缴费情况,但《社会保险法》第77条规定检查权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保行政部门。由于《社会保险法》是新法,法律级次高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税务机关能否行使检查权不明确。三是非税收入划转普遍权责不清。在非税收入划转通知中普遍存在“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的相关表述,税务征收职权主要集中在收款与缴库层面,对后续的缴费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事项职责模糊,仍需将信息传递给原业务部门。四是非税收入征收立法层级偏低,修订不及时。已经划转的非税收入中,多数费种的征管依据是规范性文件,且划转后未修订相关文件,这使其征管程序规则面临合法性问题。以未缴、少缴所产生的滞纳金为例,《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滞纳金应由法律设定,而非税收入的滞纳金标准则大多由部门规章其至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设定,存在执法风险。五是征收执法手段较为薄弱。如非税收入对于缴费人不缴、少缴、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缴费等行为,只能进行不具有强制性的催报、催缴或移交财政等部门处理,无权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能。
(二)信息数据传输不够顺畅
目前社保数据传输具有滞后性,不是实时传输。缴费人在社保机构进行增减员操作后需等待基础信息数据传输至税务端,申报系统增加或者删减相关人员信息后方可申报操作。对应地,缴费人在税务部门进行缴费后,因数据传输问题,常出现社保经办机构需隔天查询,未能实时显示到账入库,如出现传输数据丢失,则缴费人在提供相关缴费缴款证明后,仍需重发数据或请求后台运维协助,给缴费人造成不便。以医保为例,人社、医保、税务三部门间通过交换端口交换数据,由于三部门数据维护公司不一致(各有各的若干个信息数据维护公司,且没有重合)、端口不一致,可能导致人社、医保的数据无法传输到税务,影响缴费流畅性;税务端口缴费后入库信息也经常无法传输回人社和医保,导致缴费人社保、医保待遇无法享受,在出现住院需报销医保等特殊情况下极容易造成涉费舆情。
在非税收入征收中存在同样问题,在非税收入征管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足。非税收入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系统化的数据标准,从非税收入划转征收进程中所呈现出的部门化、地域化特征角度分析,还需要各个系统更进一步的磨合与适应。非税收入体系中智能化税务体系占比不够充足,整体对于区块链的技术应用不够充分,因此一定程度上对于非税收入治理能力的提升产生滞后作用。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之间存在障碍,难以真正做到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渠道不通,导致各部门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呈现出孤岛的现象。
(三)社保非税专业人才欠缺
通过前文论述,目前在税、费收入总量上已经实现“税费皆重”,但是在人员配比及专业技能素养上距离“税费皆重”格局仍有一定差距。首先,社保非税专项工作人员人数配备较少。2018年机构合并后,税务局社保非税部门历经2019年和2021年两次非税项目划转,负责征收的非税项目也多达27个,但是在人员构成上并未出现大幅度变动,大部分地区仍保留原始编制数量,基层税务部门从事社保非税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较少,一般3至4人,面对缴费基数庞大的社会保险费和刚刚实施划转,亟需熟练上手的多项非税收入,难免出现因人手不足,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其次,目前存在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的情况。各项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仅将征收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优惠减免、管理使用、缴费检查等职能仍保留在原单位,但税务实践中很多业务不仅涉及申报缴款,在征收过程中或多或少涉及原部门相关规定,对从事社保非税征收工作人员的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存在人员专业素养不足,无法全面解答缴费人疑问的问题。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例,在计费方法中指出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虽然由残联负责对企业安排残疾人员情况进行核实和出具核定书,但税务部门在征收过程中面对缴费人疑问,仍存在专业知识欠缺,无法准确回答的情况。
五、优化社保非税收入管征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一是科学划分税务部门和人社、医保及其他相关部门在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缴职权。根据国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的本意,税务部门不仅仅只是一个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收银员的角色,而应当赋予它组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所必需的全部征管措施和手段,在国家下一步的机构改革中,应当适当调整部门职责以适应改革需要。二是坚持立法适用改革原则,加快推动社保非税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度。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改革要与立法同步推进,用法律制度建设来固定改革成果,使改革于法有据。通过加快推动社保费非税收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立法级次的提升工作,明确税务机关费款征收的法律地位,厘清各部门之间的权责范围,打造精诚共治的税费征收环境。三是坚持务实管用原则,先行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区分轻重缓急,抓住关键要素,考虑到修订《社会保险法》程序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为更快满足实践需要,建议先行修订《暂行条例》,并在基本保持《暂行条例》现行体例安排、章节结构和条款顺序的基础上,适应实践需要,以最小修改求得最大共识、尽快通过。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明确相关事项处理标准。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规定不一,权责不清的问题,建议国务院等相关部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精神,基于基层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先行明确相关事项的处理标准,便于规范统一执法,稳定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秩序。
(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一是实现数据集成和共享,通过推进智慧税务进程,建设统一的社保非税征收系统,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集成与传输共享,可以减少数据重复录入和信息错误,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二是持续技术支持和更新,社保非税征收系统需要不断进行技术支持和更新,以适应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三是提升用户友好性和便捷性,社保非税征收系统需要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体验,方便用户进行操作和查询。需要考虑用户的需求和反馈,不断改进系统的用户友好性和便捷性。四是建立数据安全和保护,社保非税征收系统需要具备强大的数据安全和保护措施,确保社保基金的数据不被泄露或滥用。需要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系统的监控和防护。五是完善监督和审计机制,社保非税征收系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系统的合规性和规范性。需要加强对系统的监督和审计,防止数据的滥用和挪用。
(三)优化人员队伍建设
结合社保非税工作实际,探索创新高效培训新路子,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社保非税干部队伍,合力营造团结奋进、开拓进取的工作氛围。一是坚持引领,用好正向激励。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的引领作用,用好数字人事正向激励措施,通过导向树立、政策倾斜、平台搭建等方式,真正把激励机制用足用活,有效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引导社保非税条线税务干部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升税费收入质量,帮助企业和缴费人纾困解难,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二是点面结合,优化学习形式。坚持“训、赛、评”相结合,以点带面,历练社保非税干部队伍,达到“育好一株苗,长成一片林,做好一件事,培养一批人”的效果。采取税干学堂集中学、部门专题学等多种形式,分类分项学习培训,全面提升社保非税干部岗位业务综合能力。三是充实人员,培养后备干部力量。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储备培养力度,倾心培养青年干部,继续在改革攻坚、政策研究等项目中实行“揭榜+赛马”等制度,为社保非税条线各类人才成长搭梯铺路,培养锻造高素质社保非税条线干部队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化县税务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