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的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详实的直接史料。《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孟子在此解释“助”就是“籍也”,即耕种公有土地的平民为商王提供的力役地租。其税率按孟子说法,应是十一税率。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同时,“划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按土地质量等级和年景的好坏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公元前645年晋国“作辕田”,“作州兵”,据说就是把土地赏给实际占有者,按占有土地的多少负担军需兵器;公元前594年始,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私有土地的登记,根据收入的多少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赋税;公元前538年,郑国“作封洫”,承认土地占有的现实;“作丘赋”,按私有土地收赋税;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按私人耕地的收获量征税。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战国时期,井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封建田赋制度确立。当时田赋征收有“税地”和“税人”之说。“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把土地与粟作为田赋征收依据。(摘自:先秦时期流转税思想评述,徐信艳,财经问题研究,2005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