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
租庸调法始于隋朝,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隋初规定,“始令人以二十一成丁,岁役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后来年老者收庸免役成为定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唐武德七年,在实施均田制时重新颁行租庸调法。租,即每个受田的成丁男子每年纳租粟二石或稻三石;调,即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绢二丈,棉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即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唐中后期,均田制遭破坏,大量失去土地以及没有获得足额授田的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制下的赋役义务,国家财政大幅下降。为解决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该法取消了原来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做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做法,有利于税收的均衡负担,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措施。执行的结果是朝廷的税收有明显增加,对稳定唐王朝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唐政府采纳大臣建议,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唐代后期还恢复沿行一种税赋--契税。契税起于东晋南朝的“估税”。(摘自:隋唐王朝赋税的来源于用途,陈明光,经济社会史评论,2013年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