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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史漫说
扬州盐税的历史变迁(中篇)
日期:2025-05-16    来源:《税收文学》   

宋代推行“盐引”“盐钞”

 

宋代的行政区划分为二十三“路”,其中淮南分为东、西两路,东路治扬州,西路治寿春。“扬州路”是淮南东路的别称,辛弃疾词作中“望中犹记,烽火扬州路”即是指淮南东路。扬州路管辖下的两淮地区所产食盐,称为“末盐”,即粉末状的散盐,以区分当时另外两个著名盐区——四川蜀中和山西解州——所产的“井盐”和“颗盐”。

 

两淮盐区实行“官监民制”,即官府对制盐亭户进行登记,并按照人头制定制盐任务,任务之内的称之“额盐”,必须卖给官府;任务之外的称为“浮盐”,由官府作价收购,民间不得私藏、私卖。官府收购成品食盐后,实行“官般官卖”。“般”,通“搬”,即官府运输、搬运,然后卖给盐商销售。众所周知,食盐的销售有巨大的利润,那么哪些商人有资格销售食盐呢?这就涉及宋代一个很有特色的盐税制度——“折中法”。

“折中法”是宋代为保障边疆军用粮草而设计的一种机制,其第一步“入中”,即商人将粮草入纳至边州;第二步“折中”,是政府根据入纳的粮草折算为相应的物资偿还商人。这里的折算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数量上,“折中”的价格高于粮草实际的价值;二是在物品上,“折中”是发放“交引”,商人凭据“交引”到京师兑换现钱,或转换为“盐引”“茶引”,再到盐、茶产区兑换盐、茶实物以贩卖获利。可以看出,无论“交引”“盐引”,其本质都是有价证券,“盐引”还兼具特许经营及提货凭证的作用,因此民间很快出现买卖“盐引”的交易,即最终销售盐的商人可以不用不远万里去“入中”,而只要购得“盐引”即可。宋政府也注意到了“盐引”既可兑现、又可流通的特点,并利用其征收盐税。宋仁宗年间,两淮盐区开始发行“盐钞”,商人可以直接付现买钞,盐钞载明盐量及价格,商人持钞至盐场交验,就可领盐贩卖。在本质上,“盐引”“盐钞”都是政府凭借食盐专卖来获取盐税收入的方式。有宋一代,盐税收入一直是朝廷至关重要的财源。

 

宋代两淮地区的盐税管理官员中还出现了数位杰出的知名人物。晏殊、吕夷简、范仲淹先后担任过两淮地区的盐仓监官,后来都官至宰相、副宰相(参知政事),与韩琦、陈升之、王安石、王珪在扬州“四相簪花”的故事相得益彰,成为一段佳话。

 

元代设立“盐运司”

 

“盐运司”的全称是“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官衙简称“盐运司”,任官者简称“盐运使”。我国自汉代起开始盐铁官营、专卖,并设立盐铁使,但将盐税管理单独析出并设立专门机构则始于元代,其最初的衙门就设在两淮地区。据《元史·职官志》记载,元初扬州被确定为江淮行省的首府,之后元政府设立淮南江北行中书省,扬州又成为淮南江北行省的首府,管辖范围达到今天湖北、安徽、江苏三省长江以北的大部分地区。在公元1277年,元政府将两淮都转运盐使衙署由今泰州迁至扬州。

 

为了配合扬州的盐税征管业务,元政府又于1300年在真州(今仪征)、采石(今马鞍山境内)等处设立批验所,查验盐引。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在著名的《马可·波罗游记》中写道:“大城镇真州,从这里出口的盐,足够供应所有的邻近省份。大汗从这种海盐所收入的税款,数额之巨,简直令人不可相信。”

 

史料记载,元代两淮盐运司共管理盐场29所,分别位于今天南通、泰州、盐城、淮安和连云港等地,每一盐场下又分为若干煮盐的单位“团”,“团”下面再分为两至三户“灶”,“灶”下面由若干家盐户组成。这样,就形成了“行中书省一盐运司一盐场—团—灶一盐户”的盐业管理体系。随着生产工艺和管理流程的不断进步,元代两淮地区的盐业产量和盐税收入也大幅提升。1329年,是元代两淮盐区盐产量的最高峰,当年“额办正余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计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二百二十五锭”。元代的一“引”为四百斤,一“锭”为银50两,即当年产盐3.8亿余斤,盐税收入白银1.4亿两,盐税收入之丰厚,以至有“两淮盐税甲天下”的说法。

 

这里还有一个很多朋友不知道的小典故。元代50两一锭的银锭,就是后世大名鼎鼎的“元宝”。“元”即元代,“宝”即宝货,而最早的元宝就起源于扬州。今天在扬州仍有一条元宝巷,巷名即来源于元代在此设局铸造元宝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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