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日期:2021-04-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上一页:
下一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收藏本页】 【打印】 【关闭】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30号 邮编:350003
联系电话:0591-87840097 Email:fjswxh@qq.com
技术支持:福州泰讯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分辨率为:1024*768
闽ICP备09045903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8号   Powered by SiteServer CMS