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民国时期为止,随着商品经济的冲击,以及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形成和发展,税收制度逐渐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先是对城市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超过历史上的田赋,逐渐上升为主要的税收。国民党政府的间接税,除了关税、盐税以外,于1928年又创立了统税,对卷烟、面粉、棉纱、火柴、水泥等各种商品征收。据统计,30年代国民党政府的关、盐、统三大间接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比重已达到60%~70%左右。比较重要的是,这一时期从外国引起了近代直接税。近代直接税于18世纪末的英国首先创立,19世纪在资本主义各国普遍推行。在我国,则从20世纪30和40年代才开始实行,当时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曾经为此专设了直接税署,起先是于1936年10月首次开征所得税,继之于1939年1月开征过分利得税,后来又于1940年7月开征遗产税。(摘自:民国时期过分利得税政策变迁研究(1937——1948),朱品儒、刘益平,学术界,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